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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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暂行管理办法

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暂行管理办法

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构建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以下简称A类非编人员),是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验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一般在专技或管理岗位上工作,享受事业编制待遇。

第三条A类非编人员聘用原则为:(一)按岗聘用、编制调控。

各用人部门(单位)须在学校核定的部门(单位)编制范围内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单位)A类非编人员聘用计划。

A类非编人员计入所在部门(单位)总人数,按学校核定部门(单位)总编制数已满员的部门(单位)不得超额聘用A类非编人员。

(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A类非编人员均由人事处统一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学校人事处负责A类非编人员的统一管理,对学校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用人单位负责A类非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参照执行国家、吉林省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文件精神,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

第五条A类非编岗位根据事业编制缺编、工作急需的原则进行设置。

岗位设置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两种类别。

第六条参照学校在编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科学设置各岗位比例。

第三章公开招聘第七条招聘对象为能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实验教辅等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招聘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二)符合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学位和年龄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本科、硕士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本科为全日制。

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一、总则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的招聘程序和管理要求,保障人才选拔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高效性,确保总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招聘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工作,非在编人员包括行政管理、财务会计、后勤保障、实验室技术等各类岗位。

三、招聘程序1. 编制招聘计划:大学总务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2. 招聘公告:总务处将编制好的招聘计划发布为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薪资待遇、招聘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

3. 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需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总务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淘汰。

4. 笔试面试: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将参加笔试和面试环节。

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面试则主要考察申请人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5. 终审选调:笔试面试结束后,总务处将根据笔试成绩、面试表现及其他综合因素,进行最终选拨,并公布拟录取人员名单。

经过最后确认后,正式录用入职。

四、录用要求1. 符合招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和专业要求;2.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3. 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违纪违法行为;4.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者优先。

五、薪资福利1. 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的薪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2. 聘期两年以上,享受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3. 良好工作表现者将有机会晋升或调薪。

六、绩效考核1. 大学总务处将定期对非在编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后续录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纪律要求大学总务处非在编人员在工作中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禁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1.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大学总务处所有;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将及时修订并公布。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非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员、按劳分配、合同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学校非编人员岗位设置应与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五条学校非编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六条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

第八条工勤岗位人员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维修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九条学校非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公告、笔试、面试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三)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非编人员的录用应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四章工作与考核第十二条学校非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学校对非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学校非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学校非编人员可根据国家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离职与解聘第十八条学校非编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管理制度

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非编教学人员,包括非编制教师、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等。

第三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充分发挥非编教学人员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招聘与聘用第四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招聘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招聘计划进行,坚持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五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职称等基本情况;(二)聘用岗位、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三)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四)违反聘用合同的处理办法;(五)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聘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四)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教学工作第七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八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应当积极参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教学职责:(一)认真备课、上课,完成教学任务;(二)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三)积极参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四)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一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工作表现、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非编高校教学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非编制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非编制人员,包括教辅人员、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非编制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绩效管理和培训提升。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待遇等;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学校组织面试、考核;4.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5. 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非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第七条非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 因学校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5.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章岗位管理与职责第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非编制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九条非编制人员应当遵守岗位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学校对非编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调整岗位、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非编制人员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考核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职、解聘等。

第五章培训与提升第十五条学校为非编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非编制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非编人员管理制度,保证非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范围包括:外聘教师、教学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教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的。

第四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学校行政领导小组和常务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遵循依法用人、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任需经过公开招聘,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七条与学校签订协议的非编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背景,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四)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确保能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第八条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包括招聘计划、招聘公告、简历筛选、面试考核等环节。

(一)招聘计划由学校行政领导小组和常务会议审定。

(二)招聘公告经过学校官方网站、招聘网站等宣传发布,明确招聘条件和程序,并注明截止日期。

(三)简历筛选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程序进行初步筛选,确保参加面试的人员达到招聘条件。

(四)面试考核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面试、笔试、实操等,确保选出适合的人员。

第九条招聘工作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将确定的人员名单报学校行政领导小组和常务会议备案。

第十条非编人员正式上岗前,需经过学校规定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非编人员聘任工作由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与非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需明确聘任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福利、绩效考核、劳动保护等条款。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非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非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校工、保洁员、保安、食堂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工作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部门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的录用、管理、考核等事宜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学校教职工管理制度相统一。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学校进行非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工作,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七条学校进行非编人员的招聘需经过公开招聘程序,不得搞特权或包庇等行为。

第八条学校需对所有参加招聘的人员进行岗位能力测试和面试,根据综合表现确定聘用人员。

第九条学校招聘的非编人员需提前告知其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具体情况,不得另行变更。

第十条学校非编人员录用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务关系、工资待遇、保险及工作要求等。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非编人员的岗位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要对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进行详细规定,严格要求非编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需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及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学校要对非编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工作表现好的给予奖励,对工作表现差的进行督促和培训。

第四章待遇与福利第十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的待遇和福利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需为非编人员购买相关保险,保障其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学校非编人员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年假福利。

第十八条学校对非编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其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十九条学校为非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执行非编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非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全套学校编外人员管理制度(2024版)

全套学校编外人员管理制度(2024版)

全套学校编外人员管理制度(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和筛选简历、组织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录用编外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七条编外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校应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九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其岗位、工作表现和学校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学校应为编外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三条学校应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编外人员晋升、薪酬调整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七章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明确编外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合同期限、薪酬福利、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条款。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并支持编外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为编外人员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九条编外人员与学校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施行,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广外大人〔2007〕85号2007年12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明确学校、用工部门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工部门依法用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在学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工部门,是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所在的学校各二级单位。

学校的用工部门包括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和非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

第二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第四条属于以下岗位的,可以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一)学校核定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二)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岗位因暂时没有合适人选,出现人员空缺的;(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需增加人员的岗位;(四)有创收性收入的二级单位自主支出人员经费的岗位;(五)经学校同意的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选录,遵循“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按照以下程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一)学校非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增设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应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报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学校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数及岗位情况原则上由人事处每年年初核定一次;(二)学校核定岗位后,该岗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还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由人事处确定;(三)各二级单位向人事处申报聘用计划及招聘条件,招聘条件中应注明所需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身体素质、学历、职称条件及具体岗位要求等;(四)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发布招聘信息;(五)人事处和申请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二级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提出拟聘用人选,由人事处审核;(六)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委托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我校工作;(七)人事处为新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来校手续。

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办法(WORD6页)

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办法(WORD6页)

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非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待遇是指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我校工作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待遇的一般规定第一节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第四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五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校龄工资构成。

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是计算非事业编制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基数。

第六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试用期的薪酬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80%,低于当年广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基础工资按所从事岗位所需学历确第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工资按照岗位类别确定。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主要分为第一类行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岗位、第二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第三类保安岗位和第四类工勤人员岗位。

各岗位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注:较重要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总编制数的40%,较重要的初级专业技师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总编制数的40%。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校龄工资,在其试用期满后来校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并且年终考核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的,每年一月增加一级校龄工资。

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校龄工资每级为50元,增加到10级500元封顶;保安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校龄工资每级为30元,增加到10级300元封顶。

第十条学校根据物价水平和各岗位的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学校的财力状况,确定合理的薪酬增长幅度,调整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标准。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非编人员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非编人员是指受聘于学校、但不具有编制的人员,包括合同制人员、临时工、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编制人员。

第四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用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程序进行。

第六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用方式包括合同制、临时工、临时聘用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个人信息,接受学校的审查和核实。

第八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聘用关系的合法性。

第九条学校非编人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期满后不得续聘。

第十条学校非编人员在聘用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缺勤或请假。

第十三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考勤登记,并如实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穿戴整洁,不得影响学校形象。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工资发放日期领取工资。

第十七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学校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享有与编制人员同等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学校非编人员有权享受学校制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职工体检等。

第五章岗位管理第二十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岗位要求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职责范围。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广外大校[2000]2号 2000年1月16日颁发)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教厅《关于深化我省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l、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同时又符合高校特点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把有限的教育资源用在最有效地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环节上。

2、改革要有利于我校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

3、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精简机构,理顺职能;科学设岗,精减编制;推行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自我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校内人事制度;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二、进一步加强机构和编制改革1、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精简学校管理机构。

努力克服校部机关"政府化"的倾向,机构设置不强调上下对口,职能相近的部门和机构尽可能合并或实行合署办公。

学校管理机构数按学校规模和管理跨度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5-17个左右。

2、我校是按外语类招生的院校,各学科(专业)基于其性质和发展规律实行小班教学(每个教学班不超过30人),非通用语种专业的发展也需要特别照顾和扶持。

编制制度改革按照"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学校的上述实际,加快进行。

3、根据我校的性质和办学特点调整学校各类人员的编制结构,努力压缩非教学科研人员,从严控制学校管理人员编制。

2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文件

2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文件
(四) 价格昂贵项目。肾移植、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费由个人支出)等以及超过2万元的检查、治疗(包括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栓塞消融术等),个人自负10%,离休人员报销100%;
(五) 大型医用仪器检查。在规定范围内的大型医用仪器检查,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检查费用300元以上,学生的检查费用200元以上,需经门诊部负责人批准同意(急诊抢救除外);其中,CT、动态心电监护可经校门诊部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批准。教职工、退休人员门诊报销75%、住院报销85%;离休人员门诊报销85%,住院报销100%;学生门诊报销50%,住院报销30%;手续不齐就诊发生的费用自负;
(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按照非定点医院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特殊病种(即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公伤、恶性肿瘤、法定职业病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项目,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凭医院证明及发票实报实销;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如确属治疗需要,学校按80%给予补贴性报销。在非定点医院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五章 转诊和市外就诊
第十五条 学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校门诊部就诊。
第十六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定点医院就诊或复诊者,必须经校门诊部主诊医生同意,并签署转诊意见(可记录在病历上),紧急情况可以先向门诊部医生电话报告。
第十七条 需要由定点医院转到市内外非定点医院就诊者,凭定点医院科主任同意并出具转院证明,向校门诊部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方可转诊。
第五条 学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校门诊部对公费医疗费用的报销进行审批。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非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非编人员的招聘、录用、管理和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非编人员是指没有正式编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特定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与录用非编人员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招聘录用过程的透明与公正。

第五条招聘与录用的非编人员应符合相关职位的任职要求,并通过面试、试岗等方式评估其能力与适应能力。

第六条学校应在招聘与录用过程中确保公平、不歧视、不滥用职权。

第七条对被录用的非编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事项。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八条学校应根据自身需要,合理划定非编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范围,并将其工作内容、职责等明确告知。

第九条对于需要涉及特定技能或知识的非编人员,学校应提供相关培训、学习机会,以提高其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确保非编人员的劳动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按时发放、合理加班安排、健康体检等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非编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薪资调整、晋升或解聘等措施。

第四章保密及知识产权第十二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学校的核心机密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非编人员创作的作品及知识产权应归学校所有,禁止私自盗用、抄袭或泄露。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非编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高其秘密意识,严防信息泄露的发生。

第五章纪律与处罚第十五条非编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纪律要求,遵守工作规定,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六条对于不遵守纪律要求、违反工作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非编人员,学校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相应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七条非编人员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请假、旷工、旷课,对于经常请假或旷工的非编人员,学校有权停止其工作合同。

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B类)暂行管理办法

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B类)暂行管理办法

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B类)暂行管理办法
Xx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B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人事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B类)(以下简称B类非编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人员,一般在工勤岗位工作,不享受事业编制待遇。

第三条学校对B类非编人员岗位的设置、数量、条件、招聘、考核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根据工作实际,合理按需设岗,B类非编人员分为技工岗、普工岗、特殊岗三类:
技工岗是指技术含量较高的工勤岗位,主要包括医生、护士、司机、电工、锅炉工、水暖工、网络管理维护员、多媒体教室管理员、行政助理员、档案管理员、图书管理员等;
普工岗是指一般工勤岗位,主要包括机房管理员、公寓管理员、食堂管理员、清扫工、库管员、保洁工、收发员等。

特殊岗是指门卫,招聘对象为已退休人员。

第三章公开招聘
第五条招聘条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广东省高等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全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粤人社函〔2015〕1643号)的有关精神,依据学院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以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任务为依据,充分考虑学校的定位和发展目标,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着力体现人事政策的连续性以及具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改革要求,优化学院资源配置,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队伍,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有序推进学院大学化、规范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加强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

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队伍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薪、按劳取酬、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体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促进各类人员队伍的全面协调发展。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除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回聘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学院(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分类管理、合理流动。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四条学校核定编制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学校核定编制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学校备案。

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应经学校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三章待遇管理第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工资经费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一)学校核定编制内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岗位人员确定,工资经费由学校承担;(二)学校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以协议工资制为主,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对于未在学校登记备案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发放工资。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学校承担工资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暑??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第十二条学校??解决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成都户口。

高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高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

高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规范高校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校校外聘用的教职工、工勤人员、科研人员等编外人员。

第三条定义1. 高校编外人员:指通过校外渠道聘用且非学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工勤人员、科研人员等人员。

2. 高校:指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及其附属单位。

第二章用工规定第四条用工方式高校可以通过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用工期限1. 在学校暂时需求未解决时,可以聘用编外人员,但通常不得超过一年。

2. 高校聘用编外人员以项目承担为主,用工期限应与项目期限相一致。

第六条用工程序1. 高校应公开征集编外人员,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选拔。

2. 聘用合同应明确用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双方签订后生效。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七条劳动报酬高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支付编外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享受待遇高校编外人员应享受与同类编制人员相近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工龄、休假等。

第九条社会保险高校应为编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法定社会保险,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用工管理第十条考勤管理高校应建立编外人员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记录和统计出勤情况。

第十一条绩效评估高校可以对编外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岗位职责和工作报酬。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高校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违约与解除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编外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高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高校和编外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高校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继续教育公开学院非事业编制招聘启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继续教育公开学院非事业编制招聘启事

⼴东外语外贸⼤学继续教育公开学院⾮事业编制招聘启事相关推荐⼴东外语外贸⼤学继续教育(公开)学院⾮事业编制招聘启事 为适应我校继续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步充实学院队伍,我院学⽣⼯作办公室现需招聘2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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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1名1. 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2. 具有较强的公⽂及新闻写作能⼒及计算机运⽤操作能⼒;3.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头表达能⼒;4. 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5. ⾝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岗位职责。

⼆、联系⽅式 1. 联系⼈:林⽼师、符⽼师 2. 联系电话:(020)86244901 三、报名⽅式 1. 应聘者需提交个⼈简历电⼦版,发送⾄邮箱******************,简历包括:应聘⼈员登记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份证正反⾯扫描件、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个⼈相关经历及证书等; 2. 经初步筛选进⼊⾯试的⼈员,于⾯试当⽇提交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本次所招聘的⼈员均按⾮事业编制⼈员进⾏管理,学院提供社保、公积⾦等,薪酬待遇⾯谈。

4.笔试/⾯试时间、地点另⾏通知,请留意相关⽹站或邮箱信息。

附件:继续教育(公开)学院应聘⼈员登记表 原⽂地址:【⼴东外语外贸⼤学继续教育(公开)学院⾮事业编制招聘启事】相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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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
理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明确学校、用工部门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工部门依法用工,减少劳动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在学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经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工部门,是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所在的学校各二级单位。

学校的用工部门分为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和非经济独立核算用工部门。

第二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四条属于以下岗位的,能够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一)学校核定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
(二)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因暂时没有合适人选,出现人员
空缺的岗位;
(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需增加人员的岗位;
(四)有创收性收入的二级单位自主支出人员经费并经人事处审核同意的岗位;
(五)经学校同意的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其它岗位。

第五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选录,遵循“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按照以下程序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一)学校非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对实行或者增设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报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学校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数及岗位情况原则上由人事处每年年初核定一次;
(二)学校核定岗位后,人事处确定该岗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还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
(三)各二级单位向人事处申报聘用计划及招聘条件,招聘条件中应注明所需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身体素质、学历、职称条件及具体岗位要求等;
(四)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发布招聘信息;
(五)人事处和申请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二级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提出拟聘用人选,由人事处审核;
(六)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委托人事处或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七)人事处为新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来校手续。

第三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与学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后,根据学校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其到学校工作。

第八条用工部门能够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等依法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九条用工部门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标准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一条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的,由人事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二条符合《劳动合同法》、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学校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予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为:按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离校手续办理完毕,方可领取离职证明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四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非事业编制人员所在部门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学校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日;
(二)提供与聘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学校或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的;
(三)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四)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者;
(五)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学校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六)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害学校财物,造成学校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七)违反学校保密制度,造成学校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九)学校规章制度和非事业编制人员所在部门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费,但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九条用工部门应对本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做好考勤记
录工作。

考勤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考勤表》。

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考勤表》一般应经被考勤人本人签名确认或者进行公示,如被考勤人拒绝签名,考勤员应记录在案并与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

用工部门应在每月的1日-3日及时向人事处提交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上月的考勤表,如遇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需提前报送。

第二十一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者,年休假5天;满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满20年者,年休假15天。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初婚属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第二十四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中的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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