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化学领域审查意见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是专利申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能否成功获得授权。
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如何制定合适的策略,并运用有效的技巧来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浅论一下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一、审查意见的分析面对审查意见,专利申请人要对意见内容进行充分的分析,了解审查员提出的问题,明确自己的专利申请所存在的问题,找出审查员对专利的理解和看法。
这是决定后续策略的基础,只有充分了解审查意见,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
二、答复策略的制定根据审查意见的具体内容,制定合理的答复策略是非常关键的。
一般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1. 客观分析,积极回应。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专利申请人要客观分析,切忌情绪化回应。
要积极回应审查员的疑虑并提供足够的证据和解释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2. 寻找相关案例依据。
如果有相关的案例可以作为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那么在答复中可以适当地引用这些案例,以增加答复的说服力。
3. 语言表达简练明了。
审查意见的答复应当言简意赅,内容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术语和语言,以免增加审查员的阅读和理解难度。
4. 合理解释,避免争执。
在答复中,可以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解释,但要避免和审查员在某些细节问题上发生争执,因为这很可能得不偿失。
5. 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自己对审查意见的答复处理无从下手,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律师等。
三、技巧与方法除了上述的策略外,还有一些技巧和方法可以帮助专利申请人更好地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1. 集思广益,多方意见。
在进行审查意见的答复之前,可以向多方咨询,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有利于发现自己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并且也可以得到更多的答复技巧和方法。
2. 细心审查,避免疏漏。
在进行答复时,要仔细阅读审查意见中的每一个问题,确保没有遗漏审查员的任何疑问,并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回应。
3. 立足事实,说服力强。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是指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审查意见后所作出的答复。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意见的出现是很常见的,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意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合理的回应,以便最终获得专利权。
本文将从策略与技巧两个方面进行浅论,帮助申请人提高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质量和效率。
一、策略1. 充分理解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充分理解审查意见的内容和要求。
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认真阅读并分析意见中的每一项要求和观点,确保自己对意见的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只有充分理解了审查意见,才能有针对性地回应并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据。
2. 积极沟通和协商在回复专利审查意见的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选择与专利局的审查员进行沟通和协商,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明确或争议性的问题。
通过与审查员积极沟通,申请人可以更好地理解审查意见的要求,并且有机会就自己的观点进行解释和辩护,从而为最终获得专利权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3. 合理利用修改权专利法授予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来回应审查意见。
在使用修改权时,申请人需要综合考虑审查意见的内容和自己的技术方案,合理地进行修改,以符合专利法律的要求和审查员的意见,同时又能保持自己的技术创新点。
这需要申请人在技术和法律层面都有一定的水平和经验,因此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的帮助和指导。
4. 关注审查周期申请人在回复专利审查意见时,还需注意审查周期。
通常情况下,审查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回复来进一步进行审查,因此回复的及时性和质量都对审查周期有一定影响。
申请人可以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尽快回复审查意见,并确保回复内容的完整和准确,以加快审查进程,尽早获得专利权。
二、技巧1. 利用专利检索工具在进行审查意见答复前,申请人可以利用专利检索工具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进行检索和分析,了解最新的技术进展和专利动态。
这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审查意见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并有助于提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和证据。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答复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答复一、引言在化学领域中,发明创造是非常重要的,申请专利保护发明成果可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对于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的回复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及审查意见的一般原则。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1.全面披露发明创造申请人在起草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充分披露发明创造的全部内容。
这包括对技术背景的描述、发明创造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效果的详细说明等。
在发明创造的实施方式上,应尽量提供具体的实验数据、实验条件等,以充分证明发明创造的可行性。
2.确定专利申请的范围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对专利的范围进行明确定义。
这包括明确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和附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尽量覆盖发明创造的关键特征,以确保专利的广泛保护。
附属权利要求则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细化和限制,以提供更具体的保护范围。
3.避免与现有技术的重叠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与现有技术的重叠。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对已有技术进行认真的检索和分析,确保自己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发现与现有技术的重叠,可以通过修改发明创造的特征,调整专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和无效的风险。
三、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1.根据专利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当获得专利审查意见后,需要认真分析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审查意见可能包括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显而易见性、实施方式的描述不充分等问题的指正。
申请人应根据意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便获得更好的审查结果。
2.修改专利范围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时,应仔细考虑修改专利范围。
根据审查意见,可能需要添加或删除权利要求,以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
此外,还应注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与发明创造的核心特征相对应。
3.补充披露根据专利审查意见,申请人有时需要补充披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经验--化学答复中的补充证据
本内容为网络论坛摘录,时间太久,忘记哪里来的了。
其中的原则在日常实务中均已经用到了,尚未遇到例外。
鉴于专利审查的不确定性,所述内容仅供大家交流参考,不必作为定性的规定来看待。
在答复化学领域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常常由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足以支持发明的创造性、说明书公开充分或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人需要补充效果数据,以此证明所申请的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或在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可以实施。
然而,对于申请人的这种处理方式能否被审查员所接受,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总的原则是:在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将效果数据在申请日后补交,以清楚地说明发明的可专利性。
否则,审查员不接受。
具体地说,如果是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已经含蓄地提示,从而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直接推论出来的技术效果,或者是那些直接从现有技术中推论出来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补交以作为证据使用。
再者,如果审查员检索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非原申请文件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并因此发出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可以提供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证据,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该证据应当是对比试验证据或者其他类型证据,例如,申请人利用现有技术证据(如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证明请求保护的主题的用途或效果是预料不到的;2)该证据必须与请求保护的范围相对应;3)对比试验效果证据必须针对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且给出了相应实验数据的技术效果。
案例1权利要求1: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的活性成分由A与B组成,且A与B的重量比为1:0.5-20。
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公开了活性成分A与B的重量比为1:0.5-20的药物组合物,且二者在这个配比范围内联合应用具有抗血栓或血瘀方面的协同作用,优选地,A与B的重量比为1:2-10。
效果实施例仅公开了A与B配比为1:2-10的活性数据。
审查意见:实审中,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化工领域专利申请中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化工领域专利申请中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化工领域专利申请中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作者姓名:杨传钰强婧魏巧莲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摘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原料的撰写不规范易造成保护范围的不清楚或公开不充分,不利于专利权的稳定以及后续侵权的判定,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结合《审查指南》中的一般规定以及组合物申请原料自身的特点,从专利申请撰写及审查意见答复技巧的角度出发,进行浅析。
关键词专利申请撰写组合物原料一、引言对于化工领域的专利申请,特别是组合物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经常出现生僻原料或自定义原料的表述,经常会出现一些原料的习惯名称或一些简称,或者针对同一种原料,不同产地,其表述方式不相同,但是专利申请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情况下,通常是不允许出现这样的习惯简称的,目前针对以上类似原料,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撰写方式,导致审查员和代理人、申请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强、可选择余地多,是本领域所面临的热点和难点。
而原料的撰写方式,导致原料来源不同,其化学成分、结构千差万别,不同程度的影响组合物的性能,而表征方式的不同,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以上容易造成保护范围的不清楚或公开不充分,不利于专利权的稳定以及后续侵权的判定。
本文在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指导下,结合审查实践,就组合物专利撰写在专利申请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说明,并进一步探讨如何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以及专利审查意见答辩中恰当的修改方式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等要求,以期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二、原料名称的撰写及审查意见答辩技巧(一)专利申请中已知原料的不同领域交叉使用根据原料的性能结构特点,多数原料均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进行使用,在专利申请中已知原料的在不同领域交叉使用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已知原料的领域交叉使用,在使用的技术领域必须具有通常的含义或者领域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使用技术效果可预知,否则造成权利要求限定范围不清楚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实施其技术方案。
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
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技巧泛指有别于天赋,必须耗费时间经由学习、训练或工作经验,才能获得的能力。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答复审查意见技巧,供大家参考!答复审查意见技巧范文一审查意见答复技巧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
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
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要求。
从典型案例中分析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文档
从典型案例中分析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引言每一个发明专利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都会采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根据笔者多年的代理经验,发明中创造性审查已经成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占审查意见中80%以上,在创造性审查中,又以多个对比文件相互结合可以否定本申请的情况居多,在该类审查意见中,代理人或者申请人与审查员的争辩焦点在于:多个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又或者多个对比文件结合后能否得到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该类审查意见,如果能够撰写一篇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就可以很快授权,本文站在一个代理人的角度,结合代理洛阳一家企业的机械案例分析意见陈述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以其抛砖引玉,促进高效沟通和节约程序。
二、撰写意见陈述前的准备工作;在案例分析之前,和大家分享一下笔者在拿到一篇审查意见时需要做的工作;首先,逐篇研读对比文件,将对比文件中所披露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对比文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然后,分析对比文件1,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是否与审查员确定的区别相同,如果审查意见不准确,需要指出并充分说明;若区别特征在其他技术方案中公开,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区别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从而判断该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结合启示,代理人一般会在此提出争辩:例如上述区别特征实际上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者虽然公开了但由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无法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因而,本申请相对于审查员指出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以上是针对该类审查意见答复的思路,这种方法的针对性较强,笔者认为,此时描述的重点需要突出,切忌意见陈述书写的比较杂乱,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观点都写在意见陈述里,又或者反复陈述非重点的语言。
这样会造成意见陈述主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不利于双方的有效沟通,审查员看完意见陈述后云里雾里,除了知道代理人反复强调本申请具有创造性之外,完全不明白代理人想要表达的重点是什么。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一些建议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一些建议【摘要】本文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特点,根据审查实践经验,针对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提出一些建议。
期望申请人能够提高意见答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有利于合理例证发明的创造性。
【关键词】有机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①。
其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审查员通常按照专利法审查指南规定的“三步法”来评判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有机合成领域具有其自身特点,给该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审查员与申请人审查-答复交互过程中对于“显而易见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争议点,申请人尽管从其角度围绕争议点据理力争,但是能够针对“三步法”评判意见作出答复的有效性往往并不高,在此,笔者结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审查实践过程中对于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理解和答复经验提出一些建议。
一、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答复根据专利法审查指南的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根据“三步法”已经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具体到对比文件中的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如具体的合成步骤方案,实验实施例等。
如申请人有时会选用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的其他技术方案作为其引以为论述基准的现有技术,尽管同一篇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主体发明思路往往相近或相同,针对其进行的创造性理由的陈述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是在有机合成方法发明中,涉及到方法步骤的细节较多,争议的发明点有时即存在于具体技术方案的某些具体细节,因此,只有基于具体到技术方案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好每一个区别特征,并由此提供理由和证据才能更好地回复审查员的质疑,论证其发明的创造性。
浅谈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浅谈如何答复审查意见浅谈如何答复审查意见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基本上都要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内容作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必要时还需要对原始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原始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意见陈述书的撰写一般必须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这样才能缩短专利的实质审查程序,争取早日授权,如何替申请人写出合理并且令人满意的意见陈述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下面根据自己答复审查意见的实践经验,总结几点对答复审查意见的看法。
从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总体倾向性意见来看,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申请文件具有形式缺陷,即具有肯定性授权前景意见;第二类为申请文件具有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即否定性授权前景意见;第三类为介于前两者之间,申请文件具有实质性缺陷,但是该实质性缺陷可以通过合理修改原始申请文件来克服该实质性缺陷,即中立性的授权前景意见。
本文主要介绍如何答复第三类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重点介绍如何答复审查员在该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申请文件存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缺陷问题,该类问题的答复一般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修改内容的说明该部分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说明。
重点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说明,该部分的修改主要依据:专利实施细则第20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和专利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的规定。
第二,关于新颖性新颖性的判断原则为:单独对比原则,即逐篇比较对比文件和独立全力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从而说明该技术方案相对每一篇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举例说明: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原独立权利要求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无新颖性,代理人在将原权利要求修改后要分别指出: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新权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中的A 技术特征。
有机化学领域审查意见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讲解
1、蒽氧化法:精蒽为原料的液相氧化法和 气相氧化法。
2、萘醌法:甲苯和二甲苯为原料,经过一 系列反应,生成萘醌、苯醌;再合成蒽醌。
3、苯二甲酸酐法:苯二甲酸酐与苯生成络 合物再与硫酸共热而得蒽醌。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欲得到蒽醌,需断裂甲醇和/或 水分子上的-OH生成游离O原子,然后O原子再键合到蒽环 上形成双键,这需要很大的化学能。该申请中未使用催化剂 和氧化剂,仅仅使用紫外光进行照射,但在说明书中又未给 出证据证明得到了蒽醌。因此,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不符合A26.3的规定。
术特征,然后一一详细分析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给出了所取得 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步骤多了一步,但产率、纯化都大为改善。
步骤 溶剂 KOH作用 卤化剂 该申请 一步 水 中和剂(用量小) 溴乙烷 对比文件 两步 乙醇 1 缚酸剂(用量大) 碘乙烷
副反应 少 多2
纯化 易 难
产率 >90% 80%
2、UV Irradi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Hydrocarbons in Ices production of Alcohol Quinones and Ethers,Science,283(1999),对苯化合物和晕苯在冰-水 中和紫外光照射下的光化学特性进行了研究,以红外光谱进行了分析,指出 了有醇类和酮类化合物生成。
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答复意见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
未正确理解“自制..”与公 开不充分的关系
无说服力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
结果:驳回 建议:从原申请文件寻找依据 1、说明书第4页有如下描述: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往往会发出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提供答复。
在回复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策略与技巧,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利。
一、认真分析审查意见的内容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申请人必须认真分析审查员的要求和意见,确保自己全面理解。
审查意见中可能会涉及到申请人的专利文本、申请要求、附图、权利要求等多方面内容,需要逐一分析并考虑如何回复。
二、针对性回复回复审查意见时,要根据审查员的要求进行针对性回复。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答复分段,对每一个问题给出特定的回复。
回复应准确清晰,并配以相关资料、证明或引用,以确保审查员可以正确理解自己的回复,并最终批准申请。
此外,回复内容应具有逻辑性和可读性。
三、基于法律和实际情况论述在回复时,申请人需要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方式解释和辩护自己的专利权利。
要注意防范申请人的观点和审查员的观点不一致的情况,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回复。
四、浅显易懂并提供资料支持申请人理解复杂、烦琐的问题,要采取更加浅显易懂的方式回复审查意见。
此外,申请人应该提供足够证明和相关资料,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辩护个人的专利权利。
五、重复审查并提出新的论点当申请人认为自己已经回答完审查员的要求并提供了足够证据时,也应该在回复中说明这一点。
如果申请人觉得审查员的要求的不公正或不合理,可以循审查,并另发新的论点或提出新的证据,以说明自己的专利对于原创性和可行性的权利。
六、合理争论在回复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采取开放、诚实和富有争议性的策略。
如果申请人觉得审查员进行的审查过于严格或者对提出异议的人不够尊重,可以勇敢地对该审核员所取的审查意见进行质疑。
在争论和讨论中,除了注意措辞,更要充分表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层次,以争取运动的机会和主动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回复策略,并尽量将自己的观点表述清晰明了。
同时,应结合法律和实际情况,提供充足的证明和资料,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是专利申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
针对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需要有一定的策略和技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论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一、审查意见的分析和理解针对专利审查意见,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理解审查意见的内容。
审查意见通常会涉及到对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内容、申请要求、权利要求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充分理解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进行深入的分析。
二、回应审查意见的策略与技巧针对审查意见,我们需要合理制定回应审查意见的策略,并灵活运用一些技巧。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策略和技巧的总结。
1. 积极沟通在回应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与专利审查员进行沟通。
如果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存在疑问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专利审查员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在沟通的过程中,可以表达出对审查意见的重视和对专利审查员的尊重,使得双方能够在良好的氛围中进行沟通,达成共识。
2. 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在回应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以证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内容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我们可以通过提供实验数据、技术文献、专利文献等技术信息,来支持我们的回应。
在提供技术信息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信息的充分性和全面性,以确保能够说服专利审查员。
3. 合理利用权利要求在回应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合理利用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申请者所希望获得保护的范围。
我们可以通过合理修改权利要求,来适应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在修改权利要求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技术内容和专利保护的范围,确保权利要求的修改能够有效解决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
4. 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结构在回应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结构。
审查意见的回应需要使用清晰、准确、简洁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和表达方式。
浅谈有效答复化学领域“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合理思路
161浅谈有效答复化学领域“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合理思路刘庆∗刘宇雄∗王丽娜∗王舟∗【摘要】本文分析了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整体判断原则ꎬ就申请人如何答复化学领域“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通知书ꎬ提出了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和“技术问题认知”两个方面考量ꎬ并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对答复思路进行了详细分析ꎬ以期为申请人答复该类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ꎬ【关键词】公开不充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技术问题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ꎬ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ꎬ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ꎬ该法条是«专利法»中“ 以公开换取保护” 原则的集中体现ꎬ然而除去申请人由于恶意不履行其公开义务ꎬ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虚造技术上不可行的技术方案导致说明书明显存在公开不充分问题的情况外( 此类情况不可能获得专利权ꎬ因而不属于本文谈论范围) ꎬ在实践中ꎬ随着技术领域、发明主题、技术内容、申请文件撰写水平、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下文统以申请人代指) 对«专利法»认识等的不同ꎬ审查员面临的实际问题会复杂很多ꎬ这可能导致审查员对于充分公开的把握尺度存在差异ꎬ导致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有时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结论ꎬ显然ꎬ这一结果无论对于申请人还是对于社会公众ꎬ都是不公平的ꎬ∗作者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ꎬ162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具体到化学领域的审查ꎬ一方面ꎬ化学领域发明技术内容涉及面广ꎬ不同类别的发明技术差异很大ꎬ另一方面ꎬ化学属于实验科学ꎬ即对基本理论有很高要求ꎬ但往往最终实验结果却又有很强的不可预见性ꎬ上述原因造成了化学领域的专利审查往往出现很多特殊问题ꎬ鉴于化学领域专利审查的上述特殊性ꎬ «专利审查指南2010» 第二部分第十章遵循«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确立的原则ꎬ单独对化学领域产品、方法和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作出非常详细的规定ꎬ而且审查员在化学领域的专利审查中ꎬ对公开不充分的把握尺度更加严谨ꎬ上述情况也导致广大申请人在答复通知书的时候缺乏明确合理的答复思路ꎬ错误地将精力放在不能被接受的修改或者缺乏证据支持的主观陈述上ꎬ浪费了宝贵的意见陈述机会ꎬ导致案件走向驳回ꎬ在公开了自己的技术贡献同时没有获得相应的“ 独占性” 保护ꎬ基于上述原因ꎬ本文试图通过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审查的实际案例ꎬ提供一个答复化学领域“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合理思路ꎬ以期能够帮助申请人有针对性和高效地答复化学领域有关“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通知书ꎬ提高授权概率ꎬ二、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基本原则和答复思路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看出ꎬ说明书是否达到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这一基本要求的判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ꎬ判断的主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ꎬ而作出判断的“准绳”是“能够实现”ꎬ何为“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 首先ꎬ其应该能够知晓本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ꎬ能够获得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ꎬ其次ꎬ其应该具有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ꎬ但是其不具备创造能力ꎬ前者属于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客观要求ꎬ后者属于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主观要求ꎬ上述两个要求只要有一个出现认识偏差ꎬ就容易造成判断主体人为地降低或拔高自己的认知水平ꎬ未能成为真正的“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ꎬ前者往往出现在公开不充分问题的认定中ꎬ而后者往往出现在创造性问题的认定中ꎬ本文只涉及前述降低标准的情况ꎬ何为“ 能够实现”? 一项发明创造被授权的前提是ꎬ其必须首先有一个能够实现的、可行的、有意义的技术方案ꎬ技术方案本身的技术特征及其组合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ꎬ为了正确认识发明创造的本质ꎬ还需要进一步客观地考察技术方案所能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ꎬ会产生什么样的技术效果ꎬ通过技术方案在运用中的外在表现来更全面、深入、正确地认识技术方案本身ꎬ也即只第二部分专利代理与专利审查业务交流有明确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ꎬ才能基于该技术问题判断哪些技术特征必须要公开以及其公开的程度ꎬ才能确定出其对应产生的技术效果ꎬ因此ꎬ在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中ꎬ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ꎬ是否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把握ꎬ在某种程度上对判定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ꎬ基于此ꎬ笔者认为ꎬ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原则应该基于上述两个方面整体把握ꎬ只有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ꎬ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ꎬ客观准确地理解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ꎬ才能作出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正确结论ꎬ如果将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判断基准比喻成一个水桶的最大容量ꎬ而将说明书公开的部分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确定的部分( 包括现有技术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比喻作水的话ꎬ上述所谓的整体把握原则可以通过图1形象说明ꎬ图1整体把握原则的说明理论上ꎬ当说明书公开充分时ꎬ界面A和B应该是重合的ꎬ也即C段为零ꎬ虽然说明书公开部分的“ 高度” 原则上已固定ꎬ但是如果判断主体由于对现有技术和/ 或常规实验手段能力的掌握有限ꎬ没有达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的要求时ꎬ其必然导致主体认知水平降低ꎬ使得“ 现有技术+常规实验手段” 部分的水位高度发生降低ꎬ从而导致代表整体水位高度的界面B降低ꎬ界面B与界面A之间存在不为零的C段ꎬ从而会得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结论ꎬ同样的ꎬ即便判断主体没有人为地降低界面Bꎬ但是如果其对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知不够准确而出现偏差ꎬ必然会人为地改变界面A的水平位置ꎬ导致界面A不能够与界面B重合ꎬC段不为零ꎬ从而也会得出说明书公开163164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充分的结论ꎬ综上可以看出ꎬ所谓整体ꎬ即是要整体上保证C段不存在ꎬ为此ꎬ应该从A界面和B界面两方面入手ꎬ上述第一方面考虑的就是水用量是否够多的问题( 即需要用多少水才能装满桶的问题) ꎬ第二方面考虑的就是水桶容量是否划分准确的问题( 也即用什么样的桶才能刚装满水的问题) ꎬ如果有一方面的判定存在偏差ꎬ其必然会导致存在不为零的C段ꎬ基于上述分析ꎬ笔者认为申请人针对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合理争辩:(1)判断主体是否到达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ꎬ(2)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知是否全面客观ꎬ三、通过具体案例谈答复方法( 一) 判断主体是否达到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在实践中ꎬ审查员是现实的人ꎬ其不可能知晓每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ꎬ了解相关的现有技术状况ꎬ这样要求也不现实ꎬ但是这就难免会导致审查员确认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标准实际过低ꎬ也即上述的“ 水” 界面B过低ꎬ这就为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时提供了一个明确合理的思路: 与其人为强调未公开的部分不公开也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实施ꎬ不如用事实说话ꎬ自己主动提供合适的现有技术证据ꎬ帮助审查员提升对本领域技术知识的了解ꎬ从而提高界面B的高度ꎬ最终使其与“桶”界面A重合ꎬ从而克服公开不充分的问题ꎬ上述答复思路可以进一步细化如下: 将“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确定的公开是否充分的标准( 界面A) 与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是否充分的标准( 界面B) 相比较ꎬ二者的区别是存在C段ꎬ如果该C段只涉及现有技术的话ꎬ那么申请人只要能够提供公开了该现有技术的证据文件ꎬ就能将C段“补齐”ꎬ使得B界面与A界面重合ꎬ但是从第二部分的示意图可以看出ꎬ影响界面B高度的因素除了“现有技术”还有“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ꎬ此时ꎬ申请人如果仅提供现有技术证据文件ꎬ并不能将C段内容全部公开ꎬ也即无法补齐C段ꎬ这种情况又如何答复呢? 笔者认为ꎬ在确定作为区别的C段后ꎬ申请人同样应该是提供“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文件ꎬ此时原界面B加上“ 最接近” 现有技术后ꎬ与界面A存在的区别为“新C”段ꎬ申请人再论述该“新C段”为何属于“常规实验手段” ꎬ由此可见ꎬ只有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 ꎬ才可能最大限度第二部分 专利代理与专利审查业务交流地提升原界面 Bꎬ 从而使 “ 新 C 段” 最短ꎬ 这样后继评述其是 “ 常规实验手 段” ꎬ 证明其不需要 “ 创造性劳动” 时ꎬ 才能更加简单ꎬ 更加容易让人信服ꎬ综上可以看出ꎬ 其实上述答复思路与审查员评述创造性时使用的 “ 三步 法” 有异曲同工之妙ꎬ 且关键都在于有关现有技术的证据型文件的提供ꎬ 只 不过本文是建议申请人主动提交现有技术证据文件以期克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的问题ꎬ现请看以下具体案例ꎬ1 案 情本案涉及名称为 “化合物 N - 2 - 甲磺酰乙基 -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氯苯基) 去甲基托烷及其合成方法” 的第 200510038767 4 号发明专利申请ꎬ 该 申请要求保护化合物 N - 2 - 甲磺酰乙基 -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氯苯基) 去甲基托烷的合成方法ꎬ 165说明书记载了该化合物的化学合成路线ꎬ 并详细描述了合成方法中所需的 原料、 合成步骤、 合成条件等技术信息ꎬ 但未记载该方法制备得到的最终产物 的结构鉴定数据ꎬ 在驳回通知书中ꎬ 审查员认为说明书没有记载能够证明目标 化合物已被制备得到的证据ꎬ 因此公开不充分ꎬ 申请人不服ꎬ 提交了复审ꎬ 复 审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也认为本申请的合成方法中有可能得到其他反应产 物ꎬ 因此无法确认按照权利要求的方法得到的产物是否为目标化合物ꎬ 但是最 终申请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一篇现有技术文献ꎬ 认为该文献中公开了 与本申请相似的反应ꎬ 其主要产品是确定的ꎬ 不会有大量副产物ꎬ2 推荐的答复方式在答复复审通知时ꎬ 首先ꎬ 申请人提供一篇 “ 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文献ꎬ 其具体公开了以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碘苯基) 去甲基托烷为起始原料ꎬ 与溴丙醇反应得到作为中间产物的 N - (3 - 羟丙基) -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碘苯基) 去甲基托烷ꎬ 然后再与甲基磺酸酐反应制备得到作为终产物的 N - (3 - 甲磺酰丙基) -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碘苯基) 去甲基托烷的 方法ꎬ 并通过元素分析、 1H NMR 等数据证明了该方法能够顺利实施ꎬ其次ꎬ 申请人将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与上述 “ 最接近” 现有技术 公开的制备方法对比ꎬ 认为两者都涉及 2β - 羰甲氧基 - 3β - (4 - 卤代苯基) 去甲基托烷的 N 取代衍生物的合成ꎬ 反应路线均为两步合成法ꎬ 并且这两种166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备方法中涉及的反应位置、所使用的反应条件和反应步骤均基本相同ꎬ不同之处仅在于第一步中所使用的反应底物略有差别ꎬ由此导致反应产物略有不同ꎬ最后ꎬ对于上述区别ꎬ申请人认为根据本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可知ꎬ本申请所使用的反应底物和现有技术中所使用的反应底物化学性质基本相同ꎬ在化学反应底物基本相同、反应位置相同、反应条件也基本相同的情况下ꎬ仅有细微技术区别尚不足以对反应过程带来任何实质性影响ꎬ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ꎬ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和现有技术的制备方法基本相同ꎬ基于现有技术的制备方法已被证实能够顺利实施ꎬ因此ꎬ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能预期到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也能顺利实施ꎬ在此情况下ꎬ尽管本申请说明书未公开产品的结构鉴定数据ꎬ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据此认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不能够顺利进行ꎬ3分析小结最后ꎬ基于上述合理意见陈述ꎬ复审委撤销了前审部门关于本申请公开不充分的审查结论ꎬ本申请其实涉及当说明书未公开产品的结构鉴定数据时ꎬ该产品的合成方法是否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的问题ꎬ一般情况下ꎬ由于提供结构鉴定数据是表明产品已经得到或能够得到的最直观方式ꎬ因此ꎬ审查过程中ꎬ当审查员根据其所掌握的知识ꎬ无法根据制备方法本身的工艺条件确定该制备方法必然能够依所希望的路径反应并得到希望的产品时ꎬ如果说明书中未提供产品的确认数据ꎬ审查员将会质疑该制备方法未充分公开ꎬ而且由于确定产品结构参数的数据属于申请人公开义务的范畴ꎬ其后期补交往往是不能接受的ꎬ因此对于此类案件ꎬ往往会走向驳回ꎬ但是具体到本申请ꎬ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主动地提供了一篇关键性的现有技术证据ꎬ并基于区别ꎬ辅以常规实验手段方面的合理说明ꎬ有力地提高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际预知水平ꎬ使原先的不确定性变成了可合理预期ꎬ促使案件走向发生逆转ꎬ由此可见ꎬ对于申请人来说ꎬ证据优先ꎬ通过提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ꎬ进而采用类似“三步法”评述创造性的方式进行意见陈述ꎬ思路清晰ꎬ针对性强ꎬ有力地帮助审查员提高了认知水平ꎬ从而改变了公开不充分的结论ꎬ而对于审查员来说ꎬ相较于申请人漫无目的主观陈述或要求审查员“ 举证” ꎬ也更容易接受上述答复方式ꎬ同时也乐意通过这种方式促使自己向真正的“所述领域技术人员”转变ꎬ第二部分专利代理与专利审查业务交流167( 二) 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知是否全面客观审查员在实际审查工作中ꎬ由于缺乏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ꎬ就有可能过于关注说明书中整个技术方案的各个细节ꎬ而没有从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进行宏观把握ꎬ这就会造成对技术方案理解出现偏差ꎬ“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ꎬ出现人为拔高公开充分基准面A的情况ꎬ这就为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时提供了另一个合理的答复思路ꎬ如果说前部分是从申请人的角度补充说明书部分未提及的现有技术ꎬ帮助审查员提高认知水平ꎬ那么本部分就是从审查员的角度ꎬ直接指出审查员在认知方面存在的问题ꎬ促使其降低公开充分基准面Aꎬ使其与B界面重合ꎬ这样就不再需要将大量精力花费在对现有技术证据文件的收集和说理上ꎬ有时还会收到更好的答复效果ꎬ现请看以下具体案例ꎬ1案情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益智软胶囊及其制造方法”的第981072062号发明专利申请ꎬ该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益智软胶囊的制造方法ꎬ所述方法是将益智破壳取仁ꎬ过筛ꎬ分开皮壳和种子ꎬ随后将种子捣碎ꎬ加去离子水提取浓缩成流浸膏ꎬ干燥ꎬ或加维生素E醋酸酯、蔗糖酯、菜籽油ꎬ制成内容物ꎬ在模压丸机中制成软胶囊ꎬ其中ꎬ制备内容物的具体步骤如下:(1)将益智种子捣碎ꎬ在常温下榨取油脂ꎬ(2)将油饼粉碎ꎬ与益智皮壳混合ꎬ用水蒸气蒸馏法提取挥发油ꎬ(3)将益智油脂、挥发油以及蒸馏后残渣经水浸提制成的干浸膏粉混合制成混悬内容物ꎬ说明书中记载ꎬ本申请是针对传统方法制作益智制剂过程以及放置过程中挥发油损失多ꎬ提取单一成分不利于综合药效且其中辛辣成分不利于服食的缺陷ꎬ提供一种能克服上述缺陷的新的制备益智产品的方法ꎬ说明书描述了所述益智软胶囊的制备方法ꎬ并提供了若干具体实施例ꎬ在驳回中ꎬ审查员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制备软胶囊的药物成分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三者之间的用量比例ꎬ而这些用量是实施本申请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ꎬ在没有详细公开这些技术内容的情况下ꎬ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ꎬ2推荐答复方式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对现有技术缺陷以及本申请发明目的的描述ꎬ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较完全地提取益智所有有效成分的方法和含有益智有效成分完全、放置过程中挥发油不易逸散、服食方便的益智产品ꎬ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ꎬ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对益智植物进行分段提取ꎬ分段产物分别为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ꎬ三者合并成为益智提取168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物ꎬ该益智提取物单独或者与包括维生素E醋酸酯、蔗糖酯、菜籽油在内的添加成分混合形成混悬液ꎬ该混悬液即为最终制得的软胶囊的内容物ꎬ益智是一种已知的药食同源中药材ꎬ本发明所采取的提取、制剂各步骤的单元操作均是已知的、可进行的ꎬ对于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三者之间的比例ꎬ本发明的目的是尽可能完全地将益智成分提取出来并置于终产品当中ꎬ从其技术方案ꎬ即在益智分段提取后将所有提取物合并也可看出ꎬ本发明并不关注于对益智各成分的量进行调整、组配ꎬ而是追求将天然存在的成分尽可能完全地提取出来ꎬ就比例而言应是尽可能接近于天然比例ꎬ因此ꎬ说明书对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的比例不作限定并不影响本发明的实现ꎬ3分析小结本案经过复审最终撤销驳回ꎬ在本案的答复中ꎬ申请人可以直接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ꎬ分析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ꎬ确定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较完全地提取益智所有有效成分的方法”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ꎬ本发明采用分段提取益智中药材的手段ꎬ分段得到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ꎬ然后将其合并ꎬ由于这三种分段产物几乎囊括了益智的所有有药用价值的成分ꎬ因此ꎬ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常识能够推知ꎬ三者之间的具体比例无论大小ꎬ均不会影响到上述“较完全提取益智所有有效成分”的目的ꎬ也不会影响到分段提取等技术手段的实施ꎬ还不会影响到预期效果的达成ꎬ即获得“有效成分完全”的益智产品ꎬ申请人通过宏观把握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ꎬ得出“益智油脂、挥发油和干浸膏粉”的比例关系这一“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影响本申请充分公开程度的技术内容ꎬ并非说明书中必须记载的内容ꎬ说明书不对上述内容进行具体说明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该发明ꎬ这种意见陈述方式并未将答复重点片面地放在“三者之间的具体比例”的确定是不是公知技术或者常规手段上ꎬ而是直接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实质出发ꎬ分析了审查员看重的该技术特征并不属于本申请必须公开的部分ꎬ从而降低了审查员拔高的公开充分基准Aꎬ在同样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 B界面不变) ꎬ使得A界面与B界面重合ꎬ从而得出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客观结论ꎬ这种答复思路简单直接ꎬ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ꎬ四、小结本文通过形象的示意图ꎬ从两个角度ꎬ辅以有代表性的两个化学领域的具体实审案例ꎬ对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整体分析原则及其相应答复思路进行了系统阐述ꎬ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ꎬ希望通过本文ꎬ能够为广大申请人在第二部分专利代理与专利审查业务交流169答复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ꎬ提供一些有用建议和帮助ꎬ当然ꎬ由于笔者水平有限ꎬ有失偏颇之处还望读者不吝赐教ꎬ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 [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ꎬ2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ꎬ2011.。
化学领域中如何针对创造性进行审查意见答复的一些浅见(田丁丁)
关于化学领域中针对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答复的一些浅见On the Responses to Inventive Step in ChemicalInventions摘要本文结合化学发明专利审查中的具体案例,探讨了就创造性的显著的进步方面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如何作出积极有效的意见答复的一些方法。
意在为专利行业工作者提供一些初步的的工作参考。
关键词审查意见答复创造性案例分析工作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因此,具备创造性是发明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如果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了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合理质疑性意见,申请人则应当考虑在审查意见答复中作出相应的论述。
审查意见答复是专利法赋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是专利审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请人与审查员进行沟通的重要渠道。
一份简洁清楚、逻辑性强的意见陈述往往可以加快审查进程。
然而在专利审查工作中笔者注意到,如果申请人在审查意见答复中,针对创造性的质疑,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审查意见陈述——特别是在论证“显著的进步”这一方面——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则很可能最终导致申请无法被授予专利权。
这对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是很不利的。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几个化学发明专利审查中的案例,就申请人如何积极有效地答复关于“显著的进步”方面的审查意见做一些简单的探讨,希望给相关领域的专利工作者,特别是新晋的申请人,提供一些可供操作的实际工作思路。
一、对于创造性的“显著的进步”的解读《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3节),“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3节),“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4节(3)。
化学领域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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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的撰写
专利法26条(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
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够实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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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楚:
(1)主题明确: ❖ 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 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 ❖ 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的有益效果;
述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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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例:“一种可聚合的组合物,包括组分A、B、C、和D”,如果 授权后,
他人:一种可聚合的组合物,包括组分A、B、C 他人:一种可聚合的组合物,包括组分A、B、C和E(E与D本
质不同) 他人均不构成侵权; 分析:如D仅是一种稳定剂,不加也可解决技术问题,应将权 利要求写成 “一种可聚合的组合物,包括组分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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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申请文件中记载要“应用特殊的工艺设备” 来分析多糖,审查员指出公开不充分,申请人与审查 员面谈中指出所述设备为美国进口的压滤设备,国产 的达不到好的效果,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写明为 “压滤设备”则满足了公开充分的要求,同时又能保 留技术秘密。
案例2、申请人在制备化合物中写明反应为无水条 件下进行,但实际上如果能够保留几个ppm的水含量, 则效果和产率会更高些,但是这样的记载就已经满足 了公开充分的要求,该技术秘密就成功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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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的撰写
说明书的作用: 公开发明(法26条第3款) 支持权利要求(法26条第4款) 审查中修改的依据(法33条)
侵权诉讼时解释权利要求(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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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的撰写
为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 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 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分析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分析1. 引言在工作或学习中,我们经常需要参与审查或接受审查意见。
作为被审查者,了解如何恰当地回答审查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技巧分析的角度探讨答复审查意见的方法。
2. 答复审查意见的重要性答复审查意见是与审查者建立良好关系、明确沟通的重要环节。
恰当地回答审查意见有助于: - 接受改进建议,并提升工作或学习质量; - 解决潜在的问题或疑虑,避免后续误解; - 展示自己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素养。
3. 技巧分析3.1 理解审查意见首先,我们需要认真阅读和理解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可能包含对工作或学习内容的质疑、建议或批评。
理解审查者的关注点和意图对于合理回答审查意见至关重要。
3.2 保持冷静和客观在回答审查意见时,保持冷静和客观非常重要。
不要把审查意见看作攻击或批评,而是将其视为一个改进的机会。
回复时,特别注意使用客观和中肯的语言,避免情绪化的反应。
3.3 感谢审查者答复审查意见前,始终表达对审查者的感谢之意。
不管审查意见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表达感谢之情体现了你的专业素养与尊重。
3.4 结合具体事实进行解释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结合具体的事实或数据对问题进行解释。
通过提供合理的解释,可以有效地消除来自审查者的疑虑,并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
3.5 听取建议并提出改进计划答复审查意见时,应表达愿意听取建议和改进的态度。
积极地接受合理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改进计划。
这表明你对于犯错误并进行改正的诚意和能力。
3.6 提供解决方案如果审查意见指出了问题,我们可以尝试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案或改进措施。
这展示了我们的主动性和问题解决能力。
3.7 评估答复效果回答审查意见后,可以评估答复的效果。
如果审查者对答复表示满意,可以继续沟通;如果仍有疑虑或争议,可以再次进行解释和讨论。
通过评估答复效果,我们可以不断改进自己的回复技巧。
4. 总结答复审查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沟通技巧。
在回答审查意见时,我们应该维持冷静和客观,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回应。
化学学科的案例分析与解题技巧
化学学科的案例分析与解题技巧化学学科是一门研究物质组成、性质、结构、变化以及相关理论与实验的科学学科。
在学习化学时,解题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化学学科中的案例分析与解题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化学知识并提高解题能力。
一、仔细阅读问题在解决化学问题之前,首先要仔细阅读问题,并理解问题所问。
化学问题往往涉及到反应方程式、物质的性质和特点等内容,因此对问题的理解至关重要。
在阅读问题时,可以划线标出关键信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问题。
二、理清思路解决化学问题需要有条理地进行思考,可以采用以下步骤进行思考:1. 确定题目的解题要求:了解问题所要求的解答形式,是计算、推断还是解释。
2. 找出已知条件:将问题中已知的信息进行整理,明确已知条件。
3. 找出未知量:确定需要求解的未知量,这是问题的目标。
4. 定义所需步骤:根据已知条件和解题要求,确定问题的解题步骤。
5. 进行计算和推导:根据所给的已知条件和解题步骤,进行计算和推导,得到答案。
三、运用化学原理和知识在解决化学问题时,需要灵活运用化学原理和知识。
了解反应类型和物质性质等基本知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问题并找到解题的方法。
同时,掌握常用的化学计算公式和化学方程式,也是解题的基础。
四、分析案例在化学学科中,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和应用化学知识。
通过分析复杂的化学案例,我们可以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需要将问题进行拆解,并找到问题的关键环节。
通过对关键环节的分析和推理,可以得出解题的策略和步骤。
五、解题技巧除了以上提到的技巧,还有一些解题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化学问题:1. 合理利用数据:在解决化学问题时,合理利用已知数据是非常重要的。
能够灵活运用等式关系,并进行单位换算,有助于解答问题。
2. 画图辅助理解:在解决涉及结构、形状等问题时,可以通过画图的方式进行辅助理解。
画出分子结构、键的方向等,有助于更好地理解问题。
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化学领域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答复 思路
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化学领域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答复思路作者:李丽芳来源:《科技资讯》2018年第36期摘要: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说明了在对化学领域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进行答复的思路和需要注意的要点。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务必认真研读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涉及的对比文件,针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利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缺陷的判断,并与通知书中审查意见进行仔细比对,从本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方面进行论述,力争说服审查员予以授权。
关键词:创造性化学领域方法权利要求答复思路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12(c)-0237-0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1]。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新颖性”和“实用性”容易符合专利法要求,因为不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两项要求而被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对较少。
但是因为“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要求被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对较多,“创造性”缺陷问题已经成为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道鸿沟。
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如何利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的有限机会,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涉及的创造性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答复,是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的核心问题。
由于在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需要按照“三步法”进行判断,即先确定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确定本发明的区别特征和本发明需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最后判断本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考虑本发明是否取得了显著的进步[2]。
组合物审查意见答复实例
组合物审查意见答复实例尊敬的审查人员:感谢您对我们提交的组合物审查申请进行评估,并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针对您的意见,我们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讨论,并对每一条意见进行了详细的回复和解释。
以下是我们的回复:1. 关于组合物的药效与安全性:在申请中,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证明了我们的组合物在药效和安全性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
我们已经进行了多项临床试验,并且证明了该组合物在治疗特定疾病方面的疗效。
同时,我们也对组合物的毒理学和药代动力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结果表明该组合物在推荐剂量下是安全可靠的。
2. 关于组合物的制备工艺:我们明白您对组合物制备工艺的一些疑虑。
在回复中,我们提供了更加详细的工艺流程和实验数据,以证明我们的制备工艺是可行的。
我们已经进行了多次实验和优化,确保了组合物的纯度和稳定性。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相关的专利文献,证明我们的制备工艺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和可实施性。
3. 关于组合物的专利保护:我们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已经在合适的时间内申请了相关的专利。
我们的专利申请已经得到了批准,并且具有有效性。
我们将继续积极维护我们的专利权益,确保我们的组合物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4. 关于组合物的市场前景和商业化计划:在申请中,我们提供了详细的市场分析和商业化计划。
我们对市场需求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并且预测了未来几年的市场趋势。
基于这些数据和分析,我们相信我们的组合物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商业化潜力。
我们已经制定了详细的商业化计划,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渠道和竞争策略等方面,以确保组合物的商业成功。
5. 关于组合物的剂型和用药方案:我们已经考虑到了不同患者的需求和用药方便性。
在申请中,我们提供了多种剂型和用药方案,以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
我们已经进行了多次的体内外实验和临床试验,验证了这些剂型和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总结起来,我们对您提出的意见表示非常感谢,并且在回复中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回答。
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们的组合物,以确保其在药效和安全性方面的表现更加出色。
化学领域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共49页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化学领域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针对审查意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见的答复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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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化学发明审查部 马良晓 2011-09-14
主要内容
1 2 3
有机化学领域的特点
意见答复的一般步骤
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
1
有机化学领域的特点
组成复杂
有机化学
结构形式多样
注重实验数据
1
有机化学领域的特点
维生素B12:C63H90N14O14PCo
O H OH Me OH O O O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申请人答复(证据1): 1、Pathway of anthracene modification under simulated solar radiation, 40(2000),利用乙氰和二甲基亚砜为溶剂,模拟日光照射对蒽的光化学特性 进行了研究,发现,有酚类化合物生成。 2、UV Irradi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Hydrocarbons in Ices production of Alcohol Quinones and Ethers,Science,283(1999),对苯化合物和晕苯在冰-水 中和紫外光照射下的光化学特性进行了研究,以红外光谱进行了分析,指出 了有醇类和酮类化合物生成。 审查员意见:这些化合物或者与蒽在结构上有很大差别,或者虽涉及蒽 在光照下的反应,但产生的并不是蒽醌。因此,不能证明蒽在UV下能产生蒽 醌。
2、说明书第2页有如下描述: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没有荧光物质、在钻井液中分散 均匀、润滑作用稳定的水基润滑剂。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 正确答复思路 消泡剂在本发明中仅起到消除泡沫的作用,与发明目 的(提供一种没有荧光物质、在钻井液中分散均匀、润滑作 用稳定的水基润滑剂)无关。只要加入可以起到消泡作用的 消泡剂即可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得到该技术效果,对 其中使用的消泡剂种类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可以是现有技 术中任何常规消泡剂,为了使消泡效果更好,也可使用自 制的消泡剂,但使用自制的消泡剂仅仅是为了获得更好的 消泡效果,在没有该更好效果的情况下,并不妨碍本发明 的充分公开及其目的之实现。
申请人提供一篇申请日前的公开文献来证明着色剂的用量 是现有技术,其中记载“在油墨组合物中,着色剂的含量不得 低于n%”。 而审查员发现在相关技术手册中记载“着色剂的含量不得 高于(n-1)%”。 这两份证据相互矛盾,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未被 克服。
A22.2:新颖性
A22.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申请不属于现有 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 明在申请日前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 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
A22.3:创造性(案例1)
答复意见: •1、对比文献是一篇综述性的文章,不适合于做否定创造性的文献。 •2、对比文献是对现有技术合中成氯乙酸的方法的总结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展 望,没有也不可能有影响本发明创造性的任何的具体技术方案。 •3、化学科学是一门实验科学,不是通过简单的理论推导就能得出确定无疑的 结论。如果单凭对比文献的简单概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得到本发明解决了 该领域中人们长期以来期待解决的将强酸性固体催化剂作为助催化剂的问题, 那么科学就太简单,也就不称其为科学了,这显然是狭隘及不合理的。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权1. 一种制备蒽醌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蒽配制成浓度为0.015-0.0350 g/100 ml的蒽溶液,溶剂 为甲醇与水的体积比80-90∶100的溶液,用250-320 nm的 紫外光对蒽溶液照射16-48小时。
O UV
O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A22.2:新颖性(案例)
权1:亮菌乙素,其结构式:
在说明书中进行了MS和NMR结构鉴定。
A22.2:新颖性(案例) 对比文件:
A22.2:新颖性(案例)
答复意见:
亮菌乙素,又称假蜜环菌乙素。对比文件虽分离获得亮菌乙素,由于分 析测试手段的局限,只根据紫外光谱、红外光谱和分子式推测了其结构 为α-羟基-α-苯基丙二酰胺。根据该文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亮菌乙素 的结构还是不能最终确定的,而只是一个推测结构。也就是说在本申请 之前,亮菌乙素并不被确切认知。 根据现有技术定义:“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 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因为 对比文件公开的亮菌乙素只是一个初步推测的化合物,不能算是实质性 技术知识,不能称为现有技术。 本申请利用先进的分析测试手段确定了亮菌乙素的最终化学结构(尽管确 定的化学结构与最早推测的化学结构是一致的),在本申请中的亮菌乙素 是一个化学结构明确的分子式,而不是一个推测结构的化学分子。《审 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规定“首次从自然界提出出来的物质,其结构 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 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 法被授予专利权。”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
A22.3:创造性(案例1)
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合成氯乙酸的方法,是以醋酐为催 化剂,催化醋酸和氯气反应合成氯乙酸,其特征在于:所 述反应以强酸型离子交换树脂为助催化剂,并限定了反应 条件。
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乙酸酐为催化剂,催化乙酸和氯气生成氯乙 酸,随后提及:关于氯乙酸的反应优化方面,主要集中在助催化剂 的选择上,通常选择液体强酸(如硫酸、磺酸等)。根据Martikainen反 应机理,质子强酸的加入有利于乙酸的催化氯化反应,但液体的助 催化剂带来了腐蚀设备、产物难以分离、副反应增多等问题。因此, 可使用催化性能优良、母液易于分离的固体助催化剂(如强酸性阳离 子交换树脂)等。
A22.2:新颖性(案例)
该答复存在的缺陷:
1、无视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对比文件中公开了UV、 IR、MS和NMR。但认为只公开了UV和IR。 2、对现有技术理解存在明显偏差。 3、亮菌乙素的结构形态和物化参数已被认知,不属于 “从自然界首次提取的物质”。
A22.3:创造性
A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
A22.3:创造性(案例2)
申请中技术方案[两步法]:3-乙氧基二苯胺的制备方法
OH
O
+ KOH水溶液
NH
盐
C2H5Br
NH
对比文件[一步法]: 在KOH的10%乙醇溶液中,3-羟基二苯胺与碘乙烷进行乙基化反应,得到3-乙 氧基二苯胺,其产率为80%。
A22.3:创造性(案例2)
意见答复:申请人从评价创造性的“第二步”入手,首先找出了所有的区别技 术特征,然后一一详细分析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给出了所取得 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步骤多了一步,但产率、纯化都大为改善。 步骤 该申请 对比文件 一步 溶剂 水 KOH作用 中和剂(用量小) 卤化剂 溴乙烷 碘乙烷 副反应 少 多2 纯化 易 难 产率 >90% 80%
A26.4:支持、清楚等(案例1)
审查员指出: 1、“低级”不清楚;
2、“碳原子数小于6同时能挥发并可用作结晶溶剂的低级有机酸”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酸与水两者的比例,可以是任意的”得不到支持。 该申请对比例 2 g他米巴罗汀 I型 20ml:20ml 甲醇:水 II型 CN1449376A 10 g他 米巴罗汀(乙醇:水) 130ml:120ml II型 II型
两步 乙醇 1 缚酸剂(用量大)
1 2
:乙醇可与KOH反应乙醇钾;
:存在副反应:
创造性答复
不具备创造 性的审查意见, 一般应从“三步 法”的第二步入 手,修改和陈述 有三种方式
1、进行技术特征分析后, 找出真正的区别技术特征, 论述其非显而易见性。
2、 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 为独权,并重新确定新的独 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论述 其非显而易见性。 3、将权利要求书或说明 书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引入 权1形成新的独权,论述其非 显而易见性。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证据2
提供了如上MS、NMR和IR图谱。
审查员意见:检测方法和结 果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属 于后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予接 受。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
审查意见通知书: 说明书第4页第7-8行中记载的“通过加入自制的消泡剂, 解决了表面活性剂容易起泡的特点,使水基润滑剂的使用范 围得到了有效的拓宽”,但是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所述自制的 消泡剂的组成 (具体使用的组分)和/或制备方法,致使所属 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确定所用的消泡 剂为何种物质,也不能得到该物质。 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
意见答复的一般步骤
1. 准确理解 通知书含义
2. 陈述充 分理由或 提供证据
3.逐条进行 意见答复
3
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
涉及的主要条款: A26.3:公开不充分 A22.2:新颖性 A22.3:创造性 A26.4:支持、清楚等 A33: 修改超范围
A26.3:公开充分
A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 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够实现为准。
现有技术
1、蒽氧化法:精蒽为原料的液相氧化法和 气相氧化法。 2、萘醌法:甲苯和二甲苯为原料,经过一 系列反应,生成萘醌、苯醌;再合成蒽醌。 3、苯二甲酸酐法:苯二甲酸酐与苯生成络 合物再与硫酸共热而得蒽醌。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欲得到蒽醌,需断裂甲醇和/或 水分子上的-OH生成游离O原子,然后O原子再键合到蒽环 上形成双键,这需要很大的化学能。该申请中未使用催化剂 和氧化剂,仅仅使用紫外光进行照射,但在说明书中又未给 出证据证明得到了蒽醌。因此,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不符合A26.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