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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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现将《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邯郸市教育局2020年7月31日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市入学直至受完高中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河北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入口

河北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入口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的⼊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

是教务⾏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般包括:⼊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处理,鉴定,考勤,纪律教育,奖励、处分。

以及对学⽣毕业资格的审查等。

⽬的在于督促管理学⽣,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提⾼教学质量。

为了⽅便河北考⽣能快速的查询到⾃⼰的学籍信息,少⼉升学频道特别整理了河北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点击即可查询。

中⼩学⽣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作为学⽣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学籍是指某个⼉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的⾝份。

学籍档案是记录学⽣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从⼊学到毕业的学籍进⾏管理的⾏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部已建成全国联的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系统管理。

拥有学籍是每个学⽣应有的权益。

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都具有学籍。

新⼊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建⽴或转接学籍,是否“⼈籍⼀致”。

“⼈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影响升学。

学⽣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的去向,⽅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

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的学籍信息进⾏核对,确保准确⽆误。

⼆、学⽣⼊学或转学,地⽅教育部门是否可将有⽆学籍作为⼊学门槛或条件?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学的结果,不是⼊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

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学的后置程序,教育⾏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之前有⽆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接收地作为确定⼊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

三、学⽣⼊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续? 学⽣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转接学籍,实现“⼈籍⼀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人们运用到学籍管理,规定,学校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我帮大家整理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保藏。

华晶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学校同学学籍管理的规定》精神,经学校校务会讨论打算,凡取得保定市教委编制的正式学籍的在校同学,可以依据不怜悯况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复读、开除等有关事项,详细规定如下:一、转学外市、县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入的同学,应持有加盖双方学校公章、加盖县(市)文教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加盖保定市教委学籍管理专用章,并给编制新学籍号的转学证和《**省**市(县)一般学校同学档案》,办理转学手续,方可加入本校相应班级学习。

本校凡符合转学条件转出的同学,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在转学证上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休学同学因病、需长期治疗或其他特别状况,不能坚持长时间学习,经教务处批准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者,身体没有康复,还需连续治疗,班主任向教务处写出书面证明材料,同学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凭请假条、药费单据和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持休学证到文教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可办理休学。

初一班级同学在入学时间一个月内不允许休学。

初三班级的同学,在其次学期内不允许休学。

赞助生一般不允许休学。

休学时间最长为一学年,若一学年后还不能够复学,则为自行取消学籍。

三、复学按上级规定,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

若休学一段时间后,经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身体已恢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须本人申请并出具医院主治医师诊断证明书,由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提前复学。

一般休学时间为一学年方可复学。

复学:若休学时间为四个月以内(从请假开头算起),需收取就读费600元;若休学时间为五个月及以上,收取就读费300元,并交纳相应数额的住宿费和取暖费。

跟下一班级就读(指一学年之内)。

若休学一学年复学时,不再收取就读费和其它费用。

河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基本信息模板表

河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基本信息模板表

居民身份证

健康或良好 群众 130726200208145522 农业户口
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

健康或良好 群众 13063020020106004X 非农业户口

健康或良好 群众 13063020010622005X 农业户口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130630000000
074300


非留守儿童


074300


非留守儿童


是否孤儿 否
是否烈士或优抚子女 上下学距离 上下学方式 是否需要乘坐校车 曾用名 身份证件有效期 否


血型
特长 学籍辅号 班内学号 学生来源 电子信箱 主页地址 残疾类型 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
随班就读
成员1姓名 成员1关系 成员1关系说明 涞成源员县1现中住心址路 成员1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130630000000
班号 入学年月 入学方式 就读方式 涞现源住县址联 通涞信源地 县中址 家涞庭源地县中址 联15系933电12话4
2009101 200909 就近入学 走读
合关 心路189 心路189 520
2009101 2009101 2009101 2009101 就近入学
走读
涞源县涞 涞源县涞

成员2姓名 成员2关系 成员2关系说明 涞成源员县2现中住心址路 成员2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成员2联系电话
董文彦
母亲
189号7门
130630000000
15933124520
成员2是否监护人 成员2身份证件类型 成员2身份证件号 成员2民族 成员2工作单位 成员2职务 是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入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入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入近年来,学籍管理系统的普及和运用已成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不可少的任务之一。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各种教育管理系统相应应运而生,河北省一直在倡导着学校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系统,并且付诸实践中。

本文将介绍河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的入选情况。

一、学籍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学籍是学生的一份重要记录,它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业成绩、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在任何一所学校中,学籍管理都是最基本的工作之一。

规范的学籍管理是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传统的学籍管理模式主要以纸质档案为主,人工操作比较繁琐,不便于学校管理者对学生信息进行全面及时的管理与分析。

而学籍管理系统的运用可以更好地弥补这一缺陷,提高工作效率。

二、河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入选情况为提升河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效率和管理水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省级公共卫生信息化管理平台功能扩展至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以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据悉,河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管理、学籍变更管理、学籍查询统计、班级管理、考务管理、教师管理等多个方面,可以实现学生信息的全面管理和查询,统计出各种报表和数据,方便教育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和决策制定。

同时,学籍管理系统是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效果,为学生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总结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在信息化时代下,规范的学籍管理系统对学校而言尤为必要。

河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的入选,充分显示了河北省教育部门对信息化管理的高度重视,也提醒着其他地区的教育工作者们在学校管理中更多地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以及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更好地规范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现代化。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8页].doc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8页].doc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8页].doc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订全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部署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建设与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统筹安排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具体安排直管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各中小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县(市、区)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入口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入口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的⼊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

是教务⾏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般包括:⼊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处理,鉴定,考勤,纪律教育,奖励、处分。

以及对学⽣毕业资格的审查等。

今天就为您精⼼整理了河北中⼩学学籍管理系统⼊⼝,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河北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河北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两个《细则》均⾃今年9⽉1⽇起实施,内容涉及免试就近⼊学、限定班额⼈数、实⾏学分认定等多⽅⾯。

修订后的《细则》在转学⽅⾯进⼀步明确,普通⾼中取消借读管理⽅式,实⾏⼀⼈⼀籍,籍随⼈⾛。

学籍号⼀⼈⼀号,终⾝不变 ⼩学、初中仍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学,均实⾏每年秋季招⽣、⼊学。

根据要求,⼩学新⽣初次办理⼊学注册⼿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学籍信息,通过电⼦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建⽴电⼦学籍。

学籍号以学⽣居民⾝份证号为基础⽣成,⼀⼈⼀号,终⾝不变。

学籍号由电⼦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政部门制订的规则⾃动⽣成。

“通过运⽤现代技术,实⾏规范有效的学籍管理,及时准确掌握适龄⼉童、少年接受中⼩学教育情况,⼀⽅⾯利于规范学校的管理⾏为,另⼀⽅⾯则有助于规范监护⼈的教育监护⾏为。

”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称。

通过电⼦学籍系统将学⽣分班 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学校对新⽣应进⾏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学籍系统将办理⼊学注册⼿续的学⽣编⼊相应班级。

⼩学班额限定在45⼈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以内。

普通⾼中新⽣在录取并办理⼊学⼿续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应以不超过50⼈为宜。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在县城和中⼼城市出现了流动⼈⼝增长过快,基础教育学校(学位)供给不⾜,超出了规定限额,导致出现了⼀些⼤班额情况。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河北省学籍

河北省学籍

河北省学籍
河北省是中国第一个使用学籍管理系统的省份,从1998年开始,河北省引进了外界先进的学籍管理系统,全面规范了学籍管理工作,使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学生的学习状况可以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掌控学生的学籍和考勤情况,加强学籍管理工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河北省学籍管理立足传统的基础上,加强对学籍的统一管理,并将网络技术与学籍管理整合起来,建立了完善的学籍管理系统,实现了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的统一化,形成了由乡级至县级间一体化的网络学籍管理系统。

河北省学籍管理系统有效管理了学生的学籍、考勤和学习情况,所以被广泛应用在中小学教育中,在校管理、教学管理、评价考核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学籍管理系统建立了数据库,可以实时收集学生的信息,可以准确的识别、快速的检索,便于监测学生的学习情况;还可以按班级或个人分别查看学生的考勤情况。

在未来河北学籍管理系统可以更进一步,创造性的开发出新的功能,提升学籍管理的水平。

河北省学籍管理系统作为一个新型的学籍信息管理模式,和传统教育管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教育管理的实践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参考。

它的实施使得学校可以更好地管理学生的学籍和考勤情况,学生的学习生活变得更为有序,老师的工作变得更有效率,更加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管理。

202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和教育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假设,描述了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方面:
1. 学籍注册:每个小学生都必须在入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填写入学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将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成绩记录、课堂表现、奖惩记录等内容。

学籍档案将被妥善保存和管理,以备日后使用。

3. 转学管理:学生如需转学,必须提前通知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移交给新学校。

4. 学籍信息查询: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管理系统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成绩、考勤、奖惩等信息。

5. 学籍调整:学生的学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学生年级晋级、留级、转学等。

学校会保证学籍调整的公平公正,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6. 奖惩管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奖励可以包括文明勤奋奖、道德模范奖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留校察看等。

学校将记录奖惩情况,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7. 学籍证明:学生或家长如需要学籍证明,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将尽快办理学籍证明,并提供给申请人。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假设的情况,实际的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实施方案将由相关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2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12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07-09-30 10:50:40] 点击次数:[275 ] 来源: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我省初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

二、入学第三条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服务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

对本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至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完成初等教育的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

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

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第五条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学习能力的11—17周岁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

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可邮寄),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

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19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19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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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冀教基〔2018〕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提高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学籍办理程序,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简化学籍办理流程,提供便民快捷服务,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全省中小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的过程中,要取消所有纸质材料及盖章环节,学籍异动证明材料由相关学校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内上传说明。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确保不出纰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籍管理相关政策通知到辖区内的每所中小学,并指导各校认真开展宣传,及时向家长做好学籍政策的解释工作。

河北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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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企业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入学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条件不够的地方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能高于7周岁)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

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

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

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参见附件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综合素质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

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

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

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

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

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

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

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

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

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转学借读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

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各地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予以合理引导。

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

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

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

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城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

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

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4、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

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

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休学复学第二十四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

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退学辍学第二十六条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升级跳级第二十八条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小学取消留级制度。

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第三十条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毕业第三十一条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奖励处分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

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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