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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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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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姐”100余套被警方查封湖北有18套吴英(资料图片)新华社7月11日消息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减刑案今天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早前报道:警方公布吴英案资产处置情况:已追回1800余万吴英案始末2006年,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2009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

但随后在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按照金华中院的刑事判决书,作为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吴英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

此外,除了上述诈骗款,吴英用房产向有关人员的抵押借款、开办公司的债权、珠宝的拖欠款等,也高达1.7309亿元。

除此之外,尚有拖欠工程款、购货(商品、材料)款及职工工资等债务共计747万元。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该案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命悬一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的死刑,该案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

至此,吴英的刑事案件告一段落,其涉案资产处理情况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如今,吴英的缓刑期已经过去了一年半,其涉案资产处置进展却陷入了僵局。

28日,中新网记者联系东阳警方采访,东阳警方表示,他们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依法拍卖的原则对本色概念酒店经营权及其他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其中包括30辆汽车、本色总部和仓库中的家纺等物资,共追回赃款1800余万元,并存于专案账户中。

不过,因为处置主体依据、他项权证抵押等问题,警方表示,现在剩余资产的处置过程困难重重,它们主要包括房产、汽车、珠宝等。

警方表示,吴英父亲代理人几次诉讼称,通过拍卖公司拍卖涉案资产的行为是违法的。

为此,东阳方面正力求通过相关渠道向上级及相关法院请示,依法明确资产处置主体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百余套房产被查封记者了解到,目前,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其中包括东阳房产89套,湖北荆门房产18套,诸暨房产2套。

吴英案重审将不再开庭 律师认为或判死缓

吴英案重审将不再开庭 律师认为或判死缓

吴英案重审将不再开庭律师认为或判死缓《华夏时报》2012年5月9日获悉,吴英案重审将不再开庭。

法律界业内人士分析,此案料将很快宣判。

对于判决结果,吴英案二审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认为,十有八九为死缓。

因不满吴英案突然更换律师而四处奔走的吴英父亲吴永正10日表示,他坚持认为吴英无罪,他已决定为吴英再聘请一位代理人,并已经向浙江省高院递交申请。

新律师短信称重审不开庭9日,吴英妹妹吴玲玲收到吴英委托的律师吴谦发来的手机短信,内容是:“接省高院通知,重审不准备开庭。

”《华夏时报》记者10日致电吴谦,电话无人接听。

以短信询问“是否已经向省高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最高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从上述文字表述可以看出,浙江省高院极有可能判处吴英死缓。

这样做的好处是,既维持了最高院的权威,又避免引起其他不必要的争议。

”王才亮分析,虽然不排除浙江省高院给予无期徒刑或15年有期徒刑的可能,但这种概率较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结合上述规定和最高院关于吴英案一、二审的评价,浙江省高院确实可以不开庭而直接改判,这符合法律。

”王才亮指出,吴英案重审可能以书面审理方式进行,由新的辩护律师提出书面辩护意见,重新组建的合议庭给出判决结果。

“不排除判决书已经写好,近日直接到看守所宣布结果的可能。

”吴英案二审辩护律师杨照东也认为,根据最高院裁定的表述,重审判决十有八九为死缓。

从法律上而言,吴英还有申诉的权利,但她是否会行使申诉权目前尚难预料。

吴英案分析概要

吴英案分析概要
2020/3/7
社会舆论
• 【相关言论】 • 法学家陈光中:金融领域的案件,定罪要严谨,死刑要慎
重。经济犯罪的死刑只应适用贪官,其他犯罪要慎用死刑。 中国必须逐渐减少死刑,非暴力犯罪尽快取消死刑,下次 刑法修正将首当其冲在这方面进行修改。 • 法律学者何兵:面对吴英案铺天盖地的舆论, 有些半坛子 醋说,这是媒体干扰司法。难道公开审判是让群众象哑巴 一样,看完以后回家洗洗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 不仅有权批评,而且有权公开、反复地批评。公正的审判 从不畏惧严厉的言论。
• 案件回顾 • 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
死刑。 • 2010年1月,吴英提起上诉。 •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20/3/7
吴英案概述
•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 报最高院核准。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杨涛)
2020/3/7
法院方观点
• 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 法人代表吴英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不服判决,于 2010年1月提起上诉。
•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 18日,浙江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上诉, 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管理理念,政府应该从“管制”转为“监管”。简单说,在游戏规则
不清的情况下,政府什么都想管,等于什么都管不好。不如先制定好
规则,政府只管违反规则的行为。事实上,“民间金融”一词本身仍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案情简介: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

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大事记:2007年2月10日被当东阳市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

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融资情况: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2006年8月15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

吴英案件

吴英案件

吴英案始末盘点,吴英被人们称之为亿万富姐,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被指因集资诈骗二审死刑惹关注,国内外纷纷热议吴英案始末,网友热议,吴英案迅速由一个普通案件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吴英案始末:最高院出动死刑或将有余地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通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刚刚透露,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

孙军工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吴英简历资料: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涉案详情拘留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政府债没有出具)一审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案例摘要案件基本事实: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案件一审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并依照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件二审判决:2010年1月,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分析

吴英案分析

吴英案案情回顾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舆论很大一部分都反对对吴英执行死刑。

本案的焦点是吴英到底有没有“集资诈骗”。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事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上诉书吴英的律师提出了五点:一:吴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据辩方律师称,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二: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他认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

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

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三: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

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四: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五: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漫谈吴英案

漫谈吴英案

漫谈吴英案民商法学院2013级梁沙沙 2013011168 吴英这个名字在江浙一带或许早已家喻户晓,而无论对于民间放贷者还是中小企业、法律工作者乃至社会的各行各业,“吴英”不仅仅代表吴英,“吴英案”也不仅仅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刑事案子。

首先,我认为吴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

根据吴英案的二审判决书,维持判决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依据以下几点:(1)本色集团成立前,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但是为能继续集资,先后虚假注册了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

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吴英均系以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合作开发酒店、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的理由对外集资(2)2005 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2006年10月,吴英以做珠宝生意为名购进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支付货款2381万元,其中大部分珠宝被吴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3)从吴英处提取经鉴定系假的面值为4900万元工行汇票一张和私刻的二枚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业务专用章等证据,被告人吴英亦供认在案。

(5)(4)吴英负债累累仍对外举债,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记录,案发前吴英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原判据此认定吴英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无不当。

吴英无力偿还债款、资不抵债。

(6)吴英除了本人出面向社会公众筹资,还委托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向社会公众集资,虽原判认定的直接受害人仅为11人,但其中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受害人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大量的是普通群众,且吴英也明知这些人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吴英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

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贤义、代理检察员徐激浪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8月在浙江省东阳市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东阳市千足堂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下均为人民币)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同年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同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等。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及其妹吴玲玲,但吴玲玲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

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

至2006年4月本色集团成立前,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为能继续集资,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上述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的事情过去已经有一年多了,吴英也已经在牢里待着了,在东阳坊间传诵了半年之久的本色神话,好像在一夜之间就彻底破灭了,很多人问,为什么吴英不像现在那些温州老板一样跑路呢,为什么现在国家要扶持那些温州的企业,而吴英却要在牢里待着。

哎,也许东阳吴英倒霉吧!我们来看看东阳吴英案的始末吧。

吴英介绍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

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

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

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

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

“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

“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

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

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

事发前没有任何征兆在本色网络会所门口,一位本色员工告诉记者,那天下午4点半左右,他和一些公司员工正在里面上网,突然间进来许多警察,还有政府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紧接着门口就被围上了警戒线,警察守在门口,不让外人进来。

“我们都感到非常突然,还没反应过来,我们每位员工都被叫到劳动部门工作人员那里做了个登记,之后就全部出来了。

昨天刚好是集团发工资的日子,我们都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情。

”这位员工说。

在此之前,他已经有好几天没见到吴英及本色高层。

有消息称,吴英几天前就已被警方控制,一些高层也被叫去“协助调查”。

记者试图联系本色高层,但所有电话都显示关机。

昨天晚上6点,本色所在的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所有工作人员,都收到了街道党政办发来的一条短信,要求全体机关干部马上到办事处集合。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英案件资料——xf

吴英案件资料——xf

1.吴英简历吴英,女,浙江东阳人,1981年5月20日出生。

中专肄业。

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吴英案件始末(1)吴英从发迹到被判刑过程(网上对此阐述的不是很清楚,以下的是我根据网上的内容整理而得。

)●2000年以前(18岁左右)中专肄业,在东阳的十字街开美容店,并通过“羊胎素”的项目掘到人生第一桶金;●2000-2005年,先后在东阳开设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等,积累财富达到2500万(自陈),期间,开始投资房地产和期货,并以筹资为名开始在民间集资;●2005年底,注册“本色”系列商标,投资5000万建立本色概念酒店;●2006年3月-9月,注册资本1亿元创立本色公司,先后成立了担保公司、汽车美容公司、洗衣店、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电脑网络公司、物流公司等12家公司,事业达到巅峰期;●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抓获,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吴英涉案详情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吴英案始末分析

吴英案始末分析

xx案10经济1xxxx润晞D案件始末吴英,大专未毕业就辍学走上创业之路的传奇女人。

在创业初期她一帆风顺----服务业,房地产,期货这几个前些年的热点商机她抓得很准。

这让她赚了不少钱。

按她的说法有1000万是她自己开始赚来的。

2006年吴英利用之前做生意累积的人际关系疯狂地借钱融资,短时间内注册了一系列“本色”公司,成立了她的本色集团。

她摇身一变成了“亿万富姐”,光鲜无比。

可这其中绝大部分的资产都是她从一些人那借贷来的,她实际的“身家”远不如她表面上那么霸气。

此时的她必须靠不断地借高利贷来偿还之前借贷的本息来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

如此往复,她所欠利息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远远超过其偿还能力范围了。

如此高调的投资和融资,也让有关部门早早地盯上了她。

2007年2月吴英被逮捕。

之后法院和有关部门开始搜查她的资产情况,慢慢地揭开传奇女人的底。

在最后的统计中法院查得吴英仍有近3亿的欠款,此时吴英已经资不抵债。

法院认为吴英已构成诈骗集资罪,且情节严重,判其死刑。

吴英不服,上诉省最高人民法院。

在之后的公开庭审中法院宣布维持原判,判吴英死罪。

至此引起轩然大波,民众热议。

吴英案开始成为一个全国性话题。

吴英仍不服,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为自己辩护无罪。

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不核准吴英死刑。

案件被发落回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个人看法既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吴英的死,那么在省人民法院的三审中吴英估计可以免死了。

但究竟活罪难逃,想像她那样为自己辩护无罪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在她创业前中期,既刚开始借贷投资时还是有资本还债的话,之后本色集团的成立资金完全是超出其自身资本可拥有借贷量之外的。

并且在吴英被捕后其所有资产加起来确实仍有3亿左右的巨额债款无法偿还。

而且很明显在她的创业后期她为了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她强撑“面子”,为得就是可以从其他人手里贷到资金。

种种方面考虑来看她确实构成了诈骗集资罪。

而此案的关键点便是吴英的诈骗集资罪名是否成立。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的事情过去已经有一年多了,吴英也已经在牢里待着了,在东阳坊间传诵了半年之久的本色神话,好像在一夜之间就彻底破灭了,很多人问,为什么吴英不像现在那些老板一样跑路呢,为什么现在国家要扶持那些的企业,而吴英却要在牢里待着。

哎,也许东阳吴英倒霉吧!我们来看看东阳吴英案的始末吧。

吴英介绍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

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

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

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

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

“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

“流”袭来,她又开出了品服饰店。

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

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

事发前没有任何征兆在本色网络会所门口,一位本色员工告诉记者,那天下午4点半左右,他和一些公司员工正在里面上网,突然间进来许多警察,还有政府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紧接着门口就被围上了警戒线,警察守在门口,不让外人进来。

“我们都感到非常突然,还没反应过来,我们每位员工都被叫到劳动部门工作人员那里做了个登记,之后就全部出来了。

昨天刚好是集团发工资的日子,我们都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情。

”这位员工说。

在此之前,他已经有好几天没见到吴英及本色高层。

有消息称,吴英几天前就已被警方控制,一些高层也被叫去“协助调查”。

记者试图联系本色高层,但所有都显示关机。

昨天晚上6点,本色所在的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所有工作人员,都收到了街道党政办发来的一条短信,要求全体机关干部马上到办事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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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始末:亿万富姐的“本色神话”2009年12月18日面对死刑宣判,吴英一脸平静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

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

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

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

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

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

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

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

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1981年5月20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

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

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

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

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

“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

“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

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与东阳市大部分年轻男子一样,吴英父亲吴永正1979年就远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

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父母带到甘肃,除了春节等偶尔跟父母回家外,吴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过。

吴永正一心想生个儿子,结果一连生了4个女儿。

7岁时,吴英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

吴永正说,4个女儿中数吴英读书最好,小学几乎每学期都是三好学生。

但到北江镇初中后,吴英的成绩开始下滑,1995年7月毕业后,吴英干脆不想读书了。

吴永正当时正忙于在甘肃打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没有太多精力管吴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

在东阳,吴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

在这家叫“吴小珍诊所”的美容店,吴英学了一年多,就跑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

此时,吴英才15岁。

在慈溪期间,年轻的吴英结识了许多人。

若干年后,俞亚素等一干宁波人,成为最早借钱给吴英的放贷者。

吴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东阳,告诉父亲想继续读书。

吴永正四处找人,总算连人带户口地把吴英安排到2年制的东阳市技校学习。

但让吴永正失望的是,读了1年半后吴英又有了经商的念头,辍学离校。

吴永正只有安排吴英重新到姑姑处学美容。

他认为,吴英只有学到一门手艺,以后才能过上好日子。

2000年,还在吴小珍处学美容的吴英认识了东阳人周红波。

次年,两人订婚。

此时,吴英已积累了不少客源。

以周红波为主要出资人,吴英出任老板,两人在东阳市区十字街开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店。

2002年6月,吴英和周红波登记结婚。

2003年8月,吴英盘掉原来的美容店,在周红波家所在的西街,新开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生意越加火爆。

当地人士透露,东阳市某些政府机关的女公务员,都成为吴英的长期客户。

在美容店,吴英积累了众多人脉基础,亦掘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为了从广州等地进货,吴英开始到处出差,甚至连丈夫周红波都不清楚她具体去过哪些地方。

在经历“贵族美容”的初创期后,周红波转而在市区好乐多超市租下摊位,做起水果生意,美容店此后由吴英一人打理。

2005年3月,吴英从别人手中接过喜来登俱乐部,成为俱乐部的新老板。

在重新装修后,喜来登成为当时东阳条件最好的KTV之一。

一个月后,吴英又在东阳开出千足堂理发休闲屋。

此后,她还在义乌开出千足堂分店。

吴英被刑拘后,作为唯一没有查封的实业,义乌千足堂直至今年还在吴英父亲的坚持下维持经营。

2006年2月,吴英在母亲老家湖北荆门,开设了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

次月,吴英又在浙江诸暨,注册成立另一家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

本色神话25岁即拥有数百万身家,吴英在同龄者中无疑已是一个佼佼者。

不过事后看来,她之前所做的一切,似乎只是为组建本色集团做热身。

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册,仅当年8月14日,吴英就一口气注册了3家公司。

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方才组建完毕。

本色引起当地人注意的,最先是免费洗车(但必须在车牌处贴上本色的logo)和免费洗衣服务(洗衣每天限100件,每人限2件),其次是连续3次掮款:东阳西宅小学80万元,磐安贫困学生50万元,东阳光彩事业500万元。

吴英最大的手笔,则是房产投资。

仅几个月的时间,她即投入近1.6亿元,其中包括:东阳博大房产2200万元,通江花园近3000万元,望宁公寓5000多万元,湖北荆门1400万元,浙江诸暨近300万元等。

吴英所购房产,大部分为沿街商铺,三年过去,这些房产都已大量增值,不过对身陷囹圄的吴英来说,这些增值已经于事无补。

本色集团成立后,吴英对酒店的经营情有独钟。

本色概念酒店、本色精品酒店、本色假日酒店一气组建后(有些尚在装修即被查封),吴英还准备在全国复制这一概念,并在义乌开出了第一家连锁店。

2006年10月底,因为杭州、上海几家媒体的连续报道,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

本色集团高层甚至对外宣称,本色在购买物业和装修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亿元,但没有一分钱是银行贷款,全部是自有资金。

2006年11月1日,吴英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畅谈一个多小时。

吴英将数亿元“自有资金”来源,归结为期货、炒房、美容业3个渠道。

事实上,此时吴英的资金链已经趋紧。

12月底,本报记者再次采访吴英时,她刚脱离义乌几个债权人的软禁,回到东阳。

本色集团资金紧张的情况此后可见一斑:先是东阳、义乌等很多民间借贷人频频向吴英催债,然后是本色集团4900万元假汇票被没收、光彩事业500万元掮款被本色收回。

2007年1月24日,吴英被迫在杭州举行了一个小型记者见面会。

尽管她的一些说法已不能自圆其说,但吴英依旧保持乐观,且欣然与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媒体记者一一合影。

此时的吴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将面临牢狱之灾。

两周后的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0日下午,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10个月。

庞杂的民间借贷网在吴英被刑拘前,包括媒体在内,几乎无人知道,本色集团投在东阳的数亿资金究竟来自何方。

直到相关案情公布,吴英的资金往来脉络方才清晰: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间高利贷。

已知的银行贷款,只有工商银行[4.28-0.47%股吧研报]东阳支行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

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或此后经人介1979年出生的义乌人杨军,然后通过杨军认识了杨卫江,并借到了首批资金600万元。

杨军与骆华梅认识,而原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正是骆华梅的表哥,吴英就此认识林卫平。

2006年3月30日,吴英以到广州投资白马服装城商铺缺少资金为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首批500万元,此后经常每隔几天就有数百乃至上千万元的借款入账。

至2007年1月5日最后一笔200万元入账时,短短9个月时间,吴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4.7亿元。

经杨卫江介绍,吴英又认识了杨卫陵,并与其合作投资铜期货。

在期货投资出现4740万元亏损的情况下,吴英仍然“信守诺言”,归还杨卫陵等人3300万元投资,并“支付利润”1400万元。

此后,吴英又经杨卫陵等人介绍,认识了律师杨志昂,并从杨志昂处借到3000多万元。

法院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而吴英之所以能持续借到巨额资金,缘于其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时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

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事实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吴英开始为媒体关注时,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已经接近断裂。

12月底,一起“绑架案”的发生,更令其雪上加霜。

据吴英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债务纠纷,她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

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

“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洲、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迫告诉密码)洗劫一空。

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吴英说。

吴英报案后,当地公安一直没有立案,两天后,本色集团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

量刑争议按照吴英家属的说法,吴英想过被债权人绑架,但从未想过被公安拘留。

2月9日,即吴英被刑拘2天后,吴英家人在北京和东阳同时向警方报案。

时代周报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2007年2月9日,在吴英不知下落的情况下,吴英父亲吴永正、丈夫周红波、本色集团常务副总蒋辛幸等人,同债权人林卫平、骆华梅、徐玉兰等人一起在本色概念酒店开会,商讨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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