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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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救助)问题探讨

摘要:我国目前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主要表现为相应的国家政策,存在贫困人口无统一定义,低保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覆盖范围小等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将农村低保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低保的标准、对象以及范围。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贫困人口保障对象保障标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生是根本。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有效推进了民生问题的解决。重视民生问题,给民政工作的发展带来极好的机遇和强劲的动力。今年以来,在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区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以及自治区党委七届二次、三次全委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实施“民生工程”,围绕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生活、上学、看病等民生问题,认真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下大力抓好落实,让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解决了一系列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推动和谐西藏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自治区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一、实施“民生工程”的主要成绩

(一)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将广大农牧区特困人群救助纳入制度化轨道。我区目前共有农牧区特困群体23万人,人均年收入不足800元。上半年,在农牧区依然实施的是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共落实救助资金1840万元。自治区党委、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提出了从今年7月1日开始,在全区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制度的重大决定,并于7月份在日喀则召开了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场会,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推动农村低保工作有序进行。目前,全区农村低保制度已初步建立,23万农牧区特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畴,自治区落实农村低保资金2300万元,地、县配套920万元。顺利实现了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向农村低保制度的转变。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救助和有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等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将于年

底前完成。

(二)实施城市低保,保障了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城市低保工作,今年重点在动态管理、分类施保上下了功夫,大力推进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即退”的原则,下半年,全区共清退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150多户、近400人,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只进不退”、“易进难退”的局面,使动态管理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截止目前,全区城市低保人数达到4.1万余人,累计支出保障金4817.4万元。另外,针对今年肉菜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因素,从7月1日起,对城镇低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的临时物价补贴,共下拨临时性生活补助资金474万元,临时性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88.3万元。

(三)实施灾害救助,保障了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西藏是多灾易灾地区,今年以来,全区共有57个县、367个乡、1296个村遭受了不同程度的雪、洪涝、地震、泥石流、低温冷冻、冰雹、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危害,受灾群众20.1万人。

关于完善内蒙古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

浏览次数:703字号:小中大来源时间:2009-03-14

刘素梅(内蒙古财经学院职业学院商贸系)

摘要:新形势下,农村人口贫困问题十分严峻,迫切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文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现状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策研究

一、当前内蒙古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能否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的关键。

(一)内蒙古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现状

农村贫困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内蒙古自治区的农村贫困,不单是农民收入低、旗县财政底子薄、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它还包括了农民现有知识和文化的短缺、法制信息的闭塞、教育和科学的落后、卫生和保障的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内蒙古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根据第六次中国人口普查最新统计数据,西藏常住人口突破300万人,达到3002166人,比1950年的100万人增长了两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占91.83%。据初步统计,全区有贫困人口83万多人。从全区101个旗县来看,有

国贫旗县31个,区贫旗县29个。在农村,传统的社会救济是对五保户、特困户实行不定期、不定量的临时救济,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困难,但这种方式有一定的随意、临时性。特别是对优抚对象的老弱病残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关临时送温暖难以解决他们长期生活困难问题。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把为农村牧区特殊困难群众解困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决定从2006年在全区全面实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体系。2006年全区共支出农村牧区低保补助资金1.7亿元,保障农牧民困难群众42.75万人,年人均救助标准达397元,有37个经济条件较好的旗县区实行了分类施保。全区农村牧区低保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率已达到80%,保证了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了低保金,保障了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农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尚需规范

各地在审查、审核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局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在实际执行时把握和确切计算还有难度,如什么收入应纳入计算范围,什么收入可以不予计算,目前还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一是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随意性。二是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三是由于我国对居民收入监控体系不完善,隐性收入难以核定,特别是农牧民的隐性收入不愿如实反映,给家庭收入的核定带来了困难。

2. 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

在农村低保制度对象确定上,自治区规定凡常年居住在当地、且具有当地户口,上年度家庭收入低于户籍所在旗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以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导致对低保对象审核困难,难以严格界定。在当前,一些国家级贫困旗县、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偏远山区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正常劳动力家庭、在正常的年份所获收入都只能勉强维系基本农业生产、生活的需要,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家中有人生病、有孩子上学,那就会入不敷出,生活相当困难。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低保,而把应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给政府。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是否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全国还未有统一的政策,为低保对象确定增加了一定困难。

3. 低保资金难以落实到位

目前农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的情况主动建立的,低保资金也主要由自治区及盟市、旗县财政负担,中央没有承担任何的支出职责。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这样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资金供给保障上显得捉襟见肘。主观上,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安排农村低保资金不足,甚至造成低保资金的挤占挪用;客观上,农村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不少困难旗县的财政入不敷出,尚属吃饭财政,人均财力很低,难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靠财政解决城市低保问题已勉为其难,对面更广、量更大的农村低保,供需矛盾突出,资金缺口难以弥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客观问题。

4. 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形势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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