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案浅谈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吴英案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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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到温州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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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引语:从吴英集资诈骗罪看温州民间借贷吴英一案在一审中被确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后二审于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开庭审理。
检察院指控吴英犯集资诈骗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吴英本人则承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吴英现象本报记者采访了温州民间借贷网创始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律师!颜主任,我注意到您在民间借贷方面有研究,能否给读者朋友介绍一下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有什么区别? 另外什么叫民间借贷?温州是民间借贷非常活跃的地方,通过吴英案您认为温州市民在民间借贷中须注意些什么问题?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到温州民间借贷2011年4月7日,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争议依然巨大,检察院指控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吴英本人第一次承认自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吴英没有虚构事实、虚假宣传,也没有隐瞒真相骗取资金,没有肆意挥霍资金,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所以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犯罪,吴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官宣布吴英案二审将择日宣判。
以上的新闻报道中,案件的矛头似乎伸向了敏感的民间借贷,而本来就异常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是不是要再次敲响警钟?结合当前温州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又能从吴英一案中得到什么警示,我们又应当如何预防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呢?对此,我们就庭审中检察院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吴英承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民间借贷这三者在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解,区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二者的不同之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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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英,女,浙江省温州市人,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法律争议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首先集中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上。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吴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大量资金。
(3)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集资过程中,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吴英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
2. 刑罚的适用在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中,刑罚的适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理由如下:(1)吴英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众多受害人。
(2)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吴英在案发后,拒不悔罪,态度恶劣。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具有自首、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1)吴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吴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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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以吴英案为例一、民间融资的运作框架及现状(一)“吴英案”最新消息2006年夏秋之交,神秘东阳女子吴英的财富神话,迅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一次性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短短几个月,年仅26岁的女孩吴英迅速在东阳构建起包括旅游、商贸、酒店连锁、资本投资、建材、工程建筑、广告传媒、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在内的庞大本色集团帝国。
然而时隔不久,吴英东窗事发。
2007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 年4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未核准吴英的死刑判决,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2 年5 月2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事实逐渐明了,这是又一起踩在民间融资灰色空间的案件。
法院调查表明:吴英总共向外界借款高达9亿多,其中已归还约6亿,被抓前未能归还的资金达3.89亿。
此案恰发生在社会各界关注民营企业发展、民间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功罪、民间融资纠纷的大背景下,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反响巨大。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1.规模增长空前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
民间融资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同,监管部门也从严格监控转为观望和默许的态度,民间融资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状态。
2.主体多样化,以中小企业为主。
由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大、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不够,在营运资金紧张时,民间融资成为其融通资金的首选。
3.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融资的目的也逐渐由自助性向营利性转变。
企业融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除用于生产经营和流通领域外,民间融资范围已扩大到旅游、房地产、医院、学校、基本建设等各个行业,投资回报形式主要以支付利息或分红为主。
吴英非法集资案例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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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吴英非法集资案例的法律探讨系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姓名:房济瑜学号:12101524课程:经济法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在金融欠发达时代产生的古老融资方式,而且在现代发达的金融服务体系下依然昌盛。
本文讨论的吴英正是民间借贷的主题。
在中国东南沿海,尤其起江浙一带,民间借贷十分发达。
由于当地的中小民营企业较多,而且大多缺乏扩张资本。
同时银行对于企业的房贷审查严格,一般中小企业难以融资,所以江浙一带民间借贷成为中小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本文中本色集团负责人吴英,于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高级法院以集资欺诈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
吴英的判决使法律界和社会各界都陷入讨论。
在民营企业较多的江浙沿海,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很多时候泾渭不分,吴英一案对于江浙以及中国民间金融行为有较深影响。
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简述,通过控辩双方的观点来分析。
第二部分讲述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第三部分通过对民间借贷行为对现有法律进行建议。
1.1案情简介吴英浙江金华东阳市人,1981年生,自18岁辍学后开始经商,做过美容、足疗、服装等行业,最终累计资本1000余万元人民币,2006年开始,吴英想要扩大经营,开始进行融资并打造本色集团准备将其上市。
2006年8月至10月里吴英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建材城、汽车租赁、婚庆公司等八个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2006年11月吴英先后从林瑞平等11人处高息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作为本色集团运营的担保资金。
2007年2月,在外地洽谈商务正要返回东阳的吴英在北京机场被逮捕。
被告以非法手段取得资产7亿余元人民币。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1.2关于本案的控辩双方的观点1.2.1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的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称:吴英作为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于2005年7月至2007年2月,以本色集团以及个人名义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和资金周转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虚构事实、虚假宣传的手段,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8985.5万元。
吴英案各类观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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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人大代表观点1.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观点阐述: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杀了吴英也阻止不了高利贷的蔓延。
对于此类问题的建议:一是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二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主流应是回归实业,其次是进入稳健规范的投资领域;三是尽快打破金融垄断,推进利率市场化。
2.全国人大代表黄鸣(皇明集团董事长)观点阐述:吴英案实际上是金融制度弊端的产物。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
对于这样一个有特定社会历史背景,并在证据方面又有所争议、事实方面具有模糊性的案件中,应该更多地从法治发展的角度或者从刑事法律上“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的角度,慎重的来看待此类有较大争议的刑事案件,这将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也是非常需要我们党中央和司法机关的高层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3.全国人大代表葛剑雄(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观点阐述:吴英案牵涉两方面问题,一是社会意义。
非法集资或者民间集资在浙江相当普遍,且这种情况不局限于浙江,福建、河南等地方都有民间集资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吴英案是有典型意义的。
当然,我们尊重法律,但是处理不好的话,它的社会影响相当大。
二是司法角度看待。
葛剑雄认为,必须要考虑现在是检察院对她个人起诉,但是官方和媒体似乎模糊了吴英案的受害者。
吴英案如果坚持判死刑的话,无论是从社会意义的角度还是司法解释的角度,甚至是同类案件的对比角度,都将留下很大的缺陷,将来从司法历史的角度来看,也会是个反面的案例。
4.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复星集团董事)观点阐述: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进行惩处。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https://img.taocdn.com/s3/m/8576dd34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3a.png)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第一篇: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从吴英案看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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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0
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
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提 问 ——视频
2012年03月29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
批 明确12项重点任务
2012-12-10
2012年05月22日 重审吴英改判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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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 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 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
2012-12-10
谢谢大家
演讲人:10621班 严骏 2010211196
2012-12-10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书写《上诉材料》、《控告信》以及《检举材料》, 以求立功。2010年3月、5月、7月,吴英三次委托律 师将这些材料带出看守所,提交给浙江省高院。 《检举材料》等材料里,详细记录了多名官员受 贿的事实,包括东阳当地十几名公职人员的受贿行 为。其中,湖北荆门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农行荆 门支行行长周亮,丽水农行分理处主任梁骅等三人 已经被认定存在受贿等违法情节并获刑。
2012-12-10
张思之 著名律师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 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 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 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茅于轼 著名经济学家 我开始做小额信贷的时候就属于非法集资,向公众 吸收存款,而且已经做了好多年。这暴露出中国金 融市场不是市场,仍有计划经济的痕迹。 韩志国 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 中国经济现在的全部弊端在哪里?经济改革为什么 改不下去?关键不仅在于国家垄断了资源,垄断了 权力,垄断了企业,最重要的是国家垄断了金融, 金融垄断是国家垄断的总祸根。不打破这个金融垄 断,搞市场经济绝不可能。
从“吴英案”探究民间集资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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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典 型并 不是代 表。 留守儿童 中一定会存 在着性格特别 内向或者 生活 员愿意为他们做出实质 的行动 。只是在心里上加大 了社会 的同情 。 在对 留守儿童 的 的帮 助方 面 ,广 大群 众把 希望 寄托 于政府 。调 状况特别差 的个 别,但不能囊括全部 ,大 多数的留守儿童还是在 正常 查结果显 示:超过半数 的人认 为政 府应该提高对贫 困留守儿童在学费 生活和成长 的。即使在平时缺乏 了父母在 身边的关爱 ,但现代科技如 生活 费方 面的补助 ,在某些方 面的关爱措施还需进一 步加强,更要进 电话就可 以对这 一问题有一个明显的缓解 作用 。 步确保 社会对他们 的帮助落 到他们手上 。并且 实施 学生异地升学政 四、提 高大众对留守儿童关注度和促 进大众采取实 际行动关 爱留 策。 守 儿 童 建 议 在人 民大众的呼声 中,结合 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 ,最近几年 ,政 ( 一 )加 强关爱留守儿童 的社会宣传 ,使更多的人加入到关 爱留 府陆续 出台了对留守儿童的一系列 的关爱措施。如: 守儿童 的队伍中来,使社会各界各类 人士共同来探讨和研究如何 让才 1 ,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每生每天 3 元 的标准 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 问题 。 ( 二 )加大媒体宣传 。要充分 发挥报 刊、广播 、电视 、互联 网等 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政策约惠及6 8 0 个 县市 的 大众传媒 的优势,利用宣传橱 窗、标 语画册、公益广告等宣传载 体功 2 6 0 0 万在校学生 。 2 . 在留守儿童集 中地 区,科学规划建设农村 寄宿 制学校 。优先满 能 ,精心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宣传教育 。 ( 三 )紧紧围绕关爱 留守儿童 的主题 ,积极宣传 “ 儿童优 先”、 足 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让更多的留守儿童 能在 学校寄读 ,以减少往返 学校 的奔波与劳累。 “ 尊 重儿童、支持儿童 ”、 “ 为国教子、 以德育人 ”等新观念 、新风 3 . 调整人 口管理制度 ,逐 步取消户籍 限制 ,让 留守儿童能跟着父 尚。使广大社会 重视儿童在整个社会发展中起到 的重要作用。 ( 四)宣传 国家保护儿童权益 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 ,宣传 留守 母到外地上学 ,并对外来儿童在 当地上学施行一系列的关 爱政策 。
纷乱的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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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乱的民间融资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吴英一案形成的社会影响,已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案件的判决影响了,有人说号子里关着的不是吴英而是“难题”,二审中,吴英律师的辩护使得案件形成了三大焦点,备受关注。
特别是有人说它将成为国家对待民间借贷的“风向标”,这无疑给那些放高利贷以及走在民间借贷边缘的人群敲响警钟。
罪与非罪,将决定一个人是否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保护,而吴英面临的可能是生死劫。
法律必定会追究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者,同时,法律也必须保护正常的市场行为。
民间借贷是正规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下以及政策障碍的产物,在经济发达的浙江以及温州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
从我们推出民间借贷法律服务时,我们就深感其身份尴尬、地位模糊,我们应当呼吁政策法规的规范和规制,而不是通过某种司法手段“杀鸡给猴看”。
对于庞大的温州民间借贷从业群体来说,应尽量走正规的法律途径,做相关财产抵押登记、公证以及律师见证,由专业人士为你把握法律上的风险。
一旦发现犯罪苗头,应及时报警,使相关执法部门能够提早介入,减少财产损失,也减少社会危害性。
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结构有关,也与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
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案例摘要](https://img.taocdn.com/s3/m/074587d36137ee06eff91865.png)
吴英案案例摘要案件基本事实: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案件一审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并依照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件二审判决:2010年1月,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涉民间借贷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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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间借贷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重要形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有效跟踪监测的条件下,极容易被投机者利用,从而引发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界定,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以有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真正的借贷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资本良性运行。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2006年11月,具有”亿万富姐”之称的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被公安机关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吴英上诉,维持死刑判决,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历时6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尘埃落定,等待吴英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而由吴英案引发的关于民间借贷活动中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问题,仍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探讨。
本文主要从民间借贷违法犯罪适用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范畴和法律属性民间借贷即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机关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非正规的金融中介和非正规的金融市场,区别于官方主导银行资本借贷的资金流通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简单来讲,所谓民间借贷即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因此,除普遍存在的公民之间的借贷活动,个人依托民间借贷组织,如民间标会、地下钱庄、担保公司等开展资金融通,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都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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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由浙江吴英案引发的一系列思考摘要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论题的时代背景;第二部分介绍论题并说明论题的意义;第三部分文献综述主要是对现有的有关文献进行总结和评价,发表作者对现有文献中观点的看法;第四部分作者观点主要是通过对于现有两种做法体现的价值观的总结引出作者本人的价值取向,并进一步提出作者基于此价值取向所想到的应对策略——“民刑结合”;第五部分结语是对文章进行简单总结并说明作者的提议在我国社会现状下的意义。
关键词吴英案民刑结合集资诈骗近几年来社会越来越关注民间借贷现象的发展,而民间借贷中的集资诈骗也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吴英案豍无疑将这一问题推向了顶峰。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的界定问题还不够完善,法律适用过于僵化和教条。
而学者们要求宽待吴英这类人的观点虽然有利于发挥市场效率,但难免会增加民间借贷中借款方承担的风险。
于是,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个既坚持了公平又能充分发挥效率的可行方法。
一、民间借贷利弊共存,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刻不容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
豎民间借贷现象在我国社会中存在已久,对于灵活使用民间空闲的大量资金,使它们创造出最大的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对于银行力所不逮的地方,民间借贷发挥了其独有的作用,使许多中小企业受益颇深,它是我国扶植中小企业,帮助它们起步的重要力量。
其作用不容小视。
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尤其是近些年,在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金融政策有所改变,金融机构存货基准利率上调,导致民间借贷的现象更加活跃,这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现象频频发生,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氏骗局(Ponzi.scheme),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
豏而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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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民间借贷的界定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包括企业间拆借合法 化)。 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 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 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间拆借,需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 民间借贷合同; (2)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法条链接:
A《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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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7、非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并非必须实际给付)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 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解释
8、什么是合法的企业间拆借(产生、经营需要)
李有星谈吴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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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星: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在这个之前,凑巧,我们在去年包括今年,也承担了浙江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的关于《浙江民间融资课题》的研究,这个研究实际上也就必然涉及到民间融资、民间融资的规范引导以及非法集资相关的问题。
所以应该说在这方面有一定的知识积累,有一定的看法,就吴英这个案子来讲,简单谈3个观点:第一个,这个案子的裁判,具有四模糊的状态,就是四个方面的模糊:第二个,关于民间融资责任分配的不公平;第三个,民间融资犯罪的容忍度的问题。
第一个,“四模糊”:吴英案裁判的“四模糊”。
结合吴英案子的本身,以及她的判决书中的论述和观点:第一模糊就是,界限的模糊。
这个界限的模糊可以先从大的方面说,我在06年在写这个教材的时候,我念给大家听一下啊,“在我们国家凡是法治缺失的领域,政府就有无限权力。
金融领域就是其中之一,政府不承认天赋的融资权,试图所有商事主体,公司企业个人的融资权都拥有,只有得到其许可才能取得融资权,否则就是非法。
没有将金融行为完全地厘清合法和非法,而是用非法来代替。
例如,非法集资,非法融资。
而在西方国家因为实现金融法治化,没有非法集资,非法融资,非法发行证券这些概念而只有违法集资,违法融资,违法发行证券这些规范以及处置。
对于非法融资最后进行处理的,在我们国家主导的实际上主导的是政府的非法集资处理的相关部门,而不是真正的金融监管部门。
西方国家承认天赋的融资权,特殊的融资权受到特别的融资规范调整,未按照法律真正的集资权进行融资,如集资证券发行,构成违法,承担是构成违法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是非法的后果。
在这样的法治格局下,处置集资、融资的权利的金融监管机构,所以金融法治化程度决定了金融的整个体制格局。
”这是06的时候写《金融法教程》书的一个感慨。
那么我们讲的第一个模糊叫界限模糊,也叫非法、变相的模糊。
实际上我们现在,国家在管理市场经济,特别是对商人的管理上,我们缺乏一种管理手段的时候,或者缺乏一种法制的时候,通常会采用两个名词,一个叫非法,一个叫变相。
浙商亿万富姐吴英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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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亿万富姐吴英的罪与罚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
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案件回放2007年2月10日下午,在几乎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总部位于浙江东阳市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在东阳几乎所有的门店,被浙江金华警方控制。
随后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称本色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立案侦查。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金华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共骗取集资款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
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