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甘肃庆阳“2。
1”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1月31日,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姜辉驾驶冀T23171号合客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7人,实载54人(其中7名儿童),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滩里镇富管营村驶往甘肃省宁县。
2月1日21时30分,车辆行至甘肃省庆阳市境内宁五公路2公里加200米处转弯下坡路段时,撞击弯道外侧波形防护栏后驶出路外,坠入29.2米深的坡下林地,车辆起火燃烧,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责任追究情况:责任追究16人,其中判刑1人,移送起诉1人,逮捕1人,立案调查13人.河北省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客运科科长庞玉峰,因对客运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批准向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空白包车证,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批准逮捕;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负责包车标牌申领的工作人员万俊娥,因对客运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已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调查。
对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使用空白包车证、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以及GPS 监控室工作制度,衡水市交通局未按照规定流程发放包车证,阜城县运管站未发现冀T23171号大客车使用空白包车证等问题的12名相关责任人调查追责工作,有关部门正在进行中。
肇事车辆承包人姜其军,因指使不具备驾驶大型营运性客运车辆资质的驾驶人驾驶超员车辆,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起诉。
肇事驾驶人姜辉,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驾驶人冯涛,因在事故发生后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已被宁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安徽芜合高速公路“6。
15”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6月15日,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驾驶人王新杰驾驶豫AC9363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63人,实载105人,超员66.7%),行至安徽省芜合高速公路79公里加680米处发生侧翻,车辆翻下高速公路,造成3人死亡,51人受伤。
开车在工地撞死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开车在工地撞死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男子在工地驾驶运输车倒车时盲目自信,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后方人员被撞身亡。
日前,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2017年11月上午,杜某驾驶自有轻型自卸货车到本市某加工厂准备装运工程渣土。
因挖掘机施工地点有所变动,杜某需将车子移至桥面另一侧接土方。
在进行倒车作业前,杜某通过倒车镜观察到其车后右侧停靠着一辆重型自卸货车。
在未确定车后部是否有人的情况下,且杜某倒车时只顾着观察左侧倒车镜,于是碰撞上正在重型自卸货车旁启动车辆电源闸门的被害人王某,造成其被夹在两车之间并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王某的行为对本案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结合其自首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现代社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者管理等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可能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领域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因违规操作引发爆炸。
某化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安全生产,违规操作导致了一次严重的爆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死亡,大量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负责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和处理,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最终,该企业的负责人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因违规施工导致坍塌。
在某建筑工地,由于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违规施工,结果导致了一栋楼房的坍塌,造成了多人死伤。
经过调查,施工单位违反了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没有进行及时整改。
最终,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因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了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交通运输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车祸。
某交通运输公司为了提高运输效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对车辆安全装备没有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导致了一次严重的车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受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经过调查,该交通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违反了国家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多发生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近年来,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角度,探讨几起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一、南京栖霞区美林城市广场火灾案2018年11月14日,南京市栖霞区美林城市广场发生火灾,其中69人因中毒窒息、高空坠落等原因死亡,另有77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此次火灾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未规范施工、施工监理不到位,施工单位未执行安全施工措施,导致房屋外墙发生大面积自燃。
经法院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和11名被告人均构成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则获得了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呈现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者相互合作、相互推诿的态势,严重失职,对此,法院发出了严厉的制裁。
二、河北省保定市某市场火灾案2018年12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某市场发生火灾,造成22人死亡,38人受伤。
此次火灾的原因是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危险品库房,且库房内产品存储不规范,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该市场所在的国有大型企业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和责任错乱,导致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经查,恒源祥商贸有限公司、筑胜压缩气体有限公司、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责任人员在此起火灾重大责任事故中构成了主要责任,三家公司中资料保存不规范、安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严重。
最终,涉案的三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均被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
三、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百福大药房爆炸案2018年10月13日,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百福大药房爆炸,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
爆炸原因是因为大药房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安全管理,存放易燃气体,使用电瓶车进行运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经过调查,百福大药房店长、安保员等6人均被查处,其中店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安保员则获得了缓刑处罚。
在此起事件中,经济效益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再次被凸显出来。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的发生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营业场所等相关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不无关系。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各样的事故层出不穷,其中一些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在这些事故中,有一些是由于责任人的疏忽、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这些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案件的背景
2019年4月,鄂尔多斯市一家煤矿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伤害。
经过调查,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矿工在操作采煤机时没有按照规定操作,而导致采煤机突然倒塌,矿工被埋在煤渣中,无法自救。
煤矿的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一事故,导致事故的后果更加严重。
二、案件的审理过程
经过警方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该煤矿的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被控制,接受了司法机关的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罪认罚,并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了相应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了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款等刑罚。
三、案件的启示
这起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启示。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按照规定操作和管理。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牺牲员工的生命财产
安全为代价来追求利润。
总之,这起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提醒我们要始终保持警惕,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社会生活中,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它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以此来警示人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醉驾致人死亡2018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当时,一名男子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道路上,因酒后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致使该车上的两名女性乘客当场死亡,另有一名男性乘客受伤严重。
经过事故调查,该男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属于醉驾行为。
这起责任事故罪案件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醉驾不仅是对法律的严重违反,更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
司机的酒后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了两名无辜的女性丧生,这是一种严重的责任事故罪行,司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醉驾致人死亡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起案件中,司机因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赔偿受害者家属数百万元的赔偿金。
这样的判决不仅是对罪犯的严惩,更是对生命价值的维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此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更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
作为驾驶者,我们要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法规,绝对不能酒后驾驶,更不能因为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伤亡。
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生命,才能避免责任事故罪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责任事故罪。
作为每一个公民,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共同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稳定。
同时,希望司法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对责任事故罪行加大打击力度,让那些不负责任的驾驶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社会更加安全和和谐。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近年来,鄂尔多斯市发生了多起重大责任事故,其中一些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当地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给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为例,探讨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责任追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一、案例概述2018年5月,鄂尔多斯市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当时,一家煤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29人死亡,9人受伤。
这起事故震惊了全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过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工人操作不规范,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责任追究针对这起事故,当地政府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该煤矿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缺失的问题。
同时,工人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认识,操作不规范,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责任人进行了严格的追究。
首先,煤矿的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企业被罚款,并被责令停产整顿。
同时,政府还对工人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了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针对鄂尔多斯市发生的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政府也意识到了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性。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3.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提高安全生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操作水平,增强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
四、结语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刻的教训。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面我们来看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2015年,某化工企业因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泄漏问题,导致有毒气体泄漏,造成周边居民中毒事件。
在此次中毒事件中,有数十名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有人因此丧生。
经过调查,企业负责人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责任人。
这起案例中,企业负责人因为管理不善,忽视了设备安全隐患,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企业负责人因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
因此,对于这类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在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时,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都是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总之,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惩违法行为,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一、2009年5月,安徽亳州市绩溪县某铝型材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是绩溪县某铝型材厂在生产过程中,未依据技术规程妥善安装、
调试、维护,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指派电力安全责任人,导致
压机自检缆出现故障,进而导致铝型材生产线出现火灾,造成财物损失117.31万元,5名工人被困身亡。
事故发生后,安徽省检察院依法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
控被告人安徽某公司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徽某公司张某某作为厂长有经营合同的责任,未
依据技术规程妥善安装、调试、维护,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指
派电力安全责任人,不仅使铝型材生产线出现火灾而造成财物损失
117.31万元,更是直接导致5名工人被困身亡,形成重大责任事故,构
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从重处罚。
经审理,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安徽某公司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例一2021年7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造成郑州陈砦冷库“5·5”特大货架倒塌事故的五名主要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周友凯、陈月新二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各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国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马利江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永贵犯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2021年5月5日,位于郑州市北郊陈砦村的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30号冷库房内发生货架坍塌事故,正在库房进行蒜薹分捡的34名民工被压在蒜薹和货架下,其中15人死亡。
经检察机关查明,2021年3月6日,根据陈砦村村委会主任、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董事长陈扎根的决定,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盲目与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货架的合同。
金塔公司法人代表马利江明知本企业不具备生产仓储货架的资质和能力,在利润的驱使下,违反国家行业规定,违规套用超市货架标准,指派无设计资质的生产技术厂长杨国忠负责设计并进行生产。
2021年4月初,马利江委派业务员周友凯和无质检资质的质检员陈月新等人到陈砦冷库,进行货架的安装和质量检验。
周友凯、陈月新不但没有带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安装,反而私自改变安装设计草图,在郑州街头随意找来民工安装货架。
安装完毕后,周友凯与陈月新未按规定验收,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使用方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查验收,致使货架安装不规范,留下事故隐患。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郑州陈砦冷库“5·5”特大货架倒塌事故是一起特大责任事故。
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生产高位仓储式货架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货架存在整体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不足等严重的质量问题。
陈砦村党支部、村委会及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对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资质进行确认的情况下,盲目购买和使用无合格证的货架,并对供货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缺乏监督。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安全员的工作在外人眼里看着轻松,其实其中压力只有自己清楚,问题不出则以,一出就要丢饭碗,所以广大安全员朋友,在处理安全隐患问题的时候,还是要把责任二字放在首位,特别是专业的安全员朋友。
下面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大不同类型事故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第一点: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案例:宋海涛等重大责任事故、不报安全事故案【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蒲刑初字第25号)】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持12张空白火工品领料单让安质部安全员被告人王某乙审批申领爆炸物品。
王某乙因领取爆炸物品严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电话请示被告人马某。
得到被告人马某可以分批领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领料单上签了字。
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安全员,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
即使是请示了领导说可以签,如果你签了,出事了你还是跑不掉!第二点:一定要加强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案例: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52号】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分析
【案例一】河南省安阳市信益二期工程“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2004年5月12日上午9时20分,河南省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信益二期玻壳项目lC号屏炉烟囱工地,施工人员在拆除井架(高75米)时,由于违章拆除井架缆风绳,导致井架发生倾覆,造成施工人员21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8.3万元。
经河南省“5·12”特大施工伤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严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建设程序,有关各方监督管理不力,安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的特大责任事故。
依据事故处理权限,建设部做出如下处罚:1、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职责,未对滑模作业队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现场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信益二期工程安全管理失控,导致事故的发生。
对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
2、程国忠,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总监,未对烟囱物料提升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理,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处罚。
河南省做出如下处罚:1、刘领顺,烟囱项目滑模作业队负责人,在不具备滑模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建烟囱工程,自行购买材料加工物料提升架,未按施工方案规定拆卸。
作业时,明知物料提升架固定在烟囱上的两处揽风绳被拆除,仍违章指挥,且使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农民工作业,对这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邓顺彬,烟囱物料提升架拆卸施工现场负责人,明知烟囱物料提升架的两道揽风绳已被拆除,仍违规作业,安排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的民工冒险上架拆卸,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马清,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安阳信益二期工程项目部经理,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查验刘领顺滑模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烟囱项目承包给刘领顺的滑模施工队,作为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
安全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六大案例解析安全员的工作在外人眼里看着轻松,其实其中压力只有自己清楚,问题不出则以,一出就要丢饭碗,所以广大安全员朋友,在处理安全隐患问题的时候,还是要把责任二字放在首位,特别是专业的安全员朋友。
下面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大不同类型事故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第一点: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案例:宋海涛等重大责任事故、不报安全事故案【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蒲刑初字第25号)】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持12张空白火工品领料单让安质部安全员被告人王某乙审批申领爆炸物品。
王某乙因领取爆炸物品严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电话请示被告人马某。
得到被告人马某可以分批领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领料单上签了字。
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安全员,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
即使是请示了领导说可以签,如果你签了,出事了你还是跑不掉!第二点:一定要加强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案例: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52号】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一、美国航空公司空难(American Airlines Flight 191)- 1979年1979年5月25日,美国芝加哥奥黑尔国际机场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这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航空事故之一、当时,美国航空公司的一架DC-10客机(编号为Flight 191)起飞后不久,左侧引擎发生了故障,失去推力。
机组人员试图将飞机安全迫降,但未能成功。
飞机在下降过程中撞到了机场附近的一座仓库,造成143名乘客和机组人员以及两名地面上的人员全部遇难。
这起事故揭示了美国航空公司在飞机维护和安全措施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调查发现,飞机左侧发动机的涡轮叶片由于维修失误被错误地安装,导致发动机在起飞过程中脱离机身。
此外,事故中还暴露了航空公司在维护工作上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使用假证书和缺乏必要的培训。
美国航空公司因此次事故面临了众多的法律诉讼和民事赔偿案件。
航空公司最终被判赔偿巨额损失,并且被迫支付数百万美元的赔偿金。
二、波音737MAX飞机空难-2024年至今自2024年以来,波音公司的一系列737MAX型飞机空难发生在全球范围内,导致300多人死亡。
这些事故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关注,不仅对波音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声誉损失,也凸显了航空公司和监管机构在飞行安全和监督方面的失误。
这些空难事故的根本原因是737MAX飞机的MCAS(驾驶员操纵特性增强系统)设计缺陷。
该系统在飞机飞行过程中自动调整机身姿态,以防止出现失速情况。
然而,该系统的设计存在缺陷,可能错误地感知到飞机处于失速状态,导致飞机无法被正常地控制。
波音公司在设计和安装MCAS系统时存在疏忽和不完善,而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在飞机审查和批准过程中也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
许多相关的文件和信息未能及时提供给航空公司和机组人员,导致他们缺乏对该系统的相关知识和培训。
这些空难事故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航空安全审查和调查,并导致波音公司面临着巨大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工厂发生严重爆炸事故。
某化工厂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大量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该工厂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一是生产设备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二是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规定认识不足,对员工安全意识教育不到位;三是没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这些安全隐患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爆炸事故的发生。
在此次事故中,工厂的负责人因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了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负责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事故中的死伤者家属和财产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重大责任事故罪并非只是一种管理上的失误,而是一种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
在生产经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结语。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深刻认识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坚决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只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A.甲厂矿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结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甲厂构成。
B.黄某开办的小煤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随时有塌方的危险,政府部门多次责令其关闭,黄某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结果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名井下作业的矿工死亡,其中包括3名未满16岁的童工。
黄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应数罪并罚。
C.乙建筑企业负责人于某为赶工期,命令工人深夜必须加班,5个工人因为工作场所灯光昏暗,从脚手架上摔下死亡。
于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在监管机关从事生产的在押犯贺某,因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贺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考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 A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事故的隐患是隐藏着的,没有被人发现,是在操作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责任事故。
[解析]依据刑法134条规定和244条第2款规定,B项正确。
[解析]C项中没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构成工程建筑事故罪。
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特殊限制,D项正确。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负有特定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程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类事故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也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法律追责。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案例,某煤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该煤矿存在安全隐患,但相关负责人员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
最终,煤矿负责人因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管理者,必须时刻关注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否则,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责任,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来说,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
因此,各行各业的管理者都要引以为戒,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在日常工作中,管理者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总之,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告诉我们,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各行各业的管理者都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近年来,鄂尔多斯市发生了多起重大责任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这些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给当地政府和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责任和惩罚。
本文将以鄂尔多斯市某企业发生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为案例,探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一、案件概述某企业是一家生产化学品的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市某工业园区。
2018年9月,该企业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多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事故的原因是该企业未按规定对生产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导致设备故障,引发爆炸事故。
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作、经营等活动中,因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适用于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罚金;二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的刑罚应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三、案件审理和判决结果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企业未按规定对生产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导致设备故障,引发爆炸事故,造成了一名工人死亡,多人受伤,情节严重,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该企业还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被责令停产整改。
该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反响,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案件启示与反思该案件反映出当前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必须承担起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水库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水库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话说有个叫绿水村的地方,那有个水库,这水库可是村里的命根子,灌溉农田、供应日常用水啥的都靠它。
管理这个水库的人叫老王。
老王这人啊,平时就有点马大哈,做事不太严谨。
这水库的一些设施设备其实都有点老化了,像那个泄洪闸的一些部件,早就该检修更换了。
可老王呢,他就觉得,这么多年都没出啥事儿,应该不会有问题的,就一直拖着没去管。
有一年啊,雨水量特别大,那雨就像老天爷拿盆往下倒似的。
这时候水库的水位蹭蹭往上涨,按照正常的情况,如果设施完好,就应该及时开闸泄洪,来保证水库的安全。
可是那老化的泄洪闸因为长时间没检修,这时候就出问题了,怎么也打不开。
老王这下可慌了神,他手忙脚乱地想办法,可是已经来不及了。
结果呢,水库的水就漫过了堤坝。
这一下可不得了,就像一头凶猛的野兽挣脱了笼子一样。
洪水朝着村子就冲了过去,把好多农田都给淹了,村民们的房子也被冲垮了不少,有些村民甚至差点被洪水卷走,那场面真是惨不忍睹。
后来啊,经过调查发现,这事儿就是因为老王没有尽到他的管理责任,没有及时对水库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导致了这么严重的后果。
老王就被认定构成了水库重大责任事故罪,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你说这老王,要是当初不那么马虎,能有这事儿吗?这就是典型的因为不负责任而引发重大事故的例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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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沟煤业公司),又名桃子沟煤矿。
被告人罗剑,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李贞元,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胡德友,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矿长助理。
被告人徐英成,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安全副矿长。
被告人谢胜良,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调度室主任。
被告人姜大伦,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
被告人陈天才,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桃
子沟煤业公司技术副矿长。
被告人杨万平,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掘进副矿长。
被告人卢德全,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
被告人张长勇,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2013年4月15日起任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
被告人陈远华,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被告人周明,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股东、监事。
1.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四川省泸县桃子沟煤矿由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共同经营,二人各占50%股份,罗剑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12年9月,该矿更名为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因技改扩建未验收,相关证照尚未更换,桃子沟煤矿和桃子沟煤业公司两个证照同时使用。
2013年3月,李贞元将其股份变更登记在其女婿被告人周明名下,由周明任监事,李贞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桃子沟煤业公司先后聘任被告人胡德友、张长勇为
行政矿长,其中胡德友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任行政矿长,4月15日后改任矿长助理;张长勇2013年4月15日起任行政矿长。
2013年3月15日,桃子沟煤业公司任命被告人徐英成为安全副矿长、被告人谢胜良为调度室主任、被告人姜大伦为生产副矿长、被告人陈天才为技术副矿长、被告人杨万平为掘进副矿长、被告人卢德全为机电副矿长、被告人陈远华为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2011年9月,桃子沟煤业公司与当地其余7家煤矿以泸县厚源矿业公司名义,共同买下原泸县华叙爆破公司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并共同以厚源矿业公司名义与安翔公司签订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安翔公司代为运输、储存、配送和回收8家煤矿生产所用民用爆炸物品。
桃子沟煤业公司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2012年底未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由被告人李贞元派人在井下建成用于储存、发放炸药、雷管的两个硐室。
2013年3月,桃子沟煤业公司技改扩建试运行后,未安排专人管理硐室,仅在早、中班轮班时指派一名兼职人员在硐室处发放炸药、雷管,剩余部分储存在硐室内。
李贞元明知爆炸物品不按规定回收存在安全隐患,仍指使工人将生产过程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自行存放;被告人罗剑为掩盖本单位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事实,与被告人胡德友一同指使库管员伪造爆炸物管理台账,逃避监管;胡德友和被告人徐英成无视自身岗位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对本单位在井下建造硐室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和工人随意存放爆炸物不退库等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2013年5月15日,桃子沟煤业公司矿井被依法关闭时,在公安民警见证下,安翔公司工作人员从该矿井下共计回收非法储存的炸药622.8千克,雷管1 461枚。
2.重大责任事故事实:桃子沟煤业公司原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2009年12月经四川省经委批复技改扩建为9万吨。
2012年9月,泸州市经信委批复矿井联合试运行,2013年3月25日泸县安监局批复同意该矿复工复产,并于同年4月7日核准该矿2121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进行生产。
在技改扩建期间,被告人李贞元未经审批即安排被告人陈天才设计3111采煤工作面,安排被告人谢胜良、姜大伦等人组织工人布置3111采煤工作面,并伺机违规开采。
同年3月中旬,李贞元经召集被告人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开会讨论,决定开采3111采煤工作面。
并于会后共谋以提高采煤单价的方式鼓励工人到3111采煤工作面采煤,同时采取只中班生产、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遇检查时提前封闭巷道等手段逃避监管;被告人张长勇、陈远华发现3111采煤工作面非法开采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被告人周明作为该矿股东和监事,对3111工作面亦未尽到相应监管职责。
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桃子沟煤业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因通风设施不完善,且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导致井下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的情况未得到有效监测,该工作面六支巷采煤作业点放炮残余炸药燃烧引起瓦斯爆炸,致使28名井下工人遇难,另有18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 44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桃子沟煤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产矿井内设置爆炸物库房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并允许工人在井下自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均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对单位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胡德友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未经审批违规作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并罚。
胡德友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犯罪事
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罗剑、李贞元虽有事故后积极抢救行为,李贞元还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等具有自首情节或者事故后积极抢救的从宽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单位桃子沟煤业公司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罗剑、李贞元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对被告人徐英成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对被告人胡德友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被告人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张长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杨万平、卢德全、陈远华、周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贞元作为桃子沟煤业公司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被告人在煤矿技改扩建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采取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检查前封闭巷道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