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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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被杀,大部分表示了高兴。随后腾讯新闻关闭了这个评论,删除了结果。小马对此颇不以为然。这已是现实,回避有意义吗?就如脓疮已成,唯有适时挑破,才能放出脓毒。一味拖延,结果只能是毒入骨髓、病入膏肓。
十分客观地说,事情发生后,医学生群体尽管群情沸腾,但鲜见污言秽语;尽管愤怒悲伤,也少有低俗辱骂。这也实实在在地说明,医生群体,确实是一个学历知识水平很高、比较有素质、比较有涵养的群体。
就此事而言,我不想跟大家争论看病是不是难看病是不是贵,因为这不是我们可以操心地了的;我也不想跟大家争论医生有没有药品回扣,医护人员态度怎么样的问题,因为这是没有任何争论的价值的。我只想在此说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术语——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说通俗一点儿,就是各种各样的自助行为、自救行为、自卫行为、私了行为、自决行为等。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实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私力救济方式,社会充满了暴力和血腥,秩序一片混乱。如古代国家,在人身权的救济方面曾允许同态复仇,在债权的救济方面曾允许债权人私自关押债务人,将债务人沦为奴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化程度越来越高,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公力救济日益取代私力救济,私力救济越来越受到限制。时至今日,在我们国家,刑事领域已经不存在‚私力救济‛这种方式了。
神圣英武的媒体们喜欢把目光聚焦于‚有没有医患纠纷‛、‚医生有没有过错‛。难道医生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患者拿刀捅人这一行为正确有否的决定性因素吗?医生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捅人行为就合法了吗?
1、法制晚报〃患者拔牙送命北京口腔医院被判医疗过失赔28万
张女士是河北高碑店市人。2009年12月7日,因口内有颗牙疼痛并长时间流脓,她到北京口腔医院住院治疗。
2009年12月8日,医院为张女士进行右下颌骨囊肿刮治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并拔掉那颗病牙。手术前,张女士签下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样预防此病的发生及发生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施救。
张女士的家属说,2009年12月9日上午,张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她曾多次提示医生双腿针扎似疼痛,但医生均未理睬,下午张女士起床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在厕所,但医院没有进行有效抢救,结果不治身亡。
经过尸检,张女士的死因为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家属认为,针对肺血栓栓塞症,医院没有尽到告知及制定预防方案的义务,为张女士实施的
仅为三个小手术,使用普通的静脉针输液即可,而医院却在手术中对患者三处大静脉穿刺、留臵导管损伤大静脉,没有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违反了相关技术规范,正是医院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于是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7万余元。对此,北
京口腔医院辩称,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医院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
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诉讼过程中,此案经司法鉴定,认定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手术后保留股静脉留臵针
的护理操作存在瑕疵或过错,该瑕疵或过错与张女士术后出现肺动脉栓塞最终死亡的严重后
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
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口腔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于给原告所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3、京华时报〃3岁男童遭误诊转院病亡两医院被判赔19万元
2010年6月12日下午,小强突然发烧,口腔黏膜出现疱疹,疱疹周围出现红晕,手部
出现红斑,足部出现水疱。王先生和潘女士立即带小强到离家较近的天津市蓟县桑梓镇卫生
院就诊。据王先生和潘女士说,卫生院接诊后并没有对小强进行详细认真的体检,也没有作
任何常规辅助检查,很快便做出诊断,认定小强是病毒性感冒,并开药让小强注射。回家后,
小强仍然持续高热,夫妻俩又再次带小强来到桑梓镇卫生院,此次,卫生院又开具了一些口
服药品给小强,并答复称‚过几天就好了‛。
2010年6月14日凌晨,小强仍然高烧且精神逐渐委靡,家人立即带他前往北京儿童医
院就诊。儿童医院的诊断为手足口病重症,属于传染病,建议转到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小
强父母怕耽误治疗,要求自行转院,并立即打车前往北京佑安医院。
2010年6月14日凌晨3点多,他们带着小强赶到了佑安医院急诊。他们将儿童医院的
相关病历出示给接诊医生。医院仅仅是给小强输液,便让他们带着小强回家。小强的家人将
小强带回了家,小强在回家后病情反而持续加重。
2010年6月14日下午3点多,一家人再次从天津返回佑安医院。佑安医院的接诊医生
为小强开具了口服及输液药物,小强再次接受近2个小时的输液,之后,医生同样是让家人
带着小强回家。一家人再次返回天津。
2010年6月15日上午10点多,在小强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一家人第三次从天津
来到佑安医院。小强又一次6接受输液后,医生和护士第三次要求他们回家。据原告方律师
潘光钊介绍,当时,孩子的奶奶跪在医院大厅,哭喊着要找院长、找医生,求医院救救孩子。
在这种情况下,佑安医院终于同意对小强急诊留观,但直到当天晚上7点多,佑安医院才将
小强收入院进行治疗。然而,那时的小强已经病得相当严重,最终于6月16日11点59分
死亡。
■医院辩解
桑梓镇卫生院不愿赔偿并指出,病毒性感冒与手足口病有相似,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水
平有限,故诊断小强为病毒性感冒并无过错。
儿童医院表示,小强被诊断为手足口重症后,医生开具药物,并填写手足口报告卡及传染病转院单
据,准备请传染病医院专家会诊,转传染病医院。
佑安医院称,小强来医院治疗时,并无手足口病重症表现,不够收住院或留观标准。医生每次让小强出院也都是因为小强已经退热或病情稳定。而小强留观、住院期间,他们也根据小强病情发展,给小强家长下达病危、病重通知,而小强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佑安医院指出,住院病历中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至次日7时06分的病程记录不详细,所以愿意按照20%的比例赔偿。
■法院判决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6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书认定,桑梓镇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与小强死亡无因果关系;儿童医院无医疗过错;佑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小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5%,赔偿参考范围为20%-40%。
对于桑梓镇卫生院,法院指出,小强就诊时已出现手足口病的临床症状,桑梓镇卫生院仍单纯诊断为‚病毒性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即便治疗条件有限,也应当就发生手足口病的可能性和及时转诊至上级医院的重要性向小强一方进行告知。法院认定,桑梓镇卫生院与小强的死亡后果之间应当存在轻微、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5%的民事责任。
对于儿童医院,法院认定,医院诊断为‚手足口病‛是正确的,经小强家属签字同意后让其转院至传染病医院治疗也符合规范。
对于佑安医院,法院指出多点过错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首先,法院提出,佑安医院的病历中仅引用了小强在儿童医院就诊时的血液检查情况,但没有记载小强血压、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佑安医院没有对小强进行这些检查。佑安医院在已经了解小强病史的状况下,未对小强进行生化、血压、影像学等检查措施即允许小强离院,存在医疗过错。此外,法院指出,在小强第二次返回佑安医院且仍出现高热并有易惊等表现后,佑安医院仍未将小强留观,也并未嘱小强一方离院的风险以及对症注意事项,再一次出现违反重症手足口病治疗规范等注意义务的过错。最后,法院指出,小强第三次就诊时病情发展急骤,这与佑安医院注意义务缺失,导致病情未得到及时控制存在关联。‚小强入院后,佑安医院当即下了病危通知书,并告知‘患儿随时可能死亡’‛。法院指出,但在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查房后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