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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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再就办[20XX]18号文件,为了进一步运用再就业小额贷款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由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初审,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汇总提交大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合格后,直接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

第三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县财政从再就业基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信用联社小额贷款专户,市财政按县财政存入信用联社担保基金1:1
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信用联社按照“存一贷三”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

借款人须在发放贷款的信用联社开户。

第四条对愈期无法收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按银行核销呆、坏帐的有关规定,经市、县和信用联社三方共同审核后,由市、县和信用联社各承担核销损失的三分之一。

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制度按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
可以由其合伙经营的实体申请。

第六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属所在街、镇、乡的常住户口。

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参照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办理。

再就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经营资金。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一一20XX0元,抵押、担保完备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合伙经营实体按人数参照上述额度执行,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0000元。

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还贷付息、担保、抵押方式和贴息制度
第八条再就业小额贷款获得者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
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贷款逾期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交罚息。

第九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抵押
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倍以上的不动产。

个人担保必须具备:有贷款申请金额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个人抵押可用自有或亲朋的房屋、有价证券及实物;合伙经营实体抵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押执行。

不论用什么标的物抵押均应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固定工资收入提供担保,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十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付息还本的,市县两级凭信用联社提供的结息清单,各承担50%的贴息资金并直接支付
给贷款银行。

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人已付的利息,由贷款银行退还借款人或直接抵减借款应还本金。

第五章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贷款,应拟写书面申请,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申请,劳动保障服务所按本制度第六条、第九条初审同意后报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汇总。

经同意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合伙经营实体即可持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信用联社申办贷款业务。

第六章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下岗、失业人员获得再就业小额贷款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前,由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按时归还,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任
1、对县再就业小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协调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市级担保基金和市级贴息资金;
3、协调处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
4、协调落实鼓励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信用联社责任
1、对经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和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按本制度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予以审查;办理担保、抵押手续,并发放贷款。

再就业小额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不得上浮;
2、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和县再就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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