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业务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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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业务相关知识介绍
建筑勘察设计业务知识范围涉及面很广,一般包括:工程建设程序、工程设计招标与投标、建设监理、设计周期与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合同与设计取费、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和注册建筑师制度等。
一、工程设计招标与投标
(一)基本概念
工程设计招标与投标是工程设计招标发包和工程设计投标承包的
总称。招标与投标的目的是促进设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整体
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
期,提高投资效益。招标与投标的原则是鼓励竞争,防止垄断,诚
实公平,优胜劣汰。为了使设计技术和成果作为有价值的技术商品
进入市场,打破地区和部门的界限,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公司进
行设计招标。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和个人设计单位均可按
批准资格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二)招标投标的法人资格和设计招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
是法人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监督和保护。
(2)实行设计招标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①具有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②具有开展设计所必须的可靠的基础资料;
③成立专门的招标小组或办公室,并有指定的负责人;
④招标申请报告已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三)设计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
(2)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通知书。邀请招标必须在三个以上的单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应邀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设计单位参加。
(3)对于大中型民用建筑,有时也采取设计方案竞赛的方式进行招标。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可以是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中标单位应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经招标单位同意,也可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
(四)设计招投标程序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申请书和投标书,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中的有关问题。
(2)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应按照投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有关事宜报送投标申请书。当被准予参加投标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书,主要内容为方案设计的有关文件。
(3)开标、评标及授标签约
开标:按规定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从开标到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不得超越一个月。
评标、定标: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负责,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进行;对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由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专门的评标机构
进行。
授标签约:定标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双方应
在一个月内签订设计合同。
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基本概念
设计合同是委托方和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签订的
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方通
常是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方是具有相应设计资
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委托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签订勘
察设计合同。
(二)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设计合同需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
(3)设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需经双方负责人和指定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
(三)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范围、
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和拨款办法;
(4)违约责任。
(四)勘察设计合同的其他问题
1、设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设计合同:
(1)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影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使设计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2、设计合同纠纷的调节与仲裁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否则做如下处理:
(1)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
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由仲裁机构作出仲裁书,当事人应予履行
(3)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另一方可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设计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设计合同管理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2)对利用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
部门处理。
三、注册建筑师制度
(一)基本概念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设计质量,强化建筑师的法律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并逐步实现与发达国家工程设计管理体制接轨,由国家主管部门决定,我国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并于1995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
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我国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国家建立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条例》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二)注册建筑师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条例》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申请者在学历、学位、专业、从业时间年限上均有具体规定。例如,《条例》规定,具有建筑设计技术(建筑学)专业四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人员,才具有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资格。
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可取的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并可以申请注册。
(三)注册建筑师的注册与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