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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论文

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论文

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摘要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关系。

特别重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民商法调整公民和法人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主要是国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规范。

但这两个部门法都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力加强经济立法,健全经济法制,主要就是加强民商法和经济法。

正确认识并在立法和法的实施中正确处理这两个部门法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此展开探讨,以揭示其在国民财富分配中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商法;区别;联系目录1经济法的产生 (1)1.1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 (1)1.1.1经济法超越了明法传统 (1)1.1.2经济法超越了明法的立法基点 (1)1.1.3经济法超越了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态度点 (1)1.2 经济法的发展地位 (2)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2)2.1市场经济关系作为它们的对象 (2)2.2适用于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3)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3)3.1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 (3)3.1.1 自由放任是民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3)3.1.2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3)4结束语 (4)参考文献 (5)1经济法的产生1.1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1.1.1经济法超越了明法传统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

论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第0 2 9卷第 4期 0 9年 7月
湖南大众传媒 职业技术 N L EH I C JU N LO U A AS E I V CTO A C NC L OLG O R A FH N NM S DA O AI学院学报 A LE E M T
V】 o o9N. J . 4
u .2 o 1 0 9
论 经 济 法 与 民法 之 间 的关 系
张 晓红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司法系 , 湖南 长 沙 4 113 60 1)
[ 摘
要 ] 经济法是调整 国家宏观调控经济 活动 中形成 的经济法 律关 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民法
是调整市 民社 会关系的法 , 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 自然人 、 是 法人 及其他 非法 人组织 之 间人 身关 系和财产
侧 重于设 计 , 因此干 预 的主观性 较 强 。简言 之 ,
所说 , 基于经济法的本质 ,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
调 整 显示 了与 传 统法 律 大不 相 同 的机 制 功 能 。
例如在《 产品质量法》 不但包含对传统产品 中,
责 任 的规 定 , 且 还包 含 大 量对 产 品质 量 管理 而 的规定 , 至对产 品质量 的责任包 括管理 责任 。 甚 这 也正 反映 出经 济法 的特色 。
二 、 济法干 预与 民法 干预 的区别 经
家管理 经 济 的法 , 是平 衡 协调 国 民经 济 运行
的法 。
( ) 三 调整 方式 差异
民法是 私法 , 自由平等 为核 心 , 调整 方 以 其
式相应地采取意志 自治原则 , 即由当事人 自己 意志设定 其 权利 和义 务 , 国家并 不 予 以过 多
干涉 。
介入经济生活 的必然产 物, 是无形之手与有形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经济法和民法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两者具有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关系,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经济能够保持稳定。

经济法和民法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保障经济与法律之间更加地协调,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一)经济层面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盲目性,一旦经济运转过程失去控制,将会导致市场经济大幅度缩水,导致市场经济发展不稳定,严重时将会导致市场失去自我调控能力,引起金融危机。

为了防止上述问题发生,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保障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

为此,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将法律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控。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已经非常的完善,可以对市场经济进行科学有效地调控,可以起到良好的干预作用,避免市场经济出现紊乱。

民法主要是维护个人经济利益,保障个人在社会经济市场中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个人的经济发展来带动整个市场的经济发展,保障个人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有序发展。

由此可见,经济法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避免个人在市场经营中造成经济损失。

(二)法律层面民法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管理方面,单独通过民法很难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不利于对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状况进行掌握。

通常情况下,民法可以对个人经济进行管理,但在整体方面却不具有调控能力,导致民法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为了对民法的局限性进行弥补,经济法可以对整体市场经济进行调控。

民法和经济法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弥补两者之间的不足之处,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一方面,民法和经济法具有明确的分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各自起到作用。

例如:民法可以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以此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可以进行市场经济的干预与调控,使市场经济能够稳步发展,能够有效地避免经济问题的产生。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一、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

1.商法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

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

2.民法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经济法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

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

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

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

二、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

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

(一)、二者的区别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

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优先于民法。

(二)、二者的联系1、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2、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简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主要是指制定、运用于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民商法则包含着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而某些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既可适用民商法也可交由经济法来规范。

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两者不能完全独立于对方,而应该彼此结合起来弥补各方面的缺失。

经济法是依赖于民商法的,民商法规定了以法律形式规范商事活动的原则,它为经济法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经济法依此来规范和统一市场秩序,它是面向某一特定社会和时代而制定的,该法必须遵循民商法的原则,以促进更好的社会利益。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相互交互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除了上述民商法对经济法的支撑外,经济法也一定要服从民商法,如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民商法确定的形式。

此外,在和民商法贸易性质条款确定最佳投资保护等具体案件中,经济法也要遵循,民商法明确规定,如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否则无论股东有多少股份,经济法的法律规定都不能遵循和违反民商法规定的。

此外,民商法可以用来合法化经济法,帮助企业组织者以及投资者、研发者等等进行法律的咨询,使经济法更加完善,有利于企业准确的行使所赋予的权力或进行有效的投资,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经济法也是完善民商法的重要方法,针对当今经济环境日新月异及非常复杂的情况,经济法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竞争情况来加强相关政策,使民商法在当今社会下更加完善和强有力。

由此可知,经济法和民商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和互补的关系,各自又独具特色。

民商法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民商法的发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相关特定政策的要求,强化民商法中的具体条款,以实现社会和谐及经济繁荣,推动商业活动更加规范。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能够有效对抗社会违法活动,有效解决企业的各种法律问题,并能够协调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为企业投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三者调整对象的关系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三者调整对象的关系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三者调整对象的关系篇一: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1、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剂,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

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1)、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1种物资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寻求1定的经济目的,即寻求1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 是 民法产 生和 发展 的经 济基 础 , 商 品交换 过程 中 , 易 双 上最 早 使用经 济法 这一 概 念 的, 了进 行战 争 , 国对 战争 中的 在 交 为 德 方必须 承认 自己对 方 的所有 权 , 实现 产权 清晰 , 责 明确 , 方 都 重要 物 资实行 国家 统配 制度 , 由国家 统一 规定 商品价 格 。 期 权 双 并 这 是完全 出于个 人 内心 的 自愿 平等 交易 。 因此 , 民社 会奉 行 “ 市 私 间 , 国颁布 了‘ 于 限制 最 高价格 的通 知》 1 1 年 ) 93年 德 关 (95 。12 法 自治” 原则 , 为在市 场机制 “ 认 看不 见 的手 ” 作用下 , 以使人 还颁布 了< 的 可 防止滥 用经 济势 力法》 这些 立法 的特 点是 , 突破 了 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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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商法 与经济法 的关系
马建 军
摘 要 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的争论, 本文以利益为视角分析两者的关系, 从而说明民商法与经济法是互补关 系, 但也有区别, 民法只是以个Ad  ̄保护为宗旨, x, , J 侧重提高个体的经济效率 , 而经济法是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心的, 是 为解决民商法均无法解决的经济问题 而产生的, 侧重提 高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率.
利益。
“ 看不 见 的手” 调节 外 , 得接 受 国家这 只 “ 的见 的手”的调 的 还 看 身利 益 时不损 害他 人和社会 公 共利益 , 其核 心又是 不损 害其 他人 节、 管理和 规制 。
当市场 经济 高度 发 展到 l 9世纪 末左 右 的时候 , 会化 使 分 社 然 而 , 只是 一种 虚幻 不切 实际 的 自由市场 经 济状 态 , 这 即在 工 愈益 细化 , 使每 个 社会 成员 都 处于 分工 体系 中 , 因为 只有 分工 理 论条 件假 设下 可 以有 市场 完全 竞争 状态 。现实 经济 社 会 中不 明细 , 产效 率才能 提高 , 生的社 会价 值也越 多 , 们扮 演着不 生 产 他 仅有 许 多法 律关 系并不 真 正 的平 等 、 自愿 , 且 为 了实现 个人 利 同的角 色 , 行着 不 同的 社会 经济 功 能 , 仅使人 们之 间 的相互 而 履 不 益最 大化 不惜用 : 1欺 诈 、 迫 ;2恶 意患通 , () 胁 () 损害 国家 、 集体 或 依 赖 、 相互 联系 的程度 增 强 , 使个 体之 于社会 整体紧 密相 关 , 也 在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54760 民法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0 引言首先应对经济法与民法这两个部门法有总体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由国家干预的[1]。

经济法是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它系统而且全面地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是相对平等主体而言的,它规定并且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经济法与民法皆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2]。

本文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分析二者的联系,从方法论的视角谈二者的区别。

1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尤为密切,这是学界普遍认为的,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联系加以分析: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二者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认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实质调整的就是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法和民法均保护当事人的经济权益。

本文将从经济和法律两视角来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存在何种联系。

1.1 从经济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经济角度看,由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宏观无序性和公共物品缺失,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

要克服缺陷,就需要国家或者政府的干预。

但国家政府有时也有错误决定,如干预过度。

基于此,就要把市场与公共结合,此时需要的是经济法。

这是因为,经济法可以通过国家的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相关问题,从而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民法则通过个人的意思自治来维护个人的利益,以达到促进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效果。

换言之,从调整对象这一角度出发,经济法和民法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从法律作用角度来看,二者都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对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1.2 从法律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法律角度来看,经济法与民法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民法的功能不是尤为全面的,也是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的,即人们通常说的现代法律失灵。

既然功能存在不足,就要将之进行修正,然后才能促进民法现代化发展。

但单独靠一个部门法的发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时就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加以协助,即经济法。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学科,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财政法等,而民法则是以调整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从法律范畴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

公法是指以国家政权为中心,规范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私法则是指规范个人之间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所调整的主体通常是以企业、国家等为代表的经济组织和经济行为。

而民法所调整的主体则是以个人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看出,二者在调整的范畴和主体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法律目的上来看,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调整经济活动和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而民法的主要目的则是调整人际关系、保护个人权利。

在法律的目的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尽管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范畴和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活动往往需要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都是在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的。

合同法是经济法与民法之间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领域。

经济活动中的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等问题也都涉及到民法范畴中的权利。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既需要遵循经济法的规定,又需要考虑民法的适用。

经济法与民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影响。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经济行为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经济法规于均需要与民法相协调。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经济法与民法的交叉适用的情况。

当处理一起公司合同纠纷时,不仅需要考虑合同法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公司法对于合同的特殊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在实际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经济法与民法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分析1. 引言1.1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凸显无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不断被彰显出来。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完善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和经济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依法保护和维权的法律基础,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民商法和经济法还可以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关系和经济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重要性在于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规范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促进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加强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正文2.1 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地位至关重要。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市场经济是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而民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法律规范,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商法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支撑。

民商法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市场规则和交易制度,为市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中,民商法扮演着保护私人财产权、鼓励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等重要角色,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2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二者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密切关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有着相互补充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宏观经济管理法、市场管理法、金融法等。

而民商法则主要调整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联系紧密,也有着很多交叉和相互联系的地方。

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管理和调节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贸易法等。

它主要涉及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是指国家为管制民事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

它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等方面,为实现社会管理提供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民法有着很多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法与合同法关系密切。

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共同认可和承诺的行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事宜,既涉及到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也涉及到民法的法律规范。

因此,合同法与经济法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框架。

第二,经济法与物权法关系密切。

物权法是规定财产所有权、物的占有、物的使用等的法律规范,而经济活动中,资本、土地、设备、房产等都是物的形式存在的财产。

因此,保障财产权利和物权能力的法律规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第三,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密切。

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保护技术、促进创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

第四,经济法与劳动法关系密切。

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福利待遇等的法律规范。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经济法与劳动法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和民法各自有自己的法律领域和特色,但它们之间的交叉和互动关系十分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交融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

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原因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

民法实现了人类的经济自由理想,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经济法满足了人类的经济秩序理想,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济法又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中,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对关于经济法和民法关系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础看通常认为,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罗法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为罗马私法的总和。

所谓市民法,就是指调整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

罗马帝国时代受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等。

他们的经济实力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这些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活及与生活紧密相关的生产活动,即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效用”-“一件物品提供的满足”。

[1]也就是说,当时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五)国际比较
经济法则与国家干预对应,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而国家干预主要是针对市场供求状况实施的,市场供求状况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这就决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其国家干预的体制、目标、方式、力度等往往不同。政府必须考虑到市场的不同时空因素和不同供需状况,分别对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不同企业给予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预,所以,中国“地方性知识”的经济法必定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
(一)市场主体的假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由千百万具有“经济理性”的个人组成的不断扩展的人类分工合作秩序,换句话讲,理性经济人只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但大量地、决定性地、经常地“航行”于市场“汪洋”中的已主要不是这种“原子”式的个人,而是性质各异、规模不等、形态多样的市场主体。所以,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四)法律体系
因而,附着于民法体系之上的商法体系不及民法体系完整,并且具有开放性。就学界公认的构成商法的若干主要制度(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而言,商法体系实际上由体系不完整的企业法、金融法、涉外贸易法所组成。
(五)与经济法的密切程度
商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这是因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走离民法越来越远,而同经济法越来越接近。市场经济由近代进入现代以后,市场主体间原本平等因而可互换的地位已出现了地位不平等因而不可互换的现象;原本属于股东的企业已向属于股东、劳动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企业转化;原本以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商事活动已发生营利性与公共性相容并且公共性的比重在提高的变化。
(三)经济学层面
同时,经济法应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个体的直接干预。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比较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当然,将市场经济划分为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只是便于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进行简单化区别。实质上,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两个层次表现。

浅谈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浅谈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浅谈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民商法和经济法功能的发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当民商法功能发挥不到的时候,往往是经济法在起着相应的作用,当民商法正常发挥功能时,经济法就不能也不应进入相应经济生活领域;另一方面是互补关系,经济法是补充民商法功能不足,但其也常常需要借助民商法发挥作用。

一、民商法的基础性作用即使没有经济法和其他法律,民商法仍会在社会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民商法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人类发展史,自从有了人类,相应民商法规则就开始萌芽,特别是在出现商品交换以后,民商法规则就以习惯、习俗和惯例的形式存在于社会而为人们遵守。

那种试图割裂民商法发展史而将民商法仅局限于制定法的做法是错误的。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认清民商法何以既体现为世界的统一性,又在相应国家具有其个性。

其次即使一个国家并没有制定或认可相应民商法规则,这些规则也会自我运行。

凡是具有商品经联盟济因素的社会,民商法规则都在发挥相应作用。

国家所做的是承认和保护,而不能武断的否定和消灭。

即使一个国家没有制定或认可相应民商法规则,它们也会在社会中运行,形成相应经济秩序。

最后有效健全的民商法是国家宪政的基础和表现,即宪政所确立的财产权、人尊严、自由等源于民商法并最终要通过民商法所确立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制度表现出来。

作为公法的宪法以及制度,其实源于私法的要求,而非自我凭空生长出来。

二、经济法的补充作用离开了正常的民商法运行,经济法就成为无源之水而难以发挥其必要作用。

现代经济法是国家为应付大量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政策法,所以没有民商法,就不存在所谓的现代经济法。

如果只有干预经济的经济法,而无保证经济自动运行的民商法,那么这样的经济法职能是统制法,其也许能收到一时的功能,但不能长久,而其负面后果是可怕的。

其次经济法主要在民商法作用发挥不到的地方发挥其功能,当民商法能够解决社会、经济问题时,经济法是不应插手的。

如果非要强使经济法进入民商法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地方,经济法这时发挥的作用很有限甚至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

3、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

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法理依据: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共性就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生产经营和交易合同等方面的问题。

而民法则是针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入手,浅析二者之间的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合理界限1.有共性也有相异性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二者都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有着共通之处。

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它们的目的、对象和方法等都有所不同。

经济法主要是为调节市场经济而制定的一套法律规范,它以保障公众经济利益为核心。

而民法则主要是为保护个人的法律权益而制定的,它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为核心。

2.各自独立又相互补充尽管经济法和民法存在诸多的区别,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补充的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和民法往往是相互调节、相互嵌套的,既要保护市场的活力和公平,又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法和民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

3.维护整体利益和个人权益经济法和民法的本质上也是有区别的。

经济法是以整体的利益为出发点,主要是为国家、社会、群体等整体利益服务的;而民法则是以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出发点,主要是为个人及其私人利益服务的。

二者都有各自的目的和法律责任,也有其他法律体系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1.经济法调节民事关系从实质上看,经济法和民法是相互关联的。

在经济活动中,生产、交易双方的行为往往涉及到各种民事关系。

例如,买卖双方的需求、供应、价值等问题,在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商业争端、民事纠纷。

这时候,经济法就可以出现调解、协商、仲裁、诉讼等形式,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

2.经济法保护个人权益尽管经济法关注的是整体利益,但它也要同时兼顾到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些企业在竞争中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就会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谈谈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

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相互配合。

本文主要探究的就是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法律部门相独立在民法中存在的。

社会的不断进步,民商法的社会化以及现代化也在进一步的加强,而经济法具有着相对比较独立的形态,在其特有的领域中对其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之间不仅有着密切联系,同时也有着相对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民商法以及经济法这两者之间的联系1.调整范围交叉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过程中,其覆盖面会对全社会进行涉及,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预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个市场,因此,和市场调节能够相对应的民商法以及国家干预发所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其范围必然会有一个交叉。

也就是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不仅对微观经济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够对其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取向相对来说比较趋同针对民商法来说,它的社会利益原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私法走向公法契机,同时也是私法以及公法之间的一条界限。

例如:合同在签订以及履行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些条款对活动的主体进行规范。

另外,民商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进行强调,在经济上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家公共目的而进行征税的个人财产权利。

这些都进一步的说明,民商法的现代化不仅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朝着公法化的方向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说明经济法就是在超越民商法界限的地方所开始的。

它表明,民商法现代化以及社会化和经济法不仅具有着同质性,还具有共生性。

3.职能能够互补,要素通用针对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其任意性的规范,对无形之手的要求进行体现,对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进行不断的强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进行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具有一些强行性规范,对市场主体进行导向,并且能够对市场规则自觉的遵守,不仅能够对市场的竞争有促进的作用,同时还能够追求经济效益。

简述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简述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简述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一、民法、经济法概念的比较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对一定经济关系加以规范或控制并使之形成。

新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三、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民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经济法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

2、基本原则不同民法是一部私法,提倡个人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而产生的一部法律。

因此,其以国家干预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为原则进行调控。

3、调整对象及目的的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它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换领域发生的互利有偿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目的在于实现平等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及到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而必须进行调整的经济关系。

包括:经济整体运行的经济关系和涉及到经济运行中的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

4、调整方式及手段的不同民法是纯粹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法相应的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预,其调整手段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采取一系列弹性的综合调整经济的手段,如。

计划,价格,税收,信贷,利率,工资等经济手段,通过引导控制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使经济法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不同需要,成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良好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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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其法理学依据是法的调整对象是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微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微观规制关系,它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8]而民法主要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为对象,它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财产流转关系,并建立相应的主体制度、物权和其他权利制度,另外其还调节较轻微的侵权关系。
一、从经济法与民法的产生基础看
通常认为,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罗法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为罗马私法的总和。所谓市民法,就是指调整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罗马帝国时代受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下,在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等。他们的经济实力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这些主体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活及与生活紧密相关的生产活动,即交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效用”-“一件物品提供的满足”。[1]也就是说,当时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在调整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民法应运而生。
从民法的调整对象,我们看到其调整对象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具体来说: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就是对人们的既得财物或称存量利益进行法律确认,并保障其不受侵犯;否则,应追究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存量利益得到弥补或不受损失。第二,民法的债权主要就是人与人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各自存量利益的相互让渡)的权利。它表示让渡存量利益的一方可享有一种请求权,即有权要求另一方让渡等量的利益,使自己失去的存量利益按照等价交换(等量利益相交换)的原则回归;否则,便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民法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存量利益,保障人们在商品关系中形式上的平等权利。[9]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
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法又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中,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在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对关于经济法和民法关系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基于上述产生基础,民法对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要求,国家对民事关系可以采取放任态度,让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个人利益在民法上的表现就是权利。民法通过设定权利,并赋予私权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明确鼓励个人去追求自己的正当权益,维护个人利益。其次,民法以平等为首要原则。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2]它要求商品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的平等性,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为满足商品交换这一特性,民法把平等放在首要位置,赋予民事主体以独立人格,承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它们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在具体民事关系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并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第三,民法以自由为精神内涵。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权利行使自由、意思自治和过错责任可以说都是自由精神的体现。正是基于自由主义思想,权利行使自由原则主张,权利行使与否,悉属个人自由,国家不得干预。其集中体现在对所有权的规定上。意思自治原则更是个人自由主义的集中体现。它主张,个人意思原则是自由的,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原则上应基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契约自由原则是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过错责任原则同样包含着个人自由主义的立法精神。它是指个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时候,才要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近代市民社会,个人从事各种工业活动经常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若使每个人对其在任何情况下所致的损害负责,就必然使个人动辄得咎,行为自由受到限制。而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在不涉及过错范围之内,行为人享有充分的自由。这显然是对市民在生产领域自由的维护。民法的上述特性使民事法律多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和补充。[3]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摘要】
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产生基础、调整对象、互动交融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原因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民法实现了人类的经济自由理想,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经济法满足了人类的经济秩序理想,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
包括经济法起源于社会化生产,而社会化生产的根本特点在于其可以创造出无[限增多的剩余(增量利益),但这并不等于说过去时代个体生产就没有剩余,只是个体生产者创造剩余,是他个人的事情,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增量利益关系。社会化生产中,剩余对社会、国家和个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增量利益,而且是一种发展利益。这些由许多人共同创造的剩余,必定会发生人们生产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分配剩余的关系。如果说资本主义初期的工场和工厂还是投资者亲自管理,那时企业中的增量利益关系还不甚复杂,那么,在现代企业中,增量利益关生则非常复杂,不但投资者与管理者已经分离,而且投资已经社会化,投劳者中还分离出对企业创造增量利益有重大作用的科技人员等。因此,在现代企业中形成了投资者集团、投劳者集团和管理者集团的复杂的增量利益关系。现代企业是否充满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绝不只取决于外部的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的强制作用,而且从根本上说还取决于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处理。但是,民法在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的同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存量利益是否包含增量利益,即是否包含自己创造出来的剩余。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让渡产品时,即使包含增量利益,也未在制度中得到反映,仍是存量利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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