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法学理论探讨
公共利益界定的探讨——以城市房屋拆迁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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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Public interest'’,as a key word,is frequently used in both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 and legal theories.It is a highly abstract legal concept which could be easily misunderstood. In view of this,it is quite necessary to do some further study on its connotation,range and other related issue,in order to avoid the confusion in legal practice.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connotation of“public interest"from varies aspects, and tries to find the appropriate and reasonable way to define its range.
inspiration from them,and be helpful for the study and regulation of
“public interest'’in China.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is paper will be chapter four.In this
In chapter two,the author will first present the legal documents and
利益冲突理论浅评-文档资料

利益冲突理论浅评一、利益冲突理论核心观点利益冲突理论是用社会中存在的冲突来解释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的一组理论。
冲突理论家认为,几乎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冲突,例如利益冲突,犯罪是社会中存在的冲突的产物。
人类思想史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社会观,即共意论和冲突论,与标定理论的思想基础不一样的是,冲突理论犯罪学家批判了共意论,指出试图解释犯罪原因的实用主义“一致性模式”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认为在社会中,和谐的、稳定的价值观、行为模式是暂时的,文化、利益、行为模式等的冲突才是永恒的。
冲突论者认为,这些不一致不可避免的导致冲突,冲突双方胜者将会得到权力,权力越大的人们合法追逐自身利益就越自由,而权力越小的人们在追逐自身利益时就越有可能被官方界定为罪犯,由此社会中存在的冲突便导致了犯罪。
总的来说,利益冲突理论围绕着“利益”或“权力”的冲突来论述犯罪的原因,是一种具有很强批判性的犯罪学理论,利益冲突论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迅速发展,并得到了广泛的理论认同,对犯罪学研究领域产生过巨大冲击。
二、利益冲突理论历史发展历程、趋势(一)代表人物、观点、理论侧重点、区别在以上冲突思想理论家们论述自己的观点后,乔治?沃尔德第一次比较全面的运用社会学中的冲突理论来解释犯罪原因。
他以利益冲突为基础,以在争夺利益过程中产生的“权力”为论述核心,基本观点是犯罪时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结果,他的理论被称为“利益群体冲突理论”。
他首先以两个公认的假设为基础开始论述,即人类基本上是结群性动物和群体间行为受利益影响;然后他解释了新的利益出现时,新的群体便出现,当不同群体所具有的利益、目的可能相互重叠、相互侵犯和变得有竞争性是,群体之间就会产生冲突;而冲突会导致两种结果,即制定法律和控制法律的实施以及控制国家的警察力量。
这种结果出现后,控制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便很有可能运用这两个手段来让失去控制方致罪,由于控制方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少数,因此犯罪行为时少数权力群体的行为。
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对“平衡论”的思考

学者广泛讨论 并获得 了更 多支持 的 “ 平衡论 ” ,其基本 的主 张是 : 行政法 的制度设计应 该是平衡 行政 权与公 民权 ,并通 过平衡 二者 的关 系 ,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 等社会多元利益 。其 中包含 了两个方 面 的含义 :l 、在立法过程中权 利义务 的公平配置 ;2 、在行政 法的解释 与 适用过程始终贯穿利益博 弈的方 法与理念 。 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矛盾是 “ 平衡论” 主张行政法调整的基本矛 盾 ,其 目的是 达成 行政 权与 公 民权 的总体 平衡 。基 于这 个基 本 观点 , “ 平衡论”就价值导 向、基本概念和 范畴、调整对 象、基本原 则等相关 问题提 出了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观点 , 并对诸多 问题做 出了较为系统 的 回答 。在此过程中 ,学者们 试图探 索如何在现代社会 中构建 有效的约束 和激励机制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 民权、公共利益 与个人 利益 、行政效率 与个案公正 ,促进市场经济和法 治政府 的形成 。 1 、“ 平衡 论” 的基本 内涵 。 在有关行政法的价值 导向的倚重方 面 ,“ 管理 论” 和 “ 控权论 ”存 在着差异 ,前者倚 重行政权 ,后者倚重公 民权 ,因此二 者在 效率 、公正 等价值要素的安排上表现出相应 的偏好 。但在 “ 平衡论” 的支持学者们 看来 ,应该要尊重和调整行 政法领域 内多元 的社会利益及价 值 ,强调采 用相对 中庸 、平和的方案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在行政法 中的各项关系 中 促进 “ 最佳公正” 的平 衡实 现。针对 当前 中国的 国情 ,现 阶段 的 “ 平 衡论” 则更为强调对行政 相对方权利 的保护 ,目的是抗衡行政权的扩张 与滥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对不 同利益 的选择也应 当有所偏 好。中 国的 行政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之处 , 在于 中国行政法是 以集 体主义为基 本 出发点 ,国家利益贯彻于行政 法制度安排 的始终 。 在法治原则方面 ,传统 的 “ 控权 论 ”视政 府为 一种必要 的 “ 恶” , 认为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点是 限制行政 权力 ,对政府 在实现社 会公平 、 提供公共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积极作用持谨慎 态度。因此 ,在
利益法学的概念(一)

利益法学的概念(一)利益法学概念利益法学是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关注的是法律与利益的关系。
利益法学侧重于研究法律如何调整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在法律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1. 利益法学的起源与发展•起源•利益法学的概念最早由德国法学家奥芬巴赫(Paul Oertmann Bach)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
•最初,利益法学主要研究收益权(盈利轮替)问题。
•发展•利益法学发展迅速,现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利益法学从最初研究利益保护的问题,逐渐涉及到更广泛的法律领域,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公司法等。
2. 利益法学的研究内容利益法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内容:•利益定义和分类•研究法律中所涉及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利益,如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知识利益等。
•对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和优先级进行分析和解释。
•利益与法律的关系•探讨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法律如何调整和保护各方的利益。
•研究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冲突。
•利益权保护•研究利益权的产生、变动和保护方式。
•分析利益权的限制和调整条件,以及违反利益权的责任和制裁措施。
•利益法学的方法与实践•探索利益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实践路径,为法律实践提供支持和指导。
3. 利益法学的意义与应用•防止利益冲突•利益法学的研究可以帮助识别和解决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为法律制定者提供决策依据,有效管理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促进公正与效率•利益法学研究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
•基于利益的分析可以平衡不同权益方的权力,并最大化社会利益。
•创造法律改革•利益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法律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探索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可以提高法律制度的效力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利益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分支学科,研究法律与利益的关系。
利益法学的研究内容广泛,涵盖了利益的定义分类、利益与法律的关系、利益权保护等方面。
利益法学的研究对于解决利益冲突、促进公正与效率以及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和应用价值。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公共利益辩论辩题

公共利益辩论辩题正方辩手: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因此我们应该以公共利益为重,来决定一切政策和行为。
首先,公共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事物或行为,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经济发展等方面。
只有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公共利益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基础。
众所周知,公共利益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任何法律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依据。
同时,公共利益也是社会道德的基础,我们的行为和决策都应该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为标准。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利益而活,因为每个人的利益都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
”。
最后,公共利益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保障。
只有当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和尊重,社会才能够稳定和繁荣。
如果我们只顾及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社会就会陷入动荡和不稳定之中。
比如,历史上的法国大革命就是由于贵族和统治阶级只顾及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普通人民的利益,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混乱。
因此,我们应该以公共利益为重,来决定一切政策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反方辩手: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但是我们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唯一标准来决定一切政策和行为。
首先,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只以公共利益为唯一标准,可能会导致一些争议和矛盾。
比如,对于环境保护政策,有些人认为应该优先考虑经济发展,而有些人则认为应该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这就会导致公共利益的多元化和争议性。
其次,如果只以公共利益为唯一标准,可能会忽视个人权利和自由。
作为个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和尊重,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公共利益。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政府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所设立的。
”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抽象的公共利益为唯一标准。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正方,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或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
因此,任何决策都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其次,公共利益是法律和道德的基础。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道德也是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和保护之上的。
如果我们不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那么社会秩序将会混乱,法治将会失去意义。
再者,历史上有许多案例证明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在《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案中裁定,政府有权以公共利益为由征用私人财产,这一裁决旨在促进城市更新和经济发展,体现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最后,让我们引用美国总统肯尼迪的名言,“问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不是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公共利益应该放在首位的观点。
反方,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个人利益的总和。
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应该被迫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
否则,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将受到侵犯。
其次,公共利益往往会被政府滥用。
政府可能会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义,对个人和企业进行不当的干预和限制,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社会创新的抑制。
再者,历史上也有许多案例证明了政府滥用公共利益的情况。
比如,中国的“拆迁”问题,政府以城市更新为名义,强行拆迁居民的房屋,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民众的不满。
最后,让我们引用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名言,“最大的社会进步是由个人的自由行动而产生的。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个人利益和自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观点。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但是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我们应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利益和自由。
法学中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

法学中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关注的是法规、法律制度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实践应用。
在法学领域,法学理论和实践创新是两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法学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法学理论旨在对法律制度和法规进行理性的解释和分析。
通过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研究,法学理论家试图探索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例如,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的自愿和共识,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学理论通过探讨法律的本源和基本原则,促进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然而,法学理论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它必须与法律实践相结合。
法学实践是法律理论的应用和验证过程。
在法学实践中,法律理论家通过研究案例和实际问题,从而得出相应的法律解释和指导。
法学实践的目标是为社会提供公正和有效的法律体系,并为各个领域的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例如,通过对判例法的研究和分析,法学实践家可以为法官和律师提供宝贵的法律参考,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然而,仅有理论和实践是远远不够的,创新是法学研究的关键。
法学研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
传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因此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
创新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例如对法律体系的变革、法律教育的改革以及对法律职业的创新。
通过法学创新,可以更好地解决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律体系的效能和公正性。
在法学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中,跨学科的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学研究需要与其他学科相结合,汲取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以拓宽研究的视野。
例如,法学研究中可以借鉴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观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同时,法学研究也可以为其他学科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指导,促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和学术创新。
综上所述,法学理论和实践创新是推动法学研究发展的两个重要方向。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观

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观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它涵盖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在构建和应用法律制度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理论。
法学的价值观是指法律领域中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和理念。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观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一、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治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约束和引导社会行为的原则。
法治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
2.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共利益,并通过正当程序进行审核和执行。
合法性原则是保障公众参与决策和制度稳定的重要基石。
3. 平等原则:法学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特征。
平等原则是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价值。
4.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法学中的重要原理,它要求个人在法律框架内享有自由和权利。
自由原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个人尊严和人权的基础。
5.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法学中的核心原理,要求法律和司法系统在公正、中立和无偏见的基础上行使职权。
公正原则是确保法律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性的基础。
二、法学的价值观1. 正义:正义是法学的核心价值观,它要求法律和司法制度在处理冲突和纠纷时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人民幸福。
2. 人权:人权是法学中至关重要的价值观,它认为每个人都有基本的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尊严等。
法学通过保护和维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幸福。
3. 自由:自由是法学中的重要价值观,它认为个人在法律框架内应享有自由和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行动自由等。
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和个人发展的保障。
4.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法学的基本价值观,它强调法律和法律制度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有效治理。
法理学进阶复习笔记

导论本体论——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是论,乃一门关于“是”之学问。
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劝你与义务这一地基本的范畴,乃是法律的基本内容。
价值论——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
主要通过主体的需求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求的角度,考察和评论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或社会的意义。
正义、人权、幸福和秩序构成现代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方法论——是关于法律方法的一种系统化的理论。
法律社会论——是从“社会”这一大系统出发,站在“法之外”的角度,阐述“关于法律”的理论,阐明“法外之理”。
1、从法律本体论的角度看,法律与意志、利益、权利和义务等因素相联系。
2、英美法系法律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律推理,在大陆法系,法律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
3、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是秩序。
4、法外之理有: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科技。
5、沟通“法内之理”和“法外之理”的桥梁是法律社会论。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第一章法律与意志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公意——集体的真实利益,等同于共同的良善(公益);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
根据卢梭定义,公意应该是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但是在一切问题上,求得全体一致显然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卢梭又表示多数人的决定同样可以构成公意。
1、关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是主张个人优先于国家而存在。
2、卢梭的阐述“公意学说”的著作是《社会契约论》3、在中国的现行制度中,可以集中人民的意志有: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4、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意志的思想的说法有:(1)在以私有制作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说“法律是所有人意志的体现”并没有尊重事实;(2)法律在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于生产关系,但它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批判,正确的有:(1)近代自然法思想所宣扬的诸多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兑现;(2)近代自然法思想本身的矛盾体现在社会中就是共同体成员作为公民与作为自然人之间的矛盾;(3)近代自然法思想中的有些矛盾是现阶段无法解决的矛盾,因而它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正方,公共利益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
首先,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的一句话,“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公共利益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只有保障公共利益,社会才能稳定发展。
比如,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利益是每个人都需要的,只有这些利益得到保障,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其次,公共利益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现代社会,个人的权益需要通过公共利益来得到保障。
比如,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就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法律是公共利益的产物,它的目的是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因此,公共利益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途径。
最后,公共利益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只有保障公共利益,才能激发社会的创新和活力。
比如,各国政府对科技创新、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投入,都是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就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取得的。
因此,公共利益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只有保障公共利益,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和进步。
反方,公共利益是一种虚伪的掩饰,实际上是少数人的私利。
首先,公共利益的界定往往是模糊不清的。
在现实中,很多时候所谓的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少数人的私利。
比如,一些政府项目的建设往往会侵占农民的土地,但政府却以公共利益为名义强行征地,这就是公共利益的虚伪掩饰。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曾经说过,“公共利益往往是政客们的私利。
”。
其次,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的。
在现实中,很多时候为了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个人的权益往往会被牺牲。
比如,一些环保项目的实施往往会导致一些企业的倒闭,这就是公共利益的代价。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公共利益往往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的。
”。
最后,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是以强制手段为手段的。
【美】罗斯科庞德《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中的名言名句

【美】罗斯科庞德《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中的名言名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是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于1908年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的一篇重要文章。
这篇文章对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深刻意义的观点和见解。
下面是该文章中的一些名言名句,以及对其深入剖析和解读。
1. “The law is social in its nature and objects.”这句话表明了法律领域的社会性质和目的。
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和运作都与社会的需求和目标密切相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促进社会稳定、公正和公平为目标。
2. “Social science and social philosophy are the necessary foundation of legal science and legal philosophy.”庞德在这句话中强调了社会科学和社会哲学对法学的重要性。
他认为,研究法律的学科需要建立在对社会的科学研究和哲学思考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
3. “But scientific study of the law is neglected because of a traditional confusion of natural law, positive law, and ideal law.”这句话指出了对法律科学的研究存在的一种误区。
人们常常将自然法、正式法和理想法混为一谈,导致对法律科学的研究受到忽视。
庞德呼吁学者们要澄清这种混淆,从而为法律科学的研究提供更加清晰和准确的理论基础。
4. “La w is social control through the systematic application of the force of politically organized society.”这句话强调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
法学的研究及分类

法学的研究及分类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问,以探求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之功能及其作用为研究对象。
经过长期发展,法学有着非常丰富的研究内容和体系。
下面就法学的分类和研究进行简要介绍。
1.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里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政府、国会等,而公民包括个人、企业单位、公民团体等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例子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私法则是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私人包括个人和法人。
例子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2.种类法和一般法法律的分类可以根据其内容。
其中种类法针对某种事物进行管理,例如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海关法等。
而一般法则适用于人类行为的范围内,如刑法、民法等。
3.形式法和实体法形式法主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外部形式,即立法过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法律文件等,例如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实体法则是研究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如合同法、财产法等。
4.基本法和普通法基本法乃制定和保障人权的最高级别的法律,如宪法和人权法;普通法则是通过判例形成、建立的对某一领域的统一标准,如刑法不定期判例法。
二、法学的研究内容1.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探讨法律的本质、意义、价值和逻辑基础等一系列的问题。
法学的哲学基础就在于法律哲学,它涉及到规则形成和规则适用的公正性、人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诉求的价值方向与限制、法律体系的内在合理性等问题。
法律史学是探讨法律进化史和国家法律发展过程的学科。
法律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发展出了不同的法律体系,比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
法律史学也研究了不同法律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逻辑学是探讨法律规则的逻辑关系和推理方法的学科。
这就涉及到法律推论的理性性质、法律推理与现实论证的关系、法律思维的判别力等问题。
法律制度学是当代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它涉及到法律的各种规范、制度及其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等问题。
比如宪法的赋权、司法判决的原则、实施组织等。
法律比较学是探讨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以及相互借鉴和交流的学科。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约束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约束正方辩手: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或大多数人有益的利益,它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因此,个人的利益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
如果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那么公共利益应当优先考虑。
其次,个人的行为往往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比如,一个企业家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数百人失业,甚至整个社区的经济受到影响。
这就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因此,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以保障整个社会的利益。
再者,历史上有许多案例都证明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比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奥利弗·韦尔德·霍姆斯曾说过,“你不能因为你喜欢大声喊叫而在午夜时分大声喊叫,因为这会扰乱整个社区的安宁。
”这句话说明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宁。
综上所述,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
因为公共利益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个人的行为往往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历史上的案例也证明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利益。
反方辩手:首先,我们要明确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个人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生而平等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约束。
其次,个人的自由和创造力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如果个人的行为受到过多的公共利益约束,就会限制个人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
因此,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尊重,而不是过多的约束。
再者,历史上也有许多案例证明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比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托马斯·杰斐逊曾说过,“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句话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个人的追求幸福不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过多约束。
综上所述,个人的行为不应当受到过多的公共利益约束。
因为个人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个人的自由和创造力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历史上也有许多案例证明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正方辩手:我认为应该遵循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群体的利益,是对整个社会最有利的选择。
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当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利益才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民有,人生而自由,却无不以公共利益为己任。
”这说明了公共利益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其次,遵循公共利益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如果每个个体都只顾及自己的私利,那么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无法实现长久的稳定和繁荣。
而如果我们能够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那么整个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也更有可能实现长期的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贝尔说过,“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它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
”。
最后,遵循公共利益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每个人都应该为整个社会的利益负责,而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行事。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整个社会才能够更加和谐、稳定。
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公共利益是每个人应该尊重和遵循的道德准则。
”。
综上所述,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是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观念的体现。
因此,我们应该遵循公共利益来进行决策和行动。
反方辩手:我认为不应该完全遵循公共利益。
首先,公共利益往往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的人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完全遵循公共利益,就有可能忽视了一些个体的权益和需求。
正如英国哲学家米尔所说,“公共利益不是一种绝对的标准,它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益和需求。
”。
其次,完全遵循公共利益也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行为。
如果政府或者其他权力机构完全按照所谓的公共利益来行事,就有可能忽视了一些特定群体的权益,甚至导致不公正的现象的出现。
正如美国总统杰斐逊所说,“公共利益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能成为滥用权力的借口。
”。
最后,完全遵循公共利益也有可能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创新。
法理学论文题目(推荐109个)

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说,法律渗透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无所不在。
在每一个法律里面,都有法理问题。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阅读。
法理学论文题目一:[1]俄罗斯当代法律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2]法的认识维度——兼与徐爱国教授、钱继磊教授商榷[3]法理学实验研究的兴起与中国法理学观念的更新[4]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理论的变迁及反思[5]向法理开放的法教义学——“法理与法教义学”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二次例会述评[6]寻求法理的方法[7]浅谈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实质及法律应对[8]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9]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三重关系[10]法理时代环境法学范畴体系初探[11]法理学视阈下的人工智能研究[12]司法调解的法理学评述[13]关于陆地的法理学考察[14]关于海洋的法理学考察[15]论民间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6]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读《一般法理学: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视角》[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理学释义[18]在科学性与实践性之间——论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与性质[19]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与主要问题[20]寻找经济法中的法理——“经济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七次例会述评[21]面向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中国法理学[22]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中的运用[23]中国“法治”概念的流变:1949—2019[24]第二条进路:案例教学在法理教学中的应用机制研究[25]批判法律理论的场域——从《秋菊打官司》看批判法律理论的转向[26]传统礼法制度的现代法理学启示[27]从权利本位到法理中心:中国法理学的变革之路(1978—2018)[28]论本科法理学教师的角色定位[29]《中外法学》引证体例[30]法理学视角下的守法概念解读[31]论治疗法理学[32]新中国法理学研究进路的三次变迁[33]新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变化与成长[34]法律调整机制的认知分歧与弥合——一个人工系统功能实现视角下的思考[35]证据法体系化的法理阐释[36]政策定向法理学研究范式及其“法律政治性”——关于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法理学的探讨[37]浅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38]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法理学论文题目二:[39]裁判员的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学研究[40]法理思维及其与逻辑的关联[41]关于我国生前预嘱立法的相关思考[42]基于法治中国建设视阈下的法理学分析[44]批判性法理思维的逻辑规制[45]论法理学的实践功能[46]《中外法学》引证体例[47]再论东亚的法律文化与法哲学课题[48]课程思政理念下的本科法理学教学改革思考与实践[49]高等法学教育“课程思政”改革的探索与设计——以《法理学》为研究标的[50]法律社会学的“北大学派”——怀念沈宗灵先生[51]公共利益的法理学分析[52]新时代法学理论教学的目标和价值[53]器官移植之法理思考——基于我国法律规制的“本土化”研究[54]《环球法律评论》中文注释体例[55]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56]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区分及其对学科建设的意义[57]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法理学解读[58]从司法宪制主义到立法者的法理学——一个对传统宪法审查理论的反思[59]探寻法理概念,凝聚法理共识——“法理的概念”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次例会述评[60]普遍法律行为概念的法理学重构——以“权能”概念为基础[62]中国法理学及其贡献[63]法外之理:法理学的中国向度[64]法理学的性质:关于法律一般属性的讨论如何可靠[65]论秦晋之法理学[66]我国“禁放令”的正当性法理分析[67]法理学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68]见危不救:道德的,还是法律的?——以法理学的视角分析[69]法理的概念:反思、证成及其意义[70]中国法理学的时代使命[71]从法理学视角审视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72]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背后的法理学思考[73]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奠基者[74]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75]中国实践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构想[76]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法理学价值体现[77]法理学视角下的税收法律主义研究——以新个人所得税法为例分析[78]韩国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张力与平衡:基于法学视角[79]论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80]高校法学教学方法研究法理学论文题目三:[81]从法教义学到法理学——兼论法理学的特性、作用与功能局限[82]中国知识产权建设的利益平衡——针对山寨现象的法律思考[83]法理思维及其与逻辑的关联[8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法理学分析[85]试析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基于法理学视角[86]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其功能[87]从法理学角度看校园暴力[88]智慧社会建设中的“众创”式制度变革——基于“网约车”合法化进程的法理学分析[89]法理学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构建的意义[90]纯粹法理学:概念之争、学科地位与基本问题[91]法理学二元划分的意义与功用——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深层省思[93]论齐鲁之法理学[94]富勒划定法律义务界限的法理学策略[95]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96]浅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97]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与本土化路径——基于法理学的分析视角[98]“法源”的误用——关于法律渊源的理性思考[99]基于法理学的视角分析路权的内涵与结构[100]法理学视野下完善大学生网贷市场的法律规制探讨[101]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理学回顾与反思[102]法学概论课的定位及其应用[103]陈晨.试论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分析[104]现代科技与法治融合的理论思考[105]经济法律行为理论研究思辨[106]大湾区立法进路下的法理学思辨与定位[107]两种法理学之争:如何可能与发展[108]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缺失及其转型研究[109]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变化与反思——一个局内人的知识社会学观察以上就是关于法理学论文题目的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良法善治的法学理论探讨

良法善治的法学理论探讨良法善治,是一个社会追求的目标。
法学作为学科,研究的就是如何制定良法、实施善治,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对良法善治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
首先,良法善治的法学理论需要从制定法律的角度来进行思考。
制定良法的关键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尊重个人自由。
合理的法律应该从公众利益、社会和谐以及个体尊严三个方面考量。
公众利益是指法律的目标要符合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社会和谐则是指法律的规范应该具有平衡和整体性,不能造成社会冲突和不公平。
个体尊严是指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得侵犯其基本权益。
其次,良法善治的法学理论还需要关注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良法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善治的落实。
善治的实施需要法治的保障,包括司法独立、权力制衡和法律透明等。
司法独立保证了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和中立,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权力制衡则避免了滥用职权和权力集中,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而法律的透明性则保障了公众和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增加了法律执行的可预见性和可信度。
然而,在实际的法学实践中,良法善治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是法律的时效性和适应性问题。
社会在不断变化进步,法律也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文化发展。
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的效率问题。
一些良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效率低下、流程复杂等问题,使得法律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再次是法律与道德、伦理的关系问题。
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规范,但并不代表完全符合每个人的道德和伦理标准。
因此,良法善治的实现还需要借助道德和伦理的引导和教育。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良法善治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司法机构则需要保持中立和高效,为公民提供公平的司法服务。
而公众也应主动配合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
综上所述,良法善治的法学理论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等多个层面。
论社会法的核心要素

论社会法的核心要素[摘要]“社会法”在中国学者十几年的研究过程中,其含义与基本内容经过多轮你来我往的辨析之后,已经逐步清晰起来。
但是,理论界至今尚且仍没有对之达成统一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社会法概念的梳理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争的回顾,试图分析出“社会法”这一概念的核心要素。
[关键词]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1 有关“社会法”概念的理论探讨相对于民法、刑法这样的传统法律,社会法的概念在国内还是相对的新鲜事物。
如何正确界定这一概念,国内学者已经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法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现象,表现出以下一些基本特征:主体的特殊性;调整手段和方式上的独特性;法律规范上的混合形态。
作为对社会法概念全方面确定的认识,另有学者提出:社会法的基本特征应至少包括:社会法的本位——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法的基本原则——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社会法的主体——特殊性、具体性和集团性的社会人;社会法的调整手段和方式——行政、民事和刑事等诸种规制手段结合、并用;社会法的法律规范——公法和私法的混合。
笔者认为,过早、过于绝对的界定社会法的调整模式和责任方式难免偏颇,而将社会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为扶持弱者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初步认识了社会法的基本内容,仍然面临着界定社会法概念的问题。
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总结概括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国学者近十年来在法学体系研究中,所使用的“社会法”语词可以归类为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四种。
建议将这些相关语词统一为“社会保障法”、“社会法”、“社会法域”和“社会中的法”。
笔者认为,社会法应属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社会法”类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征包括保护社会利益、扶持弱势群体、规范特定主体、混合调整机制(暂且将其列为特征之一)等。
但是,社会法的本质特征,亦即社会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呢?2 社会法的核心要素分析如前文第一部分所析,社会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正方观点,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服务的。
在任何时候,公共利益都应该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关乎整个社会的福祉和稳定。
因此,我们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应该考虑公共利益。
其次,以人类历史上的一些经典案例来说明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比如,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颁布的,它保护了环境,保护了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又比如,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它保护了人们的饮食安全。
这些法律的出台,都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再者,我们可以引用名人名句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例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说过,“一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情况下才是绝对的。
”这句话告诉我们,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应该是相互关联的,个人的行为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总而言之,公共利益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我们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应该考虑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的影响,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影响。
首先,我们要强调个人利益的重要性。
个人利益是每个人都应该关心的,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
如果一味追求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利益,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衡。
其次,我们可以举出一些例子来说明,过于强调公共利益有时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比如,有些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实施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导致一些企业因此而倒闭,造成了大量的失业和社会动荡。
这就是因为过于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利益所导致的后果。
再者,我们可以引用名人名句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比如,美国前总统罗纳德·里根曾说过,“政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政府本身就是问题。
”这句话告诉我们,政府过于干预个人利益,会导致更多的问题。
总而言之,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相互关联的,不能简单地把公共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不仅涉及到法律的理论和制度,更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它是研究法律的基本规则、原则和体系的学科,也是塑造社会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理论基石。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学基本理论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法学的定义及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其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述。
从学科属性角度看,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它具有科学、系统性和理论性的特点。
从研究对象角度看,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它以法律为研究对象,探究法律的形成、发展、适用和实施等问题。
从社会功能角度看,法学是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学科。
二、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思想,它们是法律理论和制度构建的重要依据。
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政府行使公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也要受法律的规范。
法治原则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它是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基本保障。
3. 公共利益原则: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据,保护社会全体成员的权益和福祉。
公共利益原则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法学的重要学派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涌现出了许多重要学派。
以下是几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学学派: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超越性,认为法律应该以道德和理性为基础,追求公正和公平。
2.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注重对实际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分析,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3. 法律解释学派:法律解释学派关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强调法律解释的对象、方法和理论。
四、法学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法学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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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学理论探讨本文分析了美、德、日等国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可以作为借鉴。
认为公共利益虽是法律概念,但不同时期其内涵不尽相同。
在我国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说明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判断;二是必须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来判断;三是在具体操作时还应当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明确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和程序。
“公共利益”的提法由来已久,按照字面来理解,应当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
在我国,公共利益既是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但法律上对何谓“公共利益”,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理界的解释也各不相同。
2010年1月29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试图用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形进行概括,但列举的七种情形仍然不能完全穷尽公共利益的全部内涵,并终因争论激烈没有了下文。
本文拟通过中外法理法律的比较研究,从法学理论角度对公共利益做进一步阐述,以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所帮助。
一、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在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使用“公共需要”的概念,1804年的《民法典》将其扩张为“公用”,并逐步扩大公用的范围。
最初主要指公共工程建设,到了20世纪,扩大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不仅公共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间接的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领域,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都被视为公共需要。
法国行政法院对公用目的的解释,也持极其宽松的态度,只要公用征收行为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就认为是合法的征收。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是在公共利益的掩盖下满足其行政上的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时,这种征收即被认为不符合公用目的。
[1]美国宪法通常用“公共使用”一词来表达其公共利益内涵。
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财产权,非经“合理补偿”和“出于公共使用的需要”,不得征用公民的财产。
[2]在美国,财产私有制是其社会结构的基础,但政府仍可以通过公共权力如国家征用权的行使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某些实质性限制。
如何对联邦宪法修正案中的“公共使用”进行合理解释,美国法院总是力求依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发展需要,在政府与私有财产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通过近年来关于“公共使用”判例可以得出“公共使用”应以“公益性目的”标准来衡量,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目的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以造福于公众的健康、安全、伦理及福利。
德国宪法中有“公共福利”和“重大公益”之分。
“重大公益”主要体现在德国宪法的“财产权的保障及征收”这部分条文中,这与德国宪法注意保障财产权的理念有关。
德国宪法中用“公共福利”这一概念来表达“公共利益”的涵义,它和“重大公益”有何区别呢?台湾公法学教授陈新民认为:一般而言二者无所轩轾,但在“质”的程度上有差异。
其中“公益”概念范围较广,属于上位概念,国家任务等皆可包涵;“而公共福利是公益广泛概念中‘质’上要求较严格的,也就是说,是经过选择的、重大的、特别的公益,才属公共福利之概念”。
[3]因此,德国宪法对于私人财产征收的限制,并不是一般的“公共利益”,而是所谓的“重大公共利益”。
德国宪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意义主要在于保障公民对现存财产的拥有权,这也是德国的社会市场模式决定的。
日本宪法的公共利益思想是通过“公共福祉”这一术语表达的。
日本宪法中的“公共福祉”条款在其《土地基本法》和《土地征收法》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土地基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共福利事业用地应该优先供给。
”为此,日本社会根据社会利益排定土地利用顺序,即公共福利事业用地优先供给,第二顺序才是保证企业用地。
《土地征收法》也将“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唯一目的,并认为“公共利益”的涵义是“解决公共事业建设”,同时该法第三条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详细列举了35种可以实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项目。
[4]根据日本法律,只有符合《土地征收法》第三条列举出的事项的项目,才允许采用征收土地的方式。
通过项目认定程序,判断确定相关土地房屋、项目计划以及为此该项目征收或者使用相关土地房屋的公益性。
”[5]总之,日本宪法的“公共福祉”条款经过部门法律具体化后,对于政府行为有了严格的约束,即政府行为必须具有“公共性”,才能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加以限制。
从上述可以看出,各个国家对“公共利益”的规定都有各自的特点。
法国和美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是从被征用财产的利用目的上进行解释的,在具体适用时限制较少,美国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更为宽泛,甚至认为“有想像得到的公共特征存在即可”[6]。
而德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适用就有所限制,日本更是用列举加单行法的形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二、我国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几种观点我国理论界有关公共利益的争论也是由来已久,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十种[7]:一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利益,但对何为“特殊利益”的概念模糊不清;二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排斥商业利益的利益,但对商业利益的解释又非常宽泛,外延无法确定;三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从理论上来讲似乎该理论很完美,但实际应用中无法操作。
四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公共需求,这里“公共需求”概念本身就不严谨,无法给他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五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价值;六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整体利益;七是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活动的根据;八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代表统治阶级的政府利益;九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由个人(团体)利益构成的非真正的整体利益;十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综合利益。
从上述这些观点就可看出,每一种观点从表面上看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实际上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根本无法涵盖公共利益的内涵。
理论上对“公共利益”无法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在立法中目前也仅仅是停留在立法模式的探讨当中。
对“公共利益”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民法、宪法、行政法的著名法学家们都曾提出过明确的方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认为:“公共利益必须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设施、国防、环保等,而像经济开发区、城市改造、商品房开发等属于间接利益的则不在此列。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则提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做法,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法对其来界定,并且这种立法技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已有应用,即通过列举的方式,再设一兜底条款作概括性规定,加上排除性规定,解决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8]正在起草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采用了这种模式。
但是讨论终归讨论,专家学者们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不同表述1、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在我国,“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中得到确立的首先是《宪法》。
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次是《物权法》。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再次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同时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2、行政法规、规章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另外,2010年1月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对“公共利益”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概括。
该征求意见稿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显然,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公共利益”都成为了征用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四、对公共利益理论的完善与构想从上述情况可看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也是非常严谨的工程。
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理论和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全面系统地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用适合我国的理论来指导立法、司法实践。
在理论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判断。
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全部周延的。
但是在当前我国公共决策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公认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列举有助于限制政府的不正当决策。
二是必须结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来判断。
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共利益的内涵是不同的。
计划经济时代,以公有制为基础,公共利益至上,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意义被无限拔高了。
市场经济时代,公共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终点的,没有个人利益的地方,也就不存在公共利益。
三是在具体操作时还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如果“公共利益”完全没有客观标准,任凭公权力主体解释和界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不复存在。
“公共利益”的基本标准是其“公益性”,即公共利益是指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具有整体性、不确定性、相对性、非盈利性和必要性,而不是个别成员或少数成员的利益。
要通过分析其行为内容、行为过程和行为客观结果(是否为相应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提供福利)来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第二,明确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和程序。
政府或政府部门在认定公共利益前,先通过一定方式、途径(如网络、媒体、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征求和听取相应社会共同体的意见,最后综合各方意见后由政府报请县级以上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作者:魏桂林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