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避税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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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险可规避天价遗产税富人首选

欢迎发表评论2012年11月05日05:36来源:理财周报作者:黄剑

蔡万霖、肯尼斯·莱保险避税,遗产税减30%

越来越多的避税保险产品正在以“财富管理”的方式登陆中国。

国外富人似乎对人寿保险产品倍加青睐,这类产品除了能保障生命,还能为这些富人保障财产。只因其颇为“靠谱”的“避债避税”功能。

其实,保险避债避税功能并非国外独有。在我国可行度依然不低。尤其是,随着国内富人群体壮大,越来越多的天价人寿保单开始出现。据《2012胡润财富报告》,截至2010年底,我国大陆地区千万富豪人数已经突破102万人,而亿万富翁数量亦达6.35万人。

规避天价遗产税

2008年10月,台塑集团创始者王永庆在美国家中逝世。扣除海外资产,他在台湾留下逾600亿元新台币的巨额遗产,包括股票、土地和高尔夫球证等财产。

在经过遗产计算、更正、捐赠扣抵等诸多程序之后,台湾税务部门核定王永庆继承人须缴纳119亿元遗产税,方能继承其在台遗产。

于是,王永庆家族的12名继承人,或“质押股票”,或“借贷”等,千方百计方筹足税款,并悉数缴纳。这也是台湾历史上缴纳遗产税的最高纪录。

与此截然相反的是,台湾首富蔡万霖2004年去世时也遗下超过46亿美元的庞大财产。按照当时台湾税制,其子女需缴纳超过700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税。不过,由于蔡万霖生前通过多种合理渠道,包括曾购买价值数十亿新台币的人寿保险产品。最终,其子女缴纳遗产税金大大降低。

购买巨额人寿保险对于富人而言,已经是一种难以忽视的理想避税手段。

实际上,在国外很多富豪都会在生前购买天价人寿保单,用以规避巨额遗产税,从而给子女留下更多的财产。

太平洋人寿理财顾问刘娟介绍,人寿保险只要指定了受益人,保险给付并不计入应征遗产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对于富人群体而言,遗产税往往因为数额巨大,成为最受关注的标的。

目前国内尚未有遗产税。不过,早在1996年,遗产税法便被列入国家九五立法计划。2004年,则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在正式征收遗产税之前,富人们不能不未雨绸缪。

而在遗产税之外,保险还有另一项避税功能,即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而这也是与更多国人密切相关的。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指投保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给予购买养老保险的个人税收优惠。

破产并不可怕

保险除了具备一定的避税功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受益人规避债务风险。

在国外,很多会富豪利用保险产品为自己“避债”,如果发生债务纠纷,个人资产将会被用来偿还债务,身家被没收、查封。然而,保险产品则能为保单收益人留下一部分资产。如果此前购买的是天价保单,即便公司破产,财产被查封,也依然有可能延续自己的富人生活。

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肯尼斯·莱的故事。2001年,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不过在此前一年,肯尼斯用4000万美元购买了多重商业年金保险。

由于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人寿保险金和年金给付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便肯尼斯的公司破产,其保险年金亦不必用来抵偿债务。如今,这位创始人每年依然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90万美元年金。

北京一位律师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人寿保险金是只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以保险给付抵偿债务,能够有效保全投保人的资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被保险人债。

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

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避债避税功能,但并非你购买的所有保险产品均具有此效果。

信诚人寿一位内部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介绍,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具备此功能的产品都是传统的保障型产品,而诸如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不能“避债避税”。

与此同时,人寿保险属于人的生命资产,免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律师介绍人寿保险是专属于保险受益人自身的权利,大于债权,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给付偿付债务。

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人寿保险主要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而诸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法律保护。

只要不能证明受益人保险合同无效,或者投保金来源违法,法院也无权处置受益人的保单。当然,购买的人寿产品也不一定能实现“避债避税”。如果购买保险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或在公司出现问题之后投保,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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