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论文(设计)课题名称: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4年10月
内容摘要十八大在司法改革再一次提到社区矫正,使得社区矫正一时之间成为热词。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开始实行,随之有众多学者的研究及工作人员的不断实践,努力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趋于完善。文章探讨了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方式。首先从以前的研究出发,讨论了其中的问题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其次指出当前的问题焦点是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接着从社区矫正的过程出发,从纵向上和横向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其评估视角即生态系统理论,并在分析中同时提出了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最后总结并提出了该模式下的最大问题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介入
目录
一、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介入概述 (5)
(一)社区矫正的含义 (5)
(二)社区矫正的目标 (5)
(三)社会工作介入 (6)
二、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6)
(一)区别 (6)
(二)联系 (7)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及过程 (7)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7)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 (8)
四、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 (9)
(一)以微观系统为首要,积极改变微观系统和罪犯的互动方式 (9)
(二)关注中观系统,改善并协调各微观系统的关系 (9)
(三)对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给予经验反馈,提出建议 (10)
(四)整合各个系统,建立新的平衡的系统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的发展不过数十年,依旧需要大量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才能逐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之一,而违法犯罪则危害着社会的治安与和谐。传统的刑罚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而社区矫正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提出。
我国的社区矫正一开始借鉴国外的经验,着重于社区矫正的政治化及其立法,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社区矫正理论的缺乏成为当前的焦点。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共通性使得社会工作人员涉入社区矫正成为可能。笔者的专业是社会工作,为了扩大社会工作的影响力,结合当前的问题焦点,探讨了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
一、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介入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含义
社区矫正同社会工作一样同为舶来品。众多学者皆以2003年两院两部下发的通知作为一个起点,此后在这方面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得以兴盛。根据该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笔者在本文并不采取以上定义,原因有三:首先,以上定义突出了社区矫正的地域性,即置于社区内,但是,置于社区并不代表一定会和社区产生联系和作用。第二,以上定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包含社会工作者。事实上社会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有区别。第三,以上定义侧重了罪犯个体,忽略了与罪犯产生作用的社区。可以说以上社区矫正的定义是狭隘的。
(二)社区矫正的目标
社区矫正往往作为一种手段出现,正如监禁是一种手段。对于一种手段,我们就会关注其目标。假如监禁能和社区矫正一样达成相同的目标,那么又何必冒险尝试新方式?一是新的方式会有更低的成本。据统计,社区矫正确实成本更低。然而,我们更关注成本和效果的比,成本低,效果好是最好的选择。二是,新的方式不仅仅能实现旧的方式的目标,还能实现旧的方式无法实现的目标。
很多学者将社区矫正的首位目标定位为改造罪犯,让其重新做人,重返社会。我们讨论改造罪犯的问题。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是假释人员,那么其改造往往被认为是消除监禁带来的副作用,即无法适应出狱后的社会正常生活,以至于重新犯罪。而一般的改造则是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和行为的限制。而前者是主要方面,因为行为只能强制。一旦社区矫正圆满完成,对象是完全自由的。如果其思想没有
得到改变,那么很难保证其不再犯罪。当前我国在思想教育方面有一个缺陷,和行为限制一样是强制性的。如强制性的谈话,强制性的思想报告,强制性的思想教育课。姑且不论这些方式的正确性,其有效性就值得怀疑。即使罪犯说出了思想正确或者提交了思想及其向上的报告,也无法知其内心的真实想法。这些都与社会工作的理念相悖。我们自然需要改变罪犯。但是改变罪犯也是作为手段存在的。我们之所以改变罪犯,不是为了要让罪犯得到更好的资源改善和发展自己,而是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罪率,为了我们和我们的社区。而改变罪犯不过是其中必要的手段。假设改变罪犯是目标,那么是不公平的,因为每个人都需要这些资源来发展和改善自己的境况。所以,我们矫正的目标是减少犯罪率和再犯罪率,维护我们以及社区的安全,促进社区的和谐。
(三)社会工作介入
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是指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可以称为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一开始阶段就引入了社会工作者。不过,早期社会工作者并没有被完全接受,也不是主导力量。于是,众多学者纷纷做出了论证社会工作者参与的正当性。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正当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正如以上所言,改变罪犯的核心是改变罪犯的思想。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强制性往往治标不治本。一个人的思想无法强制改变。改变思想目前的职位除了思想政治工作者外,还有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的特点是强调个人,一切都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比如用催眠从个体的过去和现实寻找问题的根源。解决方式以谈话为主。这种谈话相比思想教育,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可是,即使罪犯在监狱同样可以做这些心理咨询。换句话说,心理咨询没有利用社区矫正的优势。该优势即罪犯与社区的互动。而社会工作者则很好的结合了个人和环境,强调人在情境中,充分发挥了社区矫正的优势。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一)区别
首先,从二者的性质来看。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而社会工作是一项助人活动,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改造,使其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