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上海市不动产归属内容以登记簿为准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多选题)
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多选题)55.刘某借⽤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双⽅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产权证由刘某保存。
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争议。
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物权法》第⼗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致;记载不⼀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该法第⼗九条规定,权利⼈、利害关系⼈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书⾯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在异议登记之⽇起⼗五⽇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向申请⼈请求损害赔偿。
据此可知,在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纠纷,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书⾯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才可以更正登记。
选项C、D正确。
本题中,刘某与张某约定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刘某使⽤房屋并保存产权证,约定本⾝并不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但刘某⽆权直接要求登记机构进⾏更正登记,应当先通过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再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56.季⼤与季⼩兄弟⼆⼈,成年后各⾃⽴户,季⼤⼀直未婚。
季⼤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
关于季⼤的⼟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设⽴B.如季⼤转让其⼟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转让的效⼒C.如季⼤死亡,则季⼩可以继承该⼟地承包经营权D.如季⼤死亡,则季⼩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浅析不动产登记查询的主体
1权利人权利人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木、森林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权利人。
因为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所以权利人是谁很明确。
但是,权利人是否包含隐性权利人呢?很多人认为《物权法》出台后,就不存在隐性共有人了,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实务中一般以生效的法律文书来推翻既有的不动产浅析不动产登记查询的主体杨晨琛作者简介:杨晨琛,张家口市万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摘要: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11月8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第4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的主体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办法所称其他查询主体包括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以及受委托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的查询申请人等。
笔者从不动产登记查询主体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理解和分析。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查询主体;解读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5-0048-51收稿日期:2018-04-05登记簿的记载。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多数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普遍的做法是按照原因文件记载的当事人的申报来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特别是在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很多登记机构改变了以往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做法,实行依据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权利人,结合当事人的申报进行不动产登记。
例如甲到售楼处购买一商品房,签了自己的名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甲称该商品房为自己一人所有,无其他共有人,登记机构为其办理了登记。
后甲的配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结婚证,称该不动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其也是不动产权利人。
法条分析丨《民法典》第217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的规定。
二、概念分析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
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
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
现实中,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往往有一定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并需要消耗额外的时间成本,对于并非不动产交易、设定限定物权等涉及处分权的重大事项,出示不动产权属证书显然更为便捷、有效促进交易,并足以保障交易安全。
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
三、法条评析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管理和查阅复制工作需要重视和加强。
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样将削弱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影响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因此,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注意问题(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移转占有不能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传统观念一定程度上重证书而不重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的根据,但是不能仅仅以交付该证书的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
在进行不动产物权交易中,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但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进行登记而为物权的变动,否则物权无法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2007年10月25日 )●平等保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补偿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财产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阳光权”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车位车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聘物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上海房地产交易登记之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上海房地产交易登记之影响
阮骏麒
【期刊名称】《上海房地》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明确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房屋、
土地、草原、林地等部门的登记职责,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依法将不动产权
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阮骏麒
【作者单位】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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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又将房屋卖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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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将其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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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遗失一块手表,乙捡到后将其以合理价格卖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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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______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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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5. 债权人在_____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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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
一、《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房产是你爷爷的,你爷爷具有不动产登记的凭证(房屋所有权证)。
你那些出资证明只能够使你爷爷与你父母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二、《继承法》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
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继承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具体费用如下: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 5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10000以上部分 0.1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内容有哪些?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内容有哪些?1、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为了让广大民众更清晰更准确地读懂物权法司法,最高法院颁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针对每一天法规都有相应的解释。
详细地读透读明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不仅可以理解物权法,更能作为物权法条文的分析工具。
下面来看看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是怎样的。
一、不动产登记、物权取得及保护《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那么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归属的是不动产登记薄。
既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那么,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产生权属争议的,就应当先撤销或者变更登记。
而登记在现行法上又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应当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仍然是夫妻两个共同的权利。
所以,物权的归属应该以真实权利状态决定,而非单单靠登记决定。
另外,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上述海霞律师代理的案件,先后启动了3个诉讼,历时1年半才审理完结,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裁判案例7则,看房产代持的法律风险
裁判案例7则,看房产代持的法律风险⼀、被代持⼈的法律风险被代持⼈作为房屋实际购买⼈,承担出资义务,享有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
但在作为认定房屋归属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被代持⼈却不会作为房产所有权⼈加以公⽰。
这就给被代持⼈带来了所有权确认以及房产被代持⼈处分的风险。
1所有⼈确认风险1代持⼈占有房产【案号】(2016)XX0306民初21416号【案件评析】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致;记载不⼀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案件概述】被告是原告的⼥⼉。
2012年被告读⼤学时,被告作为买受⼈,在深圳购买了⼀套商品房,原告作为被告的⽗母亲⽀付房产⾸期款,并承担按揭还款。
2013年被告就业,承担了10万元的房屋贷款。
因家庭纠纷,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是其为规避限购政策⽽由被告代持,实际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认为该房屋为原告对她的赠与,所有权归被告所有。
【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请求确认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必须要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确有错误。
被告参加⼯作后,开始量⼒⽽⾏地偿还⽉供⾄今,双⽅的这些⾏为既符合个⼈经济⾏为模式,也符合家庭伦理和⼈之常情,不能证明双⽅达成了房产代持协议,不能证明原告是房屋实际所有权⼈。
原告诉称是借名买房、代持房产,既没有明确的书⾯协议证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承担着有关涉案房产的全部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持。
2房产代持协议⽆效【案号】(2014)赣中民⼀初字第49号【案件评析】法院认为房产代持协议是为规避深圳市的限购政策⽽签订的,内容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效合同,⾃始⽆效。
【案件概述】2007年7⽉1⽇,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份《房产代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对上述两套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012年3⽉,B因合同纠纷,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了查封并依法拍卖。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上海市是中国国家中心城市,享有上海派的特色,也是发达的经济、金融和商业中心。
近年来,上海市委市政府全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加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上海市市委市政府实施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人民持有不动产的安全权益,改善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不动产登记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准确、及时、规范地开展登记工作,牢固树立法治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确保不动产登记准确可靠。
(一)不动产登记权力不动产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依法审查、实施登记,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收费不动产登记要收取一定的登记费,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收费项目包括:房地产交易登记和依法办理房地产权证换发登记费;办理更正登记、更换房地产证登记费;登记并缮证登记费;抵押登记费;其他费用。
(三)不动产登记审查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审查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
二、不动产登记实施(一)办理流程申请者应持完整有效《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经过审查后,认定申请无误,经认定后,可正式办理。
(二)理解标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关会根据不动产的性质,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同、证书或者确认书来进行理解和办理。
(三)登记细则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根据不动产的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登记规范,如宅基地、合同房、住宅、商铺、车位等,对法律效力、登记时间、登记原因等进行分类。
三、不动产登记监督(一)监督力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关将建立监督机制,全面实施计划监督、日常巡查、以及案件审查等三种监督措施,强有关登记行为的监督,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质量。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简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是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用来记录房地产交易相关信息的重要文件。
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上海市土地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一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房地产登记簿记录了上海市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包括房产所有权转让、抵押、租赁等重要信息。
它旨在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市场透明度,并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可靠的依据。
登记簿的内容和格式1. 房产所有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是登记簿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记录了房地产的屋主信息、产权证号、房产地址等重要信息。
房产所有权登记是指将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的登记行为,属于必备登记。
登记簿中的房产所有权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房产地址:准确描述房产所在的地址信息,包括街道、门牌号等。
屋主信息:记录房产的现任屋主,包括姓名、等身份信息。
产权证号:每个房地产都有唯一的产权证号,用于标识房产的所有权信息。
:可记录一些与房产所有权有关的特殊情况和说明。
2. 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指将房产作为抵押物用于贷款或债务担保的登记行为。
房地产所有权持有人可以将其房产作为担保物,借款人则在房产所有权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享有抵押权。
抵押登记在登记簿中有相应的记录。
登记簿中的抵押登记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房产地址:具体描述被抵押的房产所在位置。
抵押人信息:记录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等。
抵押权人信息:记录贷款机构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等。
抵押金额:记录借款的数额。
登记日期:标识抵押登记的具体日期。
3. 租赁登记租赁登记是指将房地产用于租赁活动的登记行为。
房地产所有权持有人可以将其房产出租给租户,双方需要进行租赁登记。
租赁登记信息也会在登记簿中有相应记录。
登记簿中的租赁登记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房产地址:准确描述出租的房产所在位置。
出租人信息:记录房地产所有权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等。
承租人信息:记录租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等。
租赁期限:记录租赁协议的起止日期。
精选法考《民法》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4套 (4)
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公司购进一套价值1500万元的先进设备,为了支付设备款,该公司以该设备作抵押,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向甲、乙、丙三家银行贷款,贷款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三家银行的贷款额均为500万元(无息贷款)。
当月的25日,该公司应要求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银行未要求办理登记。
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设备仅得价款1200万元。
甲、乙、丙银行应各自分得多少拍卖所得的价款?A、甲银行400万元、乙银行400万元、丙银行400万元B、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5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C、甲银行5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D、甲银行350万元、乙银行35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抵押权的设立【答案】:D【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甲、乙、丙银行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备的抵押权。
②《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据此,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2.甲购买乙的汽车,价款30万元,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丙以自己的汽车为甲的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2013年3月1日,甲、丁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甲的30万元付款义务由丁承担。
"甲通知了丙,丙未置可否。
2013年4月1日,乙同意甲、丁的协议。
2013年5月1日,乙请求丁先行支付30万元价款,否则拒绝向甲交付汽车。
2023年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所属的登记事务机构受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登记事务。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民防、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法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居住权;(九)地役权;(十)抵押权;(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五条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减办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制定。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单元一经设定,不得任意分割、合并;需要进行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有关代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B、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C、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D、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D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 【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
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包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B )。
A、小区业主有权明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答案】A【解析】(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在本题中,小区业主通过受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小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了所有关系,依法享有地役权,因此有权向乙提出请求;(2)甲公司在转让全部小区房屋后,对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丧失了地役权人的资格,因此,甲公司无权向乙提出请求。
房地产执行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房地产执行案件中的若干问题引言:在讨论之前想问一下大家,对执行方面的培训大家是否参加过?看起来执行方面的培训相对比较少,实际上可能过去有一种误解,感觉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多,或者执行案件大家可能过去的印象都是贴封条、冻结账户。
但实际上如果我们办理过执行业务的同志可能体会比较深,执行中的法律问题是非常多的。
我们国家关于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比较滞后,所以就导致在过去办理执行案件的时候很多的问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那么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备,随着案件的增多,像我们全国法院每年处理的执行案件有200多万件,所以我们普遍感觉到执行中的法律问题非常多。
我们总体上可以把执行案件分为三大类,我们以判决为例,比如说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货款,这类案件我们把他称为金钱债权的执行。
就是你这个案子将来是要满足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这是第一类。
第二类交付特定物的执行,判决张三把某一幅字画交给李四,判决的内容就是交付特定的字画,这种案件我们称为特定物交付的执行。
第三类案件是关于行为的执行,或者行为义务的执行,判决张三向李四赔礼道歉,这是一种行为,这个判决的内容是要求张三履行道歉的行为,所以这种案件是一种关于行为的执行。
总体上我们就把执行的案件分为三大类,那么实践中最多的一类就是第一类,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我们实践中遇到的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满足债权人一方的金钱债权。
在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一方有现金或者我们找到他的银行存款,那么这个案件执行起来相对来说就比较容易。
我们直接把现金控制住以后给债权人,或者把银行的存款冻结之后给债权人就行了,但实践中这种情况不一定都会遇到的,实践中很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控制债务人的现金,或者找不到他的银行存款,那么怎么办?就要找他的其他财产,动产有没有汽车,有没有机器设备,或者不动产,有没有房子,有没有办公楼,或者其他的财产权,比如股权,被执行乙公司在其他的公司当中有没有股权,有没有收益,或者他对第三人有没有债权,或者也可以找他的其他财产性权利,比如说有没有商标权、商标专用权,有没有专利权,这些都是可以执行的。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法律专家的分析在中国的房地产交易中,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是两个常见的证件。
很多人会混淆这两个证件的含义,认为它们是同一种证件。
但事实上,它们有着不同的意义和功能。
作为法律专家,我将逐一分析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并列出6个标题进行详细讲解。
标题一:定义和作用的区别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定义和作用是有所不同的。
上海不动产证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是证明房地产产权归属的一种权利证书。
而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证书。
两者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上海不动产证主要是为了证明不动产的权属和使用权,而房产证则是为了证明房屋的所有权。
标题二:颁发机构的不同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颁发机构也不同。
上海不动产证是由上海市各区县的房地产登记中心颁发的,是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的重要证明文件。
而房产证则是由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
标题三:证件编号的不同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证件编号也是不同的。
上海不动产证的编号是以“沪”开头的18位数字,其中前14位是不动产单元号,后4位是流水号。
房产证的编号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的,不同的房产证编号也是不相同的。
标题四:权利人的区别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也是有所不同的。
上海不动产证上的权利人是指该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一般情况下是指房屋的所有者。
而在房产证上,权利人一般指的是房屋的所有人。
标题五:权属转移的区别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权属转移也有所不同。
上海不动产证的权属转移是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需要在指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手续。
而房产证的权属转移则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标题六:证件的取得方式上海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取得方式也是不同的。
上海不动产证需要在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申请,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而房产证则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沪房规范〔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调查机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已经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管理,规范房屋权属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程序及其成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调查业务范围)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办理下列房屋权属调查业务:(一)在建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预测(以下简称房屋预测);(二)建成房屋的权属调查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以下简称房屋实测);(三)房屋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变更调查;(四)房屋灭失调查;(五)房产平面图修测(即: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形状及相关地形要素等修测);(六)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房屋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实地查看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实地查看房屋权属状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灭失房屋的注销登记前,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灭失调查。
房屋管理部门在履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时需要房屋调查的,可以委托调查机构进行房屋调查。
第四条(调查程序)房屋权属调查及成果管理,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委托;(二)受理;(三)下载基础数据;(四)实施房屋调查;(五)上传成果数据;(六)出具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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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不动产归属内容以登记簿为准
■新闻背景
完善房地产登记工作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物的权利归属和利用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其中土地和房屋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其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是《物权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
记者获悉,经市人大同意,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作为过渡性规定,《若干意见》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
但由于《登记条例》制订较早,其中部分条款与已经实施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
因此此次《若干意见》的出台将完善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也相应地降低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的风险。
登记时增加“询问申请人”
《物权法》第12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包括查验资料、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等内容。
在受理过程中,如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之间缺乏关联或者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此外,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及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可以到房地产坐落地对登记标的物的状况进行查看。
这样做的目的是登记机构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履行职责,尽可能地保证如实、准确、及时地记载房地产权利有关事项,避免登记错误。
和以往工作流程不同的是,在办理登记时增加了“询问申请人”等环节,可能因此会对办理时间带来一些影响,希望广大市民给予理解和支持。
市民在买房过程中最担心的是碰到一房二卖、伪造产权证进行诈骗等情况,如今买房过程中由房产登记方面产生的风险将得以控制,近日经市人大同意,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登记日”由受理日调整为记载日
本市《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由于登记日的含义实质是房地产权利变动发生效力的日期,因此,本市原来以记载日溯及至受理日为登记日的规则,应当依《物权法》所确定记载生效的原则作出调整,调整后的登记日以记载日为准。
《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登记机构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册,并将记载之日注明为登记日。
解读:
小朱近日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作为明年结婚的婚房,通过中介11月2日小朱与房东共同到交易中心申请过户,办理转移登记,11月19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记载在登记册上。
在登记机构审核期间,可能发生查封、异议登记等情况,会给房地产交易带来潜在的风险。
■不动产物权应以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因此要求登记机构必须如实将登记信息记载于登记簿。
使得登记簿更具有公信力和公示力。
解读:
市民王先生日前看中一套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该套房源的登记簿信息有细节与卖方提供的产权证有所不同,最后交易时以不动产交易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而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不动产物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时,《物权法》规定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我们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重证书轻登记簿的观念。
提醒: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我们在签订交易合同前,可以先向登记机构查阅该房地产的产权状况、是否设定抵押的情况。
■重视“预告登记”,防止“一女二嫁”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
解读:
今年3月,李先生购买某楼盘一套期房并随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交房时间为2008年6月。
李先生为了在房屋建成后顺利获得房屋的产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随后向银行贷款,并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此时李先生和银行应当共同申请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银行才会将购房款支付到房地产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此后,若未经李先生同意,房地产公司不能将这套期房再预售给他人或抵押。
提醒:
一般的房地产登记都是对现实的房地产权利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是一种为将来发生房地产权利变动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可以防止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
■“错误信息”可申请更正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解读:
去年张先生购买中环线附近某房源,并完成了相应的登记记载工作。
近日在处理房屋相关事宜时张先生发现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事项有错误,因此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相关信息也已在日前得到更正。
更正登记是为了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的物权,许可真正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据真正的权利状态对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均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时,更正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其认为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有关证据。
登记机构应予更正的情形为两类,其一,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且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其二,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能够证明权属记载确有错误的。
提醒:
更正登记办理期间,登记机构暂缓受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租赁等情形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办理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租赁等房地产登记期间,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相关登记的审核,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异议登记有效期从3个月调整为15日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解读:
异议登记实质是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根据《物权法》的要求,上海原有的异议登记规定有了变化,一是申请异议登记前必须先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表示同意更正登记的,可以推定其不同意更正,进而直接进入异议登记。
二是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15日,即当事人必须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满15日失效。
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应当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并向登记机构出示有关受理通知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已经提出诉讼等书面文件。
待诉讼、仲裁或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凭判决书、裁决书或权属争议调处决定书申请更正登记或注销异议登记。
三是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机构暂缓受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租赁等情形的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办理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租赁等房地产登记期间,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应当中止办理相关登记的审核,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提醒:
为防止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制度,可能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物权法》规定了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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