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部门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中的难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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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漂 流 物 ,其 所 有 人 、 经 营 人 应 当 在 主 管机关 限定 的时 间 内打捞 清 除。 否 则 , 管 机 关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强 制 打 捞 主 清 除, 全 部 费 用 由沉 物 、漂 流 物 之 所 其 有 人 、经 营 人 承担 。 《 内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十 六 条 也 有类 似规 定 。 因此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的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原 沉 船 沉 物 的所 有 人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下 的 经 营 人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取 得 沉 船 所 有
和 其 他 落 水物 体 — — 沉 船 沉 物 对 航 行 、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等 构 成 危 险 , 而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又 拒 不 履 行 打 捞 清 除 义 务 , 海 事 部 门就 应 当 依照 职 权 实 施 强 制 打 捞 清 除 , 以维 护 水 上 公 共 安 全 和 利 益 。 但 是 由 于 缺 乏 此 项 行 政 行 为 的 实 体 和 程 序 法
文 f贾 红 涛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强 制 打 捞 是 海 事 部 门 的 行 政 职 权 。 当沉 没 于 沿 海 水 域 或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责 任 人
根 据 物 权 法 的 精 神 ,沉 船 所 有 人 和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责 任 主 体 是 一 致
的 ; 同 时沉 船 所 有 人 也 是 海 事 行 政 执
先 沉 船 所 有 人 是 船 舶 登 记 所 有 人 。但
律 ,加 之 打捞 费 用 缺 乏 制 度 保 障 ,使
这 项 行政 执 法 遭 遇 很 多 困难 。
我 国沉 船沉 物打 捞 清除有 关 法
律 依 据 现 状
目前 我 国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关 于
沉 船 沉 物 打捞 和 清 除 的法 律 规 范 ,更
是 ,在 船 舶 发 生 海 事 导 致 沉 没 后 ,船 舶 所 有 权 的变 化 有 : 船 舶 所 有 权 转 化 为 沉 船 所 有 权 ,如 沉 船 残 值 高 于 打 捞 费 用 ,船 东 会 选 择 保 留其 所 有 权 。 ② 船 舶 所 有 权 消 灭 ,如 船 舶 沉 没 于 深
强 制 打 捞 的 实 施 程 序
沉 船 沉 物 强 制 打 捞 是 我 国海 事 法
没 有 行 政 机 关 如 何 依 法 行 政 的 具 体 规
范 性 或 指 导 性 文 件 。 《 捞 沉 船 管 理 打
海 不 可 能 被 打 捞 和 打 捞 费 用 远 高 于 船
货 价值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打 捞 沉 船 管 理 办 法 》 (9 7年 1 15 0月 颁 布) 规 定 :妨 碍 船 舶 航 行 、航 道 整 治 或 者 工 程 建 筑 的 沉 船 , 在 申 请 期 限 以 内没 有 申请 或 申 明放 弃 ;或 者 打 捞 期 限 届 满 ,而 没 有 完 成 打捞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果 保 险 人 从 未 申 请 打 捞 ,显 然 放 弃 了
沉 船 所 有 权 。, 《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 ④ 海 第 四十条规 定 : “ 影 响安全 航行 、 对
航 道 整 治 以及 有潜 在 爆 炸 危 险 的沉 没
内河 通 航 水 域 的船 舶 、设 施 及 其 设 备


栏辑 弛 目: 编张
本 文主 要从我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有关 法律依据现状 ,沉船沉物打捞 责任人 ,强制 打捞 的 实施 程序 ,建立强制打捞费 用的承担 机制等几方面简要的论述 。为 做好沉船沉物打捞
清除工作 ,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提供一些建议 。
海 事部 门在 沉船 沉物 强制打捞 中的难题 和对策
部 门 。从 法 理 上 讲 ,强 制 打 捞 属 于 行
有 申请 打 捞 ,或 者 期 限 已 经 届 满 而 没
于 上 述 范 围 沉 船 自沉 没 之 日起 一 年 没
规 中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一 种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的规 定 ,当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责 任 人 未 在 主 管 机 关 规 定 的期 限 对 沉 船 沉 物
进 行 打 捞 时 ,主 管 机 关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办 法 》 是 一 部 关 于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规 定
得 最 早 ,又 较 为 具 体 的行 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规 ,但
由 于 它 是 在 计 划 经 济 时 期 制 定 的 , 主
要 基 于 沉 船 沉 物 的 再 利 用 ,不 涉及 海
强 制 打 捞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打 捞 责 任 人 即沉 船 沉 物 所 有 人 、经 营人 承 担 。 这 里 所 说 的 主 管 机 关 足 指 负 责 水 上 交
事 部 门 如 何 依 法 行 政 。另 外 : 《 上 海
交 通 安 全 法 》 《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 海 、 《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防
定》 《 止船 舶 污 染 海 域 管理 条例 》 、 防 、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海 事 行 政 管 理
权 的 主体 ,比如 保 险 公 司 。
法 的 相 对 人 ,以 及 打 捞 清 除 费 用 承 担
的 主体 。 沉 船 是 船 舶 经 特 定 事 件 的转 化 形 式 ,沉 船 所 有 权 是 船 舶 所 有 权 的 自然 延 伸 。 《 商 法 》 第 7条 :船 舶 所 有 海 权 ,是 指 船 舶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船 舶 享 有 占有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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