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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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认定与辨析
该课件:truth2009zzu@
fanzuixue
一、案例
案例1:
某私人业主雇佣工人开采矿山,为赶进度,不顾当时天气预报称,近期暴雨不断的提醒,仍然强迫工人连续作业,最后出现塌方,造成3死4伤的后果。问: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2:
2007年11月,重庆家乐福沙坪坝店举办十周年店庆。人潮涌入唯一打开的东门,将入口处摆放的桌子挤倒,发生严重踩踏事故,造成31人不同程度受伤,三人因严重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问:能否定直接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3、“压力差” ___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9年6月27日 ,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十三层七号楼整体倒覆,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被压死亡。
8月12日,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琴等七名责任人,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问: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相关规定
1、基本法条: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立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了不同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内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司法解释:
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通过)
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解释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危害矿山生产安全解释
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切记,已经不仅局限于矿山、工厂、建筑等安全,客体扩大了。
所谓生产、作业,是指人类采用一定的工具或方法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使之发生性质、形态或形状的改变或位置的移动,从而适合或满足人类的某种物质需要的活动。
生产、作业的行业与形式
从行业上看,生产、作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修理业、建筑业、运输业等行业。从形式上看,一般包括三种形式:
一是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如电焊工的焊接行为,炮手的放炮行为等;
二是科技人员的设计、实验、化验活动;
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工人的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即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1)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修正案删除了原“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仅表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同时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单列。这并不意味着“不服管理”的行为已经被排除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之外。
“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
许多情况下,“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内容和性质是一致的。
如: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值班时睡觉打盹都难以单纯地评价其究竟是不服管理还是违反规章,但都是一种违规的行为。
规章制度
所谓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
(1)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章程等的明文规定
(3)企业、事业单位中通行的正确操作习惯与惯例。
不服管理
职工的不服从管理,两个方面:
(1)职工不遵守本单位要求其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
(2)不服从本单位从事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
只要认定行为人具有不服从管理的表现,即可认定其违反了规章制度,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2)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
所谓生产、作业过程中,是指从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设计到从事生产作业、进行施工直至生产任务完成,都属于生产作业过程的范围。
非生产、作业过程中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不构成本罪。
职工在没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或者在生产、作业活动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的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事故的,都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
张某和李某都是建筑工人。一天,二人分别在相距6米远的脚手架上高空作业时,张某和李某为争谁的力气大互相开玩笑斗气,张某说,你要是不信我力气大,现在就把石料抛给我,我保证接住。李某马上投出石料,张某慌乱中没有接住,反倒从脚手架上摔下,不治而亡。
问:李某的行为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么?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