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保障性住房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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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各地保障房政策一览来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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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各地保障房政策一览来源范文第一篇:河南各地保障房政策一览来源范文河南各地保障房政策一览来源:南阳搜房网浏览次数:3433房3000套、经适房4151套。

这三类住房总量达到了9016套。

同时,许昌市还要对各类棚户区(危旧房)加大改造力度。

许昌市今年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旧房等进行改造,解决17975户的住房问题。

许昌市已将全部建设任务分配到各个县市区。

【洛阳】投入39亿建保障房“今年要建的所有保障性住房,分管领导要签目标责任书。

不达标的,将给予处理。

”洛阳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主任孟红军说。

3月1日,洛阳针对2011年保障性住房开建计划,签了相关目标责任书。

2011年洛阳将投入39亿元,保障洛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

洛阳市今年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力度。

洛阳2011年将投资2亿元,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358套,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4300套;投资14亿元,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开工建设8750套;投资14.4亿元,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00套;投资1800万元,完成农村危房改造5000户。

根据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情况,洛阳市住建委将在洛阳推行新措施:洛阳住房办会定期在媒体、官方网站发布认购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和报名起始日期等;为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洛阳2011年将归集住房公积金20亿元,为房地产市场和低收入群体购置住房提供资金23亿元;对洛阳各个县市区一把手将签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

拥有合适、稳定的住房既是个人和家庭温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和谐、稳定、进步的必要条件。

但房价的一路攀升,“新地王”的频频出现,让城市居民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更加期待。

令商丘人期待的是,我省今年将建42.09万套保障性住房,商丘市的任务是建设1.15万套,其中将首次增建4000套公共租赁住房。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许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许政办 [2018] 2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许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许政办 [2018] 2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许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许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许政办[201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适应市场需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做好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协调服务和市场培育工作,激发市场活力,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示范带动、统筹推进。

发挥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政府投资或主导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循序渐进发展装配式建筑。

3.产业培育,创新驱动。

培育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整合产业链条,推进集聚发展,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创新建造方式,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含许昌新区)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配电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的建设范围是: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住宅项目内的电梯、井房、消防、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配电工程的建设范围是: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备,该供电设施以下的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许政[2011]34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许昌市人民政府及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检查和被征收人的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许政办 [2018] 28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8] 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8日许昌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许昌英才计划”,努力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确保广大人才能够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解决辖区内各类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住房问题,不断优化人才生活服务保障水平,现就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分批启动人才公寓项目,其中:全市首批人才公寓共计划建设(含购买)14000套,2018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2019年底前建成投用5000套,2020年7月底前首批全部建成投用;2021年开始,根据实际需要再规划建设。

二、建设模式从实际情况出发,调节利益关系,满足不同需求,合理选择建设模式。

原则上,人才公寓要在市级统一规划指导下分级建设,不允许各行其是、盲目开发;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一)统建模式。

由市级统一规划,市本级(含三个功能区)和各县(市、区)分级建设,由政府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实施主体为市、县两级国有投资公司。

(二)自建模式。

对各类高层次人才集中、无房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盘活闲置建设用地,自行建设周转用房。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许政[2006]31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5.0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0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许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三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许昌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民政、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和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1]5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1]5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后期管理及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管理工作,对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许昌市第四代住宅面积计算规则

许昌市第四代住宅面积计算规则

许昌市第四代住宅面积计算规则一、背景介绍1. 近年来,许昌市住宅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府为了规范住宅建设和销售,于近期颁布了第四代住宅面积计算规则。

二、计算规则概述2. 根据新规定,住宅面积计算将主要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不再包括公共区域和赠送面积。

这意味着购房者实际购物到的空间将更加清晰和明确。

3. 许昌市第四代住宅面积计算规则还规定了一些细则,例如阳台面积计算、楼梯空间计算等,使得购房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到所购物住宅的实际面积。

三、新规定的影响4. 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购房者而言,意味着更加清晰透明的购房环境,可以有效避免房屋面积的虚假宣传和误导。

5. 对于开发商和房地产经纪人而言,新规定要求更加严格的住宅面积标准,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提升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6. 市政府也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住宅建设和销售的合法合规。

四、对行业的启示7. 许昌市第四代住宅面积计算规则的出台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而言,是一次重要的改革和规范,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8. 各地市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借鉴许昌市的规则,积极推进住宅面积计算规则的规范化,从而提升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维护用户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9. 许昌市第四代住宅面积计算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住宅市场进入了更加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这将为购房者提供更加真实和清晰的房屋面积信息,为开发商和经纪人提供更加公平和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同时也为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规则,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新规定的实施与执行1. 随着许昌市第四代住宅面积计算规则的出台,市政府将加大对规则的实施和执行力度。

相关部门将对开发商和房地产经纪人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规定的严格执行。

市政府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违规开发商和经纪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者的权益。

2. 为了保障规则的有效实施,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许政[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许政[20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着力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专题分析研究,合理确定当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我省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具体要求,确定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的控制目标。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继续抓好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近就业和来许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提高居民住房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三、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定期开盘、房源一次性公开等制度,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管理。

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和定期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定价明显高于同地段楼盘、销售价格异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合同备案信息注销率高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并通报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专项清算和稽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5月2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以及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分步实施,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秩序。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公安、信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城中村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许政〔2015〕6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许政〔2015〕6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许政〔2015〕62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48号等3个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许政〔2015〕35号)文件精神,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购房货币补贴。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定时段购房补贴。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在许昌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在售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所有购房人,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购房补贴,其中许昌县区域内的购房补贴由许昌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对来许昌就业创业的高科技人才,在上述规定时限内购买在售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享受每套25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享受每套30000元特别资助购房资金,不再同时享受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许政〔2015〕16号)文件规定,购房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在内的家庭成员可以迁入房屋所在区域户籍,落户后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在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上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子女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许政[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许政[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实施住房保障,努力使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低收入者有保障,中等收入靠市场,高收入者受约束”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采取集中新建、开发配建、定向代建、园区自建、政府收购等形式筹集房源,依靠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筹措资金,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努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力争到2015年,使我市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住有所居的目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许政办[2013]59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3【实施日期】2013.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许政办[2013]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工作,严格规范准入、审核、分配等程序,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市政府决定建立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共同对许昌市区(含许昌县城区、魏都区、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车辆、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许昌市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的家庭,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列入资格审查对象范围。

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联合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房产交易及抵押信息进行查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进行认定,核实申请人结(离)婚或无婚姻情况;提供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等情况;如需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市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家庭人口、户籍、车辆情况,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型号、车辆登记时间及购车价格。

市地税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进行查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和领取情况进行查实,并出具信息查询结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许政[2011]5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许政[2011]5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许政[201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全面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省定目标完成发放11965户。

其中,市区(含许昌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3960户、禹州市3060户、长葛市1533户、鄢陵县892户、襄城县2520户。

(二)廉租住房建设1.建设任务:省定目标新开工建设1865套。

其中,市区865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禹州市500套、长葛市152套、许昌县178套、鄢陵县50套、襄城县120套。

2.竣工任务:省定目标竣工1600套。

其中,市区625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禹州市200套、长葛市150套、许昌县265套、鄢陵县100套、襄城县260套。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1.建设任务:省定目标新开工建设3000套,全市计划开工3082套。

其中,市本级336套(瑞美真发有限公司336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禹州市390套、长葛市318套、许昌县440套、鄢陵县120套、襄城县878套、魏都区200套、经济技术开发区200套、东城区200套。

2.竣工任务:省定目标竣工190套。

其中,市区90套(中原电气谷负责)、长葛市60套、襄城县40套。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建设任务:省定目标新开工建设4151套。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5〕2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5〕2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6日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许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及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其中,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家庭,称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市区由市政府集中建设、商品房配建和其它方式征集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金收缴、后期管理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统计、工商、税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相关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豫财综〔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24〕22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规范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6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许政[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许昌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许昌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包括许昌县城区、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市财政、民政、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部门和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保障机制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强住房保障建设解决市区低收入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强住房保障建设解决市区低收入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强住房保障建设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许政[2008]7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25【实施日期】2008.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强住房保障建设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通知(许政[20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加强住房保障建设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许昌市加强住房保障建设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为加强住房保障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精神,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市区居民住房及住房保障工作现状(一)许昌市区居民住房现状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市民的居住问题,通过老城小区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等方式,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

截至2006年底,市区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751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32.62平方米。

据市区住房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450元以下)10500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3000户。

大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靠租赁房屋生活,还有部分低收入家庭虽有自己的房产,但居住空间狭小、基础设施不配套。

(二)许昌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现状近年来,我市认真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积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初步建立起了分层次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是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对取得“低保证”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发放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租金补贴,保障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4平方米,并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

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

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

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许政[2008]75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07【实施日期】2008.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许政[200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建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许昌支行)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全市房地产业带来的影响,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政策,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市级财政和各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二)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

执行好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等政府性基金。

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优先列入年度报批计划,保证其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完不成当年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县(市)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实行查帐征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企业所得税先按3%计税毛利率预交,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进行清算。

(三)多重措施保障房源需求。

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可优先购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最新政策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最新政策

许政[201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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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政[201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委托有关单位按计划建设,或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定价,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第八条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提供住房,以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住房。

第三章计划与实施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市的住房需求情况,确定下年度全市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任务,报市政府同意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土地供应计划和配套建设规模,积极组织申报,确保住房保障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年度配套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划拨用地的使用权归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十二条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配建保障性住房。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按有关规定执行;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所有。

所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管理。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其建设用地采用划拨供应方式。

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划拨用地费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核算确定;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安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算确定。

确定的划拨用地费用、建安费用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布。

土地成交后,由土地受让人从土地成交总价款中分别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缴纳保障性住房划拨用地费用和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安费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划拨用地费用,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划拨用地使用权办理给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开发企业拨付建安费用。

出让开发住宅用地面积15亩以上的宗地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按照宗地总面积的5%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规划容积率上限对应的总建筑面积的5%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

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不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土地受让人必须以土地出让公告为依据,按照宗地总面积的10%确定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规划容积率上限对应的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

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指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安排。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得因容积率变化而减少。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

项目竣工后,移交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对满足配建要求的宗地,要分别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建筑总面积和土地利用总面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出让补充合同由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配建要求,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配建要求,满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配建计划指定的座落位置、楼层、套型及面积的要求。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核发。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通过的保障性住房在商品房开发中的配建要求,在土地出让时,应将公开竞价的土地面积(宗地面积减去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划拨用地费用、房屋建安成本等,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告知竞标人,让竞标人充分考虑配建条件和要求。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每宗土地出让补充合同中约定土地成交总价款(分别明确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费用)、建安成本等配套建设具体事宜。

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规划,符合配建保障性住房条件宗地优先出让。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变更,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管理由该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实施,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对不按要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开发项目,不予施工图审查,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质量验收备案,不予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出资回购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

第四章资金与房源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国家、省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五)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一般预算安排;(三)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四)企事业等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六)发行债券。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采取配建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各项目配套建设面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把上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奖励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政府在不同区域内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三)距离城区较远的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四)经市政府批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五)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六)其它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二)政府直接投资集中新建、收购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转换为廉租住房;(六)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二)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的住房;(三)廉租住房在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需求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后,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四)腾退的或按有关规定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公有住房;(五)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高校、事业等单位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寓房);(六)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市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质量标准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宜采取竞标方式优选建筑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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