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分析 (2)
吴英案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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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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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英,女,浙江省温州市人,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法律争议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首先集中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上。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吴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大量资金。
(3)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集资过程中,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吴英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
2. 刑罚的适用在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中,刑罚的适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理由如下:(1)吴英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众多受害人。
(2)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吴英在案发后,拒不悔罪,态度恶劣。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具有自首、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1)吴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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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中国新时期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经审理,吴英利用社会信任,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等手段,诱骗投资人交纳巨额资金,最终骗取了巨额财产,被法庭定罪。
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剖析该案,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探究其关键性问题。
首先,吴英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以出资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人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吴英通过虚构的高额收益和手续费,误导投资人交纳资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事实明确,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次,在定罪量刑方面,吴英的犯罪系列属于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相当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
在吴英案中,依法对她判处死刑后,判决书上载明其被害人人数21人,涉案金额高达15.65亿元,根据刑法规定,吴英的罪行显然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
因此法庭所做出的量刑决定无可非议,符合法定量刑原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吴英集资诈骗案为类似经济类犯罪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训。
如2019年刚刚结束的龚道安集资诈骗案、2016年的徐玉玉案等等,这些案例都表明了经济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旧屡见不鲜。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社会信任度下降,人们更加关注短期利益,话题性强的热门投资项目在社交网络上推广也更为普遍;另一方面,缺乏投资人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进而被犯罪分子利用。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加强全面立体的创新监管,提高对应对投资风险能力,减少投资人的蒙骗和误导。
总之,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一起恶性的大案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吴英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罚法律适用标准与量刑原则都已经初步建立,我们应该从吴英案及其他的经济类犯罪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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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第一篇: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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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吴英案始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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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案10经济1xxxx润晞D案件始末吴英,大专未毕业就辍学走上创业之路的传奇女人。
在创业初期她一帆风顺----服务业,房地产,期货这几个前些年的热点商机她抓得很准。
这让她赚了不少钱。
按她的说法有1000万是她自己开始赚来的。
2006年吴英利用之前做生意累积的人际关系疯狂地借钱融资,短时间内注册了一系列“本色”公司,成立了她的本色集团。
她摇身一变成了“亿万富姐”,光鲜无比。
可这其中绝大部分的资产都是她从一些人那借贷来的,她实际的“身家”远不如她表面上那么霸气。
此时的她必须靠不断地借高利贷来偿还之前借贷的本息来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
如此往复,她所欠利息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远远超过其偿还能力范围了。
如此高调的投资和融资,也让有关部门早早地盯上了她。
2007年2月吴英被逮捕。
之后法院和有关部门开始搜查她的资产情况,慢慢地揭开传奇女人的底。
在最后的统计中法院查得吴英仍有近3亿的欠款,此时吴英已经资不抵债。
法院认为吴英已构成诈骗集资罪,且情节严重,判其死刑。
吴英不服,上诉省最高人民法院。
在之后的公开庭审中法院宣布维持原判,判吴英死罪。
至此引起轩然大波,民众热议。
吴英案开始成为一个全国性话题。
吴英仍不服,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为自己辩护无罪。
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不核准吴英死刑。
案件被发落回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个人看法既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吴英的死,那么在省人民法院的三审中吴英估计可以免死了。
但究竟活罪难逃,想像她那样为自己辩护无罪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在她创业前中期,既刚开始借贷投资时还是有资本还债的话,之后本色集团的成立资金完全是超出其自身资本可拥有借贷量之外的。
并且在吴英被捕后其所有资产加起来确实仍有3亿左右的巨额债款无法偿还。
而且很明显在她的创业后期她为了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她强撑“面子”,为得就是可以从其他人手里贷到资金。
种种方面考虑来看她确实构成了诈骗集资罪。
而此案的关键点便是吴英的诈骗集资罪名是否成立。
吴英案的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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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其商业足迹踏遍了服务业、商贸业,房地产以及期货,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
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
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
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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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吴英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以期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追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吴英案件的基本情况吴英,女,原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曾担任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件的核心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扰乱金融秩序。
在本案中,吴英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2. 贪污罪吴英案件中,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涉嫌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吴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 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吴英案件中,部分投资者与吴英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吴英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4. 经济法上的违规经营吴英案件中,吴英及其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吴英案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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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案例摘要案件基本事实: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案件一审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并依照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件二审判决:2010年1月,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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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案情回顾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舆论很大一部分都反对对吴英执行死刑。
本案的焦点是吴英到底有没有“集资诈骗”。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事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上诉书吴英的律师提出了五点:一:吴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据辩方律师称,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二: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他认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
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
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三: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
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四: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五: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50cc7d17b7360b4c2e3f6444.png)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
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贤义、代理检察员徐激浪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8月在浙江省东阳市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东阳市千足堂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下均为人民币)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同年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同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等。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及其妹吴玲玲,但吴玲玲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
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
至2006年4月本色集团成立前,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为能继续集资,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上述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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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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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处来讲就是设计到中国的法制建设 问题。因为判处吴英死刑的法律条文是 非法集资罪中的集资诈骗罪,这条罪使 得众多民营企业主在银行借贷不到资金 发展时,也不能随便向社会融资。限制 了很多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关注吴英, 也是中小民营企业主在关注自己。而众 多学者更是觉得这条法律是恶法,应该 废除。
吴英案
主讲人
简介
吴英,女,浙江东阳人,1981年5月20日出生。 中专肄业。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 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被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 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 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 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 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 持对被上, 我们的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 立在权利的基础上, 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 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市场的基础有三点,第一是自由,第二是产权, 市场的基础有三点,第一是自由,第二是产权, 第三是企业家精神。 第三是企业家精神。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 和行动、创业的自由, 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 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 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 到有效的发挥, 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 吴英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 吴英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 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
引发社会关注的深层原因 1 大部分的社会人氏是本着同情的感情,因 为吴英作为一个年轻有为,在经商方面有 着卓越的才华。而且还是一个年轻的女孩 种种迹象表明,她是受到当地黑恶势力的 构陷与迫害。并且在恶势力面前表现的很 坚强,更引起了大家的同情与关注。当然 也有一些人在看到吴英案这件事情之后想 要借机炒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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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由浙江吴英案引发的一系列思考摘要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论题的时代背景;第二部分介绍论题并说明论题的意义;第三部分文献综述主要是对现有的有关文献进行总结和评价,发表作者对现有文献中观点的看法;第四部分作者观点主要是通过对于现有两种做法体现的价值观的总结引出作者本人的价值取向,并进一步提出作者基于此价值取向所想到的应对策略——“民刑结合”;第五部分结语是对文章进行简单总结并说明作者的提议在我国社会现状下的意义。
关键词吴英案民刑结合集资诈骗近几年来社会越来越关注民间借贷现象的发展,而民间借贷中的集资诈骗也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吴英案豍无疑将这一问题推向了顶峰。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的界定问题还不够完善,法律适用过于僵化和教条。
而学者们要求宽待吴英这类人的观点虽然有利于发挥市场效率,但难免会增加民间借贷中借款方承担的风险。
于是,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个既坚持了公平又能充分发挥效率的可行方法。
一、民间借贷利弊共存,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刻不容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
豎民间借贷现象在我国社会中存在已久,对于灵活使用民间空闲的大量资金,使它们创造出最大的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对于银行力所不逮的地方,民间借贷发挥了其独有的作用,使许多中小企业受益颇深,它是我国扶植中小企业,帮助它们起步的重要力量。
其作用不容小视。
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尤其是近些年,在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金融政策有所改变,金融机构存货基准利率上调,导致民间借贷的现象更加活跃,这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现象频频发生,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氏骗局(Ponzi.scheme),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
豏而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吴英案件资料——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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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英简历吴英,女,浙江东阳人,1981年5月20日出生。
中专肄业。
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吴英案件始末(1)吴英从发迹到被判刑过程(网上对此阐述的不是很清楚,以下的是我根据网上的内容整理而得。
)●2000年以前(18岁左右)中专肄业,在东阳的十字街开美容店,并通过“羊胎素”的项目掘到人生第一桶金;●2000-2005年,先后在东阳开设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等,积累财富达到2500万(自陈),期间,开始投资房地产和期货,并以筹资为名开始在民间集资;●2005年底,注册“本色”系列商标,投资5000万建立本色概念酒店;●2006年3月-9月,注册资本1亿元创立本色公司,先后成立了担保公司、汽车美容公司、洗衣店、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电脑网络公司、物流公司等12家公司,事业达到巅峰期;●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抓获,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吴英涉案详情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关于吴英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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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谢谢!
主讲者: 主讲者:段朱清 PPT制作:赵婷 制作: 制作 收集资料: 收集资料:覃二英
关于吴英案的思考
关于吴英的简介
1981年出生于浙江东阳农村家庭的吴英, 2003年8月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起家,2005年3 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 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 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 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下属包括洗衣业、连锁酒店等在内的七家 企业。当年,吴英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但几个月后,她就被公安机关逮捕。
扑朔迷离的数字
在浙江东阳检察院副检察长杜跃荣等人的论述中, 在浙江东阳检察院副检察长杜跃荣等人的论述中, 经济犯罪死刑的威慑效应不仅在逐渐递减,同时, 经济犯罪死刑的威慑效应不仅在逐渐递减,同时, 国家时时严打,经济犯罪仍然频频发生” “国家时时严打,经济犯罪仍然频频发生”,其 举1999-2002年全国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数量 年全国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数量 不断增长为例,认为经济犯罪死刑无法起到“ 不断增长为例,认为经济犯罪死刑无法起到“预 防犯罪”的作用。但与之相左的是, 防犯罪”的作用。但与之相左的是,《刑法修正 年便提出, 案(八)》草案早在 八 》草案早在2010年便提出,虽未正式通过, 年便提出 虽未正式通过, 但其内容所引发的“废死之辩”已成为热门话题。 但其内容所引发的“废死之辩”已成为热门话题。 但翻看最高法年度工作报告, 但翻看最高法年度工作报告,2010年各级人民法 年各级人民法 院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0150件,同比上升 院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 件 20.5%。这个数字似乎并不能证明“取消死刑, 。这个数字似乎并不能证明“取消死刑, 经济类犯罪发生率会降低或不增加” 经济类犯罪发生率会降低或不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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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是非常重要的。
2014-12-27
大家也可以下去自己思考一下,对于吴英案 的审理,社会还是存在颇多争议。
2014-12-27
2014-12-27
第二,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 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 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 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 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 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 4900 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 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八亿元,并由此位列2006年“ 第6位。
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
2014-12-27
2014-12-27
吴英,一个年仅26岁的女子,却在三个月内,购
下100多间商铺、创建8家实业公司,成立本色集
团并自任董事长;跑车、珠宝、别墅,张扬的个
性,使她成为2006年中国商界最具争议的人物之 一。
(1)吴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 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
第一,在案证据证实,吴英在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 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 等各种虚假理由,如在向林卫平、杨志昴、杨卫江、龚益 峰等人集资时,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
2014-12-27
从刑法角度来看,吴英的无罪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 1、吴英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 财物,借款人都是自愿将钱款借给吴英。该案中涉及的被 害人仅为11人,而且均是吴英的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于
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不能以非法集资论。
2014-12-27
关于吴英案的争议
2、吴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借款项由于种 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归还故意霸占不予返 还,且大部分款项用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房产、汽车、购 买股权活动中,符合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构成要 件。
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 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
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4、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
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
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 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 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并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月
11日东阳市政府发出一纸通告,表示吴英及其本
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
犯罪嫌疑,并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短短
数月“吴英神话”从辉煌走向破灭。
2014-12-27
案情审理
2008年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 英。
2009 年 4 月 16 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 次开庭审理此案。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 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应本报称,被举报官员名单未公布
2014-12-27
最终审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
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
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12-27
判决依据
1、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 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 (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
2014-12-27
吴英案件的启示
第四,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
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我可以
告诉大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积极考虑将温 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
第五,在言论自由和网络传播迅速发展的时代,作为局外 观察者的我们,需要在保持司法敬畏和尊重法律精神的前 提下,更加理性和冷静地看待问题,而这对案件的进展也
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
2014-12-27
案情审理
2011 年 4 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 代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
2011年8月24日,知情人士透露,至少有3名官员
参与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8 月 25 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门负责人回
(2)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吴英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资。 第二,吴英以高额利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2014-12-27
第三,吴英并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我国的刑法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 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相符。
吴英, 1981 年出生,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人。 1999年吴英从技校中途辍学后在当地一家美容店 当学徒,2005年开始与丈夫一起在东阳市区经营 理发休闲屋、美容美体中心等。
2014-12-27
吴英的辉煌
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一亿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八家公司,行业
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外界一度传闻其资产高达三十
吴英案分析
演讲人:胡文碧 参与人员会计4班:程一凡 胡文碧 方渺
龚小菊 黄轶雯 雷则
2014-12-27
2014-12-27
目录
一、吴英简介 二、吴英的辉煌 三、吴英暴富的内幕 四、案情始末
五、案情审理
六、关于吴英案的争议
七、吴英案的启示
2014-12-27
吴英简介
平等人处非法集资。
2、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 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
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
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
2014-12-27
判决依据
3、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 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 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盈利,竟 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
2014-12-27
关于吴英案的争议
一、吴英有罪的角度
现行刑法能否对一个行为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法律 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必须要遵守“罪刑法定”这一基本 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对其的 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
二、吴英无罪的角度
当吴英案二审裁定出来以后,很多法学专家、金融学家、 社会学家坚定的认为吴英只是我国目前不完善的金融体制 的牺牲品和替罪羊,因为我们正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 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
2014-12-27
关于吴英案的争议
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 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这也 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
3 、吴英的行为只是超出
民法保护 的高息民间
借贷行为,只是金融制度不完善的产物,远远没 有上升到用刑法严惩的程度
2014-12-27
吴英案的启示
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 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们注意 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 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 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 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 存有不少的资金。
2014-12-27
真相?
有谣传称拥有 38亿元身价的她,资金都是借来的。以 高额的借贷利率,向熟人及朋友四处筹资,100万的借款, 三个月后的还款额就达到了200万。如此诱人的回报再加 上吴英自身注重信用,如期归还了欠款和利息,许多人便 纷纷给吴英借钱,筹集的资金越来越多,但是要偿还的高
额利润让吴英的公司入不敷出,很快公司便陷入了窘境。
2014-12-27
案情始末
2006年12月,就在外界风传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 遭遇资金危机的关键时刻,吴英却突然神秘失踪 了。8天后,吴英重新现身,声称是被人绑架了。 她在失踪8天后的重新现身也未能化解本色集团的 这次资金危机。
2014-12-27
பைடு நூலகம்
案情始末
2007年2月7日吴英在首都机场被东阳警方抓获,
2014-12-27
判决依据
5、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 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 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 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 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 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 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 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 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