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工龄计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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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工龄计算政策

一、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

原从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岗位上参军,复员退伍后参加工作或转业后安排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在编民办教师(含长期代课教师)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直接考入大中专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

乡村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退役军人的工龄计算

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但其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农村籍退伍军人,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四、知青的工龄计算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

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二)职工因冤假错案被处理回乡劳动,其子女受株连随同回乡,后参加工作的,从1962 年起,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其后在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计划内临时工经批准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正式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一)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领取辞职费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二)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并发给辞退费的,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三)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七、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一)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二)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

取之日(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起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三)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四)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规定的学习年限计算工龄。

(五)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计算。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算;非正常入学的,按实际开学之月起计算。

3.获得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报到之日算起。

4.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获得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5.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返回而被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在出国陪读或探亲期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为

连续工龄。

6.在校学习时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获得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学制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六)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从1979年起,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工龄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被招收录用人员原所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

2.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时无违法犯罪记录。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被招收录用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1)在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从业时间不满1年的期限。

(2)因劳动(聘用)合同未到期而自行脱离,且没有办理提前解除合同手续的。

(3)虽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但实际未参加工作的期限。

(4)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以及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5)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期限。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各市县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确定工龄时,本人须提供下列材料:1.被招收录用人员原从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商行政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2.被招收录用人员与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

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

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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