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人教版)》备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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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人教版)》备课资料

九江市一中周明学

2011、10、10

课程标准: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在雅典克里斯提尼统治时期,公元前509年,古代意大利人建立了罗马共和国。此后数百年,罗马共和国不断扩张,先征服并统一意大利半岛,再征服地中海地区,到公元1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帝国。

帝国者,一是君主制,一是版图大。

维系古罗马统治(特别是罗马帝国)的力量主要有三:一靠武力,古罗马军团和蒙古铁骑,一前一后,是古代人类战争史早期和中期出现的两股强大势力,会打仗的罗马军团是扩张和维护统治的重要力量。二靠法律,罗马法律不断调整、不断丰富。三靠宗教,1世纪左右,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境内传播,4世纪演变为国教,由下层人民反抗压迫的宗教变为维护统治的国教。

从历史影响来看,古希腊的主要历史贡献在于民主,古罗马的主要历史贡献在于法制。现代政治制度的两块基石——民主与法制。

法律:调节人际关系的强制力量。道德:调节人际关系的非强制力量。

1896年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法律进化论》中提出“五大法系”之说,中华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已消亡,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已半死不活,对今天有重大影响的是罗马法系、英美法系。

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判例一般不具有法力。目前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罗马法是世界古代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一句话,罗马法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总称。

学术争鸣:关于罗马法起讫时间,国内外学者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而国内学者的划分方法事实上基本不出国外罗马法学者的划分框架。一般都把罗马法产生发展的上限定为公元前753年。与此不同,我国著名的罗马法专家周枏将罗马法产生发展的上限定为公元前578年,即罗马王政时期第六王图利乌斯,下限定为公元七世纪初,即东罗马帝国皇帝赫拉克利乌斯。周枏对于罗马法史起讫时间的立论依据是社会形态或国家性质,即首先确定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法律,进而在此基础上判断法律发展的进程。这种思路显然与众不同,但也不意味着唯此观点才正确。实际上,罗马法起讫时间的判断同样也是一个标准问题,标准不一,自然结论不一。周枏上下限之定分主要是从社会发展形态出发,这当然是一种思路,但应该不是唯一的思路。在史学界,对于罗马帝国何时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也是颇有争议的。何况一个制度的变迁根本不可能一天或一年完成,故判断一个制度的转变只能找一个标志性的时间点作象征性依据。于是,分歧与不同意见也是不可避免的了。

一、古代罗马国家的发展简史:

1、王政时代:

罗马王政时代是指古罗马在公元前753年到前509年这一时期,又称为罗马王国,伊特鲁里亚时期,是罗马从原始社会的公社制度向国家过渡时期。

2、共和国时代:

公元前509年——公元前27年。通过对外战争和外交手段,罗马共和国逐渐由一个城邦发展为一个横跨非洲、欧洲、亚洲,称霸地中海的大国。

3、帝国时代:

罗马帝国:公元前27年——公元395年分裂(前27年元屋大维建立元首制,成为事实上的皇帝,罗马共和国结束了,古罗马进入了罗马帝国时代。)

西罗马帝国:公元395年——公元476年,仍定都罗马

东罗马帝国:公元395年——公元1453年,定都君士坦丁堡

二、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起源——习惯法:

背景:公元前6世纪末(共和国早期),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

法的渊源和其表现形式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程序制定的法律,通常表现为体系化的条文。不成文法,也称为普通法。所谓不成文法不

是说这个国家没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只是说它的一部分法律是由习惯和判例等组

成的。

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通常是不成文的,外界不易了解。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特点:

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贵族法官自由裁量权、解释权大,具有很大的弹性影响:

贵族对法律的解释具有随意性,维护了贵族的利益,损害了平民的利益

2、发展:

(1)法律渊源和表现形式的发展:由习惯法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制定:背景:公元前5世纪中期(约共和国中期),平民展开反对贵族的斗争

目的:缓和平民与贵族的矛盾

特点:

①立法形式由下及上,调整公民内部关系,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

在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

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三说:刻于铜板上;刻于着色的木板上;刻于象牙板上)。

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

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②内容广泛,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涉及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同态复仇法、氏族继承与遗嘱等,体现了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的特点。

公法与私法:到目前为止,中外法学界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没有一致的认识,且比较混乱。其中,影响较大的学说主要有五种:一是目的说。该说从立法的目的出发,认

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属于公法,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属于私法。这

是公、私法划分的最初标准。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公、私法的这种划分标准,

他认为,公法“造福于公共利益”,私法“造福于私人”。二是社会关系说。该说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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