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观音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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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观音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总论

1.1项目由来

根据南通市规划,观音山镇规划定为南通市主城区的东城区,区内开发将以市区的工业为依托,观音山镇原有的工业为基础,发展成轻纺、染织工业基地。观音山热电有限公司即为规划的为该区域集中供热单位。

观音山热电一期工程共投资人民币22000万元,建有3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和两台15MW供热发电机组及供热管网,已于2005年12月正式投产,目前供热范围为观音山镇、观音山印染工业园区和精细化工园区,以及镇东侧的先锋镇部分热用户。由于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和热负荷的快速增加,以及先锋镇印染工业园区的建设,一期工程供热能力已不能满足需求。因此观音山热电公司拟投资9870万元,进行二期工程扩建。

根据省经贸委的批复,项目建设规模暂定为扩建一台130t/h次高温、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建设一台12MW背压式发电机组,以及相应供热规模的热网等配套设施。项目投产后,将大大提高观音山地区供热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同时可新增年上网电量17.28万Kwh,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南通地区电网供电情况。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环保角度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为此南通观音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中心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们在接受委托后,经征求环保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实地勘察和初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环保法规及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敬请有关专家、领导审查。

1.2项目性质与规模

项目性质:扩建

项目规模:本期单机容量及台数:12MW;总容量:12MW。

1.3 委托单位、评价单位

委托单位:南通观音山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

评价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评价证书:国环评证甲字第1001号

环评专职机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中心

协作单位:南通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南通市环境监测站

1.4评价指导思想

本次评价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工作性质、排污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在掌握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和深入分析工程污染源的基础上,预测工程投产后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从环保角度论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并优化治理方案。

2 编制依据

2.1 项目名称、规模及基本构成

项目名称、规模及基本构成见表2-1。

2.2环境敏感区域和保护目标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风景名胜古迹和特殊环境敏感区域。

南通观音山热电厂位于项目选址位于南通市观音山镇镇区北面约2km处,距离南通市城区约4.5km。

主要环境保护对象及目标主要为电厂和灰场所在地附近的村庄、河流等,环境保护对象和敏感目标见表2-2和图2-1。

表2-2 环境保护对象及环境功能

场经煤堆场北侧道路、老化水车间西侧厂门出去,总长度约244m。厂外运输道路为太平路、外环北路、204国道、天生港镇上的一条小公路,最终至天生港电厂灰场。

2.3评价重点和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重点

在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特征进行调查、对工程概况及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价重点为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论证、清洁生产评述、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和灰场环境影响分析、总量控制分析。同时对粉尘、噪声环境影响给予充分重视。

工程分析中重点阐述一期工程排污情况,二期工程建成后全厂排污情况,并针对一期工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的以新带老措施,重新核定扩建后全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评价工作等级

(1)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等级

二期工程SO2、PM10和NO2最大小时排放量分别为:0.04515t/h、0.00894/h 和0.0828t/h。污染物排放等标排放量计算结果见表2-3。

取最大的NO2等标排放量3.45×108与评价等级标准比较,2.5×109>3.45×109>2.5×108。

该工程所在地为平原地区,根据计算污染物等标准排放量,本评价环境空气评价等级应为三级。

(2)水评价等级

本工程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灰场地下水作环境影响分析。

(3)声评价等级

噪声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

2.4评价范围、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

本项目的评价范围见表2-4。

表2-4 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

2.4.2评价因子

表2-5 各环境要素评价因子

2.4.3评价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①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如表2-6。

②兴石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如表2-7。

表2-6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单位:mg/m3

③地下水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分类,参照Ⅳ类标准评价,见表2-8。

如表2-9。

表2-9 声环境评价标准[LeqdB(A)]

(2)排放标准

①污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化水处理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三级标准。详见表2-10。

表2-1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单位:除pH外为mg/L)

原有锅炉执行《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中第3时段标准,新建锅炉执行《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第3时段标准。详见表2-11。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GB12348-90)中的Ⅲ类工业区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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