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18)提要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清府函〔2015〕34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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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清府函〔2015〕344号
市城乡规划局: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请示》(清规〔2015〕102号)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二、《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体设施、社区福利设施、环卫设施(垃圾中转站)、公交场站设施、肉菜市场、市区服务中心等八项公服,规划范围为清城区与清新区太和、太平、三坑与山塘四镇,面积约1833平方公里,规划年限为2013—2030年。
三、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采用四级分类体系进行控制,即“市(区)级、街道(片区)级、中心社区级、社区级”四级控制,全面保障城市不同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并按照合理服务半径进行选址。
四、本规划是指导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下一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请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批后公布及组织实施工作,切实遵照规划落实公共设施用地,完善公共设施体系,提升居民生活环境。
此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6日——结束——。
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
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 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教育部2018年4月目录1.前言2.总体要求2.1建设目标2.2建设原则2.3建设模式2.4建设内容2.5建设流程3.用户信息素养3.1学生信息素养3.1.1研究态度与思想意识3.1.2研究方式与技能3.2教师信息素养3.2.1工作态度与思想意识3.2.2教学方法与技能3.3管理人员信息素养3.3.1工作态度与思想意识3.3.2教育领导与管理能力3.4技术人员信息素养3.4.1工作态度与思想意识前言数字校园建设是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了规范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提高用户信息素养,教育部制定了本规范。
总体要求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应当贯彻以下总体要求:建设目标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的目标是实现教育信息化与教育现代化深度融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建设原则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服务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发展。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
3.注重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隐私。
4.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建设模式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可以采取自主建设、委托建设、合作建设等模式,具体选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
建设内容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基础设施建设2.教育信息资源建设3.教育教学应用系统建设4.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5.数字化教学环境建设6.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7.数字化校园文化建设建设流程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需求分析2.规划设计3.实施建设4.验收交付5.运行维护用户信息素养用户信息素养是指用户在使用数字校园时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
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应当注重用户信息素养的培养。
学生信息素养学生信息素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研究态度与思想意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数字化教学,培养学生自主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2018〕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已经七届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9日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清远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第三条清远市人民防空坚持国家“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融合发展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各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二者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作的融合发展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提供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民防空工作措施;(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四)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五)拟定人民防空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六)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七)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八)组织人民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九)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十)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十一)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十二)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十三)战时负责发放防空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秩序;(十四)指导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完成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18〕6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建筑物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本办法中配套设施是指建筑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与建筑主体配套的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通信、路灯、充电桩等各类管线与设施,教育、卫生、综治、警务、文体、物管及社区活动用房、菜市场、消防、人防、无障碍、海绵城市设施、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园林绿化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淮发〔2016〕5号)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配套设施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配套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类管线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品质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一)工业项目按20元/平方米征收。
(二)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其他各类项目征收标准为150元/平方米(该标准公布施行之前土地已出让且规划方案经市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按安政发〔2016〕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拆迁安置楼安置部分,军事战备设施,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社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安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内府办发[2018]67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内府办发[201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内容按相关设计规范,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一)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
(二)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
(三)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
(四)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
(五)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
(六)其他。
三、组织领导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协调、督促中心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其他县(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永政〔2018〕10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永政〔2018〕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2日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将永城打造成为豫鲁苏皖四省交界地区充满活力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在永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函)、管线和其他一切地上地下工程设施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用地规范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第四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来划分。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级分类体系。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用地性质、规划内容及规划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抚府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18〕13号临川区、东乡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四届第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1日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配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有: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小学、全民健身设施、垃圾中转站、开闭所、充电桩、燃气调压柜;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有:幼儿园。
第四条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管、民政、教育、公安、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月2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8〕5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提升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三)提升现场设施设置标准,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四)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其计价标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可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本行业工程特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条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食品安全、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设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教基〔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指导,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2018年5月28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服务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推动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平台,是基础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和服务体系,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检索与利用文献信息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学生阅读活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图书馆馆长意见,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阅读指导机构,指导和协调全校阅读活动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40208
2.1 用地分类·············································································································· 10 2.2 用地兼容·············································································································· 17
7 物流园区和物流业用地·········································································· 45 8 建设容量控制·························································································· 45 第三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9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8
清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清远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清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
清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1 总则············································································································ 8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标准
地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初稿)2018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41.1目的和依据41.2适用范围5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5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5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5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6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6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63.1.1文本内容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图则内容要求153.2.1规划图153.2.2表格163.2.3规划控制导则193.3技术文件的成果要求193.3.1基础资料汇编的主要内容193.3.2说明书的主要内容243.4公众参与报告的主要内容34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制图要求364.1设计标准364.2软硬件要求364.3坐标系364.4地形图364.5图层一般性规定374.6制图制表规范374.6.1 AutoCAD图形文件一般规定374.6.2 AutoCAD图形文件中的图层名称、线型和颜色的选用应符合表4-1的规定。
394.6.3 公共服务设施符号的选用与绘制应符合表4-2的规定。
464.6.4 市政公用设施符号的选用与绘制应符合表4-3的规定。
494.6.5 交通设施符号的选用与绘制应符合表4-4的规定。
514.6.6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JPG格式文件规定524.6.7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JPG格式文件规定524.7出图设置52附录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用词说明53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住建部、云南省和地级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 37-2018●《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地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地级市人民政府令第 114 号1.2适用范围在地级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已经六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0日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作用和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以整治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禽畜养殖业污染、水体污染为突破口,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传承和凸显岭南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风情,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
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摆在突出位置,以“村风整治、村容改善、生活提质、设施完善”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应尊重农民意愿,通过“三个重心下移”和“三个整合”,强化政策引导,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人与自然融洽和谐的生态环境。
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8〕8号
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8〕8号各经济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上级驻乐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陵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1日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与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的管网及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凡城市规划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公共事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经公共事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缴纳。
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9-2035年)
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9-2035年)一、规划编制背景1.落实省、市关于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编制的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部门印发的《<关于编制2019—2030年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编制工作要求,市教育局制定《市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9-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要求各区市同步编制本区域的教育设施布局规划。
2.落实新标准对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要求。
2017年1月,山东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颁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2018年5月,市颁布《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青规字〔2018〕57号)。
2018年省厅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2019年1月发布《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鲁政办发〔2018〕39号)等文件,新标准对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标准提出了新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区需进一步研究新的建设标准指导下各类教育资源空间布局,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势在必行。
3.为教育设施长远发展预留用地进行研究,推动区教育事业发展。
随着区城市快速发展,增量空间发展潜力逐渐变小,尤其是老城区,其用地权属复杂,且多为零星用地开发。
为更好的落实总规、增加教育设施配建的可操作性、适应市场的灵活性,编制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研究学校布局策略、控制模式,分层、分步的管控教育存量,从长远角度为新增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条件。
在此背景下,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工作部署,市区教育和体育局启动组织编制《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9-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津政函〔2019〕7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津政函〔2019〕77号市教委:《市教委关于报审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的请示》(津教请〔2019〕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天津市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8—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范围为全市域,规划期限为2018至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2年,远期至2035年。
三、要紧紧把握“一基地三区”定位要求,不断优化全市教育设施空间布局,提升办学条件,合理预留教育发展空间,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
到2035年,规划全市基础教育学位达到约279万个,满足全市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重点在滨海新区、宁河京津合作示范区、武清区西北部等地区预留高等教育办学空间,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形成多个高等教育聚集区;优化职业院校布局,形成“一园”(海河教育园区)、“两区”(中心城区职业教育聚集区和滨海新区职业教育聚集区)、“多点”(依托多个辅城规划建设的职业教育设施)的职业教育空间布局总体结构;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完善其他类型教育设施布局。
四、《规划》是指导全市教育设施建设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你委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规划》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区制定教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确保教育设施建设项目落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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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18)提要
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依法落实城镇居民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新建居民区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源自房地产资料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14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七届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锋
2017年11月30日
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适应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的需要,促进全市教育事业优先、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教育设施,是指用于开办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活动。
第二章教育设施的规划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共同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依据行政区划、人口居住分布状况、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服务半径以及有关标准,确定教育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八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法预留教育设施用地,配备足够的教育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提前做好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十条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村规划时,应当将配套建设完善的教育设施(包括设施以及用地)作为审查内容,并充分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教育设施相关内容依法需要修改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按法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现有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无法通过缩小办学规模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依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解决学校用地不足的问题。
第三章教育设施的用地保障
第十三条教育设施用地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教育设施用地性质。
第十六条对发生权属争议的教育设施用地,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征收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重新建设。
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幼儿园基本标准的,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
第十八条现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或者搬迁等原因,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教育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教育设施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教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防雷、抗震、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推广应用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建筑能耗、提高教育设施品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应当功能分区合理,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
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报送审批前应当告知有关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师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者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学生身心健康。
第五章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依法落实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