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经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重新修订的《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5月15日乌海市接待工作暂行办法接待工作是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接待工作必须坚持增强开放意识、发挥窗口作用、广交各界朋友、积累关系资源、促进对外交流、振兴地方经济的指导思想,坚持维护大局、方便工作、热情文明、节俭安全的原则。
一、接待范围(一)党和国家司局级以上领导,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办公厅系统的处级以上领导,外省市地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二)自治区内各盟市,外省市地级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正副秘书长、办公厅(室)正副主任及其随行人员;(三)应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邀请来我市考察、访问、公务往来的毗邻旗县、市(区)处级以上领导及其随行人员;(四)应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邀请来我市考察、投资、洽谈业务的外宾及港、澳、台地区团组及个人;(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二、接待程序凡属接待事宜,必须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分管接待工作的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签发《接待通知单》,市接待办凭通知单安排接待。
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通知或口头通知,当日或次日补送《接待通知单》。
三、接待标准(一)伙食标准:1、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办及省部级领导,宴请标准每席(桌)为600-800元;以内蒙古产甲级烟酒为主,可根据具体情况上部分国产名烟、酒水。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18
•【字号】乌海政办字[2013]80号
•【施行日期】201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
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13〕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乌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康文胜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静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成员:薛文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振武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进市人社局副局长
二、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进兼任。
(二)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2013年9月18日。
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乌党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驻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办公室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精神,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兜底性功能,结合乌海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一)健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两项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层次救助体系,切实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为导向,转变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货币+实物+服务”的救助方式。
根据生活实际给予特殊困难人员实物救助。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3•【字号】乌海政办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经乌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3日乌海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解决高职未聘问题的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28号)文件精神,为稳妥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具有资格未聘相应岗位问题”(以下简称“高职未聘”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激励广大教师全身心的投入教育教学改革之中,特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衔接,积极稳妥,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稳慎实施改革的原则。
从解决好我市教师队伍评聘矛盾的实际出发,在过渡期内设置专设岗位,用于解决“高职未聘”问题。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市直属教育系统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各区教育系统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目标任务在新老制度衔接过渡阶段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到2019年底。
在过渡期内“高职未聘”教师分批分类聘用并兑现相应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内人办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内人办发〔2000〕36号2000年12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一、范围问题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
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职人员的辞职金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启动金,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一次支付。
如三年内回原单位重新竞聘上岗,4年启动金如数退还,属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要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报告财政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0.11•【字号】内人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学技术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2000年10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深化科研、卫生、高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未聘人员安置的指导思想、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推行聘用制和安置未聘人员,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减员增效,增强事业单位面向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原则: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鼓励充实企业,与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逐步进入市场,确保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未聘人员安置的主要渠道和相关政策(一)未聘人员是指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在事业单位转制和实行全员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二)鼓励内部安置1、鼓励单位、行业内部转岗。
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转岗聘任的办法,实现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以形成合理的专业、年龄、知识结构层次,为人才合理使用和流动创造条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乌海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9〕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乌海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按照《乌海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创建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文件精神,结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发〔2008〕71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创业(一)鼓励各类人员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农区居民、残疾人、返城务工人员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均可利用场地、资金和技术等要素从事创业。
(二)鼓励多种形式创业。
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具体办法按照《乌海市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发〔2008〕71号)文件执行。
允许以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放宽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投资限制,允许一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可再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从事家庭手工业、手工编织、小制作、小加工、小维修等手工作坊业,从业人员3人以下的可免于工商登记,1年后视经营状况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营业执照。
乌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乌海政发[2005]62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发〔2005〕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意见(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00〕14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工资总额宏观管理,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按照按劳分配、效绩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行工资总额与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目标、效益挂钩的办法,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推行事业单位经费总额包干。
在现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将工资总额包干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单位年度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将经费核拨到事业单位,单位人员增减,经费不变,节余留用,超支抵扣,单位包干使用,享有单位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
(二)对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引进和聘用符合《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资源开发工程实施意见》(乌党发〔2003〕1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核定其单位工资总额时,由现行财政渠道,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核入特聘人员的全部工资和其他所需经费。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13]6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5【实施日期】2013.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5日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为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帮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劳社办字〔2008〕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人证》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就业局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地人员。
(五)自领取《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乌海政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9〕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均属财政性资金,应使用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其他非税收入。
二、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支付,都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项目的进度上报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上报用款计划,及时实现支出。
部门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用款计划须在每月10日前上报,对执行中追加专项资金应在收文当月上报用款计划。
二是基本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各部门和各单位接到财政批复的用款计划后,对于直接支付的项目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支付申请书”必须明细到具体项目、具体收款人或具体单位,并附项目合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报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乌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为主题,以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为核心,以更好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需求为落脚点,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二)主要目标。
到2005年,全市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下,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较大幅度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出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基本建立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框架;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部门全面抓、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新机制;全面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实现育龄群众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在全社会形成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进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创业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进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13]33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3.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进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乌海市推进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9日乌海市推进投资项目拉动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投资项目拉动当地劳动力就业创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扩大投资、经济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安排和实施投资项目时,统筹考虑增加就业岗位的内容,并通过为投资项目和求职人员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而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求职人员的“三赢”。
(二)实行更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重点培育、建设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园区),鼓励、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当地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投资项目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三)坚持“五同步”工作机制,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就业预测同步进行,项目立项与确定用工计划同步进行,项目建设与技能培训同步进行,项目投产与签订职工劳动合同同步进行,项目运行与政策法规落实同步进行,最大限度帮助当地劳动力实现就业。
二、部门职责(一)发改和经信部门在审批、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时,把带动就业指数作为评定投资项目的一个重要标准纳入评价体系,分类制定各行业投资项目的就业指标,按照同等条件下提供就业岗位多者优先的原则予以审批,其中劳动密集型投资项目吸纳当地劳动力至少占用工总数的60%。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乌海政办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聘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8〕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乌海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市教育系统人事和分配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不断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建立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人事和分配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职工全员聘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努力形成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工资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合理、结构优化、富有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德才兼备、富有朝气、群众信赖的学校领导干部队伍。
二、适用范围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市体育系统和乌海市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执行。
三、实施办法(一)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规模、编制,结合教育教学工作量进行岗位设置,确定岗位职数,明确岗位职责。
实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管理。
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明确任期,期满考核,体现岗位绩效和分层级管理。
建立解聘、辞聘、待聘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要依据人事部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来设定。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乌党办发[2006]23号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乌党办发〔2006〕2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6月19日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人才资源开发工程,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吸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储备要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坚持政府运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对大学毕业生采取边储备、边使用、边“消化”、滚动发展的办法,建立人才储备长效机制。
第二章储备对象第三条人才储备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硕士研究生和有工作经验的本科生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
符合条件的乌海市生源毕业生优先储备。
第三章储备方式第四条人才储备要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面向基层、面向企事业单位,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方式广泛吸纳、储备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储备在人才开发工程中的“蓄水池”和“中转站”作用。
第四章储备名额第五条储备名额。
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人才储备计划,由市编委会确定当年人才储备单位和名额。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乌党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乌党办发〔2006〕22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乌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6月19日乌海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
编制和实施好“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对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保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文明乌海,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十五”时期,我市人才工作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乌海市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为“十一五”时期人才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截止2005年底,全市五支人才队伍总量达到51949人,人才占人口比例为11.3%。
其中,党政人才3249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10271人,专业技术人才24281人,技能人才13512人,农区实用人才1636人。
公务员本科以上学历达到4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达到90%;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科以上学历达到49%;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达到63%。
与此同时,我市的人才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人才队伍从整体上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高层次人才尤其是优秀企业家、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缺乏;人才分布不平衡,结构性矛盾突出,短缺与浪费并存;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不足,使用效率不高,人才开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尚未建立;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人才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9•【字号】乌海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8日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前款所称其他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单位收入形成的资产,依法罚没的资产,依法依规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依法占有形成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其他行政事业性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具体管理的体制。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党办发[2008]23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19【实施日期】2008.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8〕2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事业单位党委:现将《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8月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被聘任后,一般要在半年内对班子行政副职人选进行提名,组建新的行政领导班子。
在组建新的领导班子过程中,原组织任命(聘任)的相当于处级的行政副职未聘的,保留其级别待遇。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19日乌海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的管理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改革试点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06〕31号)精神,结合《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准处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7〕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开招聘的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党组织政治核心、职代会民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及人员编制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及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乌海政办发〔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及人员编制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乌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7〕23号)要求,本着“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进行第一阶段行政许可事项及人员、编制的划转。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涉改部门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划转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农牧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等16个部门实施的93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具体事项见附件)。
二、关于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员、编制的划转将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等13个部门人员编制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所属单位,具体如下。
1. 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连人带编划转董彦超;2. 市林业局:连人带编划转王菊畅;3.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人带编划转郭淑英;4.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连人带编划转李树东;5. 市教育局:连人带编划转谷瑞玲;6. 市民政局:连人带编划转翟晓红;7.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连人带编划转赵冬梅;8. 市交通运输局:不带编制划转马志明;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转空编1名;10. 市财政局:划转空编4名;11. 市农牧业局:从兽医局连人带编划转郭玉楷;12.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从规划监察执法分局连人带编划转王晓芳;13. 市水务局:从机关工勤编制连人带编划转张晓霞。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8〕17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8〕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0日乌海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奖励办法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激励和调动各区、各单位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市重点工程及民生项目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坚持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争取上级资金和优惠政策须围绕着力打造转型发展示范区、城乡融合先行区、生态环保攻坚区、投资贸易首选区、优教优医普惠区“五区”开展工作。
(二)坚持鼓励竞争原则。
根据争取到位上级资金规模和优惠政策成效方面对各区和各单位进行考核奖励。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所有争取上级资金一律以上级文件为依据,进行考核兑现。
(四)坚持简明实用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统一考核审批程序和奖励标准,注重争取上级资金和优惠政策实际效果。
二、考核组织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争取上级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研究协调全市向上级争取资金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考核的上级资金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到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扶持政策资金。
优惠政策是指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或减轻财政支出负担的各项优惠政策。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乌党办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8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现将《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1月16日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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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乌党办发[2005]27号
【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16
【实施日期】200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
行)》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5〕27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经乌海市委、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6日
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内党办发〔2005〕17号)、《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推行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未聘用的国家正式职工。
第三条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应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的原则,坚持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鼓励未聘人员充实企业,逐步进入市场择业,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内部安置
第四条鼓励地区、行业、单位内部转岗。
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转岗聘任的办法,实现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用非所长、年富力强并有特殊才能的未聘人员,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应聘。
第五条积极组织未聘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城市社区或短缺岗位开展智力、技术服务。
未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订协议书,有关收益分成等事宜根据协议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