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2
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2) 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 4 -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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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的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六章物业的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阅读全文】(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业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业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__;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业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__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四)按时缴纳物业管理业务费用和维修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防城港物业管理方案范本
防城港物业管理方案范本第一章综述为了更好地管理防城港的物业,提升居民的居住质量,保护物业的价值,特制订本物业管理方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1.1 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计划。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保证委员会工作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1.2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是执行物业管理方案的具体实施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配备,负责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设施维护、保洁服务、安全管理等。
1.3 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包括物业经理、保洁员、维修工等。
他们应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经验,可以有效地执行物业管理方案,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范围3.1 小区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管理,包括绿化、健身设施、停车场等的维护和管理。
确保这些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3.2 保洁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高质量的保洁服务,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
保证居民的生活环境清洁整洁,提高居住舒适度。
3.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措施。
定期检查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风险事件,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4 物业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维修维护体系,及时处理小区内的设施损坏和故障。
对于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措施解决,保障小区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工作流程4.1 日常巡逻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小区内的巡逻,查看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
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确保小区内的设施和环境保持良好状态。
4.2 定期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维护计划,定期对小区内的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确保设施的使用寿命和性能,延长设施的使用周期。
4.3 应急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响应。
如火灾、水灾等事件发生时,需要及时通知居民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3
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3) 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六)其他交接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三条•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
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做好防城港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防城港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做好防城港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工作,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规范防城港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定义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统一管理的区域。
二、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由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三、划分要求(一)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前或申请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二)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商住楼项目以及其他非新建物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拆分或合并的,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四、划分原则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调整后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产权属所在区域全体业主所有。
具体划分原则如下:(一)新建项目1.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其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有共用性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
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防住建发[2013]41号
【发布部门】防城港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3.03.07
【实施日期】2013.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防住建发〔2013〕4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好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
1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安全、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费收费标准,并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业主投诉问题。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和选拔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三章物业费收费和使用第十四条物业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收费,并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能私自挪用或滥用物业费。
第十七条物业费使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约的原则,用于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小区的出入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小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规范物业行业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权益,保障住户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市场运作、监管的原则,保证物业管理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资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实行合理选举和轮换,确保住户的参与和利益平衡。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物业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住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及时解决住户的投诉和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与合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物业信息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住户提供相关物业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保护住户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倡导和推广信息化技术,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十七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开展管理活动等方面。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doc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业主集体利益和业主个人权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机构对物业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本市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登记,其主要职责是承接业主委员会授权,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从事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或者具备与其相当的资质条件;(二)有完备的服务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三)有足够的资金和经营能力,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细则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二)按照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对物业实施管理服务,并对业主提出合理的要求,如维修、保养等;(三)按照服务合同免责条款,对因不可抗力、业主责任等因素造成的物业损失免除赔偿责任;(四)保障业主集体利益和业主个人权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业主和社会的和谐关系。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出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集体权利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物业管理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组织选举或者推选产生,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公民道德素质和管理能力;(二)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承担物业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职权行使职责;(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保障业主集体权利,协调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四)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公开公示物业管理情况,征求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工作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合同等程序,对物业进行管理、维修、保养、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二)协助业主委员会组织、策划有关集体活动,建立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消防安全;(三)听取业主投诉、建议,及时解决业主问题;(四)及时报告重大事故和意外事件,维护业主安全和合法权益。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文件]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说明]本文档为广西地区物业管理领域的最新法规,内容极为详细。
以下为全文正文。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地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定义和履行、纠纷解决、行业自律等事项。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服务,遵守合同,履行职责,维护物业业主和客户的利益,保障物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和顾客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其经营活动纳入联合征信平台,并公示其信用评级和服务质量评价。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充分披露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必要信息,业主应当认真审查并确认。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业主强制或者变相收取未约定的费用。
业主要求中介服务费支付的,应当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收费前明确告知业主。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保证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合同条款。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不得存在拖延不办、推诿扯皮等不合理行为。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投诉处理机制,处理业主投诉,协调业主纠纷,维护物业服务行业形象。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必须按照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和物业服务市场化原则进行费用收取,并严格实行标准化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标准合理制定日常服务、应急服务、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以专业化、经营性为特征,通过代理或者协助行使业主权益,为业主提供管理、维修、保养、租赁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业主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管理权限的业主,包括产权单位、共有人、用益物权人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人员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业主不应支付的费用,不得侵占、挪用业主资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守业主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利用业主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合同第九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普通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续签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证明和相应的票据。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投诉,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保养物业设施设备,并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妥善管理公共场所,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行为。
防城港物业管理制度
防城港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防城港市内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物业项目。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二、组织机构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2. 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护和保养。
2. 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3. 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
4. 交通秩序维护。
5. 业主服务和投诉处理。
四、财务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用。
2. 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五、安全与秩序维护1. 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巡逻制度等。
2.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环境卫生管理1. 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
2. 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七、公共设施设备管理1. 定期对电梯、供水供电系统、消防设施等进行维护和检查。
2. 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八、业主服务1. 提供便捷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物业管理相关信息。
2. 建立业主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九、紧急事件处理1. 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
十、监督与考核1. 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模板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不断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推动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下面将以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线,详细介绍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一、目录和引言部分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先包括了目录和引言部分。
目录部分包括了全文的各个章节和条文的标题、序号,为读者提供了阅读指引。
引言部分包括了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和目的,对于读者理解本条例的背景和目的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物业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物业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了物业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资质要求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了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物业服务机构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
其中,业主大会是业主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可以行使投票权,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决策。
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此外,还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会议程序等内容。
四、物业费的征收与使用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对物业费的征收与使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规定了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此外,还要求物业服务机构必须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物业共用部位的管理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对物业共用部位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包括了物业共用部位的界定、使用和维修等内容。
其中,重点强调了物业共用部位的安全管理要求,要求物业服务机构必须加强对物业共用部位的巡查和维护,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物业纠纷的解决方式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对物业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的实施一方面维护了业务管理活动,改善了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的环境,另一方面保障了业主的权利不受侵害。
并且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是有些区别的,那么到底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呢?下面就让为您解答。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5、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1、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1)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3)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防城港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
防城港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服务基本要求(一)组织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质证书;2、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健全的物业服务规程和人员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各种措施和规定;3、物业服务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关上岗证;(二)资质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财务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相关政策法规;2、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3、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实行酬金制或包干制计费方式。
(四)收费公示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2、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示,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3、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专业企业服务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己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组织承担共用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2、物业服务企业不允许将全部服务项目委托其他专业组织进行服务。
(六)服务质量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部门,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和政府颁发的服务规范、规范等进行服务质量管理;2、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服务情况、接受业主投诉,纠正服务行为;3、每年服务质量定期检查至少2次,并在服务区域公示。
二、相关术语和定义(一)急修:对严重影响物业服务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二)完好率: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情况占总体情况的比例。
(三)业主满意率: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持满意和满意态度的人数占征询人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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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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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