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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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唐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唐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不仅在文化和艺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且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方面也有着深远影响。

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律令和刑统是两个核心部分。

律令是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是通过朝廷颁布的法令规定了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人民的义务和权利。

律令中包含了很多条款,涉及民事、刑事等多个领域。

例如,《唐律疏议》就是唐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部重要文书,它总结了以往的法律经验,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的刑罚种类。

在唐律疏议中,对于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刑事犯罪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各种罪行的定罪和刑罚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刑统是唐代法律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刑法的编纂和具体执行的实践规范。

唐代的刑统始于隋朝,经过玄宗时期的修订和完善,成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和审判制度。

刑统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例如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审讯中,必须有三人以上的官员参与,并且需要记录详细的笔录。

刑统还规定了法官的选拔标准和法院的组织结构,确保了司法实践的公正和效率。

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律师上堂,另一种是公堂审理。

律师上堂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案情事先准备辩词,然后到官府进行口头辩论。

这种方式强调当事人的主动权和辩护权,但也容易受到财力和权势的影响。

公堂审理是指案件在法庭上进行,由法官主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

这种方式强调公正和规范,但也容易受到官员的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首先是司法腐败的问题。

由于官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权力和裁量空间,一些官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公然受贿,这给司法公正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其次是刑罚过重的问题。

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刑罚过重,导致一些罪犯受到了不应有的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唐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仍然对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历史上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汉代以来的传统,同时还融合了外族的法律制度和当地的民间习惯法,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刑律、民律、户律、礼仪、徭役等方面,并且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有许多修订和细化。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有以下几种:一、律令制度唐朝的律令制度主要由《大唐律疏》和《唐六典》两部分组成。

前者是唐太宗时期,将《魏律》、《周礼注》、《燕语》等既有律法进行整理,增添、删除,颁布实施,以确立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后者则是在隋朝的基础上,由唐文宗于隆庆三年下令编纂的一部百科全书,涵盖了经、史、子、集、古、今六部,其中也包括了许多法律的内容。

在唐朝,大部分重要的法律都由朝廷发布,向全国各地进行推行。

同时,《律》也规定了律法的强制力和适用范围,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实施,以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司法公正。

唐代的刑律以鲜明的轻重之分为基础,即依照罪行大小,将刑罚分为“大辟”、“小辟”、“杖”和“笞”的四个等级,且有“罪不至死不足以平民之心”之规定。

《律》规定对于“小辟”和“笞处”可进行代罪的方式进行惩罚,对于“大辟”处罚中的无期徒刑则被称为“穿凿”,处人于海西之间。

只有在某些重要的场合下,举办某些特殊的节日或有特使进献的时候,律法中规定的处罚才不被执行。

唐朝的法律规定严格,但应用普遍,适用对象包括了朝廷、官府、普通百姓和地主富农。

唐代的户律主要涉及到人口统计、户口管理等问题。

唐朝的户籍管理非常严格,每户都需要上传一份详细的人口名册供政府使用,同时还要定期报告户口变动情况。

如果发现有人虚报户籍或者逃避户口登记等情况,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唐代的户律还规定了抽调各地人口到京师作为劳役的制度,这被称为“徭役”,其中包括了五十种工、十种差役等不同种类的劳动服务。

四、礼仪制度唐朝的礼仪制度主要涉及到各种公共场合下的礼仪规范以及官员的服饰、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唐朝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法律制度范文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追溯到唐太宗李世民时期,当时的法律制度为日后的唐朝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随着唐朝的兴起和发展,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直到唐朝的灭亡,留下了丰富的法律遗产,对中国历史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太宗李世民建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秉持“律者,治国之基也”的理念,强调律法治国的重要性;二是尊重和发展唐代以前的法制传统,如晋代、北魏的法律制度;三是注重实践,经过多次的修订和修改,确保法律的执行效果。

唐太宗李世民建立了律令法制,以魏晋时南北朝法律为蓝本,对法令进行统一和完善。

他下令进行审查整顿,形成了唐朝的刑法、刑律、输财律等法令。

刑法包括了律、列、狱、讼、赛等五律,律法详细规定了罪刑等事项;刑律则是关于犯罪与罪行的法律制度;输财律则是关于财产的法律制度。

这样的法律制度使得社会秩序得到有效地维护和管理。

唐太宗李世民建立的唐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种类、刑罚执行的程序和依据,内容丰富、系统完备,被后世法律制度所借鉴。

其中,《律令》是唐朝最重要的法律典籍之一,它分为十卷,将各类罪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盗窃、杀人、伤人、奸污等刑事犯罪到土地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犯罪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唐律对于犯罪分子的惩治也非常严厉,刑罚包括了死刑、鞭刑、徒刑、充军等。

其中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较为多样,如斩、磔、车裂、凌迟等。

然而,在科学文明进步的背景下,唐律也逐渐受到一些批评,认为刑罚过于严厉,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关刑法的论述逐渐减少。

在唐朝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除了律令体系外,还有官署和官吏的设立和运作体系,以及法官和法律宣传教育等辅助机构的建立。

唐朝的刑部、吏部等政务机构,承担了维护法律制度的管理工作。

法律执行由专门受命的官员负责,他们依法审判案件,制定刑罚,确保法律的执行效果。

总的来说,唐朝法律制度以律令体系为基础,包括刑法、刑律和输财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唐律对于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较大,刑罚严厉,但也存在过于苛刻的问题。

唐朝的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的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的法律制度范文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健全完善的。

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法律完备、规章严明、宽严相济。

以下将从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种类、运作和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法令发布和法律修订两个环节。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定由皇帝掌握。

皇帝制定法令是唐朝法律制度具有一致性和权威性的重要途径。

唐代皇帝通常会发布诏书,传达自己的法令和政策。

此外,皇帝还下发谕旨、颁布决议等,以集中表达对社会问题的立场和方案。

这些法令一般是经过周密讨论和审查,并由国子监等机构负责制定。

其次,唐朝法律修订以律令的修改为主。

唐律的修订是以朝廷机构为中心的,主要由律令学家、御史台、刑部、法司等参与,有时还会征求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意见。

修订律令的过程中,常常会从历史上的法令中提取、摘录或者删除内容,以适应现实需要和社会情况的改变。

修订后的律令还需要经过朝廷的批准,并通知全国各地执行。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种类在唐朝,法律制度主要由律、令、诏和符等组成。

律是刑罚法则,包括《大唐律疏》、《赐氏律疏》等。

律是刑事法的核心部分,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刑法及其量刑标准,体现了法律对罪犯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令主要是行政法律,包括《唐律令》、《太宗旧令》等。

令是对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官员行为的规范,也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法律依据。

诏是各种政令和法律诏书,包括皇帝下发的各类命令、训诫和政策等。

诏的形式一般是上至皇帝下至官员,对特定事物进行文书化的约束。

符是皇帝下发的特殊法律制度,主要用于处理特殊的紧急情况或个别案件。

符的形式多样,如敕、谕、诏等。

三、唐朝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唐朝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法令的发布、贯彻、执行和相互协调等环节。

首先,法令的发布是由皇帝下发相应的法令文件,如律令、诏书等。

这些法令会通过传递、张贴、宣读等方式广泛传播,使全国各地的官员和民众能够及时了解法律规定。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体系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唐朝,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稳定和完善;而宋朝则进一步深化了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唐代的法律制度唐代的法律制度以《隋书·刑法志》为基础,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唐律以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和细致性闻名,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唐律》。

唐律详细规定了各种刑罚,对犯罪进行了一定的分类,确立了大刑小赦的立法原则。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许多日常事务的法律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和契约买卖的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士族和属下的法律权益得到了保护。

唐代推行的世袭士族制度使得士族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士族与普通平民的法律差别。

士族的法律地位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普通百姓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二、宋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宋代,对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宋律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规定了不同犯罪的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

在宋代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制胥革刑”和“二教司法”等重要观念。

其中,“制胥革刑”就是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完善,通过加强官员的责任感和效率,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而“二教司法”则是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损害人民的权益。

此外,宋代还加强了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宋代的法律著作不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撰写上,还注重解释和宣传法律。

通过编写法律评论、讲座等形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更多的人,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唐宋法律制度的意义与影响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中国古代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们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唐律和宋律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其立法原则和内容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唐代法律制度详解

唐代法律制度详解

唐代法律制度详解首先,唐代法律制度建立在唐太宗李世民的《昭明文选》和唐高宗李治的《大明令》基础上。

这两部法典被视为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石,规定了国家法律的核心原则和规范。

《昭明文选》是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期间编纂的刑律法典。

这部法典对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细致入微地定义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对象、情节和处理方式。

《昭明文选》还强调了审判的公正性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大明令》是唐高宗李治继位后修订的法律典籍。

这部法典主要规定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土地赋税、农田水利、商业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令》的颁行标志着唐代法律制度在经济领域进一步完善。

此外,唐代还建立了完备的政府机构来监督和执行法律制度。

唐代法律制度的执行单位主要有三个:吏部、刑部和都官。

吏部负责选拔和管理各级官员,以确保各级政府及司法机构的正常运转;刑部则负责司法审判和刑罚的执行;都官是皇帝的特别机构,负责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和制衡。

这三个机构的协作保证了唐代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

在刑罚方面,唐代法律制度相对严厉,对各种犯罪行为都有相应处罚。

根据犯罪的程度,刑罚可以分为轻重两级:轻罪通常以流放或罚做苦工为主,重罪则以酷刑或死刑为主。

唐代的死刑包括:杖杀、剁成肉泥、砍头、腰斩、绞死、烧死等,刑法手段多样,以适应不同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除了刑罚之外,唐代法律制度还涉及到赋税、土地制度等方面。

在土地赋税方面,唐代实行了均田制,即通过土地重新分配,保证了社会贫富差距不过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此外,唐代还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业法律制度,鼓励商业交易的发展。

总的来说,唐代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唐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七章 唐代法律制度

第七章 唐代法律制度

共犯的原则
唐律: 诸共同犯罪者, 唐律:“诸共同犯罪者,以造 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 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 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 以凡人首从论。 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 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 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
数罪并罚的原则
重 罪 吸 收 轻 罪 罪 处 理 两 罪 相 等 , 取 一 赃 罪 除 外
类推的原则
名例律》 《唐律·名例律》:“诸断 唐律 名例律 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 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 则举重以明轻; 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 则举轻以明重。 者,则举轻以明重。”
2、地方行政体制 唐代州县制度
州:长官刺史,佐官有上佐、判司和录 长官刺史,佐官有上佐、 事参军。 事参军。 长官为县令,佐官有丞、主簿、 县:长官为县令,佐官有丞、主簿、尉 县下设乡、 村等基层行政组织, 县下设乡、里、村等基层行政组织,城 市设坊等居民组织。 市设坊等居民组织。
二、选官制度:科举制 选官制度:
3、明清科举制 、
明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明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三级考试制度:乡试、会试、殿试。 三级考试制度:乡试、会试、殿试。 清代的科举考试沿袭明代。 清代的科举考试沿袭明代。
明 代 赵 秉 忠 状 元 卷
贡院
贡院号舍模型图
三、对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唐朝对各级官吏,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 唐朝对各级官吏,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由本部 门长官或地方州县长官主持; 门长官或地方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要进行一大 四品以下官吏由吏部考功司负责, 考,四品以下官吏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 由皇帝亲自考核。 由皇帝亲自考核。
自首的原则

唐代法律制度案例(3篇)

唐代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繁荣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在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些法律制度的弊端。

本文以唐代著名的张易之案为例,探讨唐代法律制度的运作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张易之,唐代著名政治家,曾任宰相。

因其权势熏天,干预朝政,导致朝政腐败,民怨沸腾。

公元713年,唐玄宗李隆基发动政变,推翻了张易之的政权,张易之及其家族被贬谪。

2. 案件审理张易之案由唐玄宗亲自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唐玄宗发现张易之曾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滥用职权,甚至贪污受贿。

为了严肃法纪,唐玄宗下令对张易之进行严惩。

3. 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唐玄宗发现张易之案涉及多名官员,包括一些皇亲国戚。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唐玄宗下令对所有涉案人员进行审理,并对犯罪事实进行核实。

最终,张易之及其家族成员被判处死刑,其他涉案官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案例分析1. 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基础。

唐代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礼法并用,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

(2)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唐代法律体系包括《唐律疏议》、《唐令》、《唐格》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3)注重司法公正。

唐代法律制度强调司法公正,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稳定。

2. 张易之案反映的问题(1)法律执行不力。

在张易之案中,尽管唐玄宗下令严惩犯罪,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官员仍存在徇私舞弊现象,导致法律执行不力。

(2)皇权干预司法。

在张易之案中,唐玄宗亲自审理案件,表明皇权对司法的干预。

这种干预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损害法律的权威。

(3)官员腐败。

张易之案暴露出唐代官员腐败问题,部分官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四、结论唐代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张易之案也反映出唐代法律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如法律执行不力、皇权干预司法、官员腐败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努力,制定《贞观律》。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最新资料推荐------------------------------------------------------史·3.2唐朝法律制度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 92 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1/ 3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唐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唐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唐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其因其丰富多彩的文化、伟大的统治成就而成为世所瞩目的时代,其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是该时期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唐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带领读者进一步了解唐代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实践。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概述唐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三个来源: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府法律、和唐代的敕令法律。

其中,敕令法律是唐代鼎盛时期的特产。

唐玄宗和唐肃宗时期,特别是天宝年间,敕令法律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唐代的法律制度并不单纯,它包括了刑法、律令、案件判决、司法实践等。

首先,唐代法律制度的刑法非常严格。

唐代的刑法极为苛刻,一些小偷小摸甚至因盗窃而被判死罪。

在唐代,常见的刑罚有鼻削、耳戳、耳削、手断、足断、斩、杀、流放、车裂等等。

因此,在唐代社会,人们对刑法非常畏惧。

此外,唐代的律令也非常重要。

律令体系是长期形成的,唐代承续了自汉以来的律令制度。

唐代的律令包括峤令、玄宗令、开元律、大业律等等。

这些律令形成了一整个完整的律令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其次,唐代的案件判决也非常规范。

唐代的司法制度分为地方官司和中央官司两类。

地方官司主要负责地方刑案的判决与执行,而中央官司则主要负责中央重大刑案的判决与执行。

在案件判决过程中,唐代主张“审慎而明察”,以求公正判决。

特别是在唐朝的法官选拔与管理方面非常严格,从而确保了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扰。

最后,唐代的司法实践也非常重要。

唐代的司法实践形式丰富多样,有徽谷、廷试、胥吏、笞打、刑场等。

唐代的司法实践力求严谨、公正,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行事。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事例是,《唐书·车骑将军传》中所载的一则凌迟刑犯的处理情况。

在唐代,样板犯就是凌迟死刑犯。

他们的死亡方式极其恐怖,需要用特定的方法来杀死。

唐代各地方都有针对样板犯的特定规定,为的就是防止犯人逃跑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1) 唐律疏议:
1, 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2, 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2) 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制度
3) 六赃制度: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4) 保辜制度: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制度
5)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6) 刑罚原则:
1, 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 自首原则
3, 类推原则
4, 化外人原则
7) 唐律的特点和中华法系:
1, 礼法合一
2,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3, 立法技术完善
4,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方式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以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法官的组织与选拔、司法程序的规范等方面。

首先,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和《唐令疏议》,这两部法典成为唐代法律体系的核心。

《唐律疏议》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定性与量刑标准,而《唐令疏议》则对日常行政和刑罚执行进行了规定。

其次,唐朝设立了明堂,由宰相、三公、御史大夫等官员组成的明堂府掌握了最高审判权,对重大案件进行审判,以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唐朝还规定了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

诉讼修改限制在十五天之内,审理人员须在百日之内作出判决,以保证案件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

二、唐朝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在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刑罚非常严厉,包括死刑、杖刑、流放、徒刑等多种形式。

首先,死刑是唐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形式。

唐朝的死刑包括了砍头、斩首、宫刑和腰斩等多种方式,具体执行方式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

其次,杖刑也是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

杖刑的执行方式为将犯人的背部用竹、木条等击打,数目和力度根据罪行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流放是唐朝刑罚中常见的一种刑罚形式,被流放的犯人被贬送到边疆或荒僻的地方,剥夺了其回归中原的自由。

徒刑是唐朝刑罚中较为轻微的一种刑罚形式,犯人被迫在建设工程中劳动,以挽回罪过。

三、唐朝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的影响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司法公正性,这对于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其次,唐朝的刑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人的身体痛苦,使得刑罚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这对于后世刑罚方式的改良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

此外,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方式也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后世的法学研究和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素材。

第七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律指导思想(一)、唐初统治者的立法思想唐初的统治者认真总结并吸收了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得出了封建政权生死存亡的关键在于人心向背的结论。

在“先存百姓”的思想指导下,又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其基本要点就是减轻对人民的剥削与压迫,缓和阶级矛盾,保证老百姓在丧乱之后得以休养生息,重建家园。

为了贯彻“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唐初的统治者除了在经济、政治领域里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外,还积极地修订法律,改革法律制度。

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以下几点:1、奉行“德主刑辅”(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礼与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影响的话题。

早在西周初期,鉴于“率民事神”的殷商“神权”政治的覆亡,当时的统治集团就敏锐地感到“天命靡常”和“皇天无亲”,从而提出“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和法制指导思想。

这种殖根于宗法社会的“德主刑辅”思想,成为后世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源泉。

例如,儒家思想的万世宗师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注:《论语·为政》。

)及至汉代,大儒董仲舒更在“天人感应”与“阴阳”学说(神学目的论)的总体框架下阐述“德主刑辅”的道理,认为“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

”(注:[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

)并且认为:天,亲阳疏阴,任德贱刑;所以竭力主张“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注:董仲舒:《春秋繁露·天辨》。

)的法制指导思想。

唐朝法律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大抵不出这一范围。

《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2)对于治理国家来说,刑罚虽然是辅助手段,可也是不能缺少的。

唐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唐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唐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极为辉煌的一个时期,代表着中国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巅峰。

当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是非常完善和严格的。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唐代的法律制度十分完善,其法律体系分为三大部分:皇家法律、积善之家法律和地方法律。

其中,皇家法律主要由各种官方制定的法令和法规组成,包括《唐律》和《唐令》等权威法律文件。

积善之家法律则是由社会名流或私人财团自行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通常以善行、道德、习惯和传统为依据。

地方法律则是由地方政府或官员所制定的法规和议定。

此外,唐代还设立了许多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执法官、判师、都守等。

这些机构都有着严密的层级和分工,监督彼此,协同作战,保证司法公正。

唐代还设立了审判团和廷议制度,使司法更具有公众的参与性和约束性。

二、司法实践的严谨唐代的司法实践非常严谨,它以法定原则为基础,奉行审慎和公正。

唐代的审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举证、审判、定罪和执行。

在此过程中,审判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除了法定规定的证据之外,还需要通过调查和审讯等方式,对案件中涉及的事实情况、人物关系等细节进行全面掌握,以保证判决的精确。

同时,唐代也非常注重司法的公正性,设立了许多有关司法判决的法律条文和监管机构。

比如,唐律规定,法官在充分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后,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判决,如果法官因私情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不公,将被严厉惩罚。

这些措施有力地保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的独立性。

三、精细的刑法体系唐代的刑法体系非常精细,包括五刑、死刑等处罚方式。

五刑是受到刑法惩处的重要方式,包括鞭、杖、徒、流和刺字,其中,鞭、杖、徒和流是刑法中的轻刑,一般用于轻罪犯的惩治。

而刺字则是一种严厉的刑法,用于更为严重的罪行,一般都是重犯受到的惩罚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唐代还非常重视扶持和庇护司法候选人和精通法律的人才,以让他们更好地推进司法变革和提高司法专业性。

这些举措使得唐代的司法和刑法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和有效。

唐朝律令制度

唐朝律令制度

唐朝律令制度唐朝律令制度是指唐朝时期建立和实施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唐朝律令的演变经历了初唐、贞观、开元等时期,对后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唐朝律令制度的主要特点和组成部分:1.律令制度的基础:唐律令的制定以《大明律》、《公输文官律》为基础,于贞观、永徽等年间陆续颁行。

《大明律》是唐代最重要的律法典,被后代多次修订,形成了《唐律疏议》。

2.大明律:《大明律》是唐朝颁行的重要律法典,包含了刑律和刑法规定,对犯罪和刑罚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

该律在唐朝时期影响深远,后来的宋代、明代都进行过修订。

3.刑法的创新:唐律令中对刑法进行了一系列创新,例如规定了律令官、监察官的设立,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对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等。

在一定程度上,唐代刑法强调了对刑罚的合理和人道的考量。

4.律令分类:唐律令分为刑律、令律、户律、刑狱、令狱等,每类律令都有具体的内容和规定。

刑律主要涉及刑罚,令律主要是行政法规,户律主要是与户口有关的法规,刑狱是与刑事司法有关的法规,令狱是与行政司法有关的法规。

5.官制和职掌:律令对官制也有一定的规定,明确了官员的职掌和责任。

在唐代,设有律令官、法官、推事等职务,对司法制度进行了相应的组织。

6.地方治理:律令体系在地方上也有较好的实施。

设有刺史、刺史推事等职务,通过地方律令的实施,对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代的律令制度为后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具有长远的历史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唐代律令也存在一些弊端,如过于严苛的刑罚和对官员的过度监察,这些问题在后来的历史时期逐渐显现。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具有丰富的特色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唐朝法律的发展背景、法律制度、刑罚类型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朝法律的发展背景唐朝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历史背景的影响。

首先,唐朝是一个强盛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律制度得以得到有效的实行和统一。

其次,唐朝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使法律制度得到丰富的启发和借鉴。

再次,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律拥有了更高的要求,唐朝法律逐渐完善。

二、唐朝法律制度唐朝法律制度包括了六大法律分类,分别是军事法、刑法、民法、官法、儿童法和户口法。

其中,刑法是较为重要的一项。

刑法包括刑律、赏罚制度以及司法程序等内容。

(一)刑律刑律是唐代刑法的基本法规,主要包括《大唐刑统》和《新刑法疏证》两部分。

《大唐刑统》是世宗李显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整的刑法典,规定了各种罪行所对应的刑罚。

《新刑法疏证》是以《大唐刑统》为基础进行完善和修改的补充法规。

(二)赏罚制度唐朝设立了赏罚制度,赏以鼓励善行,罚以惩治恶行。

赏罚恰当地运用,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激发人们的正义感和奉献精神。

(三)司法程序唐朝对于司法程序的要求相对严格,主要包括审案程序、刑狱制度和狱政管理等方面。

审案程序要求严密而公正,审判过程中充分听取证人证词,强调依法定罪,避免随意判决。

刑狱制度主要规定了犯人的拘禁和管教问题。

狱政管理力求公正,避免滥用私刑。

三、唐朝刑罚类型唐朝刑罚严厉而多样。

根据《大唐刑统》的规定,主要罚则包括宫刑、徒刑、杖刑、箠刑、剐刑、钳刑、凌迟等。

不同的罪行对应着不同的刑罚,并有相应的程序和证据要求。

(一)宫刑宫刑是对官员和皇室成员犯罪的特殊刑罚,主要是削夺其官职和财产,或责令其自杀。

(二)徒刑徒刑主要是指逐放流放,将犯人流放到边疆或一些遥远的地方,以充实边防力量或开发边疆资源。

(三)杖刑杖刑是常见的刑罚之一,采用木杖或竹杖进行体罚,根据犯罪轻重和地位不同,杖打的次数和力度也有所不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繁荣的时代,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

在唐朝期间,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重要变革,对于后世的法治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唐朝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着重探讨其对中国法治发展的贡献。

一、唐朝的法律制度1. 法律起源与发展唐朝法律制度的基石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先秦时期。

随着时代的演进和社会的变革,法律逐渐成为约束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

到了唐朝,法律制度得到了更为系统和全面的发展。

2. 法典编纂与实施唐朝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和《唐令》。

这两部法典分别涵盖了刑法和行政法,为唐代社会的法律实施提供了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是对以往的法律进行了整理和补充,确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刑法体系。

唐令则规定了行政管理的原则和程序,为行政法的适用提供了指导。

3. 法官与律师唐朝通过选拔有才能的法官和律师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官由朝廷举荐并经过严格考核选拔,确保了司法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唐朝也开始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代理服务,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发展。

二、唐朝的司法改革1. 司法组织与分权唐朝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组织和分权体系来增加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朝廷设立了各级法院,并规定了官员的司法职责和权限。

同时,唐朝还推行了地方官员定期轮换的制度,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和渎职现象的发生。

2. 刑法改革与人权保护唐朝进行了一系列的刑法改革,致力于减轻对罪犯的酷刑惩罚,强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身安全。

例如,在唐武则天时期,推行了「夏禹法」,明确规定酷刑的使用范围,并限制了审讯的手段。

同时,唐朝还鼓励使用缓和的刑罚措施,如流放和充军,以取代过度残酷的刑罚。

3. 司法程序与司法公正唐朝注重完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唐朝的法治思想与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治思想与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治思想与法律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的发展、社会和文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唐朝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中,蕴含着人文、开放、包容的精神,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一。

本文结合唐朝的历史背景,详细探讨唐朝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

一、唐朝法治思想的背景和特点唐朝是一个以仁和、贞观、开元等时期为代表的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时代。

在这个时期,唐朝将礼、法、文、武等方面兼顾,不仅注重法律制度的制定,也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

在唐朝的法治思想中,人性是核心,强调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唐朝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相近,例如平等、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此外,唐朝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是以律法为中心、重文轻刑、注重人性和教化。

唐代法律体系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秩序和人民幸福,法律的内容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家庭、外交等各方面。

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例如《开皇律》、《唐律》和《唐韩百疏》等,其中以《唐律》最为著名,对中国古代晚期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唐代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律法和官设,其中律法指的是法律规章和裁判程序,官设指的是司法机构,包括衙门、县官、中央机关等。

唐朝整个法律制度注重的是律法和管辖权的具体规定,依赖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构的实际运作和定位,进而推动国家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唐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在律法的建构上,既有古代法律制度的延续和完善,又有新的法律规章制定;二是在司法人员的任职和资质上,唐代法律制度重视贤才,再加上修书狱令的制定和其他法制规定的推行,保证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三是关于司法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定,如针对司法腐败问题的惩处等都为唐代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唐朝法律制度的运作与变迁在唐朝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制度的运行依赖于官职、奖励、处分的规定和司法人员的具体执行。

同时在唐朝的法律实践中,随着制度的完善和人民的觉醒,司法程序逐渐得到规范,法律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用逐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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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贞观律——太宗时期
贞观十一年颁行,十二篇,五百条。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房强兄弟谋反案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唐太宗
3、永徽律疏——高宗时期
高宗永徽二年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 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长孙 无忌等大臣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 议工作,永徽四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 律疏》,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 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 行为欺骗。
•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杂 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赌博、纵 火轻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 捕亡律(28,共一卷):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犯 和奴婢的法律。
•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 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 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 害、盗窃等犯罪
•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 讼之事”。关于斗殴和告诉的法律
多选
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
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
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
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
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2、封建五刑法定化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死、流、徒、杖、笞五 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 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 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
3、确立“十恶”的罪名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 了“十恶”制度。
• 《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 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 的,共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 删除十恶条目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立法思想 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礼法并用”
5、区分公罪和私罪
•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 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 每官当徒多一年
《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 位,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 以来的立法经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 之精华,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对唐律的 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2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 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 保卫规定。
单选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 “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 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 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 对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 汉开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 件儒家的外衣。
4、开元律疏——玄宗时期
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定《永徽律 疏》,删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 颁行天下,时称《开元律疏》。
5、唐六典
玄宗时期制定。它以“以官统典”为原 则,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 刑职、事职,共30卷,是我国第一部较 系统的行政法典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 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2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 上的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 此时期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 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 言自身的特性。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 官吏责任、机构设置、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 户婚律(12-14,共三卷):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 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北齐称婚户律,隋朝改为户婚律
•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 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学习重点:
隋朝的立法概况 唐代法律的指导思想 唐代的立法概况 唐律的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况
一、开皇律
1、篇章体例定型化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 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 12篇体例,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
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 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 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完善了官僚贵族的特权制度
《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 议、官当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 “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 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
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戴胄 高甑生
二、立法概况
武德律——高祖时期 贞观律——太宗时期 永徽律疏——高宗时期 开元律疏——玄宗时期 唐六典——玄宗时期
1、武德律——高祖时期
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 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 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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