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大气治理领域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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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聊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8日聊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最关键的一年,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成效将直接影响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

据预测,受厄尔尼诺影响,2019-2020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

因此,全市上下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推进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全市目标达到PM2.5年均浓度值为6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值为120微克/立方米;SO2年均浓度值波动幅度不超过一级标准限值(20微克/立方米);NO2年均浓度值在40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53.3%。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达到《聊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规定的2019年度改善目标。

2019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实行大气污染网格化管理等防治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市、县级市、区人民的政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协调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所在县级市、区人民的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报道大气环境保护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县级市人民的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自然地理、气象条件,合理确定产业结构布局、城市功能分区,形成有利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环大气〔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现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2.重点区域范围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示例)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9年7月1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

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

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对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文件

中国对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文件

我国对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文件一、我国对环境治理的重视和成就1.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我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环境压力大。

为了有效应对环境问题,我国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工作。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2. 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大气、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2019年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了79.3,水质总体保持稳定,森林覆盖率不断提升。

二、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1. 制度框架完善。

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环境治理法律、法规和标准,构建了完善的环境治理体系。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2. 执法监管严格。

我国建立了环境保护专门执法体系,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了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保障环境质量。

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3. 前瞻性规划。

我国不断加强对环境治理工作的规划指导,提出了一系列前瞻性的环境治理战略和规划。

具体而言,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我国,推动绿色能源发展和利用,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全面建设。

三、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文件1. 《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包括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等方面的规定。

2. 《大气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针对大气污染问题,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基本要求,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和责任单位,并提出了防治大气污染的各项措施。

3. 《水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主要针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问题,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和政策,并提出了水污染防治的各种管理和监督措施。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法律主要规范了固体废物的处置行为和责任管理,并确定了固废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杭政办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4日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明确要求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目标要求,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7〕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以G20杭州峰会保障为契机,强势推进“燃煤烟气、工业废气、车船尾气、扬尘灰气、城乡排气”等“五气共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建成无燃煤火电机组、无钢铁生产企业、无黄标车的“三无”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主要成效。

1.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在“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1%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较2010年下降了21.9%、26.5%,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

天津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天津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天津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类别重点工作主要任务完成时限工程措施产业结构调整“两高”行业产能控制大力破解“钢铁围城”持续推进严格落实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规划方案,加快推进分布区域、污染排放、能源消耗减量和产能结构、产品结构、物料运输优化“三减三优”措施。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持续推进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7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产能方可用于置换。

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强“散乱污”企业日常排查整治长期坚持将“散乱污”企业排查纳入日常监管工作,随发现随整治。

能源结构调整清洁取暖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19年12月底前稳步推进剩余农村居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力争2019年完成36.3万户,其中煤改气22.3万户、煤改电14万户。

严格流通领域管控持续推进巩固煤炭实际经营户清零成果,不再审批新增煤炭实际经营户,对现有经营范围含煤炭销售但不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继续做好营业执照的注销、变更、减项等工作。

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散煤和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等违法行为。

加强供热煤质监管持续推进持续开展采暖期供热企业燃用煤炭煤质抽查。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长期坚持落实国家分类管控要求,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在禁燃区内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严格依法处罚。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削减2019年12月底前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150万吨以下,煤炭占一次能源比重控制在45%以下。

持续优化能源结构持续推进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项目,实行耗煤项目减量替代,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提高接受外输电能力2019年12月底前落实国家要求,按照京津唐电网统一电力电量平衡原则,配合做好京津唐地区接受外输电工作。

—6—类别重点工作主要任务完成时限工程措施锅炉综合整治淘汰燃煤锅炉2019年12月底前启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具备条件的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工作。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

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

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应重点向区外转移。

唐山、邯郸、安阳市不允许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禁止省外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精准防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温室气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等实施方案;(三)协调推进扬尘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五)其他重大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环保产业。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和职业操守,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德政办字〔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德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德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0个部委和北京市等6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落实省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方案要求,细化分解年度任务,确保按时完成。

加大化工行业整治力度,加快化工园区整改进展,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落实。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各项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2.推进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2019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开展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和清洁运输方案,推进建设清洁化产业集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汴政办[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18]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十二部委和六省(直辖市)政府联合下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统一要求,我市制定了《开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我市稳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1—8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呈现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特别是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预计2018年冬季气象条件总体较上年偏差,空气质量有可能出现反弹。

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采取更有针对性措施,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是《攻坚行动方案》落实责任主体,要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要以群众真实感受作为检验标准,确保各项统计考核数据真实准确,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指导县区落实《攻坚行动方案》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监督和管理。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渭华政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渭华政发〔2018〕48号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市华州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9日渭南市华州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省市系列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渭南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渭政发〔2018〕41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详见附件1)。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散煤治理、散乱污企业清理、禁燃区禁煤为重点,抓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扬尘综合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标准及整改要求。

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2019.6.26

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2019.6.26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现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区域范围2.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3.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4.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5.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检查要点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6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六节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章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兵地共治、区域联动、单位施治、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
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
(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

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

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

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

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新区直管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水务、绿化园林、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个人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合防控工作,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和应急联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苏尼特右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2019)

苏尼特右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2019)

苏尼特右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2019)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现将《苏尼特右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4日苏尼特右旗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锡林郭勒盟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9〕44号)文件有关要求,为深入实施《苏尼特右旗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面打好我旗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巩固环境质量改善成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9年,苏尼特右旗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0%。

二、重点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1.优化产业布局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

严格高能耗、高物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镇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及城镇新区设立和布局,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镇和区域空间格局。

推进城镇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对位于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有色、冶金等污染严重企业,由旗朱日和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制定计划,限期完成搬迁、改造,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及盟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成201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大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的淘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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