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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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
阳光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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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具体体现。通过司法公开,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才能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只有公开,使执法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倒逼、促使司法人员谨慎用权、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压缩徇私舞弊的空间,实现公正廉洁司法。
实行司法公开,是不断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持续推进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
度。”这是对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所谓开放、动态、透明、便民,是一个统一、完整的体系。就开放来说,要求破除司法工作神秘化的认识和做法,让司法走近民众,让民众参与司法。就动态来说,是指司法公开是一个长期、持续、不断深化、与时俱进的过程。司法公开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就透明来说,是指司法公开是切切实实的公开,真正把司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而不是标签和空洞的日号,不是做秀、摆花架子。就便民来说,是指司法公开的目的和实际效果是方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方便群众,简单实用,方便快捷。如司法机关官方网站设立司法人员违法违纪举报专区、律师阅卷网上预约等。不能搞诉讼繁琐主义,增加当事人讼累和群众负担。
落实《决定》的要求,要把贯彻中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与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要求结合起来。当前要依托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在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前提下,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就公开内容来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
定的特殊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庭审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并入卷存档。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统一上网公开。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公安机关要健全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公开制度。建立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网上信息平台。就公开的机制来说,要创新公开方式,拓展公开途径和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推进并规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强司法公开平台建设,除进一步发挥实体平台、传统媒体平台的作用外,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和程序性信息。就司法公开的保障制度来说,要建立司法公开的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督导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不折不扣
的落实,建立完善有效的民意收集转化机制,使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转化为推动改进司法工作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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