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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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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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 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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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年检
√ 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 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 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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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服务具体流程
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拟定具体实施计划
设立分 支机构 申请备

开通业 务准备 开通业务
企业相关事项 变化,申办
每年第一季度参加部省两级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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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检合格。未按 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 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 经整改年检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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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基础企业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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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备案
备案材料 : (一)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内容包
括:公司负责备案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名称、通 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机构可以是获准经营电信业务 的公司本身或者其在备案地之外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机 构,但应当符合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蔡新路营业厅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蔡新路营业厅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蔡新路营业厅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蔡新路营业厅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蔡新路营业厅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电信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常见问答解答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常见问答解答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常见问答解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常见问题解答1、企业是法人独资需要上传股东结构图吗?答:是否上传股东结构图,按“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表单说明中的要求填报。

2、公司股东如何追溯?公司的股权结构图画到哪层?答:股东是否追溯、股东图画到哪层可在“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表单的填表说明中查看相关要求。

3 、有限合伙还需要追溯吗?答:若企业存在外资,涉及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追溯,要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者国有独资为止。

4 、企业上市后变成流通股,如果企业的流通股只有50%,这种情况怎么填写?答:公司一级股东应填写巨潮资讯网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查询到的申请公司前十大股东。

5 、公司性质为100%国有控股的时候,股权结构图要如何填写?答:在填写股东结构图的时候要把这个唯一的一个股东填写上,并注明为国有独资,比例100%。

6 、若公司比例不满百分之百,章程上不满百分之百,但要是按章程上的比例填写表单无法保存,怎么处理?答:企业可以在填写表单时调整一下,再附上情况说明。

7 、社保人员提供的社保证明,有没有要求必须缴纳那种险?最少交几种保险?答:无要求。

8 、总公司申请许可证可以用分公司的人员社保吗?答:可以用分公司的人员或者办事处的,但不可以是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

9、社保证明显示为补交可以吗?答:可以。

10 、社保局不提供纸质材料,网上打印社保证明后,退回意见要求提交核验步骤?答:社保证明应为加盖社保机构鲜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若为社保机构电子章,或只能从社保机构网上打印,无鲜章的,需提供网上核验方式。

11 、公司及人员情况表中的许可、客服、安全负责人必须是社保中的人吗?答:许可、客服、安全负责人均应提供社保证明。

12、提交社保证明有什么时限要求?答:社保证明应为本次许可提交时一个月以内开具的且为最近至少1个月的社保证明。

可在线核验的,应在核验的有效期内。

13、申请材料中法人多处签字可不一致吗?答:企业提交材料中的多处法人签字应字迹一致。

2023年中级经济师-邮电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中级经济师-邮电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中级经济师-邮电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邮政法》,实行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标准由()联合制定。

A.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B. 国务院财政部门C.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D.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E. 国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B,C,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非线性定价有多种形式,其中最简单的是()。

A. 二部资费B. 三部资费C. 阶段性资费D. 定额资费正确答案:A,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对项目中某一活动进行工期估计时,采用了三个时间估计,乐观时间是8天,悲观时间是15天,最可能时间为12天,则该活动的期望工期为( )天。

A. 11.2B. 11.5C. 11.8D. 12.2正确答案:C,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使用概率时间估计法对某项目进行活动历时估算时,确定乐观时间、最可能时间及悲观时间分别为13天、18天、35天,则该活动的期望工期为()天。

A. 11B. 16C. 20D. 28.5正确答案:C,5.(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某国2012年有关信息化指数的各项指数分别是:人均年使用函件数434,人均年通话次数325,每万人年报纸期发数64,每万人书籍销售点数为158,每平方公里人口数9,电话普及率655,电视机普及率317,每万人计算机台数1576,个人消费中杂费所占百分比162,第三产业占总就业人口百分数149,每百人在校大学生人数460。

该国2012年的信息装备率指数为()。

A. 98B. 501C. 849D. 938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以下因素中,()会限制电信市场的竞争程度。

A. 引进外资B. 全业务经营C. 市场进入壁垒D. 企业自主定价正确答案:C,7.(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OSS的服务对象包括()。

电信法律法规与政策理解考核试卷

电信法律法规与政策理解考核试卷
C.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泄露
D.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11.在电信服务过程中,以下哪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A.提供优质服务
B.降低收费标准
C.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D.提高服务质量
12.以下哪项是《电信条例》规定的电信用户投诉的渠道?()
A.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A.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管
B.建立健全电信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C.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公布电信服务情况
D.用户应积极参与电信服务质量的评价
13.以下哪些属于电信法律法规中关于电信安全的规定?()
A.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网络病毒
B.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C.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电信网络安全事件
C.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D.电信业务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
4.以下哪项不是电信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A.保护消费者权益
B.公平竞争
C.信息安全
D.电信独占
5.电信用户享有哪些权利?()
A.知情权
B.选择权
C.安全权
D.以上都是
6.以下哪项不是电信用户应当履行的义务?()
A.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电信费用
A.基础电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C.互联网接入业务
D.电子商务业务
2.我国负责电信行业监管的政府部门是?()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工业和信息化部
C.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D.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3.下列哪项行为违反了《电信条例》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A.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优惠服务
B.电信业务经营者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天波路营业厅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天波路营业厅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天波路营业厅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天波路营业厅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天波路营业厅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电信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电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电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一)行业监管体制及行业政策
1
我国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通信管理局,实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主的部省双重管理体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通信管理局进行垂直管理。
工信部下设信息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电信和互联网业务市场准入及设备进网管理,承担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网站备案、接入服务等基础管理及试办新业务备案管理职能,推进三网融合,监督管理电信和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服务质量、互联互通、用户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
3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务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10年
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七大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之一,着重提出了“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要求。
4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011年
2
电信行业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发布单位
实施时间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
国务院
2011年1月8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工信部
2016年2月6日
3
《电信服务规范》
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20日
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工信部
国务院
2012年
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快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信息网络,突破超高速光纤与无线通信、物联网、云计算、数字虚拟、先进半导体和新型显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代理代收费等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代理代收费等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代理代收费等行
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浙通信市[201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09
【实施日期】2013.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代理代收费等行为的通知
(浙通信市〔2013〕2号)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接入服务和业务代理等行为,保护广大电信用户和各电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信息通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接入服务和代理收费等行为。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接入服务和代理收费等环节的核查力度和问责制度。

(一)具备电信网络资源(含IDC、ISP)的电信企业应当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种类及业务覆盖范围(服务项目),遵循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下列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和代理收费等服务:
1.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
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

02
以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03
擅自停止经营已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0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经营许可与备案制度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前置审批制度要求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如有效期届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按规定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禁止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进行了更广泛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规定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规定1年内应开展业务,否则应事先报告)
许可方式: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01
禁止: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02
授权:许可证受理、审核和颁发、行业监管、电信业务分类的调整—电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03
申请者条件、许可时限要求。
04
《电信条例》
对合作的增值单位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和措施。
01
02
03
经营行为的规范(新增内容)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常见问题解答1、企业是法人独资需要上传股东结构图吗?答:是否上传股东结构图,按“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表单说明中的要求填报。

2、公司股东如何追溯?公司的股权结构图画到哪层?答:股东是否追溯、股东图画到哪层可在“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表单的填表说明中查看相关要求。

3 、有限合伙还需要追溯吗?答:若企业存在外资,涉及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追溯,要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者国有独资为止。

4 、企业上市后变成流通股,如果企业的流通股只有50%,这种情况怎么填写?答:公司一级股东应填写巨潮资讯网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查询到的申请公司前十大股东。

5 、公司性质为100%国有控股的时候,股权结构图要如何填写?答:在填写股东结构图的时候要把这个唯一的一个股东填写上,并注明为国有独资,比例100%。

6 、若公司比例不满百分之百,章程上不满百分之百,但要是按章程上的比例填写表单无法保存,怎么处理?答:企业可以在填写表单时调整一下,再附上情况说明。

7 、社保人员提供的社保证明,有没有要求必须缴纳那种险?最少交几种保险?答:无要求。

8 、总公司申请许可证可以用分公司的人员社保吗?答:可以用分公司的人员或者办事处的,但不可以是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

9、社保证明显示为补交可以吗?答:可以。

10 、社保局不提供纸质材料,网上打印社保证明后,退回意见要求提交核验步骤?答:社保证明应为加盖社保机构鲜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若为社保机构电子章,或只能从社保机构网上打印,无鲜章的,需提供网上核验方式。

11 、公司及人员情况表中的许可、客服、安全负责人必须是社保中的人吗?答:许可、客服、安全负责人均应提供社保证明。

12、提交社保证明有什么时限要求?答:社保证明应为本次许可提交时一个月以内开具的且为最近至少1个月的社保证明。

可在线核验的,应在核验的有效期内。

13、申请材料中法人多处签字可不一致吗?答:企业提交材料中的多处法人签字应字迹一致。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大通路营业厅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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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大通路营业厅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大通路营业厅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市大通路营业厅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电信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常见问题解答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需熟知哪些政策性文件?三、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是否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四、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什么部门审批?五、山西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是什么?六、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就可以申请增值电信业务?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材料如何报送?八、网上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材料有哪些提交要求?九、网上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综合管理系统密码忘记怎么办?十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后的审核期间,企业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十二、如何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十三、在审核期间如果想办理营业执照或股东的变更该怎么办?十四、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十五、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还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十六、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到哪里去备案?十七、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对开通业务时间有什么要求?十八、许可证变更的种类都有哪些?十九、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办理许可证续期手续?二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是否能办理续期?二十一、有多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如何提交申请材料?二十二、年底前办理许可证变更未审批完毕,是否会影响年检?二十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丢失是否可以补办,如何补办?二十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因特网接入(ISP)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DC/ISP业务)是否可受理?哪里可看到通知?二十五、IDC/ISP业务申请如何提交?二十六、IDC/ISP业务申请流程是什么?二十七、IDC/ISP业务申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资质条件?二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是否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二十九、提交IDC/ISP申请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三十、怎么界定IDC/ISP的业务覆盖范围?三十一、IDC/ISP和网络托管有什么区别?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跨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办条件和程序

跨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办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条件条件条件条件::::申请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依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备案的电信业务、地域范围分别与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二)有在申请地开展业务的方案;(三)按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要求设立的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一、申请程序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

内容包括: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备案批复等有关材料;(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注:第(一)、第(四)项材料应按照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函[2006]1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信部电[2005]456号)要求提交。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北京通信管理局

北京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一、行政许可(3项)序号编码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事项名称事项描述设定依据监督方式行政相对人类别1 BCA01001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监督电话:63319800、电子邮箱:bca@.bca法人序号编码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事项名称事项描述设定依据监督方式行政相对人类别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03-2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OO九年三月五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电信业务的法定凭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对其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畴生效。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连续经营的,应当提早90日,按本方法的规定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再连续经营的,应提早90日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善后工作后,由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专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畴提供电信服务。

不能在一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电信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专门规定。

对未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原发证机关能够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将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畴取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全椒县儒林路营业厅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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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电信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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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其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电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有权对电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权利义务如下:一、电信业务市场方面(一)经营者享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应遵守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文和附件)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二)经营者有权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

未经许可,严禁采取租用国际电信专线、设置电信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三)未经发证机关批准,经营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电信业务经营权。

(四)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或者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建设电信设施或者组建电信网络,提供电信服务。

对未在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原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将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取消。

(五)获准跨地区经营的经营者,应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等相应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应统一、规范。

获准跨地区经营的经营者在子公司中的股权或者股份应不少于51%,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中载明。

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多家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七)获准跨地区经营的经营者,应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的,不得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

(八)经营者有权按照规定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使用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使用信息,并按规定为其及时提供,不得无故拖延。

经营者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非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

(九)利用境外组织或个人的卫星转发器等电信资源和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在国内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十)经营者应当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报告电信主管部门。

开展经营许可证的申办材料中未提及的新的服务内容时,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但必须规范代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务时,应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不得采取组建电信网络或启用新的电信服务号码等方式自行向用户提供电信业务。

经营者与代理者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责、权、利,保证电信业务代理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经营者应明确要求代理者执行国家的资费政策,代理者违反国家资费政策的责任由相应的被代理经营者承担。

(十二)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电信业务时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利用在电信业务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等方式经营电信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3、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业务或者强迫用户使用其指定的电信业务;4、以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5、擅自停止经营已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当经营者发生上述行为时,其他经营者有权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予以制止。

(十三)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但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做好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后,由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四)经营者有权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宣传,有权依法制作和发布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其实,符合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

经营者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当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对电信业务的种类、功能、服务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十五)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经营者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十六)经营者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根据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者会计资料报送制度,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会计资料;2、按照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制度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3、电信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经营者应当使用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软件和格式进行相关资料的编报工作。

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经营者报送的资料。

(十七)经营者申请在境内外上市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事先按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电信服务方面(一)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规定,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提高。

(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的技术管理、业务管理和用户资料管理,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向用户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电信服务。

(三)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四)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的经营者。

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规定的电信服务后,有权获得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

(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提供电信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报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布的服务标准和时限提供电信服务。

(六)经营者在为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地界定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有义务应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经营者应当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七)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为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用户开通业务。

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用户支付违约金。

(八)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

(九)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等服务项目。

应用户要求,应当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和长途通信、移动通信及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

用户对通信费用有异议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经营者应当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并协助用户查找原因。

经营者应当保存对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申诉的相关原始资料。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经营者有权要求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交纳费用,并可以根据规定按照所欠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经营者有权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

用户在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经营者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者应当在延迟交纳电信费用的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十一)经营者因自身的工程施工、网络调测、网络建设等可预测的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包括作为用户的其他经营者),并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十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服务质量保证体系,规范电信服务的业务流程,制定并公布施行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不断提高电信用户对服务的满意度。

(十三)经营者应当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公布投诉电话等,并保证投诉受理平台运行良好;对收到的用户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诱。

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经营者应当配合电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调查活动。

对电信主管部门督办的电信服务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进程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经营者应当定期按照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并按规定将自查情况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对《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经营者要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建立相应的重大通信障碍报告制度。

(十六)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2、限制用户将自备的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或者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4、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用户的电信服务;5、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6、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十七)经营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代理其电信业务的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的服务质量,由委托的经营者负责,并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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