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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或者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培训之产品召回管理制度.docx
食品安全培训之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产品可能或己经发生潜在危害时的产品紧急回收。
三、职责(一)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产品召回演练;(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食品安全不合格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适时提出产品召回建议,负责监督产品召回的全过程;(三)市场部负责向顾客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并协助顾客做好产品的召回工作。
四、工作程序(一)、产品召回机制的建立成立危机管理委员会1.1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牵头成立召回应急小组,小组成员来至高层领导者、品质部、运营部、销售部、采购部。
1.2明确危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当出现产品召回情况时,危机管理委员会应按职责的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1.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产品召回演练,演练后要总结经验教训,并将这些经验教训记录在“产品召回演练总结报告”中。
应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召回的分类及相应措施根据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食用后己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1.1立即从配销系统的所有环节,包括顾客环节,全面召回所影响的产品。
1.2通知当地卫生检疫、技术监督等相关机构。
1.3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有效手段发布公共警告。
1.4对所有分布点进行全部召回产品的有效清点检查,有召回效果评估。
1.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2.1立即召回所有受影响的产品,包括零售环节。
2.2通知当地官方机构。
2.3对所有分布点进行全部召回产品的有效清点检查及召回效果评估。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
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模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及相关监管部门。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
二、食品召回的范围1.本规定所指的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回收或改正的行为。
2.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2)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3)食品标签或包装存在虚假宣传的;(4)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通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食品召回的程序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并尽快组织食品召回。
2.食品召回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组织召回团队,明确召回范围、召回目标和召回时限;(2)通知相关销售渠道,要求暂停销售召回食品,并协助开展召回工作;(3)制定召回方案,包括召回的具体步骤、时间表、责任人等;(4)组织召回活动,包括回收召回食品、销毁食品等;(5)召回结束后,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食品召回的责任1.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承担食品召回的主体责任。
2.相关销售渠道应积极配合召回工作,暂停销售召回食品,并协助开展召回活动。
3.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
4.消费者有权知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信息,提供召回食品的退货、赔偿等服务。
五、食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前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
2.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正文内容:1. 食品召回的基本概念和范围1.1 食品召回的定义食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回收已经销售的食品,以消除或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1.2 召回的范围食品召回适用于已经进入市场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
2. 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召回的程序2.1.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生产、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2.1.2 召回计划的制定生产、销售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2.1.3 召回公告和通知生产、销售者应当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召回公告,并向相关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发送召回通知。
2.1.4 召回执行和监督生产、销售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进行召回,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2.1.5 召回结束和报告召回结束后,生产、销售者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包括召回数量、召回效果等。
2.2 食品召回的要求2.2.1 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生产、销售者应当主动进行食品召回,对于无法主动召回的情况,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被动召回。
2.2.2 召回范围和召回方式召回范围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关的所有产品,召回方式可以是销毁、退货、修复等。
2.2.3 召回期限和效果评估召回期限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召回结束后应当评估召回效果,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食品召回的责任和义务3.1 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承担召回责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部委规章,旨在规范食品召回行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因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或者被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将食品从市场上回收的行为。
下面将详细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召回范围1.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服务等环节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1.2 召回范围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1.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已经销售到市场上的食品,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应即将启动召回程序。
二、召回程序2.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程序、召回时间等。
2.2 召回程序包括召回通知、召回实施、召回跟踪等环节,确保召回工作有序进行。
2.3 召回程序中还包括召回报告的提交,企业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说明召回情况和召回效果。
三、监督管理3.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召回程序符合规定。
3.2 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召回相关资料,进行召回情况的核实和评估。
3.3 监管部门还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责任追究4.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应对召回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2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4.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鼓励消费者积极参预召回工作。
五、处罚规定5.1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召回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5.2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召回违法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发布。
总结: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对食品召回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doc 12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行业培训
目的和意义
w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w 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w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w 提高企业的信誉。
适用范围
w 地理区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w 具体环节: 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
及其监督管理。
《办法》重点—一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 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 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w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This type of recall involves situations in which eating the food will not or is not likely to cause adverse health consequences. )
四是规范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 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 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 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规定对食品 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 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寸东义
CHENYU
主要内容
w 一、相关概念 w 二、国内外食品召回发展概况 w 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w 四、食品召回程序 w 五、召回案例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召回活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因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采取撤回、销毁、更换等行动,以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并通知消费者和有关单位参加。
第三条食品召回应当遵循公开、及时、真实、准确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风险评估:包括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风险评估;(二)食品产品的监测:包括食品成分、添加剂、污染物、微生物等监测;(三)食品市场监测:包括食品销售渠道、食品检验等监测。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档案。
第七条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与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及时了解食品市场动态,共同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食品召回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明确食品召回的原则、程序、责任和措施,保证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召回食品,并对相关责任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食品召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发布召回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向相关单位和消费者进行通知。
(二)召回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召回的食品范围,并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标识和处理。
食品召回 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折叠编辑本段农村食品安全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培训35页文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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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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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第危二害十性五条是召回对因的标重签要、衡标量识等指不标符。合对食于品安因全“食标准品而标被签召问回题的食”被品召,回食品的生食产品者,可可以 在采以取在补采救取措补救施措且施能且保能证保证食食品品安安全全的的情情况况下下继继续续销售销,售销,但售时要应明当示向补消救费者措明施示补救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停止生产经营
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 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
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 食品(第9条、第10条)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 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主要内容解读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召回流程: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和监督管理
适用范围: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
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以及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
(第2条、第45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 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