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 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63条(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 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 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据制度:鉴定顾问
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 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 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表面双方皆可,其实对辩方更有意义,因为鉴定 主要是控方请专家做。 对“科学”的迷信。刑事错案。中国鉴定专家敢 于出结论。。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第72条(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侦监部门)在批准(决定)逮捕后,即使向侦查部门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但由于缺少监督引导,对于逮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仍缺乏知情权,这一情况值得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羁押;审查;逮捕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侦监部门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便可以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之后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阶段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或真空状态,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1]的现状。
一、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必要性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是建立在对侦查机关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审查逮捕作为司法程序,其合理的诉讼构造,应当是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审判的的三角形,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机关形成诉讼制衡。
”[2]侦监部门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是包括审查逮捕前、审查逮捕中、审查逮捕后的全程监督。
但由于对审查逮捕后至移送起诉前这一时间段监督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失衡。
由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有利于对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以及捕后侦查等活动监督。
二、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建立依职权审查为主以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审查模式。
在审查过程中,侦监的承办人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程序的启动和跟踪办理。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建立说明制度,如在受案时,要求侦查机关负举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的必要性,出具《羁押必要性理由书》;在结案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途径。
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逮捕后,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是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逮捕后的询问程序1. 询问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的主体是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2. 询问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不能进行询问的,应当在逮捕后的四十八小时内进行。
3. 询问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询问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被询问人的安全;(2)有录音录像设备,便于对询问过程进行记录;(3)有适当的休息场所,确保被询问人休息。
4. 询问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1)被逮捕人的基本情况;(2)被逮捕人的犯罪事实;(3)被逮捕人的辩护意见;(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5. 询问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口头询问;(2)书面询问;(3)录音录像询问。
三、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1. 保障被询问人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在询问被逮捕人时,应当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1)不得对被询问人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2)不得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3)不得泄露被询问人的隐私。
2. 不得重复询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不得重复询问。
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有疑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当面陈)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重违侦)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未成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侦查措施,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满足什么条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检察院在讯问时要注意些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有疑问)(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当面陈)(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重违侦)(四)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未成人)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有意见)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摘要]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现行的审查逮捕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权力配置,而在于权力正确实施的程序保障。
在这里笔者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思考一、问题的提出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有学者认为我国逮捕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建立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机制,对逮捕实行司法审查应成为对审查逮捕机制改革的方向。
①无疑,任何法治国家的审前羁押制度都面临着如何实现制度本身合理化,在这里笔者并不试图在“宪政”的视角下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做一些制度层面上的应然设计,而是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审查逮捕制度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缺少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程序性制约。
2.书面审查的逮捕方式带来的批捕决策信息来源的单方面化。
检察机关原则上只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其卷宗材料或者自侦部门移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其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救济方式的单向性导致犯罪嫌疑人缺少程序参与及救济的机会。
二、逮捕功能及其异化可能的考察与反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逮捕功能异化的危险,案件承办人片面理解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往往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置于“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之前予以考虑作为逮捕的首要功能,对保护性功能有所忽视,这种对逮捕功能错误认识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查把关偏重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而对于“逮捕必要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审查不严,甚至不做审查。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上,常常忽视“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致使不符合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侵害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偏离了逮捕制度的司法审查特征和立法本意。
对现代逮捕的功能有理性、科学的认识,摆脱落后的、陈旧的刑事诉讼观念枷锁的束缚是完善现行审查逮捕制度的前提。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制度的思考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制度的思考摘要:在全社会的高度瞩目下,2012年3月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86条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制度有了新规定,强调重视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在此环节有了更大发挥的空间。
故通过对我国逮捕现状进行数据分析以及”逮捕率高、逮捕后起诉率高”的原因阐述,建议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在审查逮捕制度上更加细化、具体化,同时应在刑诉制度上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审查逮捕;辩护律师;新《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我国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修改众多条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我国刑事法治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辩护制度的修改给予律师更多的信心迎接挑战,而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具体的权利保障,律师如何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这些权利的基础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有效辩护就成为我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逮捕实施情况表一反映的是2005年至2011年我国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可以看出,从2005年至2011年全国平均逮捕936711名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每年有将近93万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处于羁押状态。
从逮捕率的角度来看,我国的逮捕率是比较高的,以2010年和2011年为例,2010年全国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总数为980404人,批准逮捕916209人,逮捕率约为93.5%;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总数为1022875人,批准逮捕908756人,逮捕率约为88.8%,平均逮捕率高达90%以上。
表二是2005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缺2009年的数据),可以发现全国每年有将近37%的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换言之,全国每年有超过30万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提起公诉后未获徒刑以上的刑罚。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逮捕的刑罚要件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讯问的规定
讯问的规定讯问是指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物或作案工具等进行询问、调查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取得有效的证据,讯问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讯问的一些规定:第一,讯问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讯问应当在白天进行,即早晨6点到晚上10点。
在紧急情况下,警方可以在夜间进行讯问,但必须向上级报告并取得批准。
第二,讯问的地点:讯问应当在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设立的场所进行,如派出所、公安局、侦查机关等。
在特殊情况下,如病人无法移动等情况下,讯问可以在其住所进行,但必须有证人在场,并告知嫌疑人有权要求随时请律师到场。
第三,讯问的对象:讯问主要面向犯罪嫌疑人,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必须由监护人等合法代表人陪同。
对于证人和询问他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询问,但要避免滥用讯问权利。
第四,讯问的权益保障:被讯问人有权要求律师到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要求休息和进食,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申诉等。
同时,讯问过程中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
第五,讯问的记录:讯问过程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包括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关键问题及回答、被讯问人的意见等必要信息。
被讯问人和其代理人有权对记录进行查验和签名确认。
第六,讯问的限制:讯问时间不得超过法定逮捕的限制,即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对于需要延长讯问时间的情况,必须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第七,讯问的合法性审查:讯问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确保讯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
如果讯问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被讯问人有权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诉和投诉。
综上所述,讯问是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规定。
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象和程序下进行的讯问,才能有效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取得有效的证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工作心得: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成效
工作心得: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成效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乎公民人身自由,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是否顺利、公民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社会矛盾能否得到有效化解。
因此,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有必要全面掌握逮捕必要性信息和侦查监督线索,以保证审查逮捕决定的准确性。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通过审查卷宗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掌握案件情况,由于犯罪嫌疑人本身无法主动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囿于个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的缺乏,无法在审查批捕阶段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审查逮捕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
为此,XX区检察院认真贯彻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具体规定,会同区人大法工委、XX公安分局、XX公安分局、XX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及市律师协会,联合会签了《关于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及逮捕必要性说明与审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进行有益探索。
一、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主要内容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是指律师在审查逮捕诉讼活动中,通过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对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等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及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
该《规定》共19条,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1)制定该规定的目的;(2)律师针对审查逮捕案件提出意见的范围;(3)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4)律师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时间;(5)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检察人员和律师应遵守的纪律;(6)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7)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提供逮捕必要性说明的材料范围;(8)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并复核逮捕必要性材料的方式。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杨雄一、单项选择题22.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刑事诉讼法》“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理念。
故A项正确。
尊重与保障人权,就就是尊重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其核心就是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就是并非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
故B项错误。
“尊重与保障人权”并未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以及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故CD两项错误。
在2012海天模考讲题阶段与法条串讲阶段中都特别强调“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并设计相关模拟题。
23.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
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
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
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
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与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刑事诉讼理念的体现。
讯问措施规定
讯问措施规定一、讯问的目的和原则讯问是公安机关侦查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常用手段。
讯问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事实、确认案情、查明犯罪的犯罪事实。
在讯问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 合法性原则所有的讯问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
2. 尊重人权原则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尊重被讯问人的人权,不得实施虐待、殴打、恶意侮辱等侵犯人格尊严和尊重基本人权的行为。
3. 自由意志原则被讯问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无法强制要求其作出不愿意的回答。
4. 公正公平原则讯问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被讯问人,不能有歧视、偏见或不正当的行为。
二、讯问程序和方式1. 讯问程序讯问程序是指在讯问过程中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提出讯问要求:公安机关应向被讯问人明确告知讯问的原因和目的,并要求其配合调查。
•讯问宣告:公安机关应当将讯问宣告的事实和目的告知被讯问人,明确其权利义务。
•讯问记录:讯问过程中,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包括讯问事由、讯问过程、被讯问人的陈述、被讯问人的质疑和回答等内容。
2. 讯问方式讯问方式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讯问时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面对面讯问: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与被讯问人面对面进行讯问,通过对话交流获取信息。
•电话讯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被讯问人身处异地或无法到达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进行讯问。
•书面讯问: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被讯问人提出问题,让其书面回答。
三、被讯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知情权:被讯问人有权获得讯问的目的、事由等相关信息。
•拒答权:被讯问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证其罪责或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申诉权:被讯问人如果认为讯问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2. 义务•配合义务:被讯问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讯问工作,提供协助和合作。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复习参考提纲
全省检察机关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复习参考提纲1、周永康书记在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座谈会上提出的牢固树立“五个意识”要求的内容是什么?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
2、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提出的“六个并重”内容是什么?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3、崔伟检察长在全省检察长会议上提出主动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规定、新要求,着力改进执法办案模式的四点要求是什么?一是在批捕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强化对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二是在公诉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强化证据审查、提高出庭水平。
三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要更加注重转变侦查模式、完善侦查机制、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是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全面履行职责、增强监督实效。
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刑诉法的任务有哪些?刑诉法修订最大的亮点是什么?你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能。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并且把这一宪法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刑诉法修改的精髓和灵魂所在。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维护宪法尊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客观要求,是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重大问题。
反思这些年来我们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变相延长传唤、拘传时间,以及不按要求在侦查阶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百般阻挠等等,表面上看是执法不规范,没有按程序办事,实际上根子都在于没有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有个别案件之所以在处理上出现偏差,归根结底就是办案人员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推定轻无罪辩解的倾向,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
关于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解读
关于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解读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四项规范性文件:一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二是《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三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四是《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简称“四项改革规定”),这“四项改革规定”都拟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全市侦监干警学习好、领会好“四项改革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下面我逐一讲解“四项改革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里我都是选择新内容、重点内容加以具体阐述。
一、《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解读1、立案监督的原则第二条规定了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四项原则:○1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3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4有错必纠的原则。
2、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对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做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没有在规定立案前的审查期限,只就应当及时审查案件线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并对通报的内容做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等情况,检察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这些规定是新的突破,各基层院要按照要求,积极与同级公安联系、协调,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4、建立立案监督接受投诉机制第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监督,线索来源包括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
这一条是富有新意的,建立了立案监督的投诉机制,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调了受理线索并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得推诿不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照有关法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检就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答问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Hale Waihona Puke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证据问题是审查逮捕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
为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厅制定了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分为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两个部分。
前者是办理审查逮捕所有刑事案件时均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后者是办理审查逮捕具体罪案时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
在办案工作中,必须综合审查这两个方面的证据。
2、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指导性、参考性的,而不是硬性的要求,也不是必备的最低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具体案件逮捕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证据参考标准中所列各项不能孤立使用,必须将各类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需要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作出判断。
3、这次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今后,我们将继续选择一批常见、重点罪案,研究制定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4、研究制定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勇于探索,注意总结办案中审查和运用证据的经验,为做好这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
谈话、讯问、询问有什么不同
谈话、讯问、询问有什么不同作者:王中胜来源:《畅谈》2018年第13期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谈话、讯问、询问三项调查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虽然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理清这些差别,对全面严格适用12项调查措施、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十分必要。
谈话的对象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谈话的要件是可能发生职务违法,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谈话的主体是监察机关相关人员,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
监察法将执纪实践中运用的谈话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对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尽早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监督工作有锋芒和针对性,真正严肃起来,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监察专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对监察对象的爱护。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讯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能整合至监察机关,使监察机关成为有权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关。
监察法借鉴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将讯问作为一种法定的调查措施,这是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时间限制。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等问题的发生。
下面是关于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讯问时间的开始和结束要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开始时间应当在接受传唤之起3个小时内,结束时间应在22时至次日8
时之间。
这个时间规定是为了确保被讯问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休息和调整,保障其身体健康。
其次,讯问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在
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公安机关最高检查机关的批准,延长讯问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讯问时间要以必要为限。
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讯问人的权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讯问。
讯问的时间不宜过长,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讯问过程中应当有律师的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讯问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讯问过程。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讯问人与律师的沟通和会见,确保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操作,并保障被讯问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样不仅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的进行。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在民族地区实施问题初探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5 — 5 7 3 8 ( 2 0 1 3 ) 0 2 — 0 1 2 — 0 6
犯罪事实、 核对责任能力、 核对证据合法性、 核对逮 确 定 的审查 非常必 要 。为此 ,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会 同 关 于审 查逮捕 阶 段讯 问犯 罪嫌 疑 人 捕 必要性 。叫涉及 犯罪 嫌疑 人 的年龄 、 精神 状态 , 犯 公 安部制 定 了《 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合法收集, 涉案赃款赃物是否合 的规 定》( 以下 简 称 《 规 定》 ) , 并于 2 0 1 0年 1 0月 1
法 扣押 、 提取, 犯 罪 嫌 疑人 对 于犯 罪 现场 和 犯 罪 对 日正式 实施 。 觇定》 有 利 于积 极推进 检 察权 改革 ,
象 的指认 、 辨 认 是否 合 法 进行 , 犯 罪嫌 疑 人 是 否 具 改进侦 查监 督部 门 的审查批 捕 工种因素 的影 响, 查逮捕 阶段 讯 问犯罪 嫌疑 人 的程序 问题 , 以提高 审 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会发生不稳定的变化。因此 , 检 查逮捕 案件 质量 。但 是 , 由于 民族地 区特 殊 的 自然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8
一
l 2 一
侯 明: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 疑人制度 在民族地 区实施问题初探
环 境和 主客 观条 件 , 实施 审查逮 捕 阶段 讯 问犯 罪 嫌 当依法 告 知其 享有 的诉 讼权 利 ,认 真 听取其 供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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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0·第.. 19期
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通过出示相
关的凭证和文书,证明该讯问系在审查逮捕阶段,
与其他程序阶段相区别。
三是《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讯问未被拘
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或者
查破案。也有一些检察人员认为,审查逮捕阶段时
间较短,开展讯问费时费力,增加了工作量,工作压
力较大。这些模糊认识必须予以澄清,否则影响审
查逮捕案件质量的提高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开
展。
二是最大限度利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
需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属于刑事
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证明犯
律文书、案卷材料、证据,这里的证据就包括犯罪
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核实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手段,是.. “审查逮
捕”的应有之义,对于保证逮捕质量,具有重要的
作用。这与现代法治国家由治安法官、预审法官通
过司法审查作出羁押决定的做法是一致的。特别
是对一些有疑点的案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有
供、诱供。这样规定可以一定程度打消侦查机关..
(部门)对检察人员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
的顾虑,既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保护
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定》第七条要求讯问时,应当依法告
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
2O10·第.. 19期
和辩解。实践中,检察人员所告知的诉讼权利和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征求侦查机关(部
门)的意见,目的是保证讯问时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发生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情形(由非
羁押变为要逮捕,有发生意外情况的风险)。在制
定《规定》过程中,有人认为..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
罪嫌疑人.. ”应为.. “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 ”,若作此规定,讯问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察人员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及时
发现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行为,有力地保护被
犯罪嫌疑人诬告的侦查人员。退一步讲,即使发现
刑讯逼供行为,也能及早妥善处理,避免法庭上出
现被动局面。
二、制定《规定》的背景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法中.. “审查逮捕.. ”..
0l
lll
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发生;防止有的犯罪嫌疑人在
面对面的讯问中对检察人员行【xJ;防止有的犯罪
嫌疑人诬告检察人员有逼供、诱供或者对其有人
身侮辱等行为。规定“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保证了讯问主体的合法性。
二是《规定》第四条规定:“汛间被拘留的犯罪
嫌疑人,注明审查逮捕起止l
应当出具提讯凭证(【1
以自行书写供述。9.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
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1 0.对错误
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1 1.不服逮捕决定可
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
权利。诉讼义务大体包括: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
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
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3.申请回
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疑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
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
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
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
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案件的其他证据大多与此有
关,其本身较为复杂,因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
犯罪、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作案经过、作案工具的隐
匿等最清楚,每名犯罪嫌疑人个体上都存在差异,
但普遍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交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24.2010·第.. 19期
不重视,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讯问犯罪
嫌疑人时引用法条不当,用语不规范,对犯罪嫌疑
人狡辩或者无由翻供缺乏应对能力,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讯问的效果。第五条作此规定,就是让检
察人员讯问前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规定》第六条要求讯问要讲究方法、策
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
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强调严禁逼
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后者是侦查人员直接
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措施,主
要任务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查清案件事
实。
(五)对特殊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
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
护人到场。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或审讯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
化司法改革的意见也有明确要求,高检院同公安
部据此会签的《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
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
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为便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在讯问工作中加强配合、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讯
问工作,应就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专
门规定
三、《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一
是澄清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模糊
认识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阶பைடு நூலகம்讯问犯罪
嫌疑人没有明确规定,人们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讯
问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审
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律依据;有的认
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不应讯问;有的担心
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侦
必须讯问的案件中。送达听取意见书也可以看做
是书面讯问,同样能达到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效果。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送达听取意见书,而
是要求讯问的,规定“一般应当讯问”。如此,必须
讯问的四种特定情形,连同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
意见书,包括了所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就利用
有限司法资源,保证了听取全部在押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
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准确打击
犯罪、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和保障人权方面必将发
挥重要作用。
一
、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保持衔接。二是对在押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予讯
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
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送达听取犯罪
嫌疑人意见书,是根据检察实践工作总结出来的,
是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工作中的一种繁简分流,对
事实清楚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可以采用送达听取犯
罪嫌疑人意见书的方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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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有之义。应当予以明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
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
一
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审查批准”
中的“审查”就是指审查、核实公安机关移送的法
三是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需要。有的司法工作
人员将获取口供当做破案、控诉的捷径,口供乃“证
据之王.. ”的观念还有一定的市场,实践中有的侦查
人员获取口供的手段违法。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是
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讯问犯罪嫌疑
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而杜培武、佘祥林、赵作
的意见。..
(三)明确讯问的程序要求
一
是《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
察官职务。”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要求
而作的规定,“不得少于二人.. ”,就是说检察人员不
得独自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有利于防止发生意外,
如二名以上检察人员可以互相监督,防止逼供、诱
《规定》共.. i-五条,其内容除吸收高检院原来
有关规定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听取律师
意见、视频讯问等。..
(一)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讯问职责和公
安机关的配合义务
《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人民检察院办
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
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
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
拒绝回答的权利。6.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有要求解除的权利。7.鉴定结论知悉权和申请补
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8.核对讯问笔录、对记
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
义务的内容各地不一,综合而言,审查逮捕阶段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大体包括:1.获得律师帮助
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
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
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
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
经过侦查机关批准。2.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