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对外投资税务合规管理指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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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就财税[2017]88号答记者问(上)

四部门就财税[2017]88号答记者问(上)

四部门就财税[2017]88号答记者问(上)作者:吴魏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4期2017年12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88号),随后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同志就该财税[2017]88号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财税[2017]88号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源泉扣缴原则符合“税收与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四部门联合起草了财税[2017]88号,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务处理、特殊事项和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

2、问: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答: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3、问:哪些形式的直接投资行为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规定?答: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财税[2017]88号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

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概述

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概述

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概述English version实务问题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概述( 业务领域->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概述)发文日期2010-06-11 作者倪勇军, 施晓洁电话(021)61325930作者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正文内容:2. 对外投资所得税问题概述注意:以下内容未涉及转让定价规定和反避税规定。

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境外营业机构或者设立独立法人的境外子公司。

非独立法人的境外营业机构企业通过非独立法人的境外营业机构有所得时,被投资国和中国都会对该所得课税,但是中国作为企业的居民国,会给予直接税收抵免。

我国实行的是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不允许将外国营业机构的损失用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因此,按照税法一般理论,由于设立初期常常出现亏损,设立非独立法人的营业机构,可以减少企业的国内所得,因而比设立子公司有优势,这样的说法在我国税法体制下并不适用于对外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投资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当非独立法人的境外营业机构不构成税收协定上的常设机构时,被投资国不可以将该所得作为营业利润征税。

境外子公司通常情况下,作为独立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并非我国税收居民,我国不会对境外子公司的所得征税。

但是,如果境外子公司是非境内注册中国居民企业,则会被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税。

一般情况下,只有境外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中国母公司的时候,我国才会对中国母公司收到的股息,作为母公司的所得征税。

然而,如果境外子公司是受控外国公司,即使境外子公司并没有分配股息,也认定中国母公司有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并对该所得征税。

境外子公司在分配股息给中国母公司的时候,被投资国通常会要求该子公司为母公司扣缴股息预提税,不过税收协定往往会限制股息预提税率最高不超过一定比例。

我国对于母公司收到的股息征税,但是同时对于被投资国征收的股息预提税给予直接税收抵免,并在一定条件下,对于该股息负担的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给予间接税收抵免。

安永共享财务中心简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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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7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

2017317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

《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每周为您提供最新税务及商务的实时信息。

本刊除了对每份相关文件提供简约的内容概要以外,还附上该文件的网页链接,方便您读取中文全文。

如您发现该法律法规对您公司的商业运作有所影响,请联系您的安永客户服务专业人员,我们十分愿意提供帮助。

此外,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将继续提供有关信息,对中国税务及商务的最新发展提供深入分析。

*如您希望获取我们之前发布的《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或《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请与我们联系。

税务法规►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内容提要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2017年报告》”),回顾了2016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对2017年的各项工作进行了部署。

第2017010期2017年3月17日中国税务中心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我们将《2017年报告》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2016年税收和商务领域的主要工作和成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深化资源税改革,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除少数实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领域外,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新设7个自贸试验区1►进一步取消16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清理规范19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发布一系列文件,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2017年主要工作部署增值税►落实并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并增值税税率(由四档2简并至三档)企业所得税►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3优惠的范围,将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提高至75%各种收费和基金项目►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适当降低“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清理取消一批生产和服务许可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发债,允许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方政府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我们相信在两会结束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将会陆续出台相关激励政策。

新形势下“走出去”企业税务筹划全周期管理探析(杨博)

新形势下“走出去”企业税务筹划全周期管理探析(杨博)

财税金融1引言在国家“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指导与支持下,中国企业在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海外投资等方面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走出去”企业承包的海外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参与的市场国别和行业越来越广泛。

在多年的经营和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海外税务管理经验。

随着国际形势变化,全球经济下滑,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市场国别税务稽查严厉,税务压力日益严峻,“走出去”企业需要进一步提升税务管理理念和水平。

“走出去”企业可以将税务筹划作为贯穿项目始终的、连贯的过程,以税务筹划全周期管理的理念统筹项目的整体安排,从而达到更好的税务管理效果。

2“走出去”企业现状2.1市场竞争加剧“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市场拓展项目,一直面临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

近年来国内市场规模增长放缓,更多的企业通过“走出去”到海外市场寻找机会。

但受全球经济形势、局部冲突、市场规模、债务限额等因素影响,国际工程市场的规模却在不断萎缩。

海外市场竞争愈加激烈,“走出去”企业较难获取新项目,单个项目的利润水平下降,经营业绩下滑。

2.2业务转型在新形势下,“走出去”企业的海外业务与管理经营正在发生转型。

①业务模式转型。

“走出去”企业的业务类型经历了从以设备出口为主到以工程施工,再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主的转变。

在国际市场新形势下,“走出去”企业尝试从对外工程承包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以此来拉动工程承包收入,同时获得投资回报。

②属地化程度加深。

为了在市场国别深耕,降低生产要素获取成本,应对市场国别对项目参与者本地化准入的限制,“走出去”企业加强属地化的举措,在公司主体设置、人员构成、管理理念等方面的属地化进一步加深。

③项目市场区域转移。

亚洲和非洲市场,是“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重点市场区域。

现阶段因亚洲地区在经济、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优势,加上非洲地区面临债务问题,亚洲地区较非洲地区的项目机会更多。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后中国“走出去”企业海外营业额,在亚洲地区已经远超非洲地区。

“走出去”企业赴美投资税收指南

“走出去”企业赴美投资税收指南

“走出去”企业赴美投资税收指南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3期从税务角度,投资者需关注美国联邦、州及地方层面的税务合规性要求。

为此,中国投资者需了解和熟练运用国际规则,把握投资并购阶段、运营阶段、投资退出三个阶段的美国税务影响,以及投资所得在中国国内的征税问题。

税务尽职调查与税务风险评估中国投资者投资并购美国公司,要基于对美国税法及合规性申报要求的充分理解,评估并购目标公司潜在的税务风险并给出合理的估值模型税务假设,为估值提供基础。

进行税务风险识别的常用方式是税务尽职调查。

税务尽职调查作为并购全面尽职调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着重审阅目标公司是否遵守当地税法规定和税法操作实务、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稽查和处罚的情况、是否存在税务处理方面的未决事项和潜在风险因素、以及基于目标公司经营环境、管理层的合规管理意识、第三方税务咨询顾问提供的意见、以及目标公司纳税申报和相关财务信息,全面评价目标公司的整体税务情况。

由于企业所处行业、经营业务、以及组织架构和资本结构不同,面临的税务风险因素可能有所不同。

(一)所有权变更的影响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在发生重组或其他所有权变更事项的情况下,其经营净亏损的使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如果中国企业收购美国企业价值 50%以上的股权,收购后可能不可以使用该企业原有亏损,以抵减未来经营产生的应税所得。

此外,所有权变更可能引起被收购美国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适用情况受到限制。

(二)关联交易和目标公司重组的税务影响在多数投资项目中,被收购美国目标公司可能都不是一家独立经营的实体,而是持有分布于美国不同州、甚至不同国家/地区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其经营业务也可能涉及复杂的关联交易网络。

目标公司历史上是否发生重大重组事项(以及交易前卖方为交易目的进行重组)、目标公司关联交易从税务角度是否合规和准确披露,均有可能引起交易后由中国买方继承的税务风险。

例如,美国税法规定,如企业发生的境内外重组交易涉及美国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资产转让至外国公司,则获得的资本利得需缴纳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

安永合伙人详解PE税务热点问题:红筹结构搭建及VIE结构税务考量探讨

安永合伙人详解PE税务热点问题:红筹结构搭建及VIE结构税务考量探讨

安永合伙人详解PE税务热点问题:红筹结构搭建及VIE结构税务考量探讨“红筹结构”是投资人通过搭建海外架构,将境内运营公司注入境外上市体系内并最终以境外实体申请境外上市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刚刚过去的周末,证监会和上交所颁布科创板上市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红筹和VIE架构企业在境内上市,这是国内资本市场的一个重大突破。

一般情况下搭建红筹架构主要有两种形式:1未采用VIE模式的红筹架构,即境外公司直接取得境内运营公司股权。

2采用VIE模式的红筹架构本文将就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商务和税务考量因素以及VIE结构下的税务影响因素进行讨论。

1红筹架构搭建的商务考量因素1)外汇及对外投资监管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 37号)要求境内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后进行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此外,对于已经设立出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尚未办理外汇登记的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

此外,境内投资人如果要在境外架构持股,也需要完成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ODI)。

2)外部融资需求由于搭建红筹架构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在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时,考虑到融资企业没有多余的现金或创始人及早期投资人并无额外的资金流入,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外部融资来协助完成结构搭建,较为常见的方式为过桥贷款。

2红筹架构搭建的税务考量因素1)股权收购方式一般情况下,创始人及早期投资人可通过海外架构收购境内运营企业的股权,该方式下股权收购对价将是重点考虑因素。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对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此时可能会产生较高的中国所得税税负,尤其是对创始人及早期的投资人,其计税成本一般会较低。

对于自然人创始人,原则上也应当遵守公允价值定价的原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也指出当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可以按照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价值调整股权转让对价(但请注意,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

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
居民作为对方国家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取得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对方国家可 以征税。
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
国内企业、个人到国外投资,其投资所 得应如何征税
国内企业、个人到国外投资的各项投资所 得(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对方国家可以征税
国内企业通过外国代理人在该国进行营业 活动,外国代理人有权以该企业名义签订 合同,且这种活动不属于为该企业的营业 做辅助性的或准备性的工作,那么该企业 通过代理人进行活动的营业利润,应在代 理人所在地的国家纳税
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免税条件 (适用于在国外短期停留人员)
纳税人在有关历年中在对方国家停留连续 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பைடு நூலகம் 该项报酬由并非对方国家居民的雇主支付 或代表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对方国家的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
个人到国外企业担任董事, 其董事费如何征税
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
服务和管理原则 优化服务 完善政策 规范管理 加强合作
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
户籍管理
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时应按时到其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在税务登记证全面换证时,开展对境外投 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的检查,准确掌 握企业境外投资状况,杜绝漏征漏管现象。
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
国内企业、个人在国外的财产所得 应如何征税
居民出让位于对方国家的不动产或出让本 国企业在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 分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收益,对方 国家可以征税
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
个人在国外取得的退休金应如何征税 对居民因以前在对方国家的雇佣关系而从
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税务登记管 理上有什么规定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 .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201704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介绍(PDF83页)

201704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介绍(PDF83页)
相关规定 ― 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 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应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 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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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 保密
概述——应纳税额的计算(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表(A类,2014年版 )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应纳税所得额——免税、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 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6号 关 于企业国债投资业 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
国债利息
— 收入确认时间 — 收入计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财税〔2014〕 102号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延 续并完善支持农村 金融发展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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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应纳税额的计算(续)
利润总额 13行
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 ⅹ 23行
税率(25%) 24行
应纳所得税额 减免、抵免所得税额 2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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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 保密
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7年38企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

财税2017年38企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税收试点政策(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BEPS行动计划如何引领发达国家国内税法改革——访安永大中华区国际税务主管合伙人蔡伟年先生-论文

BEPS行动计划如何引领发达国家国内税法改革——访安永大中华区国际税务主管合伙人蔡伟年先生-论文
宽松 或 者 收 紧 的政 策调 整 。换 言之 ,对 于美 国 ,B E P S 会加速修改国内税法 ,如果各国用一年的时间来调整 , 0 1 6 年 年 末 会 基 本 完 成 国 内税 法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订 。 问题不 是一个 法律完善 问题 ,而更多是一种政策 目标 到 2
融账户涉税信息 自动交换标准 》 ,该标准得到 G 2 0财长 国会 不 会从 严征 管 ,是 否 可 能 造 成 全球 主要 跨 国公 司
和央行行长背书。2 0 1 4 年 5月,在 OE C D年度部长理 的公 司所得 税税 负有所 上升 ?
事会上,包括中同在 内的 4 7 个国家签署了 《 税务信息
调不同国家之间 ( 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 )的税制矛盾 。在既有的国际税收
规则下 ,B E P S 对发达国家利益格局产生的影响并不一致。一类是宣称 自
o 6 l O N 噼 A L T A X A T

薯叠 策 划 l
l F E 兀I RE
建议。这一项行动计划被 普遍 认为相对前沿 ,很 多发 项 目完 成之 后 ,各 国 国 内法会 在 多长 时 间 内做 出反 应 ,
对 外投 资 相 关 的税 务 策 略 及 规
年1 2月 )完成全部计划。即在为期 2 7 个月的时间内,O E C D将对现有 国
际税 收 规 则和 标 准进行 系统 更新 并 对 外公 布报 告 ,之 后各 国将根 据 相 关报 告修 订 国 内法。 目前 ,行 动 计 划接 近尾 声 ,其 进展 和 落 实程 度如 何 呢 ?各
o 8 l
I 专题 策 划
F E U RE I
各国收 紧国际税收管理并不一定 意味着跨 国公司 在英国构成常设机构。判定是否存在人为规避 构成常 的 ( 实际 )税负会进 一步提高 ,发达国家虽然要从严 设机构有两个标 准,只要满足任何一个标准 ,英国税 征管 ,但他们也会考虑对 围际资本的吸 引力。近年来 务部 门就 可以启动征收转移利润税。一个标 准是如果 很多发达国家正在计划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这体现 存 在关 联关 系 的交 易双 方 发 生 的 交 易或 安 排 使 英 国税

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

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

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中国税务中心第2013010期 2013年3月15日税务法规《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 *每周为您提供最新税务及商务的实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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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将继续提供有关信息,对中国税务及商务的最新发展提供深入分析。

* 如您希望获取我们较早前发布的《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或《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请与我们联系。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内容提要2013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修订两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税收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新税收协定以及议定书将于两国各自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后正式生效。

议定书规定,受益所有人须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才可享受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

我们的观察根据于2011年6月27日签订的新税收协定,对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率由10%降为5%。

然而,在新税收协定签订后,中国政府重新考虑上述条款,并与英国政府进一步协商,通过签署议定书的方式将该条款修订为受益所有人须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资本。

预计新税收协定以及议定书将于近期生效。

若交换外交照会可于2013年完成,则新税收协定将于2014年1月1日在中国生效。

也就是说,交换外交照会的时间将是至关重要的。

(有关新税收协定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1020期。

)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议定书全文:/taxtreaties/signed/china-uk-protocol.pdf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新税收协定全文: /taxtreaties/signed/uk-china-dta2011.pdf►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0号)内容提要2013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了承印境外图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梳理2017年开始,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五个政策文件。

现在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对相关政策进行一些梳理。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就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一)税务师事务所;(二)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三)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所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并不仅仅是这三种事务所。

2.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随意登记为“**税务师事务所”?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注意: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哪些涉税业务?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

全面风险管理 安永

全面风险管理 安永
• 加拿大:Dey Report
• OECD Report
这些最佳守则均清楚指出建立风险管理是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30
如何构建一个有利风险管理的公司治理结 构➢ ?建立一个健全的、以董事会为首的公司治理结构
➢ 订立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包括企业的风险政策和极限 ➢ 贯彻一套重视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27
企业风险管理框架
• 一个基础 • 三道防线
第三道防线
审计委员 会
内部审计
董事会
管理层 CEO 业务部门
第一道防线
第二道防线
风险管理 委员会
风险管理
28
一个基础:公司治理结构
什么是公司治理? ➢ 公司治理是涉及公司的表现:它关系到一家公司如
何得到有效的管理,从而发挥最佳表现 ➢ 公司治理是涉及责任的问题:它关系到董事会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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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风险
•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或利率波动而使公司产生 经济损失的风险
• 构成市场风险的三大因素: – 因买卖或投资金融产品而产生的风险 – 因资产与负债错配、或原材料与产成品价格不 能同步浮动而产生的风险 – 资金流动性风险
• 常见的市场风险包括: – 利率风险 – 外汇风险 – 股票与债券市场风险 – 商品价格风险 – 期货、期权与衍生工具风险
• 事件发生之后,部分董事表示不太了解安然的财务状 况、 期货及期权的业务
• 安然重视短期的业绩指标 • 安然管理高层常常藐视或推翻公司制定的内控制度
6
案例二:美国世通公司 (➢Wo世rl通dc是o美m国) 第二大的电信公司
➢ 2002年,世通被发现利用把营运性开支反映为资本性开 支等弄虚作假的方法,多年来虚报利润735亿美元

司库管理的基础是风险管理

司库管理的基础是风险管理

司库管理的基础是风险管理01. 前言随着管理意识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资金管理能力在企业管理中的关键地位。

安永观察到领先企业纷纷以司库体系为抓手,开展多层面的提升工作,强化资金管控、提高资金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提升资金效益。

新冠疫情的持续和中美贸易冲突等紧张趋势,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因素,资金作为企业经营的“血液”,面临的风险挑战也越来越严峻。

同时,监管层面也出台多项资金风险管理的要求,要求明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资金内控管理工作、坚持防范金融风险底线思维、加强境外资金风险管控、实现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动态采集监测等系列要求。

面对不确定性变大的外部市场与愈发严格的监管要求,司库的风险管理就成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

02. 风险识别司库管理以资金集中与资金流动性为抓手,一方面从“管资金”出发,提升资金结算效率,并基于资金交易的全周期数据,为资金统筹提供基础;另一方面从“管资本”出发,统筹集团内外部资源进行再分配,最大化资金效益。

基于司库管理的这些关键特征,将司库能力划分为司库运营管理、司库配置管理、司库资源管理,并配套司库治理体系。

针对司库管理的四方面能力,站在风险管控的视角。

司库运营管理是通过制度、流程、系统三方面协同,保障资金流入、资金流出、资金结算等高效运行,其大部分风险特征属于操作风险。

司库配置管理是在资金的集中的基础上,以流动性为牵引,采用内部计价等方式资金调度,其大部分风险特征属于流动性风险。

司库资源管理是审慎管控金融资源配置带来的筹资风险;及基于投资收益管理机制,活化盈余资金资源;并进一步通过资金“产投融”运作来助力集团生态体系的良性发展;这部分要求我们具备金融市场风险的控制能力。

司库治理体系则要求统筹管控全集团资金的“使用权、决策权、融资权”,包括职责分析、收支管控力度、资金操作权限、投融资权限等,其大部分风险特征属于舞弊风险。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广泛存在于司库的运营过程中,主要包含由于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可能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进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的合规风险;制度完备性、系统有效性、监督管控力度等存在的不足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内控风险。

安永:OECD发布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计划下分国信息披露实施方案

安永:OECD发布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计划下分国信息披露实施方案
条款二规定了对于分国信息披露报告的报告义务。最主要 义务为跨国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应向其所在税收管辖区的税 务机构进行分国信息披露报告的报告。然而,某个组成公 司在以下任意三种情况下,有义务向其所在税收管辖区的 税务机关进行分国信息披露的报告:
► 跨国集团最终母公司没有义务在其所在税收管辖区内进 行分国信息披露报告的申报;
► 该代理母公司所在税收管辖区要求进行分国信息披露申 报;
► 该代理母公司所在税收管辖区已签订合格主管当局协议, 并且在申报截止日前该协议对于组成公司的所在国有效;
► 该代理母公司所在税收管辖区并未通知组成公司的所在 国存在系统性失灵的问题;
► 该代理母公司已告知其所在税收管辖区,它已被任命为 代理母公司;以及
第四节规定,如果某主管当局有理由相信,其他主管机构 管辖区内的税收居民企业应当是报告企业,或报告信息不 正确或者不完整,或未遵守分国信息披露报告申报义务, 则该主管机构应告知其他主管当局。
第五节规定了保密性、数据保障及恰当使用规则。规定所 有信息的交流都应遵守保密原则及其他成员间达成协议中 所规定的保障措施。该部分还进一步阐明了管辖区内的主 管税务机构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利用分国别报告评估转 让定价和其它BEPS相关风险,并进行经济分析和统计分析。 此外,税务机关不应当使用这些信息代替详细的转让定价 分析,并认可在分国信息披露报告中的信息并不构成确凿 的证据判断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安排是否恰当。如果当地税 务机关违反本款规定,做出不恰当的调整,则在任何双边 主管税务机关磋商中应当得以纠正。但是,作为税务调查 的一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以分国信息披露报告的数据 为基础,要求了解更多跨国集团转让定价安排和其他税务 事宜,从而对组成公司的应税收入做出合理的调整。
► 分国信息披露申报相关的必要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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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申报:对税务数据的利用、全球流程的一致性、实时知悉和状态
监控报告及交易数据的实时提交
►税 收争议:风险管理评估、审计资料齐备、与申报口径一致及制度约
束和主动申报 全球税务合规管理的小循环(即全球税务申报管理机制)
►计 划:制定各个国家的年度纳税申报计划,包括涉及哪些申报表、时
间、相关任务与任务负责人,就上述内容形成文档并上载到自动化系统
166 170 174 176
5. 新加坡 6. 印度尼西亚 7. 俄罗斯 8. 印度
178 180 184 186
附录四:
190
“走出去”企业重要税务法规汇编
对外投资税务合规管理指引(2017) | 对外投资税务合规管理指引(2017) |
3
导读:
对外投资税务合规管理指引
什么是全球税务合规管理体系? (详情请见第1章)
新的业务运营模式以及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使得税务合规管理面临关键时 刻。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他们必须通过税务合规管理的转型,才能够在 日益全球化和复杂化的税务监管环境中,提高合规效率、改善管理水平, 并降低税务风险。 传统申报模式面临挑战 新的业务环境对传统的税务合规与申报模式带来了挑战。越来越多的公司 经历了不可预计的税务稽查,并且被征收额外的税款或处罚。监管要求的 变化将对税务申报流程构成重大挑战,而构建更为合理、高效的全球税务 合规管理体系则有助于降低这些风险和意料之外的成本。 财务变革为申报流程改革提供了催化剂 企业近几年来对标准化业务流程,尤其是财务流程的重视,为创造更加高 效的税务合规与申报流程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多数公司已经为税款的拨备 建立了标准化全球流程,然而对于税务合规申报工作等其他方面,许多公 司并未设立标准化全球流程。因此,企业应尽快开展税务合规与申报流程 和模式等相应领域的改革。
►收 集:收集有关准备申报表需要的所有信息,且就数据的收集进行讨
论,并达成一致,所收集数据应该及时、完整、准确和可靠
►分 析:审阅税务申报表(草表),将制作双方同意的申报表和信息,
提交给当地管理层,监控本地层面的税收问题,并向总部报告,根据 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管理程序,对所有纳税申报表和计算过程进行充分 审阅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附录 附录一:
144
142
15项BEPS行动计划最终报告概览
附录二:
149
重点国家/地区税务 合规法律介绍(企业所得税)
1. 美国 2. 加拿大 3. 英国 4. 德国 5. 法国 6. 意大利 7. 荷兰 8. 巴西
式和税务风险内控
► 绩效管理:设计全球税务管理绩效管理框架以激励税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水平的不断提升
► 团队人员:选取适当的国家建立拥有适当资源和专业能力的税务团队建
设全球化的税务管理核心团队
► 数据:在公司整体层面上实现全球涉税数据信息标准化在数据采集中使
用同一数据来源
► 技术:建设全球税务管理信息平台作为实现税务增值服务的工具
►跨 国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又简称“并购”,指外国
对于考虑使用绿地投资方式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首先,企业可根据业务 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组织形式。对于组织形 式的选择,除了考虑企业自身业务发展、对外部资源和市场利用的需求 外,企业还需要了解在投资国设立各组织形式的涉税风险以及在投资国设 立各种组织形式的中国税务影响。 其次,企业需要全面、深入和系统地了解投资国的税制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及时申请并享受相关优惠,企业可以减轻其对外投资的整体税负。 此外,企业还需要考虑控股架构的选择。直接控股架构的优势是简单易于 设立,且维持成本较低,但缺乏统一的海外控股和资金调度平台,可能导 致企业海外资金运营缺乏灵活性,且海外架构调整缺乏筹划空间。间接控 股架构则更具有税务角度的灵活性、能够提升现金管理效率,并可以进一 步降低股息分配需承担的税负。但其设立和维持成本较高,也容易受到更 多约束。 最后,企业还应关注融资方案的安排以有效地降低整体有效税负。需要注 意的是,未经筹划的控股架构和融资架构可能在后续交易及运营阶段为中 国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中国投资者应在新设投资之初即给予相关方面 的考虑,长效提升企业的整体税务有效性。
对外投资税务合规管理指引(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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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全球税务管理信息平台? (详情请见第2章)
各国政府推行加强涉税信息的监管通常会对企业的数据采集和披露 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中国的千户计划、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以及全球性 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行动计划等。 除上述外部要求,企业内部管理层往往希望切实提升税务状况透明度、 实现主动的税务风险预警、统一集团内各公司的税务核算口径、准确 计算税费及申报数据、合理筹划,从而达到有效降低税务成本的目的。 根据安永的调查结果和经验,使用全球化税务管理信息平台前,公司 花费在税务管理的成本一般占公司总收入的1-2%;使用全球化税务管理 信息平台调整各类税务管理工作的比例,改进原有流程后,将使得相应 的管理税务成本降低到总收入的0.75%以下,可为企业带来明显效益, 降低成本。
4
“走出去”企业在新设投资时应进行哪些税务考量?
(详情请见第3章第3.1.2节) 企业在作出对外投资决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选择何种投资方式。对外 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绿 地投资(Greenfield
5
Investment)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 内设立法律实体以在当地开展商务活动 投资者为了达到特定经营目标,通过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 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收购下来,从而对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 实际或完全的控制行为
56 56 66 70 86 91 91 96 110 113 116 121 125 127
3.3“走出去”企业在市场退出或重组阶段需考虑的合规性问题 125
4
2 2
国际税务规则分析及国内外 监管环境最新变化
128
4.1 BEPS行动计划简介 4.2 BEPS所引起的国内外监管环境最新变化
130 132
全球税务合规管理体系是跨国企业需要在日常税务工作中进行管理的要 素的集合,可以从大循环和小循环两个角度进行理解。 全球税务合规管理的大循环
►税 收筹划:战略上与经营相配、提升企业价值、风险管控口径一致以
1
及对现金流和财务的影响
►税 务会计:整合一体的全球化流程、准确的税务科目核算、自动化系
统和工具及端对端的报告流程
►提 交:通过质量控制检查,准确监控税收活动及通过共享系统平台保
存最终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工作文件,就此获得信息,以方便了解税 收规划和来自税务机关的质疑
►评 估:监控进程,确保项目完成,包括进行年度税收评估会议及讨论
税务风险、机会、需改进领域,然后根据整个税务周期进行持续改进
全球税务合规管理的发展趋势是? (详情请见第1章第1.1节)
对外投资税务合规管理指引(2017) | 对外投资税务合规管理指引(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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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导读:对外投资税务合规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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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走出去”企业应普遍关注的税务事项
全球税务合规管理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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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球税务合规管理发展趋势 1.2 全球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 1.3 全球税务合规管理体系的持续优化 1.4 典型跨国企业税务管理组织架构模式介绍 1.5 中国及上海企业税务管理现状及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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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优化企业的全球税务管理?
(详情请见第1章第1.2节和1.3节) 在改进税务管理工作时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侧重点实现不同的效果,因此, 改进税务工作的运行模式是较为复杂的工作并需要采用系统化的方法令各要 素协调一致。优化税务管理工作模式的首要任务是改进组织架构和内控流程 两个部分。 内控和流程
► 在合适的地点建立高效的流程,其中包括: ► 税务管理和决策支持 ► 税务筹划管理 ► 税务会计和帐务管理 ► 税务合规和纳税申报管理 ► 设计灵活、可扩展且具有持续性的流程 ► 将流程设计同当前和未来的技术能力进行衔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对外投资税务合规 管理指引(2017)
2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前言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飞速增长,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政策 和一带一路发展蓝图的广泛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迈向 世界。2016年,中国企业全年共对全球164个国家/地区的7961家境 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全年累计实现投资1701.1亿美元, 折合人民币11299.2亿元1。 中国企业借助海外投资,能够获取先进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提高生产 力、化解部分行业过剩的产能,并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 培养,这对中国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时代意义。然而,与此 同时,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也存在着不可预测的风险,而风 险之一就是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注重完善企业税务管 理体系,以此应对多变的国际税务环境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为了提高中国“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的科学性、降低税务风险,协 助企业成功“走出去”和提升企业国际实力,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编制 了本对外投资税务合规管理指引,通过目前常见的税务管理体系分析 以及案例分享,为中国“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管理提供具有实用性和 操作性的参考指南。
4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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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专家资源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财务工作的趋势都是减少传统上用于支持当地税务申报流程 的当地财务资源,或将其重新调配到公司的全球或区域中心。与此同 时,由于当地税务机关更加重视通过加强执行力度来增加收入,故增加 了企业对于富有经验的当地专家资源的需求。因此,获取当地专家资源 已成为税务合规与申报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 全球税务合规管理举足轻重 部分企业对于法定财务申报缺乏全球管理,而对于税务申报,有些企业 还尚未进行全球管理。对此,“走出去”企业有必要优化税务合规与申 报流程并建立全球税务合规管理体系。例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通 过明确税务合规与申报流程的地域管辖范围和减少负责这些流程的部门 来提高效率及加强透明度,并避免在全球范围内各个税务申报环节中出 现耗费额外时间和财力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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