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天狼号”劫持事件引发的海盗赎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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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天狼号”劫持事件引发的海盗赎金问题2008年11月15日上午10点,索马里海盗击败护卫军舰后,劫持了沙特阿拉伯货物价值高达1亿美元的超级油轮”天狼星”号,同时被劫持的还有轮船上的25名工作人员。

”天狼星”号是世界上第二大的油轮,也是索马里海盗首次劫持如此巨大的货轮。

负责营运”天狼星号”的维拉国际公司发表声明,声称船上25名船员情况安全,公司已成立危机小组,寻求海盗释放船员及交还油轮。

但有保险公司指出,如此大的油轮,经过讨价还价,船公司最终可能要付出500万美元赎金,换取油轮和船员获释。

当被海盗“掠夺”时,被劫持者应当怎么保护自己呢?
当今只有两种方法: 1.投保海盗险。

2.交付海盗赎金。

第一种,我们知道如果当事人投保了海盗险,那么他如果被海盗“掠夺”后,可以向保险人索要赔偿金。

那么第二种呢?第二种还分为两类: 1.已经投保了海盗险。

2.没有投保海盗险。

第二种的第二类情况,毫无争辩,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

可是第一类情况如何?当事人已经交付了保险金,出于对货物、船舶的价值、或者时间等因素的考量,觉得需要赎回货物对自己更为有利,此时,如果被保险人支付了海盗的赎金,该笔费用可否再向保险人进行“报销”呢?
一、海盗赎金的性质
赎金其实是一种海盗行为的新的表现形式,它跟以往的海盗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是大有区别的。

海盗对于被劫持的船舶和货物并
没有毁坏或者变卖,因此不能算做单独海损或者实际全损;海盗志在赎金,只要支付了赎金,船东就可以得到船只和货物的控制权,所以也不能定为推定全损。

笔者认为就赎金的实际作用来说,可以看做共同海损。

我国《海商法》第193 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货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损的要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

(4)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对于第(1)要件,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货,显然是符合这一要件的。

虽然这种危险有别于物理损失,船货在被劫持期间都是完好的,但是如果不采取应急措施,则将不可避免地给船货带来共同危险。

对于第(2)要件,交赎金这一措施是“有意”的,应该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其是否“合理”。

在船、货和人员被海盗劫持的情况下,从目前已发生的案例来看,除了交赎金很难有更好的措施保证人、船、货全身而退,交赎金有其合理性。

但是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而且随着近几十年来海盗活动的猖獗以及9.11 事件的发生,如果海盗是一个公开的政治或恐怖组织,而船东所在国家的法律禁止对该类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那么支付赎金很
可能被认定是非法行为,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共损牺牲而得到补偿。

而且从社会正义角度而言,向海盗交赎金,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指责支付赎金措施不合理的理由。

因此,从法律上认为交纳赎金构成共同海损还是有缺陷的。

对于第(3)要件,付赎金解除船货共同危险的支出是既不同于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单独海损,也不同于在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

是在被海盗劫持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支出。

对于第(4)要件,就目前的已发生的索马里海盗事件来看,只要付出了赎金,船货都可以安全脱离危险,所以付赎金在目前的形势来看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此外,由于被勒索的是船东,而不是货主,货主并未参与该施救活动,并且支付赎金性质也不能等同于减少承保风险的施救行为,因此按照施救费用认定是不合理的,所以赎金不能算做是施救费用。

综上所述,虽然在合理性上有所争议,但是整体看来,把赎金定性为共同海损是比较合适的。

事实上,船东为了赎回被海盗扣押的船舶和货物而支付的赎金可以作为共损牺牲向货主和其他利益方要求分摊损失,或者作为保险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已经成为被普遍接受的航运商业习惯,只是此前此种事件的发生概率比较低并且索要的赎金的金额没有现在”天狼号事件”索要的金额巨大,所以没有成为引起业界关注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保险公司赔付海盗赎金的要件
要件一: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

我们知道海盗风险属于保险公司其他风险,并且保险公司也对海盗风险的定义作出了解释。

保险公司承保的海盗风险是指强盗为了个人的目的无区别地对保
险标的进行劫掠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盗风险属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的承保责任。

要件二:保险事故发生即通知保险人。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船舶被海盗劫持,被保险人肯定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可不想因为这么个不通知的行为,增加自己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用来抗辩的理由。

要件三: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的费用。

我们可以想象,当现实中一艘船舶被海盗所劫持,船舶所有人能采取的的措施一般只有两种: 1.告知保险人等待保险人的通知,进而海盗风险是承保范围内,向保险人索赔。

2.如果海盗开具赎金,可以交付赎金赎回船舶。

第二种措施,实际上就是船舶所有人防止承保风险造成其对船舶占有权的丧失
所采取的措施的费用。

因为这种对船舶占有权的丧失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全损。

要件四:仅仅是被保险人(包括其代理人、雇佣人)支付的。

海盗所开出的赎金针对的对象一般都是是船舶所有人,或者是与船舶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毕竟海盗也会是考虑他所针对的对象是否对其掠夺的标的享有利益,也因此,对标的物享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往往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会去与保险公司签订承保
该标的的保险合同,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此处所说的被保险人和收益人都是同一人)。

要件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通常合理的情况下,海盗所开出的赎金不可能大于船舶本身的价值,而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是根据船舶的本身价值进行全额投保的,所以,赎金一般也不会超过保险金额。

要件六: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这是施救费用中最核心的要件,有些人认为支付海盗的赎金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必要的。

不合理的理由:海盗行为不合法,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合理。

不必要的理由:你不需要支付赎金,因为合同中订有战争险条款,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

首先,合法与合理不是等同的。

以前我们都有一个感性的认识,认为合法的就是合理的。

其实不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不是客观规律。

古往今来,恶法的存在就很好的体现了这点,我们不能说合法的就是合理的,合理的就一定要合法。

它们的关系只是交集,但不能认为不合法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不合理。

再次,如果你是保险人,你的承保人船舶被劫持了,你会面对两种费用,一种是海盗开出赎金的,通常情况下,作为一个精明的保险人肯定会选择赔付赎金,因为他觉得这个从利益角度来看是合理的。

最后,海盗是存在于海上的一种特殊风险,不能简单把它与陆地上的违法行为相提并论。

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明确将
海盗列为海上危难,而海上危难是指来自航海或在航海中易于发生的危难。

既然在保险业,海盗行为已经得到了众多人的共识,它就应该成为一种主观合法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在船舶被劫的情况下,海盗赎金可视为共同海损,只要符合特定的情形,是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报销”的。

因此,在积极打击海盗行为的同时,对于海盗赎金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性问题,应尽早达成共识。

对于保险人应当与其他利益方及其被保险人、船东互保协会等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事态发展,配合船方制定解救计划,并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协助。

作者简介:张一祯(1987-2),男,汉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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