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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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
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云南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扶持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云南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扶持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和云南省科技厅联合支持,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处于工程化阶段或者产业化初期的项目。
第三条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与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各有侧重,有机衔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支持范围和资助额度
第五条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工程化过程中的开发、试验、中试等相关工作;
(二)国内外专利技术的引进(包括转让、五年以上的独占实施许可)及其转化应用;
(三)其他经批准与专利转化实施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和云南省科技厅按照1:1的比例构成。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以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盈利企业;
(三)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实施项目所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和设备条件。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省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以及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为最近三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权属明确、有效,且无法律纠纷;或者所实施的技术已申请发明专利,且处于公开阶段或者实质审查阶段的重点技术项目;
(三)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为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技术先进、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对以产学研结合方式推进专利转化实施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建议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还应当
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对未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查新检索报告;
(六)对取得独占实施许可的专利,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州(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各州(市)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合格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项目遴选的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初审,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初审项目进行咨询;
(二)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审定资助金额和项目;
(三)审定的项目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经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以及考核、验收指标。
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省知识产权局按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拨付经费,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和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者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和定期报告制度。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他原因,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或者被挪用的资助经费应当及时退回省知识产权局。