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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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2009年1月19日再次公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

此标准原为《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250号)文件形式下发,并于 1999年12月2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对中央国家党政机关和各级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配套设施、工程标准等相关建设事项,有极其详尽的规定。其中对于各级干部办公室面积的规定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副处级(含)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直属机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直属机关副处级(含)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名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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