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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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大校发〔2012〕2号
临沂大学
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分校:
经学校研究,现将《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行政处分之一: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行民族歧视、煽动民族情绪、从事民族分裂,情节严重者;
(三)蓄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者。
第七条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静坐等活动,书写、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者,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制造、携带、藏匿、传送、贩卖毒品或引诱、教唆、
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非法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抄袭别人作业或让别人代做作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弄虚作假、篡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按《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满1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有违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证、超速、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醉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消防安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过失造成消防设施毁坏,不及时报告、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较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复制和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传销、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传销、邪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组织、策划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形式的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
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饮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或设摊摆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宣传栏上乱涂、乱写、乱画,或在非指定的地方张贴,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以盗窃、冒领、诈骗、非法募捐等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者:
1.涉案金额不满100元或盗窃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涉案金额在100-1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涉案金额在200-4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涉案金额在500-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偷窃公章、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