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录)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成了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多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居世界首位,平均每年死伤数十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
道路安全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影响巨大,需要引起政府和整个社会高度重视,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1.11•【文号】交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11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22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方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机关,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依法管理、守法管理,以人为本,科技支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格局。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确指示交通规则和信息。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设置、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适当进行科学规划和研究。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的设置、维护应当得到专业机构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制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农村居民等多方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得到政府和学校的重视和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应当通过有效方式了解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章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公正、有效,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20日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4月30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绿色发展、高效便民、依法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管理相关经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最新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最新斑马线交通安全(2023年6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交通文明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置斑马线应当综合考虑行人横过道路需求和车辆通行效率,保持合理间距,并统筹兼顾其他行人过街设施的规划设置。
交叉路口的斑马线旁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实行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不具备设置条件的除外。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斑马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右转信号灯等设施,推广设置行人按钮信号灯。
鼓励斑马线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智能化建设。
第三条对于设置不合理的斑马线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整优化。
第四条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应当按照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不得在斑马线上掉头、停车。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斑马线旁设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从非机动车道通过。
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在斑马线内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倡导行人通过斑马线靠右侧通行。
第五条推进斑马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全覆盖。
交通流量较大、交通事故易发的道路上斑马线应当优先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取证。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有关意见的收集、论证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第七条法律、法规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1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一步行街;二人行道;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走人行横道,并遵守交通信号;设有隔离设施的,行人不得跨越。
第九条在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紧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行;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三不得并排推行。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臵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第九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
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交通安全保护法规全文
交通安全保护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进行道路交通活动应当依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法规,保障交通秩序,保护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动道路交通技术的合理应用,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第五条道路交通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布置和完善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水平。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保持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八条行人应当依法横过人行横道,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妨碍交通正常进行。
第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持有效驾驶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交通信号。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发生时,相关交通参与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受伤人员安全,并保护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有关交通参与者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抢救伤员应当优先保证垂危和重要器官严重受损伤员的抢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交通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修正)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3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0【实施日期】202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2月1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本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铁路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人员、执法车船和装备,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0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机动车辆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规定第三节客运交通一般规定第四节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三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颁布单位:深圳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颁布⽇期:2015-04-29执⾏⽇期:2015-04-29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和⾏⼈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于2015年4⽉29⽇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29⽇深圳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第三⼗九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第⼆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
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
”⼆、将第⼗九条第⼆款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
”三、增加⼀条,作为第四⼗四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证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标识。
禁⽌破坏或者擅⾃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标识。
“其他车辆的所有⼈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电⼦标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发、安装汽车电⼦标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制定。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抢险救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执法车辆和装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控平台等方式,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店铺为您介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其条文释义,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
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二款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证据收集;第三款规定了专业检验的规范。
我们将对这三款内容分别进行解释。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出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首先必须做好报案记录。
对属于重大、特大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依送有关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对于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至少应当派遣2名以上的交通警察出现场进行勘察。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着手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物,以制止交通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有必要送医院抢救的受伤人员,应当尽快送医院抢救。
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一般情况下,不要双向封闭现场道路;必须双向封闭现场的,必须开辟另外的车辆通道,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单向封闭时也要有专人疏导交通。
现场勘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严禁勘查人员在道路阻塞的情况下撤离现场。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4月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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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9月21日目录一、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总则;二、管理人在交通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权限;三、车辆管理规定;四、驾驶人管理规定;五、公司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六、违反公司安全管理条例和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处罚办法;七、公司代管车辆单位及驾驶人的管理办法;八、公司代管驾照持有人的管理办法;九、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图十、附则一、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总则宗旨: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交通责任事故,确保公司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指导思想: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以集团和产业集团有关安全方面文件精神为指导,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全面推动和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目的和作用:目的:明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安全职责;对公司交通安全学习、车辆检查、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使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作用:本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理顺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程序;有利于对违规、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章进行处罚,对交通安全先进人员进行奖励;有利于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的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运输生产顺利进行。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人、驾驶人,代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交通安全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权限(一)、管理室交通安全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权限。
1、协助领导,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产业集团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公司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年度交通安全计划的宣传、教育和落实工作。
2、按法定要求召开交通安全会议,定期对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布置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3、安全学习、车辆检查及车辆隐患整改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4、按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程序要求,帮助和指导驾驶人向公安部门、保险公司报案;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并协助保险公司联系人做好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并做好交通事故资料记录留存工作。
5、负责召开案值在一万元以上交通责任报表事故的分析会,并认真做好事故的剖析工作。
负责对违反安全管理条例的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下达罚款单。
6、认真做好公司和代管单位驾驶人年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7、有权督促各部门做好安全工作,有权纠正驾驶人违章行为。
8、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安全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车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1、制定车队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宣传、教育和落实工作。
2、按要求做好车队安全学习、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并要认真做好记录。
3、负责做好对单程400公里以上长途运输任务会签工作。
4、配合公司安全员做好新进驾驶员招聘考核工作。
有权对新进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考核。
5、做好驾驶人出车前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其完成运输任务。
6、配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人做好车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车辆管理规定1、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年检、技评,年检、技评检验合格后方能行驶;任何人员不得驾驶年检、技评不合格的车辆。
2、车辆的行车照、牌照,必须是公安机关核准下发的有效证照,不符合公安机关要求证照的车辆,不得行驶。
3、职工或相关人员因私用车,南京市区内用车须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超出南京市范围以外用车,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并由用车人自己负担途中的油费和路桥费。
4、与运输车辆无关的人或货物,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搭乘。
5、有协议用车单位车辆的使用,在协议条款范围内用车,超出条款范围用车,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6、车辆停放,须选择安全的停车场所停放。
7、承包车辆、挂靠车辆须和公司签订相关协定,方可参加营运。
8、所有车辆须按保养要求做好保养工作,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出车。
四、驾驶人管理规定1、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营运资格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方能上岗驾驶车辆。
2、按时参加安全活动,执行运输任务时除外。
3、在驾驶车辆时,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一切违法现象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4、新聘驾驶人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交纳车辆随车附件保证金叁仟元整,并签订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方能驾驶车辆。
5、新聘驾驶员须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冬、夏两季安全教育学习班;违章、肇事、换证驾驶员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相关学习。
6、驾驶人应主动查询车辆和本人的违章记录,有电子警察曝光、违章记分的驾驶员须及时处理违章。
7、未经领导批准同意,驾驶人不得将车辆交给外人驾驶。
8、驾驶人须按要求做好车辆的例行检查和保养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
五、交通事故处理上报流程图交警122报警(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车队负责人安全员汇报领导(2)安全员保险公司报案(3)安全员负责处理交通安全事故(4)驾驶人写事故经过安全员(5)安全员将有关资料保险公司联系人理赔(理赔款到帐以后,财务须及时通知安全员结案)(6)安全员按规定下达处罚单事故责任驾驶人(事故责任人需签字认可)(7)安全员将事故资料输入电脑信息留存备查六、违反公司条例和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1、未经车队调度同意,私自将运输任务交给外人承运,一经发现按2倍运费罚款。
私自将车交给外人驾驶,罚款500元整,以上情况如发生事故,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2、私自搭乘外人、货物,发生事故,驾驶人承担一切损失。
3、单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长途任务,驾驶人、车队负责人未进行长途会签时,各罚款50元。
4、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人员,如发生车辆被盗、损坏,当事人承担一切损失。
(车辆被盗按市场评估价赔偿)5、安全员、车队负责人未按法定要求做好每月驾驶人安全活动的,罚款50元。
6、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车辆检查的驾驶人,一次罚款50元。
7、如车队发生直接损失在2000至5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时,车队负责人罚款50元;发生直接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时,安全管理人罚款100元;发生直接损失在10000元至20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时,公司分管领导罚款200元;发生直接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公司主管领导罚款300元。
本条款按月考核,当月不累计处罚。
8、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按保险公司不赔部分的50%×交通事故当事驾驶人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得出的金额进行赔偿。
(不可抗拒力的因素,驾驶员不赔偿)9、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外,还必须按交通事故对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大小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下,当事驾驶人罚款50元;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2000元至5000元之内,当事驾驶人罚款100元;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之内,当事驾驶人罚款200元;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10000元至15000元之内,当事驾驶人罚款300元;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15000元至20000元之内,当事驾驶人罚款400元;车队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20000至50000元之内, 当事驾驶人罚款500元;发生直接损失50000元以上和发生交通责任死亡事故时,驾驶人一律下岗。
10、驾驶人责任事故的罚款、赔偿、下岗须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方可实施。
驾驶人责任事故罚款、保险不赔部分赔偿两项,实施处罚时,只选择数额高的一项处罚。
11、电子警察曝光、交通违章的人员须及时处理,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公司代处理曝光、交通违章的费用告知当事人后,一律从本人工资中扣除)12、由于当事人未进行车辆的保养和例行检查,造成车辆发生机务事故,经机务确认后,维修费用的50%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赔偿。
六、对挂靠车辆及二驾的管理补充规定1、对挂靠、承包车辆的车主或承包人,须和公司签订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挂靠、承包经营的协定。
2、挂靠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挂靠车辆车主自负,当事驾驶人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五万元以上报表事或死亡事故的挂靠车辆一律终止挂靠协议。
3、挂靠车辆外聘人员,车主须和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协定,并报公司备案,发生一切劳动纠纷与公司无关。
七、交通安全代管单位的管理规定1、所有交通安全代管单位须和公司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代管协议。
2、公司交通安全代管单位的驾驶人、车辆管理,必须执行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年检、年审;服从公司安全部门的管理,执行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要求;交通安全代管单位驾驶人如发生事故的处罚可以参照本公司制定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3、交通安全代管单位除执行交通安全部门每月安全活动计划以外,每月自行安排一次安全学习和车辆检查,并要有记录。
4、交通安全代管单位的车辆,须在公司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如有变动应及时沟通调整。
5、交通安全代管单位如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接受公司安全部门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八、代管驾照持有人的管理规定1、驾照持有人申请公司代管,个人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领导批准,方可进入代管范围。
2、代管驾照持有人应服从公司安全部门的分组安排,按要求进行安全学习。
3、不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驾照持有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予协助办理年审手续。
九、运输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图十、附则1、年终交通安全工作评比时,对交通安全先进人员,安全领导小组有权给予奖励。
2、此条例从2005年10月1日实施;原条例同时作废。
3、本条例中如有和国家法律相悖的条款,以国家法律为准。
4、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11运输公司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