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2024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管理,确保机场周边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保护周边的空气、水体、土壤等自然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排放,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保障项目在环境影响可控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预测、飞行活动对大气污染的影响评估、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评估等。
第六条民用机场建设、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当提交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公示。
第三章大气污染控制第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飞行活动大气污染监测体系,监测飞机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八条民用机场应当限制使用高排放污染物的航空器,鼓励使用低排放污染物的航空器。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合理规划航班起降顺序,减少航班等待,避免不必要的燃油消耗和排放。
第四章噪音污染控制第十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噪音监测体系,监测飞机起降、地面运行等活动产生的噪音水平。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包括但不限于:控制航班起降时刻,增设噪音屏障,采用低噪音航空器等。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周边居民或单位因机场运行活动而受到噪音干扰的,应当据实进行赔偿。
第五章水体、土壤污染控制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水体和土壤污染监测体系,监测污水排放、化学品使用等活动对周边水体、土壤的影响。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排水、废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排放的污水不对水体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减少对土壤的控制性项目、营业活动等的污染,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
第六章环境应急预案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应对航空器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减少环境污染扩散的风险。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环环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民用运输机场绿色发展的通知环环评〔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绿色机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助力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做好规划和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依法开展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或区域机场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深化选址阶段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
新建、迁建机场选址过程中,应统筹好民航安全高效运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深入开展多场址环境比选和影响分析论证工作,相关内容应纳入选址报告。
在满足民航安全高效运行基础上,所选场址尽量避免削山、填海、填湖(湿地)、改造河流等,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中依法应当避让的区域,降低对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影响。
场址选择和跑道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噪声影响,尽量减少受噪声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数量和人口规模,新建机场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等要求。
选址报告应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4E(含)以上的机场还应同步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周边环境,促进机场可持续发展,规范环境保护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飞行噪音、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的监测、评估和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周边居民、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定期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章飞行噪音管理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建立飞行噪音监测系统,监测民用机场飞机起降产生的噪音,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民用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限制飞行噪音的水平,采取措施减少飞行噪音对周边居民的不良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航空器制造商和航空公司的管理,推动降噪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建立飞行噪音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来自周边居民的飞行噪音投诉,并回应投诉人。
第十条民用机场应定期发布飞行噪音的监测数据和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空气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定期监测和评估飞机起降产生的排放物的影响,包括颗粒物、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飞机燃料供应、燃烧和排放的管理,推动燃烧技术的改进和减排措施的实施。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旅客、机组人员和机场员工的环保意识,倡导节能减排、绿色出行。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建立紧急应对机制,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水体污染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建立水体污染监测系统,监测机场排水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确保排水符合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排水口的管理,确保其稳定运行和有效防止污染物外溢。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循环利用水资源的机制,推广水资源节约和再利用技术。
第五章固体废物处理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和处理制度,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机场净空保护区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维护机场飞行秩序,确保航班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在机场飞行运行安全,维护飞行秩序及保障航班正常,根据民航有关规章和标准所划定的限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影响机场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界定第五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的范围由机场基准点、水平半径和垂直高度构成。
具体范围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机场运行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界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界定:(一)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根据机场飞行程序和机场净空要求,确定水平半径;(二)在水平半径范围内,根据航空器起飞、降落和复飞的安全需要,确定垂直高度;(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以明显标识标明,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包括机场跑道、滑行道、起飞爬升区域、降落复飞区域、机场周边导航设施保护区域等。
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第八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设施、障碍物等,应当符合民航有关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牲畜。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承载了国内外各类航班的起降和旅客的乘降,对于机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显得越发重要。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司法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了《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本文就该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服务区域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管理、监督等工作。
二、规定的原则《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切实推动绿色发展,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机场可持续发展能力。
规定的原则如下:(一)依法管理,从严监管。
法律法规是保障环境保护和飞行安全的重要基础,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实行从严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二)协同合作,责任明确。
民用机场联合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方责任。
(三)科学规划,按要求建设。
在机场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上,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认真对待环保工作。
(四)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通过环境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公开,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动机场环境管理的改进和进步。
三、规定的具体内容根据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共有十二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机场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评价程序和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建立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和管理。
(三)噪声控制,评估噪声影响,制定噪声管理措施。
(四)固体废物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机制和处理设施。
(五)危险废物管理,合理储存、装运和处理危险废物。
(六)涂装和腐蚀剂管理,控制涂装和腐蚀剂排放,建立安全防范措施。
(七)草坪管理,合理利用草坪,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八)水污染防治,管理和监管机场排放的废水,认真把好废水排放的安全关。
(九)大气污染防治,控制机场排放的VOCs、NOx、SOx 等污染物,规范机场各类车辆和机械的排放水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6•【字号】临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环境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起降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所称障碍物限制面,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而设定,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高度的空间范围,主要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组成。
第四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或者更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法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机场净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机场净空管理规定,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建项目净空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进净空保护宣传工作,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场净空相关问题。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公众利益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包括国际民用机场、国内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机场。
第三条环境保护原则1.依法管理,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2.预防为主,注重环境保护的全过程管理;3.综合治理,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协调;4.责任明确,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合力;5.公众参与,促进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四条环境监测民用机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机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噪声、大气、水质等参数的监测。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并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环境评估民用机场新建或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噪声、空气质量、水资源等方面,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并公开。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六条噪声控制民用机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飞机起降和地面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飞机发动机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在机场周边噪声限制范围内。
第七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民用机场应当严格控制飞机起降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
航空燃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场应当配备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八条水污染控制民用机场应当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系统,防止雨水和地面污水流入周边水体,确保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绿化第九条生态保护民用机场周边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对湿地、山地等自然生态进行保护。
严禁非法采矿、乱倒垃圾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绿化工作民用机场应当加强绿化工作,合理规划绿化布局,增加植被覆盖面积,降低风沙和噪声扩散。
绿化工作应当符合生态要求,选择适宜的树种,并注重生态平衡。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一条环境应急预案民用机场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环境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二)2024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特点,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民用机场周边环境风险的动态变化。
第四条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对民用机场周边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和分析,评估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预测未来的环境风险。
第五条环境风险预警应当建立预警指标系统,制定预警等级,并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环境监测监管措施。
第三章废弃物管理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废弃物管理制度,明确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和监管等环节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民用机场应当设立废弃物收集设施,分类收集废弃物,并将其送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废弃物储存设施,合理存放产生的废弃物,确保其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废弃物的监管,定期进行废弃物数量和质量的核算,建立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污水处理第十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和排放。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合适的工艺流程和技术装置,确保污水经过处理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水处理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定期检测污水的水质指标,建立水质监测台账,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向有关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第五章噪声控制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飞机起降和地面作业等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立噪声监测点,定期监测噪声浓度,确保噪声污染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噪声管理方案,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民用机场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有关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规定中的术语含义如下:1. 民用机场:指民用航空器起降、停靠和维修、保障等活动所使用的机场。
2. 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生态平衡,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3. 环境保护责任人:指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民用机场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主体和具体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责任人的职责环境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和措施,并监督实施;2. 指导协调民用机场各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3. 汇总和提报环境保护工作的信息和数据;4. 推动环境保护技术和方法的应用与推广;5. 接受监督,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六条环境保护目标民用机场应当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保护目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第七条环境保护措施民用机场应当采取以下环境保护措施:1. 控制大气污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机场运营对大气环境的影响;2. 防治噪声污染:采取隔离、吸音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3. 节能减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4. 水环境保护:做好降雨排水和废水处理,确保水环境的安全;5. 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机场周边的生物多样性,合理规划占地范围。
第三章环境监测第八条环境监测内容民用机场应当对环境保护相关指标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大气、噪声、水环境等方面。
第九条监测设施和仪器民用机场应当配备适当的环境监测设施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促进民用机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条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二)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重,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测;(三)加强环境意识和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度;(四)依法行使权限,加强执法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机场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三)制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和标准;(四)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五)接收、处理和回应环境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污染防治管理第七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当建立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机场运营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当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明确污染源控制措施、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
第九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飞机起降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控制噪音和振动污染。
第十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安全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生态修复和保护第十一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当制定生态修复和保护计划,采取措施改善和保护机场周边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当保护和管理好周边的湿地、森林等自然环境,禁止破坏或盗采自然资源。
第五章环境管理和监测第十三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并评估机场运营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第十五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当加强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规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负责的原则,促进民用机场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民用机场地区内以及与民用机场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损害民用机场及其周围环境。
第六条民用机场地区内以及与民用机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民用机场及其周围环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民用机场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环境问题分类与治理第九条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环境问题的分类与治理:(一)空气污染防治;(二)水污染防治;(三)噪声污染防治;(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五)土壤污染防治;(六)放射性污染防治;(七)其他环境污染防治。
第十条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环境问题分类与治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报所在地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和废气排放,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健康。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机场周边环境质量,促进民用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所有内外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构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从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二章环境保护组织和责任第四条每个民用机场应设立环境保护组织架构,确定环境保护责任人,并明确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责任人应对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协调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设立环境保护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每个民用机场应制定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对环境保护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第八条民用机场在新建、改建、扩建、投资或变更用途等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环境管理措施。
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定期对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噪声与振动管理制度,控制机场运营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和振动影响。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与处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制定并执行机场排放污染物的管理措施,实施事前申报和事后监测。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污染排放控制,推广低排放车辆。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对机场产生的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确保排放达标。
第五章绿化与生态保护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组织实施绿化工程,增加植被覆盖率,改善机场内外部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制定并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保护机场周边生态环境。
第六章法律法规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名词解释?(一)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五)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六)障碍物限制: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是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
第二章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第六条凡在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要求。
?对报经民航管理部门净空审查的建设项目,需在该建设项目通过民航管理部门的净空审查后,方可予以审批。
攀枝花市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攀枝花市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攀枝花市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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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份简要的参考,供您参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民用机场的环境质量,确保飞行安全,调整和规范机场环境保护行为,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飞行噪声控制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飞行噪声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飞行噪声。
1. 飞行噪声监测设备的要求2. 监测数据分析与处理第四条民用机场应采取措施降低飞行噪声,确保周边地区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1. 飞行轨迹优化2. 飞机发动机噪声控制3. 噪声防护带建设第三章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监测排放情况。
1. 监测设备的要求2. 监测数据分析与处理第六条民用机场应采取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 使用低污染燃料2. 提升机场设备和车辆的环保性能3. 实施节能减排措施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七条民用机场应建立水资源保护制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1. 雨水收集与利用2. 农田灌溉与建设用水管理3. 废水处理与回用第五章固体废弃物管理第八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规范废弃物的处置。
1. 分类收集与储存2. 杂物回收与再利用3. 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第九条民用机场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 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2. 环境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第七章监管与处罚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 监管责任与权限2.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附件:1. 飞行噪声监测设备清单2.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清单3. 废水处理设备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2. 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关于民用航空的行为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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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环境,规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行为,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通称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机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机场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对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保告表组织预审,协调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担本机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机场管理机构为保护机场环境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第六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报告中应当简要分析可能产生的水、气、噪声、生态等环境问题。
第八条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述环境保护的篇章,该篇章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一、该机场所处地理位置及其外部环境描述;二、初步的环境保护要求分析和评价;三、建议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1 第 1 页共 12页表。
第十条承担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熟悉民用机场工程的特点,具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同时应在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民航总局组织预审。
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预审。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述环境保护的篇章,该篇章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一、简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的状况;2 第 2 页共 12页二、对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环境影响的一般分析;三、各项环境工程措施和对策。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设计中应有专述机场周围土地利用噪声相容性规划的篇章,该篇章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根据对未来5年及其规划目标年,该机场使用机型、起降架次、跑道运行方式的预测以及飞行程序等要素绘制的机场噪声暴露图;(二)减少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周边环境)影响的各项方案分析;(三)对当前和未来不相容用地的规划方案的建议;(四)在噪声暴露图覆盖的区域内,可能导致额外不相容用地的预期影响情况;(五)未来航空器噪声影响的控制和相容性用地拟采取的措施;(六)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机场周边公众、相关航空运输企业对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的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民用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进行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
飞行区技术等级指标为4E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报民航总局审批;飞行区技术等级指3 第 3 页共 12页标为4D或4D以下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选,方案设计文本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的基础依据和技术标准;(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名称和排放方式;(三)污染物处理方法及其工艺流程,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使用方法;(四)外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五)航空器噪声影响处置方法、规模及其工程措施;(六)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七)环境监测方法及监测手段。
(八)环境保护工程措施的投资估算;(九)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上报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时,应当同时上报下列文件;(一)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4 第 4 页共 12页(二)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同意接纳相应污染物的书面意见;(三)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环境问题采取搬迁、改造、补偿、恢复等措施所形成的协议或意向书。
第十八条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和组织审查,并于20日内予以批复。
具体实施程序如下:1、机场建设单位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对民用机场环保方案审批的申请,同时提交方案设计文件一式5份;2、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机场环保工程方案的内容及深度进行审核,提出方案是否可行。
如不可行,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明确需补充的材料;3、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民用机场环保工程方案进行审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民用机场环保工程方案进行评估。
审查或评估意见认为必要时,可向申请人提出修改要求;4、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的方案设计文件;5、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向申请人批复5 第 5 页共 12页民用机场环保工程方案。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工程专项设计,编制工程投资概算,并纳入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总概算中。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专项设计。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对民用机场及其机场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新建民用机场工程应在试运行半年内申请专项验收;改、扩建民用机场工程应当在工程总验前完成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机场各类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空气质量和噪声降噪进行监测,符合标准后才能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民用机场环境保护设施申请专项验收之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试运行中污染物的排放,各项排放物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申请环境保护工程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6 第 6 页共 12页收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二)建设单位按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评价机构编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三)负责专项验收的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检查;(四)建设单位对验收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五)办理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民用机场运行中的环境保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重点治理、统一协调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坚决治理原有污染源。
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通过加强管理和运行协调,保证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并稳定达标排放。
第二十六条凡民用航空器使用民用机场,必须满足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和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排放物的规定要求。
如不符合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使用民用机场。
7 第 7 页共 12页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平衡方法”,通过减少噪声源、机场周围土地相容性规划和管理、降噪运行程序以及运行限制等措施,严格控制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民用机场建设发展对净空、电磁、噪声等周边环境的控制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民用机场周围地区的区域性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周围地区土地使用噪声相容性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控制民用机场周边的规划及建设。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民用机场周围航空器噪声影响监测。
监测时段、布点及监测系统的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民用机场环境噪声影响评估结果应当应用一年间昼夜平均声级或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进行分析和判断。
第三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机组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程序运行。
对因航空器噪声影响严重而引起群体投诉或上访的,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做好记录并配合工作。
8 第 8 页共 12页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本机场所有航空垃圾的技术处理。
航空固废垃圾不得分拣回收,应当密封包装,统一焚烧处理;或者交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专业机构做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内排出的废水、废气进行监测。
主要监测因子及排放标准应符合环评报告要求的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不得随意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对航空运输中产生、遗漏、破损的危险品应当妥善处理。
机场管理机构及航空运输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除冰液、除雪剂,对各类除冰液、除雪剂、航油的残液、废水应妥善收集、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新建、改扩建机场建成运行后,环境保护工程仍未完工或始终未动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飞行区机场技术等级指标按降低一级使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新建、改扩建机场建成运行一年后,未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后,逾期仍不办理的,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场飞行区技术等级指标按降低9 第 9 页共 12页一级使用。
第三十七条机场建设工程未按程序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主管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