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实验动物中心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处罚办法-厦门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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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中心P2实验室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实验动物中心P2实验室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实验动物中心屏障设施内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屏障设施内的操作,保障实验动物中心屏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我校师生教学科研用动物实验的正常开展、控制生物安全隐患、提高实验动物中心的专业服务质量,维护师生在实验动物中心开展动物实验的正常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凡进入实验动物中心的人员均需持有江苏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并接受实验动物中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动物实验设施。

人员的一切操作必须按照苏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标准操作规范进行。

实验动物中心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扣分的办法:进入SPF动物房所有老师的基础分均为20分,所有实验人员基础分为10分,实验人员被特别严重警告者扣该实验人员10分,被严重警告扣该实验人员5分,被警告则扣该实验人员 2分,若单个工作人员被扣掉10分,则停卡一月,重新培训考试;若该课题组累计20分全被扣掉,则该课题组所有成员均需停卡一月、重新培训考试。

具体违规行为的扣分办法如下:一、以下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实验动物中心屏障设施的运行、威胁生物安全,一旦发现该实验人员和该课题组将会被特别严重警告,并一次性扣除10分1.拖欠经费不交,拖欠一个月扣10分,拖欠两个月扣20分;2.未经许可私自带入私自带放射性、挥发性、剧毒物品,或将未经隔离或来源不明的动物直接带入P2实验室;3.饲养密度过大,有3个以上笼盒内每笼超过8只者,经警告后一周内不完成分笼的;4.在通风柜以外进行实验操作;5.动物意外死亡,接到动物中心的通知后48 h不作处理的;6.私自取用他人动物者;7.带入物品或动物时未按规定流程;带入带出物品、动物没有经过严格登记、带出动物没有按照规定处理,尸体没有经过高温高压直接丢弃。

二、以下行为将会威胁实验动物中心屏障设施正常运行,引发生物安全隐患,实验人员若违反以下规定,该人员以及该课题组将被。

严重警告,并一次性扣除该实验人员及该课题组5分1. 在屏障设施内接打手机;2. 不穿鞋套、不戴口罩、不穿隔离服、在屏障系统内任意拉开隔离服拉链者、手套未带双层、或手套口罩有破损未及时更换者;3. 未经申请同意,随意占用笼位;4. 未经培训,私自进出屏障系统;5. 违反物品进出规定,或随身携带物品进入屏障系统;6. 单独进入P2、或不经中心同意借用别人门禁卡、或为他人提供门禁卡;7. 废弃物或动物尸体未放入通风柜就离开、或离开前未打扫消毒实验区域、或离开时没有开启紫外灯;8. 动物实验采用严重违反动物福利及伦理要求的方法(如不麻醉进行手术操作、不及时止血、非人道方法处死动物);三、以下行为将影响实验动物中心屏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可能引发生物安全隐患,实验人员违反以下规定,该人员以及该课题组将被警告,并一次性扣除该实验人员及该课题组2分1. 饲养密度每笼超过5只少于8只;2. 实验结束后未及时打扫实验区;3. 离开前隔离服、手套、口罩未分类放置;4. 在屏障系统内戴耳机、大声喧哗、吵闹、聊天;5. 屏障系统内长期不用的物品不及时带走;6. 实验结束后不及时处死实验动物;7. 故意损坏笼盒以及饲养设备;8. 违反其他操作规程(即违反SOP中未出现在此处罚条例中的其他操作规程)。

厦门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暂行)

厦门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暂行)

厦门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暂行)厦大教〔2004〕50号一、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实验室主任应指定专人担任各个实验室的安全员,并且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情况,提高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

二、安全员在实验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报告制度。

三、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文明整洁,桌面、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杂物。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台、橱柜等安放规范、布局合理、摆放整齐。

实验室内不得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其它杂物。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要醒目易于提取,严禁挪做他用,要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五、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上岗操作,实验完成后认真清理实验场地,及时切断水源、电源、气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

六、大型仪器设备、电气焊接以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七、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工作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八、做有毒性实验时,实验室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排风设施和相应的急救处理办法。

严禁倾倒未经处理的有毒和污染环境的废弃物。

九、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实需要临时接拉的电线应注意安全,用毕后立即拆除。

十、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毒品、危险品、菌类、组织材料、动物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腐蚀性物品要避开易腐蚀性物品存放。

十一、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仪器设备的丢失和损坏。

丢失和损坏仪器食品按照《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十二、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院(系)主管领导、保卫处、教务处及学校主管领导。

严禁隐瞒虚报事故。

各个实验室应建立适合自己应对事故的方案和措施。

十三、对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健委《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实验室动物实验安全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疾病发生,确保我校师生在动物实验过程中身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验动物的领用
1.实验动物需根据实验要求在实验动物中心统一领取,并由专人登记好种类、数量及用途。

领用时,要认真查看动物是否健康,皮肤有无创伤或癣病等异常,一旦发现疑似动物病例或异常情况,要立即退回动物房隔离。

2.实验人员抓取动物时要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戴好手套,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3.在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动物,按计划领用,不得随意浪费。

二、实验动物在实验室的安全使用
1.积极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及预实验,实验人员工作前需通过标准操作培训;
2.对实验室人员进行急救和紧急医学处理培训;在实验过程中,一旦有学生受伤,应立即到实验准备室进行消毒。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发布:2017-03-01实施:2017-03-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厦门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厦门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厦门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室使用xx》各课题组:翔安校区实验动物中心一期建筑面积7050m2,其中屏障环境4000m2、普通环境400m2,辅助区1900m2,二期建筑面积6500m2,其中屏障环境3800m2、辅助区2700m2,可饲养SPF级小鼠、大鼠,无菌级小鼠和普通级兔、豚鼠、小型猪、犬、猴等实验动物。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等级,合理使用功能实验室,避免实验动物的交叉污染,保证各课题组动物实验的正常进行,对进入实验动物中心的课题组和实验人员作出如下规定。

1 、所有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实验动物伦理审查指南》和《厦门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

2、非本校课题组必须提供课题组长签字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实验室使用须知》后方能网上成功注册,随后实验人员方可向本课题组长注册。

本校课题组免交《实验室使用须知》。

未获得注册通过的课题组不得安排实验。

3、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参加实验动物中心每月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闭卷考试、环境设施现场培训,经实验动物中心考核合格后发放门禁卡(准入证)。

办理相关证件时需出示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4、实验人员必须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如传染性疾病如肝炎、结核携带者,或者真菌等皮肤病患者均不得申请进入实验动物中心。

5、实验动物中心开放时间:正常工作日8:00〜18:00,周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9:00〜17:00。

若因实验需要,带上本课题组长签字的书面材料向实验动物中心有关老师申请,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6、屏障环境SPF级实验动物室必须饲养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的实验动物。

普通环境饲养的动物必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单位引进,大型动物必须提供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免疫接种证明。

对于进口动物或质量来源不明的动物必须经隔离检疫净化合格后才能引进种源繁殖室。

厦门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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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GB14923-2010),
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行分级、 分类管理。无证部门不得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条 实验动物中心应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 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 准确、完整记录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同时建立统计 汇报制度,保证实验动物符合相关等级。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根据来源、品种或品系、质量等级和实验 目的的不同,分开饲养。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动物实验室应 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等级和饲养环境要求:普通级动物饲养在普通 环境,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SPF)级动物饲养在屏障环 境,悉生动物和无菌动物饲养在隔离环境。大鼠、小鼠没有 普通级,鸡只有 SPF 级。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和有关规定;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仪器设备等物品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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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实验动物时应当根据实验目的选用合格的实验动
物,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每批实验动物必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同时应当标明实验动 物名称、规格、性别、等级、数量、近期质量检测报告、购 买单位名称、出售日期、许可证号等,由提供单位负责人签 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使用实验动物的场所必须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严 禁在非动物实验场所进行动物实验。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必 须在相应等级的设施中进行饲养;从屏障环境拿出的实验动 物,不得返回屏障环境。如确有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特殊需求, 必须由个人向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实验室等单位申 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实验动物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 当实验动物中心无法提供条件时方可在各单位洁净观察室 进行饲养和实验,同时将实验项目上报学校“动管会”和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实验动物时应提前填写《动物实验登记表》和《实 验动物订购单》,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审批和安排实验,各 课题组负责人和联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进行动物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进入动物实验室或相关设施,实验人员应服从管理

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科技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研究院)、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党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学院(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研究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六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

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厦门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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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并转由项目所属单位监督管 理,随时接受校“动管办”的检查。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运输与检疫 第二十九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应使用与实验动物质量标准相符合的
工具及笼具器,并备足动物饮水和饲料,不得将不同品种、 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保证运输过程中实 验动物的质量及健康要求。 第三十条 外购动物运输到实验室时应及时开包检查,放置不同等级 的动物实验室隔离检疫观察。检疫期过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 操作。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及运输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检验 检疫法规文件办理。进口动物运抵厦门后必须在厦门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或相关单位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进行隔离,并尽 快通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到动物隔离场所进行检验检疫,待 检验检疫完毕取得准入之后,方可进行实验动物的净化、繁 殖或实验工作。从外地进口单位引进的动物也应提供当地出 入境检验检验局盖章的检疫报告,以及国外单位签名盖章的 进口动物品系名称、数量和健康证明等。
第六章 实验动物的福利 第三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善待实验动物,不得戏弄、
虐待实验动物,应尽量防止和缓解在实验时所致的动物 疼痛和不适。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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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实验结束 后,需处死实验动物时,应按照人道主义原则进行安死 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 方可妥善处置尸体。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条件下,实验人员应积极开展"3R" 原则即替代、减少和优化,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低等动物代 替,优化实验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动物实验前,实验人员必须明确和证明该实验的意义 和必要性。在科学设计和操作中,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使用 数量,坚决避免没有必要的动物实验。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实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

三、实验动物的来源和管理1. 实验动物的来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严格按照实验室设立的证件和规范要求采购,不得擅自购买或者私人买卖实验动物。

2. 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动物管理记录系统,包括动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养护情况等信息,并定期检查更新。

3. 实验动物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程进行,保证实验动物的饲养和环境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四、实验动物的使用1. 在进行实验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实验合法合规。

2. 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计划进行,不得私自变更实验方案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实验操作。

3. 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实验动物环境,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保持实验室环境卫生安全。

五、实验动物的安全1. 实验动物应当受到良好的保护,确保其不受外界伤害,实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操作技能,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实验动物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

2. 实验动物应当保持适宜的饲养环境,包括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3. 实验动物的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实验动物的身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实验动物的安全。

六、实验动物的福利1. 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实验动物福利制度,包括对实验动物的饲养和保护,确保实验动物有充足的食物和水源,合理的休息和活动。

2.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实验动物的行为观察和心理测评,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矫正,保证实验动物的心理健康。

3. 实验动物的实验结束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合理的处置,不得任意抛弃或者饲养。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处理,严重情节的,将依法处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1]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发布:2017-03-01实施:2017-03-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动物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动物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动物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工作,人人有责。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流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实验室内的一切电源、火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实验室内不准私拉电线,如工作需要,事先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4、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都要单独隔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

5、实验室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位置,指定专人管理。

6、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

7、实验结束后,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气源和水源,清理和归位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

8、离开实验室时,对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电(气、水)源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关好实验室门、窗。

实验动物中心P2实验室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实验动物中心P2实验室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实验动物中心屏障设施内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屏障设施内的操作,保障实验动物中心屏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我校师生教学科研用动物实验的正常开展、控制生物安全隐患、提高实验动物中心的专业服务质量,维护师生在实验动物中心开展动物实验的正常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凡进入实验动物中心的人员均需持有江苏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并接受实验动物中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动物实验设施。

人员的一切操作必须按照苏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标准操作规范进行。

实验动物中心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扣分的办法:进入SPF动物房所有老师的基础分均为20分,所有实验人员基础分为10分,实验人员被特别严重警告者扣该实验人员10分,被严重警告扣该实验人员5分,被警告则扣该实验人员 2分,若单个工作人员被扣掉10分,则停卡一月,重新培训考试;若该课题组累计20分全被扣掉,则该课题组所有成员均需停卡一月、重新培训考试。

具体违规行为的扣分办法如下:一、以下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实验动物中心屏障设施的运行、威胁生物安全,一旦发现该实验人员和该课题组将会被特别严重警告,并一次性扣除10分1.拖欠经费不交,拖欠一个月扣10分,拖欠两个月扣20分;2.未经许可私自带入私自带放射性、挥发性、剧毒物品,或将未经隔离或来源不明的动物直接带入P2实验室;3.饲养密度过大,有3个以上笼盒内每笼超过8只者,经警告后一周内不完成分笼的;4.在通风柜以外进行实验操作;5.动物意外死亡,接到动物中心的通知后48 h不作处理的;6.私自取用他人动物者;7.带入物品或动物时未按规定流程;带入带出物品、动物没有经过严格登记、带出动物没有按照规定处理,尸体没有经过高温高压直接丢弃。

二、以下行为将会威胁实验动物中心屏障设施正常运行,引发生物安全隐患,实验人员若违反以下规定,该人员以及该课题组将被。

严重警告,并一次性扣除该实验人员及该课题组5分1. 在屏障设施内接打手机;2. 不穿鞋套、不戴口罩、不穿隔离服、在屏障系统内任意拉开隔离服拉链者、手套未带双层、或手套口罩有破损未及时更换者;3. 未经申请同意,随意占用笼位;4. 未经培训,私自进出屏障系统;5. 违反物品进出规定,或随身携带物品进入屏障系统;6. 单独进入P2、或不经中心同意借用别人门禁卡、或为他人提供门禁卡;7. 废弃物或动物尸体未放入通风柜就离开、或离开前未打扫消毒实验区域、或离开时没有开启紫外灯;8. 动物实验采用严重违反动物福利及伦理要求的方法(如不麻醉进行手术操作、不及时止血、非人道方法处死动物);三、以下行为将影响实验动物中心屏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可能引发生物安全隐患,实验人员违反以下规定,该人员以及该课题组将被警告,并一次性扣除该实验人员及该课题组2分1. 饲养密度每笼超过5只少于8只;2. 实验结束后未及时打扫实验区;3. 离开前隔离服、手套、口罩未分类放置;4. 在屏障系统内戴耳机、大声喧哗、吵闹、聊天;5. 屏障系统内长期不用的物品不及时带走;6. 实验结束后不及时处死实验动物;7. 故意损坏笼盒以及饲养设备;8. 违反其他操作规程(即违反SOP中未出现在此处罚条例中的其他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实验室是进行检测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物品;不准做一切与检测和科研实验无关的事情。

二、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加强技术安全,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

三、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的安全守则,熟悉有关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实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在实验室内的一切活动须经本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许可方可实施。

四、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整洁的工作服。

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严禁入内。

五、严禁实验室人员私自接受或安排他人在实验室内开展实验工作、进行仪器检测和私自收费,或减免应收费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处罚。

六、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每次实验必须有详尽的记录,包括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操作步骤和实验数据等;使用仪器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

原始实验记录、数据按规范和要求必须严格管理。

七、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八、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文明、有序管理。

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杜绝事故的发生。

九、实验室钥匙管理应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钥匙管理的规定,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

十、部门负责人督促本制度严格执行,根据情况给予奖惩,出现问题立即处理、上报。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制度十一、实验室内应保证有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消防灭火器材等),并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可随时提供使用。

十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使用电、气、水、火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实验室内各种仪器、器皿应按规定的位置放置,不得任意堆放,以免错拿错用,保证安全无误并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记录)表。

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

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

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试行)生化与细胞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1 《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院生物化学与生物细胞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生化与细胞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制定,是所有参与动物实验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由动物实验技术平台负责日常监督。

其目的在于管理和监督所有平台工作人员及动物实验人员,规范实验动物操作,切实保护实验动物福利。

生化与细胞所各课题组对其组内实验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2 所有课题组应在开展动物实验前递交《实验动物研究方案》,并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审批。

开展的动物实验均应以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实验动物研究方案》为基本依据和前提。

所有动物实验人员必须通过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许可证资质考核,并经生化与细胞所动物实验技术平台培训后方可上岗,并严格在《实验动物研究方案》的范围内开展实验。

3 该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生化与细胞所所属动物房内进行动物实验及操作的实验人员和工作人员。

4 动物实验人员如未能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的动物实验操作,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关违规人员警告、全所通报批评、记过、暂停、取消其动物实验上岗资格, 直至暂停其所在课题组的动物实验资格。

1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实验动物研究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实验动物人员上岗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市实验动物上岗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生化与细胞所上岗前培训.................................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1.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行为进行处罚
2.对未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的行为进行处罚
3.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防护措施不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4.对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5.对动物实验环境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6.对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或记录不全、不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7.对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8.对实验动物运输及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9.对动物实验不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0.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在同一试验间内进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11.对未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12.对转让实验动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13.对不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供应或者出售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14.对不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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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实验动物中心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处罚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保障实验动物的质量,落实动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维护课题组科研过程的正当权益,促进动物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运行,督促实验人员的良好行为,有效地杜绝违规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引用文件
(一)《实验动物国家标准》【GB14925-2010】
(二)《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
(三)《厦门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2014)厦大实1号】
(四)《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厦大设备(2013)2号】
三、处罚范围在实验动物中心屏障环境、普通环境进行动物实验的所有相关人员。

四、处罚等级及要求
(一)被扣0.5分者,口头警告,书面签字备案;
(二)被扣0.5分以上、3分以下者,书面检查且上墙公示30天;
(三)被扣3分(一次性或累积达到3分)者,导师签字的书面检查且上墙公示60天;
(四)被扣5分(一次性或累积达到5分)者,导师签字的书面检查且上墙公示180天,并立
即停门禁卡一个月,待重新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开通门禁卡;
(五)所扣分值将被累积,当累积分值总数达10分(含)时,即日起三年内不得开卡。

五、处罚细则
(一)违反以下任一条款扣0.5分
1.进入多个实验室区域时,必须在门卫登记处填写每个区域的实验室房间号。

2.微信预约群必须严格执行预约时间顺序,特殊需求应征得该区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实施。

3.屏障环境饲养间内的操作车不得当运输车,将其转运至屏障外区。

4.笼盒上的所有标签纸信息应按本中心管理要求规范书写。

5.在实验室饲养间或操作间操作时,不得无故不接听可以正常使用的电话。

6.使用普通环境G区手术室、操作室必须自觉登记,管好实验仪器和用品,及时清洁操作台
面,把废弃物分类处理,离开时关好水电、门窗。

(二)违反以下条款中的任一小点操作规程扣1分
1.进入屏障环境繁殖区(如A、B、C区)的操作规程(以下每小点违规扣1分):
①在进入淋浴房前,必须双手使用酒精喷壶消毒手部后再取淋浴时要用到的高压毛巾,高
压毛巾不可随意与外界穿戴的衣服搭放在一起。

②进入淋浴房洗澡后更换桑拿服,留长发者须将长发盘起。

③进一更前的通道上用自动酒精喷雾器消毒双手正反面。

④穿鞋套进入一更,用酒精喷壶消毒手部后穿戴头套,再次用酒精喷壶消毒手部后进入
二更。

⑤整理头套,将眼镜放入消毒液中浸泡(无戴眼镜者除外)。

⑥用酒精喷壶消毒手部后将所需穿戴的物品全部拿出(如手套、口罩、无菌服、眼镜布)。

⑦按“附件一”的步骤依次穿戴整齐,将带有手套的双手、脚底消毒后进入风淋室。

2.进入屏障环境实验区(如F区)的操作规程(以下每小点违规扣1分):
①进一更前的通道上用自动酒精喷雾器消毒双手正反面。

②穿鞋套进入一更。

③用酒精喷壶消毒手部后穿戴、整理头套,将眼镜放入消毒液中浸泡(无戴眼镜者除外)。

④用酒精喷壶消毒手部后将所需穿戴的物品全部拿出(如手套、口罩、无菌服、眼镜布)。

⑤按“附件一”的步骤依次穿戴整齐,将带有手套的双手、脚底消毒后进入风淋室。

3.进入屏障环境生物安全实验区(如E区)的操作规程(以下每小点违规扣1分):
①穿鞋套进入一更,用酒精喷壶消毒双手。

②进入二更前缓冲间用酒精喷壶消毒手部后穿戴、整理头套。

③进入二更后,将眼镜放入消毒液中浸泡(无戴眼镜者除外),用酒精喷壶消毒手部后将
所需穿戴的物品全部拿出(如手套、口罩、无菌服、眼镜布)。

④按“附件一”的步骤依次穿戴整齐,将带有手套的双手、脚底消毒后进入风淋室。

4.屏障环境A、B、C、E、F区的重点操作要求(以下每小点违规扣1分):
①各饲养房间需在各项操作开始前,将操作台面用酒精擦拭一遍。

②除E、F区外,A、B、C区每操作完成一笼后,双手均需用消毒液消毒后再操作下一笼。

③鼠盒操作应规范,离开视线范围应立刻盖好上盖以防小鼠逃逸。

若发现小鼠逃逸,应
立即抓捕,如未抓捕到,应当天告知工作人员。

④操作结束后需将台面和地面打扫干净,实验人员必须将自行所产生的垃圾全部带到洗
刷室进行分类处理,刀片和注射器应放置在指定回收处,不得将污物或动物留在饲养间及污物走廊通道上。

5.屏障环境生物安全实验室E区的重点操作要求(以下每小点违规扣1分):
①操作时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操作前需用酒精擦拭柜内台面,操作结束需将台面
收拾整齐(喷晒酒精于台面,用纸巾擦拭干净),地面清扫干净。

②所用过的笼盒、饮水瓶、垫料、注射器、EP管、纸张等实验废弃物必须打包封存后放
在污物走廊旁边的污物灭菌储存室。

③使用过的口罩、手套、无菌服等在污物暂存室按分类集中储存,并需在洗刷区登记污
物品种和数量。

④病原微生物感染过的动物暂离饲养室前必须提交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的《感染性动物(暂)
离ABSL-2实验室承诺书》。

6.实验动物安死术的操作要点(以下每小点违规扣1分):
窒息法处死(特别提醒
①实验动物必须用安乐死的方式自行处死,如数量过多时可用CO
2
使用完毕后一定要将阀门关紧并且注意新生小仔鼠需再用剪刀断头处死),完成操CO
2
作后需再次确认小鼠死亡状态。

严禁将未处死的动物倒入冰柜内。

②A、B、C、F、G区动物尸体应全部放入冰柜编制袋内,勿将其他垃圾倒入,放完后应
将冰柜门关好。

③E区的动物尸体必须用两个封口袋交叉封住放置-20℃冰柜保存,灭菌后再无害化处理。

(三)违反以下任一条款扣1分
1.屏障环境饲养间地面不得饲养动物,严禁在地板上进行操作或者坐、躺。

2.看到鼠笼贴有红色标签应按时分笼,分笼后只需在标签上打勾,不得将红色标签撕掉
或贴到其他鼠笼上。

3.进入屏障环境实验室后应随手关好每道门,同间两侧门不能同时打开,避免没有压差
梯度。

4.离开屏障环境动物饲养室或操作间时必须将日光灯(白色)关掉(淡黄色为定时自动
开关的动物照度灯)。

(四)违反以下任一条款扣3分
1.严禁私自将门禁卡借给他人使用。

2.严禁私自使用他人实验动物或物品。

3.无提前申请延长实验时间且超过中心规定的开放时间后,没有离开屏障内的实验人员。

(五)违反以下任一条款扣5分
1.严禁带未经过培训的人员进入屏障。

2.严禁私自跨区跨房间转运动物和物品。

3.同一个人同一天需要进到不同区域时,应根据洁净度要求递减顺序进入,洁净度等级
排序为A小区、A大区和B区 >C大区和C小区> F区>E 区>G区。

不得逆反或随意顺
序进入到两个不同洁净度等级区域。

4.所有物品传递到屏障区内都由实验动物中心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得私自操作。

传入实
验室的物品如需使用传递窗紫外照射时,须照射30分钟(会自动关闭)后才能取出拿
到实验室。

5.屏障环境A、B、C、E、F区的人员流向严格按照“附件二”要求执行。

6.任何情况下屏障区内不得将无菌服(如拉低拉链、拉高袖子、摘掉帽子等)、口罩(拉到口鼻下方)、手套(脱掉)等进行有损安全的行为。

如遇紧急情况应迅速离开屏障实
验室。

六、附件补充说明
(一)附件一:
手部消毒→戴口罩→手消毒→穿连体服(先穿手再穿腿,穿的过程中无菌服的外侧尽量不要接触到人和地面,保证无菌服外侧的洁净度)→戴手套(尽量只接触手套的内部,保证外侧的洁净度)→手部消毒→戴无菌服的头部、面罩、拉链拉到顶部→镜子前检查有无穿戴整齐。

(二)附件二:
①屏障环境A、B、C区的人员流向:一、二更衣室→风淋室→洁净走廊1 →洁净走廊2
或3 →饲养间→污物走廊→缓冲室1、3、5→缓冲室2、4→外区。

如需二次进入其他房间,当实验人员还未离开A或B或C区最外面的大门时,可用已高压灭菌的毛巾将暴露部位擦拭干净后再次按①的流程重新进入;若已经离开A
或B或C区最外面的大门,必须重新洗澡后再按①的流程进入。

②屏障环境种源动物隔离区的人员流向:更衣室→缓冲间→二更→风淋室→洁净走廊→
饲养间(种源动物隔离室)→污物走廊→污物暂存室→更衣室→屏障外区
③屏障环境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区的人员流向:更衣室→缓冲间→二更→风淋室→洁净走廊
→饲养间(ABSL-2实验房间)污物走廊→污物暂存室→更衣室→屏障外区
④屏障环境F区(免疫缺陷动物饲养间除外)的人员流向:更衣室→风淋室→洁净走廊/
饲养间或操作间洁净走廊/污物走廊→缓冲室→屏障外区
七、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厦门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实验动物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厦门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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