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控制管理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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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控制管理程序

1 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因素辨识步骤、范围、方法及风险评估方式的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XXX科技股份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2.2 《EHS管理手册》

3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3.2 环境因素: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3.3 环境影响: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环境因素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4 职责

4.1 EHS部

4.1.2 组织各单位进行因素辨识,收集、汇整、统计公司各部门环境因素识别的结果;

4.1.2 组织对辨识之环境因素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策划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并监督各单位实施。

4.2 各部门

4.2.1 辨识、更新本单位的环境因素,参与本单位相关环境因素的评价;

4.2.2 依据环境因素评价结果,考虑相关之财力、人力、技术、相关方意见、法规要求等资源,确定并实施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的步骤与时机

EHS部每年至少组织复审所有环境因素一次,复审时,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更新《环境因素识别表》;当以下情况发生时﹐由责任单位以《环境因素识别表》向EHS部提出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需求﹐EHS部组织环境因素评价﹐并完成公司环境因素和控制措施的更新﹕

a.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增添新设备对工作环境有明显影响﹔

b.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新颁布或重大修订﹔

c.相关方要求有较大变更﹔

d.新活动﹑产品或服务出现以及活动﹑产品或服务变化产生新环境因素﹔

e.员工在各自岗位或工作范围发现新环境因素﹔

f.发生重大事故。

g.其它经公司管理者代表决定,需要更新环境因素并进行评价的情况。

5.2 环境因素辨识方法和范围

5.2.1 在公司范围内﹐采取全员调查和现场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环境因素辨识。

5.2.2 环境因素之辨识范围可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5.2.2.1 公司各项生产活动﹐如生产原材料采购、材料准备﹑加工制造﹑包装﹑厂内运输﹑仓储等﹔

5.2.2.2 公司各项生产辅助活动﹐如设备维修﹑动力供应﹑厂区绿化及运输等﹔

5.2.2.3 公司各项管理活动﹐如计划﹑生产﹑供应﹑销售等﹔

5.2.2.4 公司生活管理活动﹐如宿舍﹑食堂等区域之活动﹔

5.2.2.5 所有进入作业现场之人员的各项活动﹔

5.2.2.6 所有与生产有关原料、产品整个生命周期活动;

5.2.2.7 作业场所内所有设施﹐无论是由本公司还是由外部所提供。

5.2.3 辨识范围划分之基本原则

5.2.3.1 以生产工序进行区域划分﹔

5.2.3.2 以现场管理区域进行划分﹔

5.2.3.3 以设备划分。

5.2.4 辨识环境因素应考虑的三种时态和三种状态

5.2.4.1 三种时态﹕即过去﹑现在和将来。在对现有之环境问题进行充分考虑之同时﹐须考虑以往遗留之问题﹐此类问题可能仍在产生影响﹔考虑原材料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此外﹐还需注意到计划之活动和产品可能产生之环境因素。

5.2.4.2 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如生产过程之日常连续运行﹐属于正常状态﹔设备之停机﹑保养﹑维修等情况﹐属于异常状态﹔而突发性事故﹑环保设施之突然失效等属紧急情况。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之环境因素及其对环境之影响有较大差异﹐从后果之严重程度分析﹐由高到低依次为紧急﹑异常和正常状态﹐不同状态中环境因素也有所不同。

5.2.5 辨识环境因素应考虑不同类型。环境因素对环境影响可分为七个方面﹕即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排放、固体废物管理﹑土壤污染﹑能源资源的使用浪费和其他环境问题。

5.2.6 开展环境因素辨识活动前, 应充分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如﹕

有关环境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相关机构出具环境评估报告﹑批文及许可文件﹔

平面布置图﹔

危险品化学列表﹔

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生产工艺流程和环保治理工艺流程﹔

排污管网图﹔

物耗﹑能耗资料及成本分析信息﹔

环境监测及其它环境系统运行记录﹔

废物列表及处理信息﹔

以往发生之事故﹑事件及调查处理结果﹔

5.2.7 环境因素辨识之原则是﹕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但有下列情况可不进行环境因素辨识﹕

明显之轻微风险或影响﹐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害﹔

控制措施不影响作业活动之正常运行﹔

风险或影响程度与其相应之控制措施完全被员工所理解﹔

控制措施明显高于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

综合素质较高之员工进行普通而又有规律之作业。

5.3 环境因素的风险评估

EHS部收集各单位《环境因素识别表》并组织进行环境因素评价,评估时按“环境因素等级评估标准”(附件二)进行等级评估并填写《环境因素等级评估表》(附表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相关方合理抱怨或要求;

c.直接可以观察到可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且无控制措施。

d.经显著性评估后凡积分值SS大于45即重要环境因素。

5.4 对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策划

5.4.1 EHS部组织制定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可采取多样化﹐包括设定目标﹑管理方案进行控制﹐采用运行控制﹑通过应急准备与响应进行控制及其他方法等;如果需要阶段性工作来降低风险(如投入设备),一般采用目标、管理方案来进行控制;如果属于经常性或周期性的工作一般通过运行控制来降低风险;针对无法预防,只能在发生后降低影响的情况,一般采用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来降低风险。

5.4.2 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策划之评审内容

5.4.2.1 计划之控制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

5.4.2.2 是否产生新危险源或污染源﹔

5.4.2.3 是否已选定了投资效果最佳之解决方案﹔

5.4.2.4 受影响之人员如何评价计划之预防措施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5.4.2.5 计划之控制措施是否会被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5.4.3 针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的控制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EHS部对各部门重要环境因素采取的控制措施进行追踪督导。

5.5 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之更新

5.5.1 重要环境因素如降至可容许水平﹐则控制措施可结案、弱化或变更为长期措施﹔

5.5.2 如未达到可容许水平﹐须重新评审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性﹐责任单位重新提出控制措施。

6附件

6.1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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