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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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建设工程领域一直是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发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工程建设的所有参与方及其人员,均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2019年-2020年重大责任事故罪排在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第三高发罪名,共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裁判10起,不起诉决定书7起。

一、陕西省裁判、不起诉决定书分析

(一)犯罪主体

鉴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且建筑领域转包、分包、挂靠现象较为常见,故所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从陕西省的案件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组成如下,其中40%的案件对工程承包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一并追究了刑事责任。

(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

陕西省10起判决中,认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见下图:

(三)犯罪后果及刑罚

1、犯罪后果:17起案件犯罪后果如下图:

2、刑罚:从刑罚来看,10起判决中9起都对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缓刑率达到了90%。这与本罪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一般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是分不开的。

二、法院裁判观点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工程发包方对承包方的选择以及对承包方的施工过程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如未尽相关注意义务,则存在监督过失、管理过失,发包方的负责人是本罪的当然主体。

(二)责任认定

对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三)自首、坦白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讯到案,不具备自动投案条件,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协助施救并安抚死者家属赔偿事宜,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行为。

(四)量刑情节

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辩护观点、不起诉原因

(一)律师辩护观点

从法院判决来看,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对以上律师辩护观点及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多数情况下,均予以采纳。对于自首以及事故发生系多因一果的辩护,有2起案件未采纳。

(二)不起诉原因

从7起不起诉决定书来看,不起诉的主要原因有: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构成坦白,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6起。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存疑不起诉1起。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建议

从以上法院裁判观点、律师辩护观点及不起诉原因,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律师辩护提出以下建议: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应当注重对后发情节,即:案发后,诉讼过程中新出现的量刑情节(如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基层社区的帮教条件方案、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谅解等)的发现寻找,并要去积极促成和创造。从法院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法院从轻处罚和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原因均主要关注的是后发情节。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生产活动中的过失犯罪,适用缓刑率较高,积极促成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较为稳妥且卓有成效的辩护策略。另外,要注重自首的认定,从陕西省的判决来看,事故发生后,作为犯罪行为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留在现场积极抢救,等待公安机关的传讯,因此律师辩护时要注重对案发后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辩护。

四、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风险防范

每一次建设工程领域事故的教训都是惨痛的,对建工企业可能会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限制投标、信用不良、经济损失等多重风险,并涉及刑事责任,影响极大。根据以上对判决、不起诉决定

书的分析,建工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风险防范:

1、在工程建设中,工程各个参与主体应当严格把关,审核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从陕西省法院判决可以看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原因中最常见的是建工企业未经审核,违规使用、雇佣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项目业主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条件;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设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施工总承包商不得将工程转包,不得进行违法分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商不得委托不具备项目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如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现场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证或资质,杜绝无证上岗。

2、规范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注重对生产、作业的责任主体进行全面的安全警示教育。

建工企业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为圭臬,进一步细化并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使之切实可行并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安全准则。由于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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