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道路工程)
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一、道路工程
(一)路基
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第6.8.1及《关于加强市政道路路基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南建质监字[2007]4号)等的相关规定,其中软土路基施工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路床及软土路基施工完毕并自检合格后,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路基中间验收和软土路基施工中间验收,验收前应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到场进行监督,验收须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和验收报告。
(二)基层
1、基层施工应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及我站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基层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基层(级配碎石底基层、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所用级配碎石应经筛分试验,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表7.7.1-1中级配碎石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进行组配,不得使用未经组配或组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级配碎石。
3、级配碎石底基层宜采用中心站集中厂拌法(简称厂拌法)施工,禁止在已经验收合格的路床上备料、闷料和搅拌碎石。组配而成的级配碎石在使用前应洒水使其充分湿润,洒水闷料的时间不少于3天。
4、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必须采用厂(站)拌法施工,禁止采用路拌法施工。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所采用级配碎石必须在厂(站)组配而成,使用前应洒水使其充分湿润,洒水闷料的时间不少于3天。
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混合料宜采用立模进行摊铺,模板应安装牢固直顺,每层压实厚度不得大于20cm且不得小于10cm如不立模应加大摊铺宽度,每边应较设计车行道设计宽度加宽20cm以上。
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段)质量验收必须通知我站派员到场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对基层总厚度、水泥稳定碎石层钻芯完整性进行抽测,如厚度不合格或无法钻取完整芯样,即判定该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找出不合格界限,并进行返工处理。
(三)路面面层
1、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进行设计试验,经监理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在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严格按审批后的配合比进行拌制,如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试验。
2、施工单位在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随时对沥青混合料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矿料级配、沥青含量(油石比)、马歇尔试验(空隙率、流值、稳定度),沥青含量指标应是生产配合比的沥青含量指标。
3、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4、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混凝土弯拉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每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1次;不足100m3时按1次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1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最少1组。水泥混凝土面层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且混凝土板块填缝未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四)、铺砌式面层、人行道铺筑、挡土墙及其他附属工程
1、铺砌式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铺筑施工应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及市城乡建委下发的《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市市政道路人行道铺装结构、路缘石、有缘石平箅式雨水口、路平石、检查井盖设计要求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桩板式挡土墙的桩基施工完毕后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及单桩水平承载力检测,完整性检测频率为100%,单桩水平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桩基施工质保资料及检测报告,监理负责组织进行桩基验收,并提前通知我站派员参加验收。
二、工程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工程的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须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有关要求,参照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执行。
三、工程材料
1、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石灰、半成品、构配件等材料须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验收规范、试验规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8]12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驻邕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南建管[2008]38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可按以下方法下载:南宁市建设信息网()→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选择用户类型为:企业用户或游客→点击“公示公告”即可浏览或下载具体内容)
2、砂、石、土等材料应按有关试验规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商品混凝土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的通告》(南府字[2007]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2008-4-1起实施)、《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08]12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宁市建筑材料使用登记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驻市各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名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关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等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六、特殊分包工程,下列内容应提交责任监督员核查:
1、分包手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2、特殊分包工程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3、特殊分包工程的相关强度、功能性检验报告(如钢结构的高强螺栓副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钢结构的挠度值测量报告、焊接件的擦伤检验报告等)。
七、监督抽测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广西区检测中心和南宁市检测中心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随机进行抽样检测。根据抽测结果,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测,并将复检结果处理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