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后浙江金华再现非法集资大案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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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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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姐”100余套被警方查封湖北有18套吴英(资料图片)新华社7月11日消息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减刑案今天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早前报道:警方公布吴英案资产处置情况:已追回1800余万吴英案始末2006年,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2009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

但随后在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按照金华中院的刑事判决书,作为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吴英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

此外,除了上述诈骗款,吴英用房产向有关人员的抵押借款、开办公司的债权、珠宝的拖欠款等,也高达1.7309亿元。

除此之外,尚有拖欠工程款、购货(商品、材料)款及职工工资等债务共计747万元。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该案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命悬一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的死刑,该案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

至此,吴英的刑事案件告一段落,其涉案资产处理情况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如今,吴英的缓刑期已经过去了一年半,其涉案资产处置进展却陷入了僵局。

28日,中新网记者联系东阳警方采访,东阳警方表示,他们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依法拍卖的原则对本色概念酒店经营权及其他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其中包括30辆汽车、本色总部和仓库中的家纺等物资,共追回赃款1800余万元,并存于专案账户中。

不过,因为处置主体依据、他项权证抵押等问题,警方表示,现在剩余资产的处置过程困难重重,它们主要包括房产、汽车、珠宝等。

警方表示,吴英父亲代理人几次诉讼称,通过拍卖公司拍卖涉案资产的行为是违法的。

为此,东阳方面正力求通过相关渠道向上级及相关法院请示,依法明确资产处置主体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百余套房产被查封记者了解到,目前,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其中包括东阳房产89套,湖北荆门房产18套,诸暨房产2套。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

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亿元,至案发尚有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

“亿万富姐”吴英被刑拘

“亿万富姐”吴英被刑拘

“亿万富姐”吴英被刑拘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曾因创造“一夜暴富”神话而引起海内外关注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日l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目前,东阳市政府已经着手对吴英下属的“本色集团”进行清产核资。

【总页数】1页(P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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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等集资案讲述

吴英等集资案讲述

两罪区别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2.1 使用诈骗方法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2 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行为人 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 非法聚集 资金,表现为诈骗 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 编造谎言, 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 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 ; ,骗取他人的资 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 金的行为。 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采用欺骗方法为必要。 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 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 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 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 诈骗罪的重要特征。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 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 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 一。
量刑变化
《刑法修正案八》第192 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199条:犯本节第一百九 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 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02 吴英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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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非法集资系列案件
考 书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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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来源:北青网2008-2-24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

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

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

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

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第一篇: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吴英等待判决_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存

吴英等待判决_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存

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4月/17日/第A14版深度吴英等待判决: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但集资诈骗的自然人则最高可判为死刑钟闻昨日的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检方指控中称,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3.89亿余元,已经犯下“集资诈骗罪”,其涉案总金额高达14亿元人民币。

但在庭审时,吴英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多处质疑,吴英的辩护律师一直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称吴英案并不构成“集资诈骗”。

2008年9月18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报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时,对林卫平等7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英不构成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于2008年10月27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3月12日,案件控辩双方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证据开示,吴英及其家人、公诉人、律师、法官等就本案主要证据交换了意见。

在昨天的庭审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成了案件审理的焦点,吴英在庭审的自我陈述中当庭翻供,她不断强调,此前在相关部门的供词是受他人误导。

吴英自己辩称,她本人主观上并没有诈骗、非法集资的意图,也没有想到用借来的钱进行挥霍。

她表示,自己借来的钱全都用于公司经营,涉案的巨额资金只是双方自愿的借贷,“我一直想还,如果不抓我,这些钱我都能还上”。

庭审中,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杨照东称,吴英的集资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借贷行为,而且吴英在整个借款过程中也不存在欺诈行为。

杨照东认为,吴英的借款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企图,也基本上都用于其公司的正常的经营,并一直试图用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还款。

针对公诉方提出的11笔诈骗事项,杨照东提出,所涉11笔资金来源人无一例外都是吴英的朋友,而至于这11个人再向其他人借钱,则责任不在吴英。

吴英之后为何还有人飞蛾扑火

吴英之后为何还有人飞蛾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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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疑问是,为什么出现了吴英事件后,当地人还会将资金源源不断地投入高利贷,火中取栗? 理由很简单,没有比高利贷更轻松、回报更高的赚钱方式了。目前实体企业低迷,掘到第一桶金的富裕人群资金无 处可去,他们不愿意投资看上去风险较大的股市和楼市,又缺少可以信赖的金融服务,靠人际关系维持的高利贷链条成 为资金渠道。 当地利率并不算高,大约月息一分到两分,说明为了追求安全,投资者已经降低了收益率要求。《时代周报》11 月14日报道,浙江腾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今年7月份借给中仑建设1000万元,约定还款期为7月7日到7月20日,借款月 息为2.5%。债权人李女士去年借给中仑建设的几十万元,利息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的。银行同期利率的4 倍,是在政府许可的民间融资的范围之内。 实体经济下行、体制转变缓慢、民营企业难以得到贷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过金融寄生虫生活,或进入高利贷市 场,或者靠房租为生。不止东阳,浙江其他地区,广东、河北、河南、四川等地频频爆发民间融资链条断裂,小贷公 司、担保公司倒闭等新闻,民间融资链条席卷各个地区。 第二个疑问是,对于实体企业而言,难以支付哪怕是是月息一分的便宜钱,他们为什么要飞蛾扑火? 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支持的实体企业,多数与当地民间融资链条水乳交融,没有民间融资就没有这些企业的发 展与壮大。此次陷入困境的企业规模大、信用好,说明金融违约之火已经烧到了大型企业,进一步蔓延就会玉石俱焚。 中仑建设成立于1997年,拥有国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一级资质,2013年完成建安产值17.2亿元,创利税四千多万 元。但在光鲜表面的背后,是建筑企业被拖欠的帐期越来越长,是某些城市的房地产价格越来越低,再多的资产都没有 用,一旦现金流出现问题,就会全盘皆溃。 此前行业景气周期,企业赚钱容易,房地产净利润在20%以上,从民间融资哪怕利率高些,问题也不大。东阳建筑 企业的投资都比较大,很多项目都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所以早在十几年前,东阳企业就开始向老百姓借钱,已经形成了 信用生态链,意投入这些企业。 事实上,从吴英事件开始,已经证明景气周期的投资模式不再适合下行周期,但人们依然怀着幻想,认为大企业能 够抗过周期的折磨。这种观念的风险,比高利贷还要可怕。不仅普通投资者,就是企业也都涉足利润最高的金融行业, 当作最后的利润庇护所。涉身此次事件中的飞耀集团,2008年与13家实力浙商联合创立的“浙商创投”,成功投资了 “华数电视”、“贝因美”、“郑州煤机”等多家公司。同时,飞耀集团充分利用浙江大量优质的中小企业资源,组建成 立“浙江中盈融通担保有限公司”。目前,飞耀集团董事长张跃飞是积成电子第一大股东。 从民间融资,在货币与证券市场获得更高的收益,也是实体企业的选择,几乎可以说,行行皆金融,泡沫摇摇欲 坠。最后问题来了,地方政府、地方金融办为什么不干预? 理由同样简单,一干预,所有企业都没有活路。东阳某银行一位负责人表示,东阳的银行向政府反映过此事,但 政府并不想管得太死。由于银行贷款额度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企业的要求,他们只能退而求其次,转向民间借贷。如 果政府切断这一融资渠道,意味着很多企业无法扩张,甚至死掉。只有企业还息,政府有税收有就业,当地经济维持稳 定,领导有了政绩,为什么要强行干预? 维持针尖上的平衡,另一个理由是,全国都如此,法不责众。并且,民间融资是法律的模糊地带,人人怀着侥幸心 理在灰色地带跳舞,一旦出事,政府出面充当和事佬,以免事件激化。 如果不以互联网与小型银行建立民营企业的健康金融生态,民间融资就是中国金融链中野火烧不尽的组成部分,抓 了一个吴英,还会有千万个吴英站起来。市场内生需要,人力无法铲除。商

吴英集资案

吴英集资案


杨军与骆华梅认识,而原义乌市文化局文 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正是骆华梅的表哥,吴 英就此认识林卫平。2006年3月30日,吴英 以到广州投资白马服装城商铺缺少资金为由, 从林卫平处借到了首批500万元,此后经常 每隔几天就有数百乃至上千万元的借款入账。 至2007年1月5日最后一笔200万元入账时, 短短9个月时间,吴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4.7 亿元。



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认为,围绕吴英是否应 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 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 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浙江,因中小企业普遍存 在融资难,加上民间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 借贷一直盛行,尤其在温州、金华等地。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 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 涉案金额近百亿。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 很难界定,罪与非罪,泾渭并不分明。



而吴英之所以能持续借到巨额资金,缘于其 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时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 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 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 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 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事实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吴英开始为 媒体关注时,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已经接近断 裂。12月底,一起“绑架案”的发生,更令 其雪上加霜。



本色收回。2007年1月24日,吴英被迫在杭州 举行了一个小型记者见面会。尽管她的一些说 法已不能自圆其说,但吴英依旧保持乐观,且 欣然与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媒体记者一一合影。 此时的吴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将面临牢狱之 灾。两周后的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 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 团亦被查封。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 话只存在了短短10个月。

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案例摘要案件基本事实: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案件一审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并依照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件二审判决:2010年1月,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分析

吴英案分析

吴英案案情回顾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舆论很大一部分都反对对吴英执行死刑。

本案的焦点是吴英到底有没有“集资诈骗”。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事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上诉书吴英的律师提出了五点:一:吴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据辩方律师称,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二: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他认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

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

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三: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

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四: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五: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

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贤义、代理检察员徐激浪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8月在浙江省东阳市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东阳市千足堂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下均为人民币)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同年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同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等。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及其妹吴玲玲,但吴玲玲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

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

至2006年4月本色集团成立前,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为能继续集资,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上述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5金华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东阳官方核实吴英案中市政府领导未涉及受贿

2015金华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东阳官方核实吴英案中市政府领导未涉及受贿

/?wt.mc_id=bk14234 2015金华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东阳官方核实吴英案中市政府领导未涉及受贿日前,吴英的代理人蔺文财在某媒体上公开表示:吴英曾向上级纪监部门举报浙江省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涉嫌受贿。

26日下午,浙江在线记者向东阳市委核实,得知消息后,东阳市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深入调查,并向吴英本人进行了核实。

目前已经确认,吴英案中,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未涉及受贿问题。

陈军已就吴英、蔺文财诬告一事向公安部门报案,有关部门已着手调查。

此前,7月11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公开审理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吴英案始末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

2010年1月,吴英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11月2日,东阳市政府首度对外通报吴英案相关资产处置情况。

2014年7月11日,吴英死缓减刑案开庭,浙江省高院判决吴英由死缓减刑为无期。

7月11日,吴英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经过大约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吴英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至无期徒刑。

本文来源:金华中公教育。

吴英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吴英集资史(地下的)
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某、宋某等人抵押借款共计 6619万 元
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
神话破灭
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 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 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 10个月。
一审
2009年12月0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 给被害人。
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9日。这意味着,早在宣 判前40天,吴英的死刑判决已经认定。
本色集团发展史(看得到的)
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5000万 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 洗衣店 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
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
同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包含诸多行业
合法集资,非法集资没有完全的定义。 向亲戚,朋友借钱为合法。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集资诈骗

判刑10年

死刑
吴英是个骗子么?
吴英拿来钱投资实业,并非卷款而逃。
前期筹钱→后期资金不足→控制不了,资金链断裂。
最终形成了庞氏骗局,俗称拆了东墙补西墙
公权力的介入
公务员
吴英
法庭庭长
派出所 所长
结束语
吴英生命历程像烟花一样,曾经有过一瞬间的灿烂,但烟 花的美丽只有一瞬,绽放之后就是灰飞烟灭。民间借贷不 会因为重判吴英而消失。吴英不是血祭民间借贷的第一人, 也不是最后一人~

吴英案件背后的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件背后的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件背后的集资诈骗罪2009年12月,被称为浙江女富豪的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时年28岁的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吴英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历时多年的,吴英案终于告一段落,但是,此案恰恰发生在社会各界关注民间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功罪、民间借贷等诸多法律问题频发的大背景下。

在此,笔者专门就对吴英定罪的集资诈骗罪进行相关研究。

一、集资诈骗罪的客体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基于犯罪客体的特殊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投资者的货币资金,通常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公私财产,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公民的财产,其财产形态须以货币资金呈现。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特征,其客观方面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

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金融犯罪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

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所规定的合法集资条件,表现为在主体资格、特许批准程序、特定集资对象等要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件的欠缺。

在集资型金融犯罪中,非法集资经常以欺诈方式进行但并非以实施欺诈方法为必须。

行为人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募集经营资本,被募集人明知资金用途而仍参与该募集活动,希望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得相应收益的集资行为就不具有欺诈性。

因此,构成本罪不应以欺诈方式为必须,只要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即可。

(二)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采用了诈骗方法。

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采用了诈骗方法。

作为的诈骗方法,即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吴英案中案开庭

吴英案中案开庭

吴英案中案开庭
袁诚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11月27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浙江女子监狱内,开庭重审吴英案两起“案中案”。

这两起民事案件发生在吴英被诉集资诈骗罪之前,分别是吴英起诉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称曾将东阳市的14处房产以3430万元的价格卖给两人,但两人尚欠本色集团尾款210万和280万,吴英起诉欲追回欠款。

【总页数】1页(P10-10)
【作者】袁诚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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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
债权人:吴菊香 涉及金额:9万多元 儿子死亡赔偿金也投了进去
吴菊香身患乳腺癌,家中还有一个90岁的婆婆,儿子车祸去世,两
个女儿也已出嫁,靠两老在家里做手工活赚钱根本不能满足生活需要。
听闻高息集资,吴菊香将儿子7万元 死亡赔偿金全部存了进去,存款到期, 公司资金断链,不但不给利息,连本金
也拿不出来了。
债权人:吴龙水 涉及金额:20多万元 身患肝癌,想以息养病却血本无归
59岁的吴龙水胃癌又转移为肝癌晚期,每天治病的费用多则三四百
元,虽然有农村医保但自己还需承担一半。独子在边疆当兵,自己不能
工作又没经济来源。
看到周围人都去参加民间集资, 想自己能多点钱治病,于是把自己 所有积蓄20多万元都投了进去,血 本无归。
二、作为家中的顶梁柱,生活重担一人扛,谁都能歇,唯独顶梁柱不能歇。
一场意外,顶梁柱倒了,家人伤心流泪,更悲惨的 是将来生活更无所依靠。年迈父母谁来赡养?年幼孩
子谁来抚养?
给顶梁柱一份保险,既保障了个人 又保障了全家,这是责任与爱的体现。
三、投资理财,股票风险系数太大,各路大神都被套,何况散户。存银行,负 利率时代,不赚反倒贴。而保险,收益高抵御风险还能储蓄养老。
债权人:李保国 涉及金额:七八百万元 生活一落千丈,连车贷也还不上了
李保国来见记者时还开了一辆奔驰车,但愁苦万分。本来凭着多年
办服装厂积累了一笔不小的财富。
年纪大了,企业难办,于是他将厂子 停办,把积蓄下来的七八百万元钱全部 投到了民间集资上。“现在我家生活一
落千丈,连汽车贷款也还不上了,我不
知道怎么办才好!”
俗话说,“银行催命!股票玩命!保险救命!”民间集资,就是行
走在法律外、刀尖上玩命了!
吴菊香想要生活有保障,何需冒险民间投资,买保险就好! 吴龙水没钱治病,哪里要资,买保险足矣!
一、得了重疾,医药费高昂,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例子
举不胜举,而医保报销额度、范围 有限,很多进口高档药都在报销范 围外。商保让优质医疗不再遥远; 一次性理赔,不用东拼西揍治疗费; 还有一笔用于康复和后续生活的钱。
吴英案后浙江金华再现非法集资大案, 涉资数十亿是这样陷进去的……
浙江金华的一个县级市东阳,继吴英案(检察机关指控吴英涉嫌集
资诈骗达3.89亿余元)后再曝非法集资大案。据报道当地已经发案的三 家公司涉案金额、人数均创新高,债权人逾千涉资数十亿。
他们中有曾经的老板,如今落得 一败涂地;也有相当一部分工薪阶 层,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痛不欲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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