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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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的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普通时效一年,从未签合同之日起算)。

2、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

对劳动关系的解读,劳动法根据解除原因的不同,规定了好几种情况(37种),因而确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因案而异,不能一概而定。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届满、条件成就而解除的,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日期及日期届满之日、条件成就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劳动者根据规定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应是在书面通知单位满30天后才发生效力,未以书面通知单位,以及通知未满30天的不发生劳动关系的解除。

3、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适用中国劳动标准的问题(包括港、澳、台以及有外国绿卡的中国人)

(1)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当事人要求适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支持。

(2)当事人之间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按当事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其他协议形式以及实际履行内容予以确定;

(3)当事人在上述(一)、(二)所列的依据之外,提出适用有效的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承包人在外招用劳动者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名义在外招用人员,不为反对意见;或受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和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

5、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报酬问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的约定,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

工作内容和工作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款,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调解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不能够证明其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

6、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

(1)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①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者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②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2)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管理等支付相应待遇。

7、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到单位工作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1)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再为单位提供属于民事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2)登记为自由职业的人员被单位录用,并符合标准劳动关系条件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确认其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因单位未为该类人员交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有关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

8、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为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9、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双倍工资。

10、劳务派遣单位的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被退回后处于“三期”的,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事实特殊保护,明确不得减低其工资待遇,故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

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约支付报酬”,故可以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1、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何确定?

由于病假属于劳动者因病临时退出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的情形,故病假工资一般不应高于本人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比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高于本市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2、外来从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是综合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非全日制(民事关系,按约定处理)劳动者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是本市自由职业者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报酬比例在工资中支付,由劳动者自行缴付。

外来从业人员未缴纳综合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3、企业因长期困难停产,仅向职工发放生活费,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确因经营困难停产,保留劳动关系发放生活费的,是维持企业生产不得已的措施,职工未提供劳动,发放生活费应属合理。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权利,企业应按第38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14、外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未取得外来从业人员就业证的,不得在本市务工。

《上海市综合保险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取消审批的通知》取消了外来从业人员的审批手续。(2004年发布,以此为计算节点)

15、社会保险费征缴和补缴规则

(1)征缴规则:社保中心当月发出“催缴通知书”;社保中心次月移送劳动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及时查处,发出“限期整改书”;监察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补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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