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及主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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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刍议

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刍议

指 挥 的人 员【。刑法 理论和 刑事 司法实 践工作 者对此 都没有 也不 可能发 生争议 。而修 改后 的规 定
是在生产 、作业 中违 反和强令 他人违 章 冒险作业 。我 们可 以笼统地 说 ,其 主体 是一般主 体而 非特 殊 主体 ,但 仅仅这样 说 ,并不 能有效地 解 决司法实 践 中对 犯罪 的认 定 ,或许 正是这 样 的原 因 ,最 高人 民法 院和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在 2 0 0 7年 2月 2 8日联合发布 的 《 关于 办理危 害矿 山生产安全 刑事 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中进一 步解释道 :“ 法第 1 4条 第一款 规定 的犯罪主 体 , 刑 3
作业 中违反有 关安全 管理规定 ,或者 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 业,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本罪是对具体生
产 、作业领 域危 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惩罚之一。
关键词 :重大责任 事故 ;危 害公共安全;犯罪构 成
中图分类号:D9 4 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7 .5 52 0 )60 8 .6 6 43 5(0 90 .0 40 本文的 P F文件可 以从 x e a . Ueuc D ub o WZ . . d n获得
包 括对矿 山生产 、作业负 有组织 、指挥或 者管理职 责 的负责人 、管理人 员、实 际控 制人 、投 资人 等人 员 ,以及 直接 从事矿 山生 产 、作 业 的人员 。 ”该解 释 虽然仅 仅是指 出了矿 山生产安 全 中犯罪
主体 的认 定 问题 ,但 同时也给 了我们 一种 思路 ,只要是 参与 到矿 山生产 或者 是对矿 山生产有 实际 管理 、实 际控制或 者从 中获利 的人 都可 以成为本 罪犯 罪主体 ,无论 矿 山生产是合 法还 是非法 ,也 无论 是营利性还 是非营 利性 。 如 , 民黄某发现 被煤矿 管理 部 门勒令 停工 的-d 煤 窑无人 看管 , 例 农 , 他通过考 察可 以挖 出煤 来 ,便联合 了同村 7位 农 民一起 下井挖 煤 自用 ,结果 导致 一人死 亡 ,其 中 的责任 人也是 符合本罪 的主体 条件 的 。在本 罪修 改前有这 样一个 实际案例 :被 告人蒋某 系农 民, 某 日,村 民江某某请 娘家 兄弟 5 帮忙烧 砖建 房 ,同时 ,以每天 3元的工 资雇请 了蒋某做技 术指 人 导 。次 日,蒋某确 定 以旧土砖屋做 窑址 ,划 了 5 灶 门,砖 坯装至 2米 多高时 ,有 人发现砖 窑裂 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法律条文,可以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

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这种生产安全既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包括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的安全。

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本罪属于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⑵本罪的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一客观特征具有以下含义:1.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有关职工及作业人员的生产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这一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中最根本的一点,同时也是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如:1999年8月2日,武昌某建筑公司工人黄某在下班离开工地途中,踩在工地内的一处水坑内,恰好此水坑内有一电线漏电,黄某被当场电死。

在此事故中,黄某虽是该建筑公司职工,但此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此,此事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违章行为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自然因素外,更多的是由于责任人的疏忽大意、违规操作或者管理缺失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们将就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

首先,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这类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同时也为受害者争取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其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程度等。

其次是责任人的行为和态度,包括是否存在疏忽大意、违规操作、管理缺失等行为,以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和反应。

最后是责任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和过失,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意图等。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处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

首先,要根据责任人的具体行为和情节,对其进行定性和定罪。

其次,要依法确定相应的刑罚和处罚幅度,以确保其能够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最后,要依法进行赔偿和补偿,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赔偿和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方面,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

其次是加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最后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总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我国近几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如“渤海二号沉船”、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开喷特大事故、北京密云县“5.2”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以及不胜枚举的煤窑坍塌、爆炸、透水事故,每次事故动辄伤亡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并造成成百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经济上的损失更无法估量,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种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遏制该类犯罪也应多管齐下,其中,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应是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这一角度进行论述,以加深人们对该罪的理解,并澄清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以便准确打击该类犯罪。

一、历史沿革研究本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对透彻理解现行刑法的规定有重大意义。

新中国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化是在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整稿第33稿中。

具体内容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如下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作了较大改动:(1)主体范围扩大了。

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扩展到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实中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同样需要惩罚;(2)把“严重不负责任”改为“不服管理”,并在“违反规章制度”后增加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把从事生产的一般职工和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的犯罪行为相区别;(3)将重大事故改为重大伤亡事故,从而缩小了该罪的打击范围;(4)本罪的最高刑由15年降到7年,从而降低了该罪的打击力度,主要是考虑到该罪是过失犯罪。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 (一)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 (一)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一)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涉及到刑法、法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其答案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在语言表达上,文章应当注意考虑条理分明、逻辑清晰等原则。

下面,我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对此进行阐述。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技术标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判断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的标准,需要依据刑法规定中的若干条款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严重后果。

2.对于已知并应当预见的危险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且行为与造成后果有因果关系。

3.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达到法定标准要求(人数或金额)。

三、案例分析以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例,可以更具体地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如果一名司机酒后驾驶并违规行驶,导致多人死亡或者致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将会结合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多方面的证据,通过法定标准查定罪名,并据此进行判决。

四、责任追究的主体在判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标准时,需要对具体责任人进行评定。

例如,在上述交通事故的案例中,涉案司机将面临刑事处罚,同时涉及的交通管理机构、车辆技术检测单位等单位,也将承担其应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五、总结综上所述,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比较严格,涉及众多方面因素。

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应严格落实和遵守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这不仅是对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事领域中,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两个有着密切关联但又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

本文将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讨论,并探讨它们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1. 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发生在某些特定领域,如交通、生产、施工等。

重大责任事故侧重于事故的后果,即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而言,刑事法律追责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责任方进行彻底的取证和判定。

这些责任方包括直接造成事故后果的人员、管理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等。

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等。

2.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相对应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构成犯罪行为的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涉及许多因素,如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等。

在立法层面,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如果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达到了“重大过失”的标准,他们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有助于解决相关人员的赔偿纠纷。

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合理的赔偿,从而得到经济上的救济。

其次,对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刑事处罚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公众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并对类似的违法行为提高警惕。

最后,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理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着眼于事故后果的严重性,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侧重于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论文二稿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论文二稿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论文二稿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维护生产、作业领域的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通常是指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这些人员在生产、作业中承担着一定的职责,其行为对生产安全具有直接的影响。

客体则是生产、作业的安全,即正常的生产、作业秩序和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发生。

比如,在某建筑工地上,由于项目经理为了赶工期,忽视了施工安全规定,没有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身亡。

在这个案例中,项目经理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工人伤亡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等。

其次是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

这里的“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则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等。

此外,还需要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为了预防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发生,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中顾网律师解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否则不构成本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

如果违章行为。

与自然事故相竞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定关机,遇雷击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单纯的自然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的界定是: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为: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相关法规:概念及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与主观要件

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与主观要件

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与主观要件作者:谈乔雪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当中,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

然而本罪由于其多次修订、犯罪手法多样性等特点,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

本文旨在通过数个实际案例,浅析其主体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助力于区分此罪彼罪,做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215-01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我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按照我国刑法四要件中的主体和主观方面对本罪进行剖析。

一、主体今年矿难频发,对厂矿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者不胜枚举,故有人形成一种偏颇认识,认为只有正规企业的职员才能构成本罪。

诚然,在79刑法当中,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表述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此规定缘起于79刑法成于经济转型之前,彼时经济模式的单一化与特殊的犯罪主体相得益彰,然改革开放以后,经营模式多样,私企以及群众性组织的迅速发展向本罪狭窄的特殊犯罪主体发起了挑战,故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后,本罪实现了从特殊主体到一般主体的转型。

根据现行法条的表述,只要是从事生产、作业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本罪,对主体的身份并无限制。

根据2017年10月,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国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可以了解到,被告陈国芳,作为汽车维修点的负责人,其未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亦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非法经营汽车维修业务。

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通过本案得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群众性经济组织的成员,甚至包括没有资质设立的组织的从业人员。

重大事故责任罪

重大事故责任罪

重大事故责任罪引言在现代社会中,重大事故的发生时刻提醒我们,负有责任的个人和机构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后果。

重大事故责任罪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安全。

本文将探讨重大事故责任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应用情况。

一、概念重大事故责任罪是指在执行职务、经营活动或其他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或职责规定,致使重大事故发生并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为了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件:1. 重大事故的发生重大事故是指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事故性溺水、交通事故等。

该事故应当造成重大人员的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环境破坏。

2.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人应当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或职责规定,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行为人的过失可以包括疏忽、违法操作、管理失职等。

3. 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要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事故的后果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包括大规模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

具体的严重程度标准会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三、国际上的应用情况重大事故责任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并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措施来惩治相关行为。

下面是一些国际上的应用情况的例子:1. 美国美国的刑法体系中没有特定的“重大事故责任罪”这一罪名,但根据不同的州和联邦法律,可以通过其他罪名来追究那些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人的责任,例如过失杀人、环境犯罪等。

2. 英国英国的重大事故责任罪主要体现在刑法条文中,如《公司法2006》第448条规定,若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人员通过过失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公司或他人受到重大损失,将面临刑事追责。

3. 法国法国刑法中规定了严重过失罪行,该罪行适用于那些由于不正常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产生重大后果的行为人。

该行为可能是违反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或管理制度,或者是疏忽、过失、疏忽大意等导致的。

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论文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客观上存在着一些司法实务必须明确的问题没有研究,而且已经研究的问题,学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故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特征、主体范围的界定、罪过形式、客观要件、后果责任、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正确认定,惩处这一类型犯罪。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因此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我国现行《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来源:上海刑事律师网时间:2011-04-05作者:admin一、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

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比较新的罪名,其主要涉及的是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罪行。

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认定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情节、行为人所属的企业或组织、行为人的职务职责等等。

本文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进行综述和分析,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行为人;企业或组织;职务职责;故意或过失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工作、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因过失造成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刑法中的一个相对新的罪名,其主要涉及生产、工作、经营或其他活动中因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时具有过失,过失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等。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行为人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行为人还可以是一个企业或组织。

在司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如下:1.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情节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及的行为主体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如果行为人是故意造成的事故,则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损毁财物”等罪名。

而如果行为人是过失造成的,根据刑法规定,需要满足“过失”性质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过失罪主体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认定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情节,常常需要对行为人的相关证据进行评估和分析。

2.行为人所属的企业或组织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如果行为人是企业或组织,则需要考虑该企业或组织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或组织有过失,导致了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那么,既要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企业或组织的民事赔偿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研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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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8(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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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责任萼敛 罪的 构 成要件研
张清 丰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 六) 1 ( 第 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 了较大的修改, 本文认为需要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重新界定。 作
非法 成立 的企业 、 业 单位和组 织 , 然在 成立 的条 件或者 程序 通行 的行 之 有效 的正确 的有 关安全 的操 作 习惯与 惯例 。值得 自己的看 法 。
关键词 重大责任 事 故 罪 界 定 构成 要件 中图分类 号: 943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重 大责任事 故罪 是实 践 中常见 的一种犯 罪行 为。 国 7 刑 我 9
文 章编 号:090 9(090 —6—2 10.5 220)8120 根据 刑法 修 正案 ( ) 六 关于本罪 客观 行为表 现 的规定 , 以 可
其行 为性质 是完全 一样 的, 都是对 我 国刑法所 保护 的生产 、 业 释 ,但 我们 也可 以将本罪 中的安全 方面 的规定界 定为三个 方面 : 作
安全 的破 坏 。在这里 , 不仅合 法成 立 的企业 、 业单位 的生产 安 事

是 国家颁发 的有关安全方面 的法律法规的 明文规 定; 二是企业 、
国刑法) 定罪名 的补充 规定 ( ) 中将第 二款规 定为强 令 冒险 企业 等机 构制 定或 认可 的规范 生产 、 确 三 》 作业 过程 中行 为的法律 、 法 作业罪 。 这就 使得重 大责任 事故 罪 的 内容发 生 了较 大变化 , 中 其 “ 令工 人冒险作业” 强 不是本罪 的行为之一 , 需要 对本罪重新界定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生产、作业中直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标准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直接参与生产、作业的人员,如操作员、维修工等
明确主体范围
建议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直接责任人员
建议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
建议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
建议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
强化法律责任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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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建立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三:某化工厂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多名居民中毒和死亡,厂长和安全主管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一:某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重伤,矿长和主管安全的副矿长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与其职责相关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属于责任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是指在生产、作业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预防措施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

重⼤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
重⼤责任事故罪是我国法律明⽂规定的犯罪之⼀,是指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

那么重⼤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重⼤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
重⼤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产、作业中”本⾝就是指从事⼀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必须是基于社会⽣活上的地位的事务。

即是社会分⼯的结果,⽽不是⾃然的⽇常⾏动;
第⼆,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

⽽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不是单纯的⾏为⼈⾏为上的反复;
第三,必须具有⼀定的危险性。

即存在对⼈的⽣命、⾝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重⼤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害⽣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的⽣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的损害。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重⼤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认定完美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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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1、工人不愿听从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命令。
2、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 况下,冒险作业。
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三)“疏于监管”的行为
案例:上海轨道交通明珠二期工程塌陷事件 理论:监督过失理论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严重后果的认定
(二)客观归责理论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解读
国外客观归咎理论:可以归咎于一个行为的结果,只能是这一行为给 保护对象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并使危险现实实现在了作为构成要件的 结果之中。
黑龙江七台河“3.14”矿难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一)关于本罪过失的界定
通说: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私见:复合罪过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适用
法定最高刑低于一般的过失犯罪→修(六)第134条 量刑等级的划分标准没有体现主体的差异
(三)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规定
事故 ●修(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
(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建议: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但不实行双罚制,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不服管理违章作业
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河北邯郸县鸿达煤矿“6.3”特大瓦斯燃烧事故
(一)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具有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特点: “作为义务违反说”: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排除防止结果条件说”:汽油外溢事故
2、本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一果多因的特点 :要确定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3、因果关系具有直接性和必然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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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及主体界定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因此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我国现行《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从目前社会情况看包括有: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3.私营企业的职工;4.外资企业的职工;5.中外合营企业的职工;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7.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由此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

也可以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由此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对于违章行为,既可以是无意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的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外,必须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标准,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的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
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认定本罪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一,是否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必须是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目的在于惩治那些严重危害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秩序的行为。

无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还是非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无论是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还是私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都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秩序的破坏,其行为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对同样性质的危害行为应进行同样的法律评价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因此不管是否
属于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也不管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其客观上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其职工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规定,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也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规定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强令其他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第二,是否必须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从逻辑结构上看,“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是从属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这一种概念的从属概念,因此,前者的性质受制于后者的性质。

既然,刑法并没有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性质作任何的限定,就不能说凡是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都是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而且,在实践中,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也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也会危害这些部门的生产、作业安全秩序。

因此不管企业、事业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只要该单位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该企业、事业单位就属于刑法第134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认定
第一,触犯本罪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是否必须是该单位的正式职工?
企业、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形式多种多样,有合同工,聘任工,长期工,临时工等等,但并不影响其职工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本罪是职工在从事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的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从事本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了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时,就构成了本罪。

第二,是否该单位的所有职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关键是看该职工的违章行为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是否在其从事本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保障生产、作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就符合了本罪的主体要件,否则,就不能以本罪追究该职工的刑事责任。

简言之,只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时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管在其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之前从事的是何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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