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绿道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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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绿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道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的正常使用秩序,充分发挥绿道使用功能,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滨水地带、山脊、林带、风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包括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市绿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绿道及其公共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路、公安、林业、水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星湖景区的绿道由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绿道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绿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实施绿道规划,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制定绿道使用的公共规则,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绿道内环境卫生、治安、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护绿道资源及绿道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绿道资源。
(四)监督绿道管养单位做好绿道的慢行道、绿化以及标识、驿站等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定期检查绿道内的安全设施。
(五)其他绿道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爱护绿道以及绿道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道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辖区内的绿道网建设规划,经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各地可以根据辖区内绿道管理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道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绿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道网建设的相关规划文件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绿道及沿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布局、规模、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绿道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的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需占用或利用公路路产或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建设绿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需利用水利等工程设施建设绿道的,在培植树木花草和建设其他附属设施时,应当兼顾水利工程安全和水利工程功能发挥;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绿道或配套建设项目工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到文物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在绿道范围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十五条绿道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建设的各阶段建立档案,工程竣工后将档案移交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星湖风景名胜区内绿道的规划、建设档案,工程竣工后移交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时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绿道建设项目跨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的属地绿道管理部门接收档案,同时报送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各级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绿道控制区(缓冲区),依照绿道缓冲区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控制管理。
第三章绿道设施维护及运营
第十八条绿道及附属设施由属地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择优选择绿道维护管理单位,实行委托管理,签署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绿道及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制定完善的养护技术方案,配备设备、工种齐全和相对固定的养护队伍,养护改造到位、得当,保持绿道总体景观良好,设施齐全无损坏。
第二十条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应保持绿道范围内所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栏杆、照明、广播、垃圾箱、医疗救助、应急援助等设施完好整洁,金属部分光亮,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绿道示意图、简介、须知、指示标牌、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牌及禁止标志完整、无褪色、无污染、无灰尘、无错字缺字,外文翻译准确。
第二十一条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加强绿道环境卫生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道及附近环境无明显垃圾、污垢和杂物,无乱写乱画乱招贴。
(二)公厕卫生、洁净、无异味。
(三)分类垃圾箱(桶)放置恰当,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垃圾清运及时。
(四)给水排水畅顺。
第二十二条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道绿化带管理养护,保持绿化带不露泥土,无杂草;植被茂盛美观,冠型完整,无枯枝败叶;分枝修剪到位,不影响游览和观景。
第二十三条绿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报属地绿道管理部门同意。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