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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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务委员会
1、现行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对校务委员会进行明确法律界定。
实践中,我国在1949年~1952年间曾实行过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校长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决定主持校务工作。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过“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
近些年,在进行现代学校制度的研究中,有些地方借鉴了国外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管理体制模式,试行了校务委员会。国外的学校管理体制大多数采取的是委员会负责制,其委员会名称各有不同,法国称校务委员会,美国称学区教育委员会,英国、澳大利亚称校董事会,德国、日本称评议会等。以法国为例,法国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的最高集团性机构,一般由三方面代表共30人组成。其中有10名校方和行政代表,包括校长、教学副校长、财务副校长、教育工作顾问、社区行政代表、地方行政代表;10名教职工代表,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学顾问和学校技术服务人员;10名家长和学生代表。校长是委员会主席。法国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参与确定学校的组织机构,参与组织学校教学,通过学校工作计划,听取学校行政机构的汇报,确定预算,解决与家长相互联系的问题,选择教科书、参考书等。校长在校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2002年,江苏南京在全国率先实行校务委员会试点。南京市十三中是首批试点学校之一,该校校委会共有11人,其中家长代表6人、教师代表1人、其他社会代表2人、学校行政领导2人。“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决定学生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学生重大的学习和社会活动、学生经费使用以及论证学校办学的重大规划等,比如学生到校时间、晚自习、奖励处罚规定、社会实践活动、学校代办费的支出以及教育教学的重大改革等,都由校委会商议决定。”
南京的校务委员会与法国的校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差不多,但是职权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国的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的最高集团性机构,对学校的组织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都起决定作用,而南京的校务委员会只对与学生有关的管理、活动、经费等起决定作用。
2、试行校务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因此,民办学校如果设立校务委员会的话,可以依法将校务委员会界定为决策机构,至于如何决策、决策哪些项目,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
3、校务委员会与校长负责制的关系
校长负责制与校务委员会的关系是“主和辅”的关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由法律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因此,校务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只能起辅助作用。校务委员会是对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