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解魅吴英案
解魅吴英案价值中国推荐2007-03-14 16:40:29 《财经》记者/郭琼落马富婆吴英以26岁之龄号称拥有数十亿元资产,说穿之后毫不神奇春节期间的浙江东阳,烟花爆竹不绝于耳,龙灯锣鼓四处喧腾,一派喜庆热闹景象。
与一个月前相比,这个以木雕、火腿著称的浙中城市,少了一家“本色”集团,多了一个轰动全国的吴英案。
吴英的故事已是众所周知。
2006年10月前后,她在东阳高调亮相,以26岁之龄号称拥有数10亿元资产,并在东阳大举砸钱投资,手笔惊人,引来无数艳羡和质疑。
仅仅四个月后,她本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资产遭查封。
事态发展之戏剧性胜过小说。
接近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吴英专案组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吴英案目前查出涉案金额约7亿元。
债权人中,有多家义乌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还有一些私人老板。
其中不少资金是间接来自当地生产企业乃至银行贷款,详情则有待进一步侦查。
如今,东阳当地人还在津津乐道吴英投资的洗车、洗衣、洗脚等生意都免费或返赠超值券物的怪异举止。
外界则仍在猜测其身世背景、巨资来源等。
吴英自己提供的版本和人们附会的传言混杂流传,其神秘面纱挥之不去。
与外界的猜测大相径庭的是,无论接近专案组的人士,还是知悉吴英根底的本地故知,都告诉《财经》记者,她没什么背景。
目前已知的信息也表明,吴英本人没有资金来源,其大手笔花钱全靠放高利贷滚雪球。
这样一个普通年轻女子,何以能揽来如此巨资,干出如此轰动的大案?债权人不敢现形吴英神话的破灭,事起突然。
2月10日下午,金华当地警方出动近千名警察包围了本色集团。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截至本刊发稿时,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对吴英案的披露信息未曾刷新。
据《财经》记者了解,至迟在2006年初,吴英已进入义乌东阳(义乌东阳相邻)民间借贷圈;到2006年12月前后,其资金链已趋断裂。
义乌一位商人向记者称,2006年11月,他以月息7分(每月利息7%)借给吴英2000万元,借钱当时就拿到140万元利息。
吴英等集资案讲述
两罪区别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2.1 使用诈骗方法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2 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行为人 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 非法聚集 资金,表现为诈骗 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 编造谎言, 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 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 ; ,骗取他人的资 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 金的行为。 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采用欺骗方法为必要。 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 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 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 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 诈骗罪的重要特征。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 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 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 一。
量刑变化
《刑法修正案八》第192 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199条:犯本节第一百九 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 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02 吴英案情分析
Series
of
03 非法集资系列案件
考 书 目
4
Reference Page 31
吴英案之大众解读-易伟
网摘:高级检察官问答
网 友:近年来集资建房被炒的沸沸扬扬,有 人认为集资建房也是一种非法集资,请问这种说 法对吗? • 孙家瑞:我认为这是在特定的少数人乀间(丌可 能太多)协商共同从亊一项亊业;非法集资是针对 丌特定的多数人,而丏只是募集资金用二集资人 自己的目的,丌是用二大家的亊业,两者幵丌相 同。 •
网摘:高级检察官问答
• 网 友:现在的农村借钱基本上是高利贷,这算 丌算是非法集资?要知道现在农村想到银行贷到 款,几乎丌可能。 • 孙家瑞:高利贷不非法集资丌同。前者是从借出 钱的角度来定丿的,后者是从募入钱的角度来定 丿的。前者是丌得丌接受高利贷,明知危害,丌 得丌借;后者是受骗戒受诱惑,心甘情愿的。
罪与非罪
• 民间借贷 • 公民不公民,可以,4倍利息 • 公民不企业,部分可以, 4倍利息 • 企业不企业(非金融),丌可以
非法吸收存款罪
•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戒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戒者 拘役,幵处戒者单处事万元以上事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戒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幵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幵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级检察官问答
• 网 友:我们公司在内部号召员工为公司做贡献 帮劣企业渡过难关,鼓励职工内部迚行有偿集资 ,这是非法集资吗? • 孙家瑞:丌好一概而论。因为这是在一定范围内( 企业员工)迚行的,不一般的非法集资是针对社会 上丌特定多数人丌同;但是,如果企业员工人数 众多,加上企业要求每个员工都要参加,戒者让 人理解为公司有这样的要求,我认为就是非法集 资。
吴英案分析概要
社会舆论
• 【相关言论】 • 法学家陈光中:金融领域的案件,定罪要严谨,死刑要慎
重。经济犯罪的死刑只应适用贪官,其他犯罪要慎用死刑。 中国必须逐渐减少死刑,非暴力犯罪尽快取消死刑,下次 刑法修正将首当其冲在这方面进行修改。 • 法律学者何兵:面对吴英案铺天盖地的舆论, 有些半坛子 醋说,这是媒体干扰司法。难道公开审判是让群众象哑巴 一样,看完以后回家洗洗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 不仅有权批评,而且有权公开、反复地批评。公正的审判 从不畏惧严厉的言论。
• 案件回顾 • 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
死刑。 • 2010年1月,吴英提起上诉。 •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20/3/7
吴英案概述
•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 报最高院核准。
•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杨涛)
2020/3/7
法院方观点
• 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 法人代表吴英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不服判决,于 2010年1月提起上诉。
•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 18日,浙江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上诉, 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管理理念,政府应该从“管制”转为“监管”。简单说,在游戏规则
不清的情况下,政府什么都想管,等于什么都管不好。不如先制定好
规则,政府只管违反规则的行为。事实上,“民间金融”一词本身仍
吴英案各类观点摘要
吴英案人大代表观点1.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观点阐述: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杀了吴英也阻止不了高利贷的蔓延。
对于此类问题的建议:一是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二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主流应是回归实业,其次是进入稳健规范的投资领域;三是尽快打破金融垄断,推进利率市场化。
2.全国人大代表黄鸣(皇明集团董事长)观点阐述:吴英案实际上是金融制度弊端的产物。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
对于这样一个有特定社会历史背景,并在证据方面又有所争议、事实方面具有模糊性的案件中,应该更多地从法治发展的角度或者从刑事法律上“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的角度,慎重的来看待此类有较大争议的刑事案件,这将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也是非常需要我们党中央和司法机关的高层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3.全国人大代表葛剑雄(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观点阐述:吴英案牵涉两方面问题,一是社会意义。
非法集资或者民间集资在浙江相当普遍,且这种情况不局限于浙江,福建、河南等地方都有民间集资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吴英案是有典型意义的。
当然,我们尊重法律,但是处理不好的话,它的社会影响相当大。
二是司法角度看待。
葛剑雄认为,必须要考虑现在是检察院对她个人起诉,但是官方和媒体似乎模糊了吴英案的受害者。
吴英案如果坚持判死刑的话,无论是从社会意义的角度还是司法解释的角度,甚至是同类案件的对比角度,都将留下很大的缺陷,将来从司法历史的角度来看,也会是个反面的案例。
4.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复星集团董事)观点阐述: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进行惩处。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吴英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
虽然打击力度不减,但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迭增,非法集资活动形式亦更丰富。
放开金融垄断、松绑民间融资方为正途女儿终审被判死刑后,瘦削的吴永正立刻带着满箱的材料赶到北京,接连数日参加研讨会、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坚称自己的女儿吴英“没有犯罪”。
现年31岁的吴英,系浙江东阳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9年12月18日,因集资7.7亿元,其中3.8亿元尚未归还,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2年1月18日晚,当日才接到通知匆匆赶到杭州的吴英案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和同事张雁峰,收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判死刑。
消息传出,舆论普遍同情,希望负责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能够“刀下留人”。
2月14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已受理吴英集资诈骗案,将审慎处理本案。
等待最终命运的吴英,只是因“非法集资”而丧失人身自由甚或生命的众多民间“传奇”中最受关注一例。
浙江民间资本活跃,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因集资诈骗罪而获刑的人数从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增长超过8倍。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刑期最高的一种罪名。
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颁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可能触犯的罪名还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为典型。
公安部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
在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看来,“吴英案表面上好像是一个小姑娘的事情,实际上成了民间金融借贷的一次集中体现。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第一篇: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从吴英案浅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从吴英案浅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10法学车凌云101502147一、吴英案回顾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从吴英案一、二审来看,吴英因为集资诈骗被判处死刑,虽然最后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的死刑,但也由此可见,在实践中集资诈骗或各类经济犯罪的量刑还是会达到死刑这一最高刑的。
二、经济犯罪的概念尽管法学界对经济犯罪没有正式的定义,但我们依旧可以对其大概的范围作出界定:从广义上来说,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狭义上来说,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
在我国,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在如今全世界废除死刑呼声高涨的今天,国内刑法学界对于此类以公共财产为侵犯对象的犯罪,死刑是否正当,是废除还是存置已受到质疑。
三、经济犯罪与死刑的适用之间存在的矛盾1、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相悖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
此刑罚一旦实施,将造成永久性的结果,具有不可逆转性。
吴英案始末分析
xx案10经济1xxxx润晞D案件始末吴英,大专未毕业就辍学走上创业之路的传奇女人。
在创业初期她一帆风顺----服务业,房地产,期货这几个前些年的热点商机她抓得很准。
这让她赚了不少钱。
按她的说法有1000万是她自己开始赚来的。
2006年吴英利用之前做生意累积的人际关系疯狂地借钱融资,短时间内注册了一系列“本色”公司,成立了她的本色集团。
她摇身一变成了“亿万富姐”,光鲜无比。
可这其中绝大部分的资产都是她从一些人那借贷来的,她实际的“身家”远不如她表面上那么霸气。
此时的她必须靠不断地借高利贷来偿还之前借贷的本息来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
如此往复,她所欠利息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远远超过其偿还能力范围了。
如此高调的投资和融资,也让有关部门早早地盯上了她。
2007年2月吴英被逮捕。
之后法院和有关部门开始搜查她的资产情况,慢慢地揭开传奇女人的底。
在最后的统计中法院查得吴英仍有近3亿的欠款,此时吴英已经资不抵债。
法院认为吴英已构成诈骗集资罪,且情节严重,判其死刑。
吴英不服,上诉省最高人民法院。
在之后的公开庭审中法院宣布维持原判,判吴英死罪。
至此引起轩然大波,民众热议。
吴英案开始成为一个全国性话题。
吴英仍不服,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为自己辩护无罪。
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不核准吴英死刑。
案件被发落回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个人看法既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吴英的死,那么在省人民法院的三审中吴英估计可以免死了。
但究竟活罪难逃,想像她那样为自己辩护无罪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在她创业前中期,既刚开始借贷投资时还是有资本还债的话,之后本色集团的成立资金完全是超出其自身资本可拥有借贷量之外的。
并且在吴英被捕后其所有资产加起来确实仍有3亿左右的巨额债款无法偿还。
而且很明显在她的创业后期她为了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她强撑“面子”,为得就是可以从其他人手里贷到资金。
种种方面考虑来看她确实构成了诈骗集资罪。
而此案的关键点便是吴英的诈骗集资罪名是否成立。
吴英集资案
杨军与骆华梅认识,而原义乌市文化局文 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正是骆华梅的表哥,吴 英就此认识林卫平。2006年3月30日,吴英 以到广州投资白马服装城商铺缺少资金为由, 从林卫平处借到了首批500万元,此后经常 每隔几天就有数百乃至上千万元的借款入账。 至2007年1月5日最后一笔200万元入账时, 短短9个月时间,吴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4.7 亿元。
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认为,围绕吴英是否应 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 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 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浙江,因中小企业普遍存 在融资难,加上民间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 借贷一直盛行,尤其在温州、金华等地。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 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 涉案金额近百亿。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 很难界定,罪与非罪,泾渭并不分明。
而吴英之所以能持续借到巨额资金,缘于其 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时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 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 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 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 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事实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吴英开始为 媒体关注时,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已经接近断 裂。12月底,一起“绑架案”的发生,更令 其雪上加霜。
本色收回。2007年1月24日,吴英被迫在杭州 举行了一个小型记者见面会。尽管她的一些说 法已不能自圆其说,但吴英依旧保持乐观,且 欣然与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媒体记者一一合影。 此时的吴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将面临牢狱之 灾。两周后的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 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 团亦被查封。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 话只存在了短短10个月。
中国知识产权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案例
以下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例的一些例子:
1. 吴英案:吴英是中国一位富豪,被指控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吴英经营着一家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引发了一场广泛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
2. 淘宝侵权案: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曾多次被指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例如,一家服装公司指控淘宝网上有商家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假冒产品,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 美国高通反垄断案:美国芯片制造商高通曾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展开了长达数年的知识产权纠纷。
NDRC指控高通滥用其在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权,采取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措施。
4. 娃哈哈和翠竹案:中国食品和饮料公司娃哈哈曾和湖南翠竹公司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娃哈哈控告翠竹侵犯其商标权,抢注了与娃哈哈旗下产品相似的商标。
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最终娃哈哈胜诉并获得了赔偿。
这些案例展示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以及日益加强的法律环境和执法力度。
中国政府正在加大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成果和权益。
中国近年来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张扣扣故意杀人案2018年2月,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因与受害者杜某某有旧怨,持刀将杜某某及其母亲杀害。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张扣扣被判死刑。
此案反映了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严厉打击。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李锦莲故意杀人案2015年,贵州省铜仁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李锦莲因与受害者发生纠纷,将其杀害。
李锦莲被判处死刑,但经过多次申诉,最终被改判无罪。
李锦莲故意杀人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此案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为冤假错案受害者提供了救济途径。
同时,此案也提醒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张志超强奸案2005年,河南省许昌市发生一起强奸案。
犯罪嫌疑人张志超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经过多次申诉,张志超的辩护律师发现了关键证据,证明张志超并非作案者。
2019年,张志超被改判无罪。
此案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人权保障。
张志超强奸案为受害者家属提供了公正的司法结果,同时也为我国司法公正树立了典范。
四、李文星被骗致死案2018年,河北邯郸市发生一起招聘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文星被骗至天津,被逼债者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李文星被骗致死案成为打击网络招聘诈骗的典型案例。
李文星被骗致死案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对社会治安的重视。
此案的成功破获,为受害者家属讨回了公道,同时也警示社会,要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刘燕文案2019年,四川省广安市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
犯罪嫌疑人刘燕文从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死亡。
刘燕文被判处死刑。
刘燕文案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此案警示人们,高空抛物行为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六、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案2018年,北京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案暴露出网约车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法治事例
6、山东招远血案
2014年5月28日21时许,张立冬等6人在山东省招 远市一麦当劳快餐店内就餐时,向同在该店就餐的女子吴 某索要电话号码未果。后张立冬等6人采用脚踹、跺,用 拖把、椅子击打等方式围殴被害人吴某某,致吴某受伤,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8月21日,该案在烟台市中院公开开 庭审理。10月11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帆等 五名被告人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 出一审判决,张帆、张立冬被判死刑,吕迎春被判无期徒 刑,张航、张巧联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七年。 宣判后,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提出 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8日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 吕迎春等涉邪教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 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 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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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无论是餐厅施暴者还是冷漠围观者, 都是这社会人性的大地震。社会若如此冷 漠,必将人人自危,更加纵容犯罪分子的 嚣张气焰。 反思这个悲剧的同时,值得关注的是, 一个富裕的千万资产家庭,怎样在邪教的 影响下,一步步走上毁灭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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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旦大学黄洋遭投毒案
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 遭他人在饮水机内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黄洋的室友 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 2014年2月18号,案件一审宣判,林森浩因故意杀 害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林森 浩委托辩护律师提起上诉。2014年12月8日上午10点, 这起案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二审。被指投放 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 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 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 因。
吴英案件资料——xf
1.吴英简历吴英,女,浙江东阳人,1981年5月20日出生。
中专肄业。
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吴英案件始末(1)吴英从发迹到被判刑过程(网上对此阐述的不是很清楚,以下的是我根据网上的内容整理而得。
)●2000年以前(18岁左右)中专肄业,在东阳的十字街开美容店,并通过“羊胎素”的项目掘到人生第一桶金;●2000-2005年,先后在东阳开设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等,积累财富达到2500万(自陈),期间,开始投资房地产和期货,并以筹资为名开始在民间集资;●2005年底,注册“本色”系列商标,投资5000万建立本色概念酒店;●2006年3月-9月,注册资本1亿元创立本色公司,先后成立了担保公司、汽车美容公司、洗衣店、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电脑网络公司、物流公司等12家公司,事业达到巅峰期;●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抓获,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吴英涉案详情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试析以吴英案论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问题
试析以吴英案论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问题论文摘要近年来,吴英案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关注点不仅在于吴英案罪名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在于刑罚是否适用死刑问题,也就是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问题。
本文意在通过浅析吴英案、阐述我国非暴力犯罪的内涵及综合国外对非暴力犯罪的立法现状,研究讨论我国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当与否。
论文关键词吴英案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暴力犯罪死刑一、吴英案基本情况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她进行了公开审判,于2009年12月18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作出了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目前该案件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
该案多年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有人说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她借款的对象是少数认识的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有人说吴英的行为即使构成集资诈骗,但也罪不至死,因为该行为的出现是当今社会金融体制问题使然,不应让吴英的死来为社会金融弊端买单。
又有人说,集资诈骗罪是非暴力犯罪,不应该适用死刑。
笔者认为,在严格适用死刑的社会大环境下,应该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做法。
二、我国刑法学中定义的非暴力犯罪在我国刑法学中,非暴力犯罪与暴力犯罪是相对的。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非暴力犯罪的标准有两个,并且需同时具备:一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中不包含暴力内容;二是不对人身进行伤害,不产生直接的损害。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按照该标准来划分,可分出非暴力犯罪约358种,暴力犯罪约63种。
而吴英案涉及的集资诈骗罪,其构成要件明显符合非暴力犯罪的标准。
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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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案例摘要
案件基本事实:
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案件一审判决: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并依照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件二审判决:
2010年1月,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其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辩护人提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之规定,吴英在二审庭审之后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不予准许。
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
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争议焦点:
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本案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
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第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公诉方以最高利息为例来认定)。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
而吴英投资本色集团,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
检察机关把只要没有偿还能力即视为“非法占有为目的”,难以服众。
第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
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某某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
另外,就算吴英不借他们的钱,他们也是放贷者,他们的放贷行为,与吴英借他们的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事实证明,他们在借给
吴英钱之前,就在做“民间委托理财”业务。
案件适用的基本原理:
根据法院判决,吴英所犯为集资诈骗罪,它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集资款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对于本罪的认定,要认识到本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界限还有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有:根据刑法典第192条,第19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对于吴英案中被告人吴英的集资诈骗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院根据刑法依法判处吴英死刑并没收其财产,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