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借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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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樊才晚

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2期

摘要:民间借贷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多变,具有研究价值。因此,本文通过对民间借贷中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民间借贷;网贷平台;刑民交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而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拓展了新型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尤其是当下在“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创新手段下,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确实为多数企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但是,民间借贷毕竟和金融机构借贷不同,缺乏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暂时也没有完备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尽管最高法2015年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但这并不能很好地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例如市场中出现的大量的P2P跑路事件、各类庞氏骗局等,当下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还是比较混乱的。

一、网络贷款平台在民间借贷中的责任

P2P跑路、e租宝事件暴露出当下网络贷款平台的无序,事实证明,僭越法律红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首先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规制,同时如果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敛财物,私设资金池,还可能触犯《刑法》第192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此次,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以及钰某集团高管被批捕,检察院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提起公诉,充分揭露了网络贷款平台不合规操作将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

其次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之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金融市场上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属于居间型网络贷款平台,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其运作模式是将借款当做一种商品进行拍卖,有相应借款需求的通过竞价订立借款合同,网络贷款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报酬,而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数额、期限及利率等,网络贷款平台原则上也不对借款人按期偿还债务提供担保。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刑民交叉情况的处理

之所以谈到这一点,是因为笔者在陕西一家公益律师事务所值班期间,就接触到了此类案件,就是曾被各大媒体曝光的西安联合学院集资诈骗案,投资人因为无法收回投资款及分红请求法律援助。

首先这应该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刑民交叉案件,案件涉及的标的额较大。对于此类案件,我们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认为只要借贷涉嫌犯罪,借款合同就应该是无效合同。我们应该将刑事和民事分开分析,即就是分析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那么就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即就是应该先等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遵循“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本案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案件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因此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在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刑民交叉情形,往往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但是也有例外,我们在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民间借贷中没有借条是否一定败诉,有借条是否一定胜诉

司法实务中,就算当事人持有借条等直接证据,当事人也不一定会胜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司法实务中,往往出现借款人还款但是未收回借条的情形,导致“二次还款”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还有的当事人是为了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而通过无中生有的借条等书证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法律应严惩此类恶意诉讼行为。

参考文献:

[1]王林清.《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下).法律出版社,2015.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3]最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注解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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