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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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名词解释
所谓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在实习或试用过程中仍然需要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就业没有工作经验,但学校将其推荐到某单位实习或试用,实习或试用时间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双方可以签订实习协议,一旦毕业生顺利通过了实习、试用,将获得该单位的正式聘用(这就意味着这些毕业生就业形式已经基本稳定),则此段时间应计算为工龄。在计算工龄时,目前只能将试用期的工作视为正式工作,而不能与试用前相比较,即试用期的工作不作为确定工龄的依据。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也只能以试用期的工作时间为准。因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不管是固定职工还是合同制职工,都不转移档案关系。试用期:
按照法律规定,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试用期等期间,均存在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护企业利益,法律往往会规定更长的试用期。试用期名词解释
日常工作: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内部所从事的经常性工作,具体可
分为:办文办事、调查研究、综合协调、起草文件、会议组织、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非日常工作:是指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总的来说,在政府机关工作,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非日常工作。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工作虽然属于人事管理范畴,但也存在日常性和非日常性两类工作之分,且每一类工作又有具体明确的内容,如在政府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教育培训、退休等等。由于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变动较为频繁,日常工作和非日常工作很难明确地区分开来。因此,公务员在政府机关工作,在不违反保密条例及机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只要是为了做好机关工作,并不是日常工作,就可以认为是非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